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降脂袋泡茶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54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408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04201.2
申请日:2014-11-03
复审请求人:泸州岷宏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晶晶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汪建斌
国际分类号:A23F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04201.2,名称为“一种降脂袋泡茶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泸州岷宏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4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0001-0025段)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理由认为:对比文件1(CN101785813A,公开日2010年07月28日)公开了一种含有鬼针草、山楂的调脂减肥的中药制剂及其配伍规则和功效(参见说明书第3-9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添加苦丁茶、荷叶、野葛根、钩藤、青蒿叶、益母草,不含刺梨、枸杞、丹参,且限定了各组分的用量配比,并具体制成袋泡茶的产品形式;(2)限定了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突出降脂茶的清热解毒等功效并便于携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3341052A,公开日2013年10月09日)公开了一种降脂袋泡茶,并给出了将山楂与钩藤、益母草、葛根等中药成分复配应用并将原料经粉碎、杀菌后装入纸袋制成袋泡茶产品形式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6、1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功效和口感的关系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降脂药茶的配方进行改进,并从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应的原料应用其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 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以及上述对比文件2给出的制成袋泡茶的产品形式的启示,有动机进一步细化具体的制备方法并确定相应工艺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部分,也指出了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脂袋泡茶,其特征在于由下列中药组成,且各中药质量份数为山楂80-120份、鬼针草80-120份、苦丁茶60-100份、荷叶40-60份、野葛根80-120份、钩藤60-100份、青蒿叶60-80份、益母草40-80份;所述袋泡茶按照如下流程制备:
(1)备料:对所需要的中药原料进行精选,去杂质,50℃恒温减压干燥12h,真空度为-0.09MPa;然后按山楂80-120份、苦丁茶60-100份、鬼针草80-120份、荷叶40-60份、野葛根80-120份、钩藤60-100份、青蒿叶60-80份、益母草40-80份进行备料;
(2)粉碎:各种原料采用辊压式超微粉碎机分别进行粉碎,粉碎时间为30min;
(3)分筛:经粉碎后的中药再用20-60目的分样筛筛移残渣,分筛出20-60目的粉末;
(4)混匀:按量取各种中药粉末,用不锈钢混合机慢速进行搅拌混合均匀(约3-5分钟);
(5)杀菌:采用紫外杀菌器对混匀粉末进行杀菌;
(6)装袋:将杀菌后的粉末分装入袋泡茶滤纸内,每小袋4克,封口即成。
2. 一种降脂袋泡茶的制备方法,制备流程为:
(1)备料:对所需要的中药原料进行精选,去杂质,50℃恒温减压干燥12h,真空度为-0.09MPa;然后按山楂80-120份、苦丁茶60-100份、鬼针草80-120份、荷叶40-60份、野葛根80-120份、钩藤60-100份、青蒿叶60-80份、益母草40-80份进行备料;
(2)粉碎:各种原料采用辊压式超微粉碎机分别进行粉碎,粉碎时间为30min;
(3)分筛:经粉碎后的中药再用20-60目的分样筛筛移残渣,分筛出20-60目的粉末;
(4)混匀:按量取各种中药粉末,用不锈钢混合机慢速进行搅拌混合均匀(约3-5分钟);
(5)杀菌:采用紫外杀菌器对混匀粉末进行杀菌;
(6)装袋:将杀菌后的粉末分装入袋泡茶滤纸内,每小袋4克,封口即成。 ”
申请人泸州岷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是由山楂等8味药通过君臣佐使配伍而成,对比文件1只有山楂和鬼针草2味药与本申请相同,且用量不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均是在君臣配伍下形成完整整体,不能将部分药物分离出来认为其有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由丹参、决明子等16味药组成的大组方,只有在其特定配比下才具有降脂的作用,其未公开将丹参等药物与山楂等药物组合使用。本发明药物的用量,是川南著名老中医陈厚才几十年临床经验积累确定的,在本发明特定用量配比下,能扩张血管、助消化,清热解暑,增强人体免疫功能,可有效防治高血脂。(2)本发明的产品能够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本发明组方的疗效优良,优于现有市售产品的降脂袋泡茶,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降脂代用茶产品,同样以山楂和鬼针草作为主药,其选择鬼针草、山楂、刺梨、枸杞、丹参进行组合,并利用其已知功能实现散瘀活血、消食除积、滋补肝肾和益气健脾,同时根据《中药大辞典》记载,山楂可促进消化,具有降脂作用,鬼针草具有抗高血脂作用,具有明显的降低胆固醇和β-脂蛋白的作用,显然二者具有良好的降脂作用,可进行选择组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降脂等多种功效的袋泡茶,并给出了添加山楂、钩藤、益母草、葛根等中药组合的启示。(2)中药降脂在一般临床上辩证常常归于肝肾亏虚、脾虚痰湿、气滞血瘀,治疗时大多用补益肝肾、健脾化湿、活血化瘀、清热通便、消食化痰的药;同时具有降脂减肥的中药很多,经合理配伍均可制成茶剂饮用,其作用以降低血清胆固醇者居多,其功效多属补益肝肾、健脾益气、活血化瘀及消食、除痰、利水等;葛根中含有葛根素,其与山楂、鬼针草均明确记载具有降血脂作用,钩藤可清热平肝,苦丁、荷叶、青蒿叶均具有清热解暑作用,而益母草可活血祛瘀、清热解毒,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常规选用具有上述功效的中药进行组合。