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营养速食薏米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44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1F2455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16297.2
申请日:2015-03-17
复审请求人:贵州薏米阳光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迪
合议组组长:王静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A23L1/1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获得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6297.2,名称为“一种全营养速食薏米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贵州薏米阳光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52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营养速食薏米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连续化制备装置,包括依次连接的冲洗浸泡罐、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所述的冲洗浸泡罐内置有冲洗浸泡罐的螺旋输送机,所述的冲洗浸泡罐上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所述的进水口到出水口的方向与所述冲洗浸泡罐的螺旋输送机的运输方向相反;所述的蒸煮熟化罐内置有蒸煮熟化罐的螺旋输送机;所述的热风干燥罐内置有热风干燥罐的螺旋输送机;
所述的冲洗浸泡罐、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分别执行冲洗浸泡、蒸煮熟化和热风干燥三个环节;
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薏米逆流50℃温水推进冲洗并浸泡,90min后,进入气蒸熟化环节,常压饱和蒸汽气蒸100min,气蒸过程中每12min喷淋补水一次,气蒸完成后薏米粒保持完整,互相之间不粘结,边气蒸边推进,100min后水分含量为62.6%,进入热风干燥环节,采用95℃常压热风干燥,进风口温度100℃,干燥82min,水分含量为23.5%,得到全营养速食薏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的全营养速食薏米。”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227067 A,公开日为1999年09月01日)公开了一种方便米饭的生产工艺及其生产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至第2页第1段、第3页第4段至第4页第1段、第6页第2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为全营养薏米,限定了制备装置分别为冲洗浸泡罐、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其内均置有螺旋输送机,冲洗浸泡罐上还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不含对比文件1中分离装置和破碎及灌装装置,各步骤的工艺参数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营养不同的方便米的制备方法,并改善输送装置简化工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方便米饭生产工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提供速食薏米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米的挑选(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而淘洗设备及操作均属普通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冲洗浸泡罐进行原料米的淘洗和浸泡,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蒸煮部分、热风干燥装置的基础上常规选择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对比文件2(CN2412395 Y,公开日为2001年01月03日)公开了一种连续式米饭机,并公开了在洗米区和蒸饭区设置螺旋轴(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3-4),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螺旋输送机的作用相同,均是在洗米和蒸煮的同时实现连续输送,避免米饭结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在冲洗浸泡罐和蒸煮熟化罐内置螺旋输送机,同时在热风干燥罐内均置有螺旋输送机和省略对比文件1的分离装置。冲洗浸泡罐上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是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逆流冲洗,并可常规选择省略破碎及灌装装置。常压饱和蒸汽气蒸以及常压热风干燥均是普通熟制和热风干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比文件1调整各步骤的工艺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保护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由此生产的权利要求2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贵州薏米阳光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 “所述喷淋水是浸泡水被薏米吸收后的多余水量”。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制备的是全营养速食薏米,对比文件1是方便米饭。本发明的操作参数与对比文件1的差别较大,并不是通过简单选择就可以得到。(2)补充的实验数据显示采用逆流操作,薏米糊化度、粘结度以及口感方面与不进行逆流操作制备出的薏米有区别。(3)对比文件2的螺旋轴的运动方式是前后来回运动而非推进向前运动。本发明与对比文件2螺旋搅拌的结构,原理、作用不一样本发明为连续化制备装置,对比文件2未采用连续化操作,易出现结块、发硬发干、变色等。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营养速食薏米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连续化制备装置,包括依次连接的冲洗浸泡罐、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所述的冲洗浸泡罐内置有冲洗浸泡罐的螺旋输送机,所述的冲洗浸泡罐上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所述的进水口到出水口的方向与所述冲洗浸泡罐的螺旋输送机的运输方向相反;所述的蒸煮熟化罐内置有蒸煮熟化罐的螺旋输送机;所述的热风干燥罐内置有热风干燥罐的螺旋输送机;
