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玛咖花粉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21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489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4096.3
申请日:2015-01-06
复审请求人:北京蜜蜂堂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实
合议组组长:潘爱群
参审员:周洋
国际分类号:A23L1/076,A23L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仍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整体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便能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该发明相比现有技术也并没有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没有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显著的进步;那么,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4096.3,名称为“一种玛咖花粉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蜜蜂堂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1-190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玛咖花粉,包括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油菜花粉20-30份、玛咖粉40-60份、香菇牛肉粉1-10份、山药粉1-5份、芒果粉1-10份、南瓜子粉6-10份、异麦芽酮糖醇2-10份、复合膳食纤维1-6份;
其特征在于,所述玛咖粉由包括如下步骤的方法制备:
玛咖去杂清洗后,按玛咖重量加入5倍软水,用粗磨研磨后,加入玛咖重量8倍的软水,并加入南瓜子粉,加入量为玛咖重量的1-2%,混合后经胶体磨研磨,浆液加入混合酶进行酶解,pH5.2-5.5,温度45-50℃,酶解时间3-4hr,所述混合酶用量为浆液重量的0.05-0.2%,所述混合酶重量份数组成为:果胶酶4份、β-葡聚糖酶1份、蛋白酶2份和纤维素酶2份;酶解液灭酶、过滤,冷冻浓缩、冷冻干燥后粉碎即得;
所述芒果粉由如下方法制备:
芒果清洗去皮去核,加入果肉重量6-12倍的护色液打浆后,控制溶液的pH值为4-5,添加以果肉重量计0.1-0.5%的复合酶,所述复合酶由酸性果胶酶、中性蛋白酶和纤维素酶组成,三种酶的重量比为2.5∶1.5∶1,酶解温度为50-53℃,酶解时间为1.5-3hr;之后将pH值调整为5.1-5.6,温度升到55-60℃,同时添加以果肉重量计0.2-0.5%的果胶酶、0.2-0.6%的葡聚糖酶,作用时间为2.5-3hr;之后将酶解液在0.6A/25W-1.5A/275W条件下,超声提取20-30min,提取液在5-10℃过滤;滤液冷冻浓缩,冷冻干燥,粉碎即得芒果粉;
所述护色液为pH为6.5-6.8的0.15%的抗坏血酸水溶液;
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介质为硅藻土和羊肚菌粉的混合物,以待过滤物料体积计,食品级硅藻土使用量为:10-50g/L,羊肚菌粉使用量为0.1-0.2g/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玛咖花粉,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膳食纤维包括如下重量份数的组成:低聚木糖1份、小麦纤维1.5份、大豆纤维0.5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玛咖花粉,其特征在于,所述香菇牛肉粉由如下方法制备:
香菇处理:选用干香菇,清洗干净,2-3倍60-70℃温水浸泡20-40min,迅速冷却至常温,固液分离后,泡香菇水保留备用;
牛肉清洗后冷冻至-1-1℃度,和香菇一起绞碎,加入混合物料1-2倍重量的水,其中包括所述泡香菇水,调整胶体磨定子与转子的间隙为60~120微米,胶体磨流量控制为0.1~0.3吨/小时制成混合肉汁,调整pH为8-10,加入肉汁重量0.1-0.25%的胰蛋白酶和0.05-0.1%的碱性蛋白酶,37-45℃混合酶解1-2h,调pH至5-6.5,升温至50-58℃,加入肉汁重量0.2-0.3%的复合风味蛋白酶酶解3-4h,灭酶,均质,浓缩,干燥后粉碎即得;
所述牛肉与香菇的重量比为:牛肉:香菇=10-15:1-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玛咖花粉,其特征在于,所述山药粉由如下方法制备:
山药去皮、称重、切块、磨浆,按照去皮山药重量加18-20倍软水进行微波协同超声波提取,微波功率为500-800W,频率2450MHz;超声波功率800-1000W,频率40KHz,时间为15-45min;提取液加入无水乙醇至溶液醇浓度为80%,醇沉14hr后过滤;滤渣溶于3-4倍纯净水,真空浓缩,真空干燥至水分低于5%,粉碎后过80-100目筛。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玛咖花粉,其特征在于,所述南瓜子粉为南瓜子去杂后,带皮经气流式超微粉碎,使细度达到2-10微米制得。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玛咖花粉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按配方准确称量各原料,将油菜花粉超微粉碎后与玛咖粉混合,并依次加入南瓜子粉、香菇牛肉粉、山药粉、芒果粉、复合膳食纤维,最后加入异麦芽酮糖醇混匀后超微粉碎,使细度达到2-10微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玛咖花粉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玛咖粉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玛咖去杂清洗后,按玛咖重量加入5倍软水,用粗磨研磨后,加入玛咖重量8倍的软水,并加入南瓜子粉,加入量以玛咖重量计为2%,混合后经胶体磨研磨,浆液加入混合酶进行酶解,pH5.3,温度46℃,酶解时间3.5hr,所述混合酶用量为浆液重量的0.1%,所述混合酶重量份数组成为:果胶酶4份、β-葡聚糖酶1份、蛋白酶2份和纤维素酶2份;酶解液灭酶、过滤,冷冻浓缩、冷冻干燥后粉碎即得;