(3)本申请并未记载药物之间具有何种君臣佐使配伍关系,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也难以分析得出本申请的中药遵循特定的组方规律配伍,仅仅是在有益效果部分阐述了山楂、鬼针草等原料在现有技术中已知具有的降低血清胆固醇、甘油三酯等降脂功效,并无进一步阐述以及相应证据表明上述均具有降脂功效的成分是以何种中医理论、以何种特定的方式进行组方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添加苦丁茶、荷叶、野葛根、钩藤、青蒿叶、益母草,而不含有刺梨、枸杞、丹参,且限定原料数量配比;(2)产品为袋泡茶形式,制备方法的部分步骤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降脂袋泡茶的替代方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与本权利要求均是降血脂组合物的技术领域,且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主要原料山楂、鬼针草;同时还公开了配伍降血脂中药组合物的原则。对比文件2给出了山楂配伍钩藤、益母草、葛根等中药成分制成降脂袋泡茶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6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苦丁茶性寒,具有降血脂、降血糖、降血压等药理作用。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口感和营养等的需求,经过取舍可以调整得到本权利要求的原料组合。而原料的数量配比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经常规实验摸索优化得到的参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提供了可在保健品领域广泛使用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0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袋泡茶的常规制备工艺,且袋泡茶的制备工艺是公知常识,其参数可以通过摸索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降脂袋泡茶的制备方法。其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制备流程完全相同。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9段),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及其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理由,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降脂颗粒产品,以用量最大的山楂和鬼针草作为主药,并复配其他药材并利用其已知的功能作用来实现散瘀活血、消食除积、滋补肝肾和益气健脾等功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降脂等多种功效的袋泡茶,并给出了添加山楂、钩藤、益母草、葛根等中药组合的启示。加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降脂组合物的配伍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见的降脂原料的了解,有能力进行组合、复配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同时,从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看出该组合及其数量的配比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是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之一。然而,这种成功必须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而非销售或广告宣传造成。因此,在无法确信该商业成功背后的确切原因的前提下,其不能作为创造性的依据。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 年01月31日和2019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两份意见陈述书内容一致,且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由5种药物共同互配才产生的效果,并非仅由山楂、鬼针草两种药物与其他药物任意互配都可以达到该效果;对比文件1是益肾健脾利湿以降脂,而本发明则是化瘀清热化浊以降脂,两者的配伍规则完全不同。本发明是由山楂等8味药通过君臣佐使配伍而成,对比文件1只有山楂和鬼针草2味药与本申请相同,且用量不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均是在君臣配伍下形成完整整体,不能将部分药物分离出来认为其有作用。本发明药物的用量,是川南著名老中医陈厚才几十年临床经验积累确定的,在本发明特定用量配比下,能扩张血管、助消化,清热解暑,增强人体免疫功能,可有效防治高血脂。本发明的产品能够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本发明组方的疗效优良,优于现有市售产品的降脂袋泡茶,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2017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 2014年1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0001-0025段)及说明书摘要。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脂袋泡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脂减肥的中药制剂,原药为:鬼针草15-25份、山楂10-20份、刺梨10-20份、枸杞5-15份、丹参10-20份;按照上述药物重量配比称取,混合、粉碎、过筛、杀菌消毒,制成颗粒状(参见说明书第8-9段);根据祖国医学分析,调脂减肥方法应以健脾益气,豁痰利湿;疏肝行气,活血化淤;补益肾气,润肠通便为主,再辅以行气消食、降低血脂、上下分消,表里双解等法,使上宣肺气,中调脾胃,下理肝肾,从而调节整个机体脏腑功能,加速体内多余脂肪分解,以达调脂减肥之目的(参见说明书第7段);本发明药物选择鬼针草、山楂、刺梨、枸杞、丹参进行组合,将这些药物组合从而有效地散瘀活血、消食除积、滋补肝肾、益气健脾(参见说明书第6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有山楂、鬼针草等中药原料的调脂减肥颗粒制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添加苦丁茶、荷叶、野葛根、钩藤、青蒿叶、益母草,而不含有刺梨、枸杞、丹参,且限定原料数量配比;(2)产品为袋泡茶形式,制备方法的部分步骤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降脂袋泡茶的替代方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与本权利要求均是降血脂组合物的技术领域,且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主要原料山楂、鬼针草;同时还公开了配伍降血脂中药组合物的原则。