所述的冲洗浸泡罐、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分别执行冲洗浸泡、蒸煮熟化和热风干燥三个环节;
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薏米逆流50℃温水推进冲洗并浸泡,90min后,进入气蒸熟化环节,常压饱和蒸汽气蒸100min,气蒸过程中每12min喷淋补水一次,所述喷淋水是浸泡水被薏米吸收后的多余水量,气蒸完成后薏米粒保持完整,互相之间不粘结,边气蒸边推进,100min后水分含量为62.6%,进入热风干燥环节,采用95℃常压热风干燥,进风口温度100℃,干燥82min,水分含量为23.5%,得到全营养速食薏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的全营养速食薏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水流方向与进料方向相反能够有效清洗物料,为了将薏米中的杂质有效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逆流反冲洗。请求人未提供逆流清洗对营养成分影响的数据,不能表明逆流的操作方式能够保证薏米中的营养成分不会流失;请求人提供的补充数据表1,表明了不进行逆流操作在糊化度、粘结度、口感外观方面反而取得了更优的品质。浸泡水的重复利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节约能源的目的容易想到的,其对薏米中营养成分的保留作用也是可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至第2页第1段、第3页第4段至第4页第1段、第6页第2段)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原料为薏米而对比文件1为大米,且制备步骤的操作细节和参数略有不同,还限定了喷淋水是浸泡水被薏米吸收后的多余水量;(2)权利要求1的制备装置具体限定为均内置有螺旋输送机的冲洗浸泡罐、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而对比文件1分别为浸泡部分、蒸煮部分、干燥装置;还限定了冲洗浸泡罐上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并限定了进水口到出水口的方向与螺旋输送机的运输方向相反。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营养保留更充分、复水性更好、工艺更简化的速食薏米制备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1的大米制备工艺对薏米进行加工,并结合薏米本身的营养和加工特点,经常规实验获得更适用于薏米加工的参数和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回收利用浸泡水,例如将其作为喷淋水再加入到薏米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连续式米饭机(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段及图3-4),给出了在洗米区和蒸饭区设置螺旋轴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设备进行改造,在冲洗、蒸煮、干燥设备中内置螺旋输送装置,采用冲洗浸泡罐、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代替对比文件1的相应设备也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能够常规选择的。而在冲洗罐上设置进水口和出水口方便浸泡和冲洗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工艺需要能够想到的。使水流方向和螺旋输送方向相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薏米原料充分清洗的需要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营养速食薏米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由该方法制备得到的全营养速食薏米随之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薏米与大米的区别,有能力将对比文件1的加工参数进行调整以适应薏米的加工特性。(2)逆流冲洗可以使原料和水接触的更加充分、冲洗更为干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效果。另外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补充数据来看,进行逆流操作的速食薏米在糊化度、粘结度和口感外观上不及未进行逆流操作的速食薏米,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其螺旋输送机构可以保证米饭不结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机构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制备的是全营养速食薏米,对比文件1是方便米饭,薏米较大米直链淀粉含量高、蛋白质含量高,不容易糊化,对于加工性能的影响较大。本申请针对薏米调整工艺参数,保证糊化度和营养保留,后续食用时通过简单冲泡即可达到良好的效果,并补充实验数据说明不同工艺参数对薏米糊化度、粘结情况和营养保留度的影响。(2)提交补充实验数据说明逆流操作能够提高糊化度、颗粒完整性和减少粘结度。浸泡水的重复利用进一步保证薏米营养成分的不流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52段)和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获得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营养速食薏米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方便米饭的生产工艺及其生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方便米饭生产工艺,包括将原料米经蒸煮、干燥过程制成脱水米饭,该生产工艺通过以下步骤完成:(1)用软化水浸泡原料米,浸泡时间因水温而定,水温40-60℃时,浸泡时间30-50分钟,室温水在冬天浸泡时间为1.5-2.5小时;(2)浸泡好的原料米沥干水分后置于网带上送入蒸箱进行蒸制,蒸米时蒸箱内温度保持在60~100℃,蒸制时间为25-50分钟,并于整个过程中均匀地向米层喷水,使蒸出的米含水量在75-85%;(3)用细水流冲击蒸好的米使之被分离散开,水流压力为1.5-2.5Mpa;(4)分离后的米匀铺在网盘上送入干燥装置进行热风干燥,干燥过程分三个温区完成,送风温度依序为110-125℃、80-100℃及60-80℃,整个热风干燥时间1.5-2.5小时,使干燥好的米中含水量为3.5-9%;(5)干燥好的米经柔性粉碎和过筛分选后,定量灌装并同时加入大米增香剂及吸附剂。