所述复合膳食纤维包括如下重量份数的组成:低聚木糖1份、小麦纤维1.5份、大豆纤维0.5份;
所述香菇牛肉粉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香菇处理:选用干香菇,清洗干净,3倍65℃温水浸泡30min,迅速冷却至常温,泡香菇水保留备用;
牛肉清洗后冷冻至-1℃度,和香菇一起绞碎,加入混合物料2倍重量的水,其中包括所述泡香菇水,调整胶体磨定子与转子的间隙为100微米,胶体磨流量控制为0.2吨/小时制成混合肉汁,调整pH为9,加入肉汁重量0.1%的胰蛋白酶和0.1%的碱性蛋白酶,41℃混合酶解2h,调pH至6.0,升温至54℃,加入肉汁重量0.3%的复合风味蛋白酶酶解3h,灭酶,均质,浓缩,干燥后粉碎即得;
所述牛肉与香菇的重量比为:牛肉:香菇=10:3;
所述山药粉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山药去皮、称重、切块、磨浆,按照去皮山药重量加18倍软水进行微波协同超声波提取,微波功率为650W,频率2450MHz;超声波功率900W,频率40KHz,时间为30min;提取液加入无水乙醇至溶液醇浓度为80%,醇沉14hr后过滤;滤渣溶于4倍纯净水,真空浓缩,真空 干燥至水分低于5%,粉碎后过80目筛;
所述芒果粉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芒果清洗去皮去核,加入果肉重量8倍的护色液打浆后,控制溶液的pH值为4.5,添加以果肉重量计0.3%的复合酶,所述复合酶由酸性果胶酶、中性蛋白酶和纤维素酶组成,三种酶的重量比为2.5∶1.5∶1,酶解温度为50℃,酶解时间为3hr;之后将pH值调整为5.1,温度升到55℃,同时添加以果肉重量计0.5%的果胶酶、0.2%的葡聚糖酶,作用时间为3hr;之后将酶解液在1.5A/275W条件下,超声提取20min,提取液在5℃过滤;滤液冷冻浓缩,冷冻干燥,粉碎即得芒果粉;
所述护色液为pH为6.5-6.8的0.15%的抗坏血酸水溶液;
所述过滤,介质为硅藻土和羊肚菌粉的混合物,以待过滤物料体积计,食品级硅藻土使用量为:30g/L,羊肚菌粉使用量为0.1g/L;
所述南瓜子粉为南瓜子去杂后,带皮经气流式超微粉碎,使细度达到2-10微米即得;
所述玛咖花粉由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油菜花粉25份、玛咖粉60份、香菇牛肉粉5份、山药粉3份、芒果粉6份、南瓜子粉8份、异麦芽酮糖醇6份、复合膳食纤维4份。 ”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3610065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公开了一种海参玛咖组合物(参见权利要求2),其组分类别涉及花粉类(松花粉)、玛咖粉、动物蛋白和肽类(海参速溶粉)、山药粉、植物提取物类(银杏叶提取物)、水果粉类(甜橙粉),按所述重量份组成。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包含花粉(油菜花粉)、玛咖粉、动物蛋白(香菇牛肉粉)、山药粉、水果粉(芒果粉)、南瓜籽粉等成分的组合物构思类似。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花粉类、动物蛋白和肽类、水果粉类分别采用油菜花粉、香菇牛肉粉、芒果粉替换了对比文件1的松花粉、海参速溶粉、甜橙粉,还添加了南瓜子粉、异麦芽酮糖醇和复合膳食纤维,未添加银杏叶提取物,进而限定了各组成的重量份。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玛咖粉、芒果粉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2(CN10418761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公开了一种营养组合物,并公开了原料成分含下列组分(参见权利要求1),药食两用的提取物:其中含有玛咖、山药、油菜花粉、益生元(低聚木糖等)、水溶性膳食纤维、等等种类的成分,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油菜花粉替换松花粉,并结合功能性的具体需要而再补充如对比文件2中所使用的膳食纤维类原料和益生元物质,如具体选择采用复合膳食纤维和异麦芽酮糖醇。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物质种类类别有动物蛋白和肽类粉为海参速溶粉、水果粉为甜橙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喜好还可以常规选择其它原料如采用香菇牛肉粉以及芒果粉,以变换营养和口味,类似地,南瓜子粉的使用以及是否采用银杏叶提取物也属于常规选择。各原料的重量配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视需要通过常规调整能够确定的。对比文件3(CN103271157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公开了一种谷物养生奶(参见权利要求1、9),涉及的原料有:复合枸杞浓缩汁、红枣浓缩汁、桂圆浓缩汁等,各浓缩汁均采用了酶解的方法,在该对比文件3教导的桂圆等的酶解方法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参考该思路将玛咖和南瓜子粉进行酶解,再根据原料蛋白含量高低和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加入蛋白酶进行复合酶解。