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机动车转向与固锁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22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591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195054.9
申请日:2012-06-14
复审请求人:朱玉国 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龚小凤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宋艳琪
国际分类号:B60R25/02(201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引入该区别特征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95054.9,名称为“一种机动车转向与固锁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朱玉国,申请日为2012年06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即第1-86段)、说明书附图第1-8页(即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和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组成,所述护壳的适合部位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结合,而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与此对应开有锁槽或/和锁孔。
2.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和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组成,所述护壳的适合部位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与之装配,而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与此对应具有向外凸展的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
3.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转向固锁式机构,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转向固锁式机构的护壳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合,即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露在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外,还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卡住;所述弹簧设在锁栓轴杆上,一头与径台相卡触顶,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设在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触顶在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在止动销暗孔中被弹簧顶压相卡,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驱动连接的控制;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组成,亦即护壳除了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外,还适于转向杆设置其内,而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锁基的轴向通孔处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设有带锁孔或锁槽的复合凸体结合;当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时,致使转向杆被固锁而无法执行转向工作。
4.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转向固锁式机构,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亦称锁基与转向固锁式机构的护壳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壳具有轴向通孔开设,设在其中的锁栓轴杆一头露在锁壳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外,还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卡住;所述弹簧设在锁栓轴杆上,一头与径台相卡触顶,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一头触顶在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相卡,并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其驱动的连动控制;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组成,亦即护壳除了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外,还适于转向杆设置其内,而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锁基的轴向通孔处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设有带锁孔或锁槽的复合凸体结合;当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时,致使转向杆被固锁而无法执行转向工作。
5.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转向固锁式机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是转向固锁式机构即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组成,所述护壳中设有的转向杆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者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而与护壳装配结合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组成,所述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具有锁栓轴杆来回移动设置,而设在其中的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露在锁基或/和壳孔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即对转向杆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所述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 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过,或者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非相交开设,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设计。
6.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转向固锁式机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在于转向固锁式机构即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组成,所述护壳中设有带复合凸体的转向杆,按锁栓轴杆与护壳中的转向杆呈并行或倾角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与护壳装配结合,所述转向杆对应锁栓轴杆的底角具有复合凸体结构,复合凸体上与锁栓轴杆的底角即锁定接口或接头对应开有锁槽或/和锁孔;而与护壳装配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组成,所述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具有锁栓轴杆来回移动设置,而设在其中的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露在锁基或/和壳孔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即对复合凸体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上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过,或者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而且无论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按对止动销实施驱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或者具有任意方式连动装配型;所述锁基切过轴向通孔开有适合复合凸体穿插的凹槽,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在凹槽间与轴向通孔中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转向杆便在护壳中被固锁。
7.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转向固锁式机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在于转向固锁式机构即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组成,所述护壳中具有带复合凸体的转向杆设置,按锁栓轴杆与护壳中的转向杆呈并行或任意角度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与护壳装配,所述转向杆对应锁栓轴杆的底角具有复合凸体结构,复合凸体与锁栓轴杆的底角即锁定接口或接头对应具有锁槽或/和锁孔开设;而与护壳装配结合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组成,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露在锁基或/和壳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对复合凸体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设计;所述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过,或者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而且无论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 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按对止动销实施驱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或者具有任意方式的连动装配型;所述锁基的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近靠的缺口即缺角台阶状,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贴近缺口间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随即转向杆便在护壳中被固锁。