所提供的方便米饭生产装置按照生产工序分,主要包括有浸泡部分、蒸煮部分、分离装置、米干燥装置、破碎及灌装装置。在厂房设计及设备安装中,可根据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管和蒸汽管通向相应的装置,并设置相应的辅助机构,如升降机、输送机等,即可实现方便米饭的工业化连续生产。消费者在食用时,只需加水使干燥米复水(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至第2页第1段、第3页第4段至第4页第1段、第6页第2段)。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原料为薏米而对比文件1为大米,且制备步骤的操作细节和参数略有不同,限定了喷淋水是浸泡水被薏米吸收后的多余水量;(2)权利要求1的制备装置具体限定为均内置有螺旋输送机的冲洗浸泡罐、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而对比文件1分别为浸泡部分、蒸煮部分、干燥装置;还限定了冲洗浸泡罐上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并限定了进水口到出水口的方向与螺旋输送机的运输方向相反。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营养保留更充分、复水性更好、工艺更简化的速食薏米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米加工步骤的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要生产一种速食薏米时,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1的制备工艺对薏米进行加工,并结合薏米本身的营养和加工特点,以营养保留程度和复水性等为目的,经常规实验获得更适用于薏米加工的参数和条件,由此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另外本领域熟知薏米等米类在浸泡过程中部分营养成分会流失到水中,因此为了更加充分地保留薏米本身的营养,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回收利用浸泡水,例如将其作为喷淋水再加入到薏米中,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连续式米饭机,该连续式米饭机是由定量送米机1和炊饭装置2两部分组成,其定量送米机1的主要部分是由带调速电机的蜗轮减速机3和螺旋轴4构成的螺旋输送部分,……从料斗6落入螺旋送米机1的米在减速机3直接带动螺旋轴4的转动下被输送到出口7,从出口7处出来的米经炊饭装置2的进料口16滑进炊饭装置2内的洗米区Ⅰ(如图4),进水管13向下喷热水,大米在螺旋轴10、11相对或相背间歇转动及叶片的推动下前后运动,达到了搓洗的目的,......米在进入到加热蒸饭区Ⅱ后,进水管14向下喷雾状的水,同时壳体9夹层内通热蒸汽,壳体9上的小汽孔22和螺旋轴10、11上的小汽孔23向外喷热蒸汽来对米加热,相互错位的叶片及轴上的破碎杆24随着螺旋轴转动来破碎结团的米饭,以避免米饭结团,……蒸好的米饭从右端的出饭口21出来……在使用时可通过调整送米量、供水及转动间歇时间比便能很方便控制产量及适应不同类型的米(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洗米区和蒸饭区设置螺旋轴的技术启示,其螺旋机构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在洗米和蒸煮时实现连续输送、避免米饭结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设备进行改造,在冲洗、蒸煮、干燥设备中内置螺旋输送装置,取得的简化设备、更好地实现连续输送、避免米饭结团的效果是能够预期的,采用冲洗浸泡罐、蒸煮熟化罐和热风干燥罐代替对比文件1的相应设备也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能够常规选择的。而在冲洗罐上设置进水口和出水口方便浸泡和冲洗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工艺需要能够想到的。至于使水流方向和螺旋输送方向相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薏米原料充分清洗的需要能够想到的,其起到的使水流和原料更加充分的接触、冲洗效果更好也是能够预期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和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的全营养速食薏米。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方便米饭及其生产工艺和装置。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营养速食薏米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由该方法制备得到的全营养速食薏米随之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薏米的营养和加工特点及其与大米的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速食大米加工方法的基础上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加工参数进行一定范围的调整以适应薏米的加工特性,例如以薏米的营养保留和熟化程度、复水性等为指标,经常规实验优化加工参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所能及的,从本申请中也未看出针对薏米这一原料的工艺条件摸索需要克服何种技术障碍。(2)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逆流冲洗操作对薏米糊化度、颗粒完整性和营养保留有何影响效果,因此补充实验数据不能作为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依据。本领域熟知逆流冲洗可以使原料和水接触的更加充分、冲洗更为干净,可以根据冲洗需要选择该操作,这一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此外,本领域熟知薏米等米类在浸泡过程中部分营养成分会流失到水中,因此为了更加充分地保留薏米本身的营养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回收利用浸泡水,例如将其作为喷淋水再加入到薏米中。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克服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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