对比文件3公开了两次酶解制备复合枸杞浓缩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借鉴来对芒果进行类似处理得到芒果粉。抗坏血酸水溶液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护色剂,使用其作为护色剂属于常规选择。为更加充分提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取超声提取后过滤的手段。过滤的介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操作喜好通过常规选择能够确定的。其他具体手段和参数的确定属于常规操作技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技术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的复合膳食纤维的几种组成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常规的膳食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并调整其用量。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香菇牛肉粉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4(CN10417212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中公开了一种牛肉香菇酶解液的制备方法,也包括洗、泡香菇,加牛肉研磨、酶解等步骤(参见权利要求2),混合酶解可提高效率,又可改善香气和鲜味。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3的制作方法是容易的。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山药粉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类似的水提醇沉方法提取获得山药多糖粉的方法,再结合常规提取技术得到权利要求4的制作方法是容易的。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南瓜籽粉的制作方法。而超微粉碎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细度也是可以常规选择的。从属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花粉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花粉的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前述区别外,还在于方法不同。对于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而将酶解或超微粉碎技术用于处理不同原料,而常规选择用超微粉碎选择处理油菜花粉破壁以获得超微粉,并对其他部分原料进行所需的酶解处理,之后将原料进行先后混合,后为了获得超微效果而将全部原料进行超微粉碎并常规确定细度,并结合制品形式需要而不再进行造粒操作。再结合前述对花粉组分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6的方法也是显而易见的。同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蜜蜂堂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组分和组成不同。(2)针对组分的处理方法不同,对比文件1酶解原料没有提到南瓜子,南瓜子粉的选择不是常规选择,提高玛咖酶解效率,利于消化吸收;且对比文件1中玛咖经简单制粉后使用,未涉及玛咖的精细制备,以致产品中玛咖有效成分含量较低。(3)审查意见有事后诸葛亮嫌疑:海参粉速溶粉在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充当动物蛋白和肽类的角色;松花粉与油菜花粉不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酶解工艺不同,所用酶的种类及用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结合,用牛肉香菇酶解液去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海参速溶粉;以硅藻土和羊肚菌的混合物为过滤介质,对酶解液进行过滤,除杂的同时,又可吸收羊肚菌粉的营养和风味物质,使最终产品具有独特的香气和风味。 (4)本申请原始实验记载说明本发明组合物抗疲劳效果好,具有显著进步。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具体组成原料不同于本申请,但其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思相似,即将玛咖粉、花粉与其它已知营养、保健功效原料组合,制成具有增强免疫力、抗疲劳效果的玛咖花粉组合物。至于每一类原料中的具体种类的选取,仅是根据在本领域中普遍知晓的具有增强免疫力、抗疲劳的功效,在这种发明构思的指导下一般性选择其他原料从而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原料;在提供一般的提高免疫力以及抗疲劳功效的前提下,参考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原料配比,兼顾滋味口感一般调整即可得到各原料重量份,其用量不会使这种常规选择和替代的组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酶解方法,只是更换了植物原料,而植物原料的不同没有也不会对酶解方法造成实质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将南瓜子与玛咖一起酶解;且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也未记载南瓜子的加入会对玛咖的酶解效率产生影响的证据。