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预防和治疗三高一低等疾病的袋泡茶,原料为丹参∶决明子∶山楂∶钩藤∶益母草∶葛根∶红花∶虎枝∶大黄∶何首乌∶泽泻∶肉桂∶灵芝∶天麻∶茵陈∶三七等于100∶150∶100∶150∶150∶75∶50∶75∶20∶75∶60∶60∶100∶100∶150∶100(参见说明书6段),本发明将药物精选炮制后,用空气粉碎机粉碎为细粉,经高温干燥,红外线杀菌消毒,用袋泡茶无菌包装设备,装入经消毒的纸袋,每袋5克;每10袋再装入医用锡铂袋密封备用(参见说明书第10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山楂配伍钩藤、益母草、葛根等中药成分制成降脂袋泡茶的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苦丁茶性寒,具有降血脂、降血糖、降血压等药理作用(参见《中国南药引种栽培学》,陈伟平等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13年12月,第404页);荷叶清暑利湿,具有调脂、减肥作用(参见《中医药膳学》,谢梦洲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3年01月,第185页);青蒿性苦,辛寒,功效应用清透虚热,凉血除蒸(参见《新编药性歌括400味》,乔赟等,金盾出版社,1994年05月,第73页)。则在对比文件1的降脂药物配伍原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口感和营养等的需求,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山楂、鬼针草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钩藤、葛根、益母草,并选取本领域公知的具有清热降脂的中药原料例如苦丁茶、荷叶、青蒿而舍弃刺梨、枸杞、丹参后复配组合,从而得到本权利要求所述的原料组合。而对于原料的数量配比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经常规实验摸索优化得到的参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虽然是颗粒中药制剂,但是其公开了“本发明中大部分药物又是食品”,“在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开发具有广阔前景”(参见说明书第6段及139段)。可见,从对比文件1的中药制剂调整为常见的保健品形式是容易做到的。而对比文件2更是提供了袋泡茶这一具体的保健品产品形式,并进一步公开了其制备工艺包括粉碎、干燥、杀菌、包装(参见说明书第10段)。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袋泡茶的常规制备工艺,而公知采用粉碎、分筛、称取、混合,抑或先称取、混合后再一同粉碎、分筛,均是茶产品常规的制备工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且具体采用辊压式超微粉碎机分别进行粉碎,将经粉碎后的中药再用分样筛筛移残渣,再按量取各种中药粉末并用不锈钢混合机慢速进行搅拌混合均匀等,也均是常规的操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操作要求和效果,通过常规试验优化而确定出具体的粉碎时间、粉末目数、分样筛目数、以及混合时间,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在混匀后具体采用紫外杀菌器对混匀粉末进行杀菌的方式,以及将杀菌后的粉末分装入袋泡茶滤纸内、封口制成袋泡茶,也是常规的袋泡茶加工形式,并可根据饮用需要确定每小袋的装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降脂袋泡茶的制备方法。其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制备流程完全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有鬼针草、山楂的调脂减肥的颗粒中药制剂(参见说明书第8-9段);并公开了配伍原则(参见说明书第7段);而本发明药物组合有效地散瘀活血、消食除积、滋补肝肾、益气健脾(参见说明书第6段)。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差异:还添加苦丁茶、荷叶、野葛根、钩藤、青蒿叶、益母草,而不含有刺梨、枸杞、丹参,且限定原料数量配比;(2)产品为袋泡茶形式,且部分制备步骤不同。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降脂袋泡茶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知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依据中医理论,遵循配伍规则并选择合适药物进行组合是常规做法,而根据治疗对象的差异对性味归经相似的药物原料进行替换是中药方剂调整的常见手段。在本申请说明书第11段关于配伍规则的记载中,明确记载了山楂能助消化,鬼针草有显著的降压、祛脂等功效;青蒿具有清热解暑功效;益母草具有活血调经、清热解毒、利尿消肿的功效。可见,其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调脂减肥方法的“活血化瘀”、“行气消食”、“降低血脂”、“加速体内多余脂肪分解”等配伍原则也有相似之处。其次,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降脂颗粒产品,以用量最大的山楂和鬼针草作为主药,并复配其他药材并利用其已知的功能作用来实现散瘀活血、消食除积、滋补肝肾和益气健脾等功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降脂等多种功效的袋泡茶,并给出了添加山楂、钩藤、益母草、葛根等中药组合的启示。加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降脂组合物的配伍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见的降脂原料的了解,有能力进行组合、复配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同时,从说明书的记载也无法看出该组合及其数量的配比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次,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是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之一。然而,这种成功必须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而非销售或广告宣传造成。因此,在无法确信该商业成功背后的确切原因的前提下,其不能作为创造性的依据。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无法克服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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