8.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转向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在于转向固锁式机构即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由护壳、与护壳或/和器物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组成,所述护壳或/和器物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而转向杆上,或者转向杆的方向盘上或转向臂上具有锁槽或/和锁孔开设,以满足锁栓轴杆对锁槽或/和锁孔闭锁的插进;适于护壳或/和器物装配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配置组成,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对转向杆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设计。
9.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转向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在于转向固锁式机构即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由护壳、与护壳或/和器物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组成,所述护壳或/和器物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而在转向杆上或方向盘上或转向臂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者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以满足锁栓轴杆对锁槽或/和锁孔闭锁的插进;适于护壳或/和器物装配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配置组成,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对转向杆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设计。
10.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8或9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芯孔直接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开通或开过,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对止动销暗孔中的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止动销为适合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即驱动的连接不同方式,分别具有通孔、卡槽、耳臂、缺口、斜槽、颈节台阶、触角不同类型设计。
12.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按对止动销或对锁栓轴杆拨动的连接机构不同方式,分别具有拨动臂、触动式缺口柱销、拨片、拨片轮、拨片齿轮、偏心拨轮不同类型设计。
13.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在适合锁芯控制机关与止动销装配的部位或/和锁芯孔的尾端处,开有满足锁芯控制机关对止动销驱动连接的凹陷室孔即共处的配孔。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凹陷室孔或锁芯孔的外露一面即末端设有封盖,或者锁芯孔的尾端为封闭型即孔口不开通。
15.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的轴节为轴径大于轴杆的形状,而轴杆为轴径小于轴节的形状,在止动销触顶的部位为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设计。
16.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能够改为高低不等的轴片形状。
17.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改有空心套型,即在其空心孔内置有弹簧和探出空心套外的活动内销式锁定接口或接头装配。
18.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为实心型。
19.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及其锁芯孔除了在锁基正面设计外,或者也能在锁基的侧面或其它面即任意部位设有。
20.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直接改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连动控制。
21.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把柄一头,或其任意部位,直接或非直接设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传感器或/和由器物即车辆电路、电子系统控制的电子驱动器驱使连动,或者直接或非直接设由气动、液压或任意驱动器组成的连接机构驱动控制。
22. 根据权利要求1-4或6-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转向杆按复合凸体设计类型不同,分别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型、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型、凸块型、凸销型,以及任意形状。
23. 根据权利要求3-9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所述转向杆,或者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上开有的锁槽或/和锁孔适于锁栓轴杆的插进。
24.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护壳上装配的锁基部位或与轴向通孔对应处开有壳孔,以使锁拴轴杆好过壳孔插入复合凸体或/和锁槽或锁孔。
25.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与护壳装配的锁控机构装置——即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驱动控制,而锁栓轴杆一头露在锁基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轴向通孔的孔口伸出对设在护壳中的转向杆锁槽或锁孔,或者对转向杆复合凸体的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设计,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锁栓轴杆的径台或被锁栓轴杆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243780U,公开日:2012年05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该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还具有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锁槽或/和锁孔开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与以上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9、25,以及从属权利要求10-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本申请的宽松期内,不构成对本申请方案的创造性抵触;2)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关于“机动车转向机构”被固锁的细节关系和具体配合的结构内容;本申请方案的构造主体是怎样围绕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开有锁槽或/和锁孔,或者设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者设有凸块或凸销,或者设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等为展开依托对象和锁定目标,通过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转向机构的护壳结成不同形式的搭配关系来满足于转向杆固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规定,要求享有本国优先权必须满足在12个月内在在后申请申请日前的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下,而在本申请的申请日2012年6月19日前,对比文件1(CN202243780U)已经于2012年5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因而,对比文件1并不能被要求为本申请的本国优先权;专利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是指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因而本申请也不满足宽限期的要求;同时,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5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任一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公开,为公众所能获得的现有技术,其作为对比文件在时间上是可以使用的。
2)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确实公开了一种车梯架的固锁方式,而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3-0064段中明确记载了该锁控结构可以不与梯架设置,而直接与软硬轴杆进行锁定,除了适用于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外还可用于汽车及任何器物。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控结构与本申请记载的锁控结构方案基本相同,区别实质在于锁控结构所应用的位置不同。本申请中的锁控结构与机动车中置于护壳中的转向杆8(软硬轴杆中的一种)进行卡锁,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区别仅仅在于将锁控结构置于机动车护壳中与转向杆进行卡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所需锁定位置很容易实现的,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对比文件1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不属于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的情况。相反,对比文件1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申请的现有技术。