(3)速溶海参粉含有多种功能营养组分,包括蛋白、肽、功能性多糖、活性物质等,将其归类为蛋白质和肽类,不影响发明构思中对原料组分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玛咖花粉组合物中可以添加松花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营养功效要求常规选择其它已知功效花粉类物质,且添加后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多数原料经过酶解的技术类似,该产品的构成原料也大都进行了酶解处理,而酶解技术获得的产物分子小、功能性强、风味好、利于人体吸收,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该思路而将所述原料利用酶解技术获得类似效果,具体的用酶及酶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需要能够调整确定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动物类蛋白香菇牛肉酶解液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变换口味营养的目的,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4中的香菇牛肉酶解液常规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动物蛋白海参速溶粉;本申请的过滤介质是硅藻土和羊肚菌粉的混合物,起到关键过滤作用的实质仍是硅藻土,对杂质产生吸附,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个人喜好可以常规选择将羊肚菌粉少量掺混进去,将其混合于硅藻土微粒结构中,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在过滤时,由于羊肚菌粉的存在而使过滤的果汁带有羊肚菌的特殊风味和营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说明书中的效果都属于原料保健效果的已知功效,对机体的作用途径也知晓,效果是预料之中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增加了油菜花粉、异麦芽酮糖醇、复合膳食纤维、香菇牛肉粉、芒果粉、南瓜子粉,排除了松花粉、海参速溶粉、甜橙粉、银杏叶提取物,还限定了各组分的量;(2)权利要求1的玛咖粉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还限定了芒果粉的制备方法。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不同的玛咖花粉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含有玛咖、山药、油菜花粉、益生元(包括低聚异麦芽糖等)、水溶性膳食纤维等成分,可强身健体,调节菌群,补充营养。对比文件2给出了油菜花粉、低聚异麦芽糖等益生元、膳食纤维有助于肾病患者康复、滋补强身、调节菌群、改善健康、提高免疫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往对比文件1中补充对比文件2的油菜花粉和益生元、膳食纤维类产品,并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益生元中的异麦芽酮糖醇、膳食纤维类中的复合膳食纤维。其次,香菇牛肉粉是补充营养的常用食材,其通过提供动物蛋白及抗癌的香菇多糖等物质提高免疫力的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南瓜子、芒果粉提供营养、增香添味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为了变换营养和口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保健品时可常规选择香菇牛肉粉、南瓜子、芒果粉成分加入,技术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再次,根据营养、口味、保健效果的实际需要对保健品组合物进行具体选择和搭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各种实际需要去除松花粉、海参速溶粉、甜橙粉、银杏叶提取物,所得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最后,关于组合物中各组分的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调整得到。对于区别特征(2),玛咖粉的制备通常都是物理粉碎而不会酶解,因为酶解有可能会破坏玛咖的营养成分;权利要求1对玛咖进行酶解,不仅提高了成本而且可能破坏了营养物质;即使要对玛咖进行酶解,对比文件3给出了对植物产品进行酶解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玛咖进行酶解时可以参考该方案,还可以根据营养和口味的需要选择加入南瓜子粉。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芒果进行酶解处理,并常规调整操作中的工艺参数如酶解参数、选择常用护色液抗坏血酸溶液。对于过滤环节,硅藻土是常用过滤介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其施用量是根据常用量和过滤效果进行调整可以得到的;至于少量羊肚菌粉,其几乎不起过滤作用,过滤作用几乎都是硅藻土发挥的;同时,说明书声称的将羊肚菌粉以过滤介质的角色给组合物增香添味也是事倍功半的,因为与芒果粉提取液的短暂接触难以发挥增香添味作用,即使要这样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口味和喜好进行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限定的复合膳食纤维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其配比可通过常规调整确定。