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锁器的具体结构,这与本申请所记载的固锁器原理、结构是一致的;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固锁器可用于与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而在车辆上,为了防止车辆被非法驾驶,对转向机构进行固锁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固锁器具体应用于转向机构,这是容易想到的;具体的,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开有锁槽或/和锁孔,或者设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者设有凸块或凸销,或者设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该固锁器应用于转向机构上时基于实际机构所做出的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1)删除权利要求6;2)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了“所述电子驱动器通过信息接收识别器指令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解锁控制,以实现其无线遥控或红外遥控或远程通讯遥控设计”;3)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了下述内容:“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所述锁基切过轴向通孔开有适合复合凸体穿插的凹槽”、“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在凹槽间,或者贴近缺口间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做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未能公开或者至少未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和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组成,所述护壳的适合部位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结合,而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与此对应开有锁槽或/和锁孔;上述的技术特征及其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尚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的技术手段;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实际解决的问题就是:设计一种高强度与力度能够解决机动车转向机构如何被锁的技术缺位弥补,以及克服长期以往锁力不足的技术缺陷顽疾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和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组成,所述护壳的适合部位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结合,而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与此对应开有锁槽或/和锁孔。
2.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和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组成,所述护壳的适合部位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与之装配,而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与此对应具有向外凸展的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
3.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转向固锁式机构,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与转向固锁式机构的护壳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合,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露在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卡住;所述弹簧设在锁栓轴杆上,一头与径台相卡触顶,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设在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一头触顶在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在止动销暗孔中被弹簧顶压相卡,并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驱动的连接控制;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组成,亦即护壳除了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外,还适于转向杆设置其中,而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锁基的轴向通孔处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设有带锁孔或锁槽的复合凸体结合;当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时,致使转向杆被固锁而无法执行转向工作。
4.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转向固锁式机构,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亦称锁基与转向固锁式机构的护壳结合,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壳具有轴向通孔开设,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露在锁壳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卡住;所述弹簧设在锁栓轴杆上,一头与径台相卡触顶,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一头触顶在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顶压相卡,并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其驱动的连动控制;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组成,亦即护壳除了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装配外,还适于转向杆设置其中,而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锁壳的轴向通孔处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设有带锁孔或锁槽的复合凸体结合;当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时,致使转向杆被固锁而无法执行转向工作。
5.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转向固锁式机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是转向固锁式机构即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组成,所述护壳中设有的转向杆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复合凸体,或者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或者直接在转向杆开有锁控;而与护壳装配结合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组成,所述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具有锁栓轴杆来回移动设置,而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 头露在锁基或/和壳孔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即对转向杆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该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则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过,或者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非相交开设,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设计;所述电子驱动器通过信息接收识别器指令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解锁控制,以实现其无线遥控或红外遥控或远程通讯遥控设计。
6.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转向固锁式机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在于转向固锁式机构即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组成,所述护壳中具有带复合凸体的转向杆设置,按锁栓轴杆与护壳中的转向杆呈并行或任意角度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与护壳装配,所述转向杆对应锁栓轴杆的底角具有复合凸体结构,复合凸体与锁栓轴杆的底角即锁定接口或接头对应具有锁槽或/和锁孔开设;而与护壳装配结合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组成,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露在锁基或/和壳孔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对复合凸体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该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设计;所述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过,或者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而且无论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按对止动销实施驱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或者具有任意方式的连动装配型;所述锁基切过轴向通孔开有适合复合凸体穿插的凹槽,或者所述锁基的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近靠的缺口即缺角台阶状,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在凹槽间,或者贴近缺口间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随即转向杆便在护壳中被固锁。
7.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转向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在于转向固锁式机构即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由护壳、与护壳或/和器物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组成,所述护壳或/和器物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而转向杆上,或者转向杆的方向盘上或转向臂上具有锁槽或/和锁孔开设,以满足锁栓轴杆对锁槽或/和锁孔闭锁的插进;适于护壳或/和器物装配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 器、止动销配置组成,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即对转向杆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该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设计。