权利要求3限定的香菇牛肉粉的制作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牛肉香菇酶解液的制备方法和常规技术可得到的。权利要求4限定的山药粉的制备方法可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山药多糖的制备方法和常规提取技术获得。权利要求5限定的南瓜籽粉的超微粉碎制作方法及目数属于常规技术和常规选择。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前述花粉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海参玛咖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在前述评述上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方法也是显而易见的。同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组成不同只能说明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但不能说明它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都是玛咖粉为主要成分的提高免疫力、抗疲劳保健品组合物,整体构思相似,再结合对比文件2的启示和本领域公知的营养保健成分,对对比文件1的成分进行增减,经一般选择即可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产品,重量配比也是根据滋味口感、成本功效进行一般调整可得的。(2)南瓜子粉包含具备营养作用且可促进消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客观需要以及口感喜好选择;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南瓜子的加入会对玛咖的酶解效率产生影响并未被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证实。(3)并非用香菇牛肉粉替换海参速溶粉、油菜花粉代替松花粉,而是成分的增减调整。为不破坏玛咖的营养成分,玛咖粉的制备通常都是物理粉碎而不会酶解,因为酶解有可能会破坏玛咖的营养成分;本申请进行酶解,不仅提高了成本而且可能破坏了营养物质;退一步说,即使要对玛咖进行酶解,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对植物产品进行酶解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将香菇牛肉混合酶解,起到增效提香的作用,与本发明的制备香菇牛肉粉原理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其方法制备香菇牛肉粉。过滤介质中加入羊肚菌粉是高耗低效的手段,不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4)本发明组合物相比水或者仅有部分组分的组合物效果更好,是预料之中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 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南瓜子可提高玛咖的酶解效率,对此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根据强身健体的客观需要以及口感需求”而选择南瓜子犹如大海捞针,南瓜子是不易于想到的。(2)不认同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基于口感、变换营养成分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掉海参,加入香菇”,因为二者不是同类物质,营养和口感都相差甚远,而且对比文件1旨在提供“海参玛咖组合物”,海参和玛咖均为核心成分,去掉海参与对比文件1矛盾。(3)复审通知书认为玛咖粉的制备通常不采取酶解方式,但复审通知书又引用了对比文件3对枸杞、甘草等进行酶解的证据来评述本申请对玛咖进行酶解,自相矛盾;本申请对玛咖进行酶解,与对比文件1用物理粉碎法处理玛咖不同,本申请不易于想到。(4)复审通知书中“基于口感、个人喜好、保健效果需要”的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对比文件1-4并没有给出这些成分组合在一起的口感是怎么样的启示。(5)虽然本申请所涉及的成分及其营养价值在本领域中是已知的,但不能因此认为本申请组合在一起的技术效果就是预料之中的,具体参见实施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1-190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仍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整体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便能得到的,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该发明相比现有技术也并没有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即没有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显著的进步;那么,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玛咖花粉。对比文件1(CN103610065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公开了一种增强免疫力、抗疲劳的海参玛咖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组合物包括海参速溶粉15.0-30.0份、玛咖粉35.0-55.0份、银杏叶提取物10-30份、怀山药粉5-20份、松花粉25-45.0份、甜橙粉1.0-4.0份,玛咖粉采用超微粉碎法制备(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22、27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增加了油菜花粉、异麦芽酮糖醇、复合膳食纤维、香菇牛肉粉、芒果粉、南瓜子粉,排除了松花粉、海参速溶粉、甜橙粉、银杏叶提取物,还限定了各组分的量;(2)权利要求1的玛咖粉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不同,还限定了芒果粉的制备方法。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不同的玛咖花粉组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关于油菜花粉、异麦芽酮糖醇、复合膳食纤维的添加:对比文件2(CN10418761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公开了一种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含有玛咖、山药、油菜花粉、益生元(包括低聚异麦芽糖等)、水溶性膳食纤维等成分;其中,油菜花粉属于药食两用的中草药提取物,能补肾强体,滋补健身,提高免疫力;低聚异麦芽糖等益生元可调节肠道菌群,改善和维持肠道正常功能、提高免疫力;该配方产品可补充肾病患者所必须的营养素,改善机体营养状况(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8、10、13段)。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同属保健品领域,而且给出了油菜花粉、低聚异麦芽糖等益生元、膳食纤维有助于肾病患者康复、滋补强身、调节菌群、改善健康、提高免疫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高机体健康和免疫能力的需要,有动机往对比文件1中补充对比文件2的油菜花粉和益生元、膳食纤维类产品,并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益生元中的异麦芽酮糖醇、膳食纤维类中的复合膳食纤维。其次,关于香菇牛肉粉、芒果粉、南瓜子粉的添加:香菇牛肉粉是补充营养的常用食材,其通过提供动物蛋白及抗癌的香菇多糖等物质提高免疫力的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南瓜子、芒果粉提供营养、增香添味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为了变换营养和口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保健品时可常规选择香菇牛肉粉、南瓜子、芒果粉成分加入,技术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再次,关于去除松花粉、海参速溶粉、甜橙粉、银杏叶提取物:根据营养、口味、保健效果的实际需要对保健品组合物进行具体选择和搭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各种实际需要排除这几种物质,所得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最后,关于组合物中各组分的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调整得到。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关于玛咖粉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为不破坏玛咖的营养成分,玛咖粉的制备通常都是物理粉碎而不会酶解,因为酶解有可能会破坏玛咖的营养成分;权利要求1进行酶解,不仅提高了成本而且可能破坏了营养物质;退一步说,即使一定要对玛咖进行酶解,对比文件3(CN103271157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公开了谷物养生奶的制备方法,包括对枸杞、甘草、灵芝子实体进行酶解制备枸杞浓缩汁的技术方案,包括粉碎、加复合酶、过滤、冷冻等步骤(参见权利要求9),从而给出了对植物产品进行酶解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玛咖进行酶解时可以参考该方案,并通过常规技术对酶解过程参数、酶的种类进行调整;对于权利要求1加入南瓜子粉与玛咖共同酶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营养和口味的需要选择加入南瓜子粉,加入量也可以根据主客观需要进行选择。其次,关于芒果粉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枸杞、甘草、灵芝子实体进行酶解制备枸杞浓缩汁的技术方案,具体包括:将枸杞、甘草和灵芝子实体粉碎物混合,添加上述混合物重量2倍的柠檬酸水溶液(即加入了护色液),控制溶液的pH4.2,添加混合物重量0.5%的复合酶,所述复合酶由酸性果胶酶、中性蛋白酶和纤维素酶组成,三种酶的重量比2.5:1:1.5,酶解温度为42℃,酶解时间为1.5h,之后将pH值调整为5.0,温度升到60℃,同时添加混合物重量0.8%的果胶酶、1%的葡聚糖酶,作用时间为2.5h,酶解液在5℃过滤,滤液冷冻浓缩(参见权利要求9),该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芒果粉制备方法类似,都包括粉碎、护色、用复合酶酶解两次、过滤、冷冻,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酶解方法用于制备植物粉产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此基础上对芒果进行酶解处理,并常规调整操作中的工艺参数如酶解参数、选择常用护色液抗坏血酸溶液。对于过滤环节选择硅藻土和羊肚菌粉混合物作过滤介质这一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硅藻土是常用过滤介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其施用量是根据常用量和过滤效果进行调整可以得到的;至于羊肚菌粉,其仅有硅藻土0.2%~2%的加入量,几乎不起过滤作用,过滤作用几乎都是硅藻土发挥的;同时,说明书声称的将羊肚菌粉以过滤介质的角色给组合物增香添味也是事倍功半的,因为羊肚菌是价格昂贵的食用菌,作过滤介质成本太高,而且过滤时与芒果粉提取液的短暂接触也难以发挥增香添味作用,其增香添味效果远不如直接将少量羊肚菌粉加入组合物中,因此,选羊肚菌粉作过滤介质是高耗低效的,即使一定要这样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口味和喜好进行选择。
另外,从说明书记载的效果来看,本发明的组合物有增强小鼠肠道功能、提高小鼠运动耐力、抗疲劳的技术效果,但作为保健营养品组合物,在各组分都是对身体有好处,彼此无相反相克的情况下,将有促进肠道功能、有提高免疫力、抗疲劳等效果的组分组合在一起,它们各自必然能发挥它们的作用,例如膳食纤维可促进肠道功能、玛咖可抗疲劳都是众所周知的,组合物取得强身健体的综合效应是预料之中的,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本发明的对照组是水或者仅有部分组分的组合物,成分更多的组合物比对照组效果更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分本身的功效可以预见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技术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 也可以合理预期;而且权利要求1的玛咖酶解法、羊肚菌粉作过滤介质均是高耗低效的手段,没有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复合膳食纤维的组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益生元中有低聚木糖、大豆低聚糖(参见权利要求1),低聚木糖同样属于膳食纤维,大豆低聚糖属于一种大豆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低聚木糖和大豆低聚糖,并结合具体需要再选择小麦纤维组合使用,三者配比可通过常规调整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香菇牛肉粉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4(CN10417212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中公开了一种牛肉香菇酶解液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2):香菇处理:选用干香菇,清洗干净,1-2倍60-80℃温水浸泡20-40min,迅速冷却至常温,泡香菇的水保留,在酶解时使用;牛肉清洗后冷冻至-1-1℃,和香菇一起绞碎,加入混合物料1-2倍重量的水,其中包括泡香菇水,调整胶体磨定子与转子的间隙为60~120微米,胶体磨流量控制为0.1~0.3吨/小时制成混合肉汁,调整pH为8-10,加入混合肉汁重量0.1-0.25%的胰蛋白酶和0.05-0.1%的碱性蛋白酶,37-45℃混合酶解1-2h,调pH至5-6.5,升温至50-58℃,加入混合肉汁重量0.2-0.3%的风味酶酶解3-4h,灭酶,均质,浓缩处理使固形物含量达到30-55%。在其说明书中指出(参见说明书第54段):将牛肉和香菇混合酶解,香菇中丰富的甘露醇、海藻糖和菌糖,锰、锌、铜、镁、硒等微量元素,分别对胰蛋白酶、碱性蛋白酶、风味酶有一定的激活作用,混合酶解即可提高酶解效率,又可显著改善酶解液的香气和鲜味。可见,对比文件4提供了一种具有本发明所述效果的香菇牛肉粉的制作方法,由此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变换口味营养而选择香菇牛肉制品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所述方法制备的香菇牛肉粉。在对比文件4基础上在浓缩后进一步进行干燥后粉碎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技术,牛肉和香菇的重量配比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确定。因此,在结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评述基础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而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山药粉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其涉及的山药多糖的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9):山药去皮、称重、切块、磨浆,按照去皮后重量的18倍称取软水进行提取,提取温度100℃,提取次数为4次,每次提取3h,提取液加入无水乙醇至溶液醇浓度为80%,醇沉时间14h,真空浓缩,真空度70.1kpa,温度66℃,真空干燥,真空度85kpa,温度55℃,干燥后水分低于10%,粉碎后过80-100目筛备用。可见,对比文件3也采用水提醇沉加粉碎方法提取获得山药多糖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参照该提取方法获得山药多糖粉,为提取更加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选择辅助提取手段以提高提取效率,微波超声波是常用辅助提取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其中的参数以及醇沉后用纯净水溶解滤渣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南瓜籽粉的制作方法。超微粉碎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能够增大比表面积利于物质溶出、也利于吸收,因此,结合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将带皮的南瓜子经气流使超微粉碎获得所需的目数细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花粉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海参玛咖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27段):组合物包括海参速溶粉15.0-30.0份、玛咖粉35.0-55.0份、银杏叶提取物10-30份、怀山药粉5-20份、松花粉25-45.0份、甜橙粉1.0-4.0份,制备步骤包括:(1)双酶降解加工制备海参粉;(2)超微粉碎制备玛咖粉;(3)按照比例将海参速溶粉,已粉碎的玛咖超细粉,已检验合格的银杏叶提取物、淮山药粉、松花粉,按配方要求,称定重量。(4)称量的各原料,在三维混合机中混合均匀。(5)制粒:加湿润剂制粒后干燥。(6)整粒:将甜橙粉混入颗粒中,混合均匀。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组合物成分不同,(2)权利要求6对油菜花粉进行了超微粉碎,而且在混合了所有成分后又进行了一次超微粉碎,确定了粉碎细度,没有制粒步骤。
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审查意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或2-4得到组合物成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用超微粉碎处理不同原料是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确定的,选择处理油菜花粉破壁以获得超微粉是常规选择,之后将原料进行混合,将全部原料进行超微粉碎并常规选择确定细度也是常规操作手段,结合制品形式需要而不再进行造粒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的。
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对不同原料选择的不同处理方法。对于玛咖粉、复合膳食纤维、香菇牛肉粉、山药粉、芒果粉、南瓜籽粉的组成或处理方法,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6的审查意见;它们没有给本发明带来创造性。结合该意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实南瓜子可提高玛咖的酶解效率,这是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技术效果,不能令人信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强身健体的客观需要以及口感需求选择感兴趣的各种安全食材,包括南瓜子在内的各种食材。在申请人无法证明南瓜子可提高玛咖的酶解效率的情况下,加入哪种食材只是根据消费者喜好或成本等来决定而已。
(2)香菇和海参属于不同营养物质,营养和口感都相差甚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加入海参速溶粉、去掉香菇牛肉粉能够带来的营养成分和口感改变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但是海参的成本显然比香菇牛肉粉要高很多,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加入营养价值更高的材料、去掉营养价值较低的材料能带来怎样的效果。因此本申请选择加入海参速溶粉、去掉香菇牛肉粉仅仅是依据公知常识、根据消费者更喜欢海参营养价值高或者口感喜好进行的改变,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复审通知书对酶解玛咖特征的评述是基于两个层次分别进行的,而非矛盾。第一层,为不破坏玛咖的营养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玛咖粉通常都是物理粉碎而不会酶解,因为酶解有可能会破坏玛咖的营养成分;权利要求1进行酶解,不仅提高了成本而且可能破坏了营养物质,这是一种技术的倒退;第二层,退一步说,即使一定要选择这种技术倒退的办法来对玛咖进行酶解,对比文件3公开了枸杞、甘草、灵芝子等植物进行酶解的技术方案,包括粉碎、加复合酶、过滤、冷冻等步骤,从而给出了对植物产品进行酶解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玛咖进行酶解时可以参考该方案,并通过常规技术对酶解过程参数、酶的种类进行调整,获得本发明详细的步骤。本发明的步骤易于获得与本发明技术倒退的结论可以并存,并不矛盾。
(4)对于“口感、个人喜好、保健效果”的判断,可以来自生活的常识、个人爱好、保健品领域常规技术,对比文件1-4的启示不是唯一来源,不是必须的。从本申请具体情况看,多种营养成分的替换都是可以根据常识直接判断,并且无须克服技术障碍。
(5)本发明的组合物本身各自具有促进肠道功能、有提高免疫力、抗疲劳等效果,都是常见营养物质,无相反相克作用,组合在一起,它们各自必然能发挥它们的作用,取得强身健体的综合效应是预料之中的,而且本发明的对照组是水或者仅有部分组分的组合物,营养组合物比水效果好、成分更多的组合物比成分更少的效果更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分本身的功效可以预见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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