8.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包括:转向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在于转向固锁式机构即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由护壳、与护壳或/和器物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组成,所述护壳或/和器物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而在转向杆上或方向盘上或转向臂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者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以满足锁栓轴杆对锁槽或/和锁孔闭锁的插进;适于护壳或/和器物装配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配置组成,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即对转向杆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该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设计。
9.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或7或8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芯孔直接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开通或开过,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对止动销暗孔中的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止动销为适合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即驱动的连接不同方式,分别具有通孔、卡槽、耳臂、缺口、斜槽、颈节台阶、触角不同类型设计。
11.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按对止动销或对锁栓轴杆拨动的连接机构不同方式,分别具有拨动臂、触动式缺口柱销、拨片、拨片轮、拨片齿轮、偏心拨轮不同类型设计。
12.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在适合锁芯控制机关与止动销装配的部位或/和锁芯孔的尾端处,开有满足锁芯控制机关对止动销驱动连接的凹陷室孔即共处的配孔。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凹陷室孔或锁芯孔的外露一面即末端设有封盖,或者锁芯孔的尾端为封闭型即孔口不开通。
14.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的轴节为轴径大于轴杆的形状,而轴杆为轴径小于轴节的形状,在止动销触顶的部位为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设计。
15.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能够改为高低不等的轴片形状。
16.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改有空心套型,即在其空心孔内置有弹簧和探出空心套外的活动内销式锁定接口或接头装配。
17.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为实心型。
18.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及其锁芯孔除了在锁基正面设计外,或者也能在锁基的侧面或其它面即任意部位设有。
19.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直接改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连动控制。
20.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栓轴杆把柄一头,或其任意部位,直接或非直接设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传感器或/和由器物即车辆电路、电子系统控制的电子驱动器驱使连动,或者直接或非直接设由气动、液压或任意驱动器组成的连接机构驱动控制。
21. 根据权利要求1-4或6-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转向杆按复合凸体设计类型不同,分别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型、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型、凸块型、凸销型,以及任意形状。
22.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所述转向杆,或者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上开有的锁槽或/和锁孔适于锁栓轴杆的插进。
23. 根据权利要求3-8任一项所述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护壳上装配的锁基部位或与轴向通孔对应处开有壳孔,以使锁拴轴杆好过壳孔插入复合凸体或/和锁槽或锁孔。
24. 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其特征是与护壳装配的锁控机构装置——即设在锁基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驱动控制,而锁栓轴杆一头露在锁基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轴向通孔的孔口伸出对设在护壳中的转向杆锁槽或锁孔,或者对转向杆复合凸体的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设计,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锁栓轴杆的径台或被锁栓轴杆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根据车辆即器物适合装配的位置不同,则具有相应的匹配形状即任意需要的壳体装配类型(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对于转向机构装置具有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将锁孔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的适合闭锁的部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孔的基础上,具体选择为锁槽的形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替换;2)本申请的实质是提供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其强度和力度取决于固锁器本身的结构和材料等因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机构、止动销5配置组合;这样的机动车固锁器与本申请的固锁器结构及原理是一致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在原始说明书第[0035]-[0037]段以及原权利要求6中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即第1-86段)、说明书附图第1-8页(即图1-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对比文件1(CN202243780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公开了一种车梯加固锁,涉及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可以具有任意需要的壳体(即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6-7),壳体的适合部位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1结合(参见说明书第[0007]、[0088]段和附图6-7),壳体内开有锁孔8-2(参见对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6-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该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还具有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锁槽或/和锁孔开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动车转向机构的锁定。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根据车辆即器物适合装配的位置不同,则具有相应的匹配形状即任意需要的壳体装配类型(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对于转向机构装置具有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将锁孔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的适合闭锁的部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孔的基础上,具体选择为锁槽的形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替换。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加固锁,涉及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可以具有任意需要的壳体(即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6-7),壳体的适合部位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1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0088]段和附图6-7),在壳体内开有锁孔8-2(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6-7)。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该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还具有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与此相应具有向外凸展的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对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动车转向机构的锁定。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转向机构装置具有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将锁孔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的适合闭锁的部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具体在护壳内的转向杆与此相应设置向外凸展的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对应,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加固锁,涉及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6-7)、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机构(一种电子驱动器件,相当于电子驱动器,参见说明书第[0036]、[0111]段和附图9)、止动销5配置组合(参见说明书附图9),设在锁基1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3,一头露在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参见说明书附图11),在对应止动销5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外,还阻挡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反力卡住;弹簧6设在锁栓轴杆3上,一头与径台相卡触顶,另一头顶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参见说明书附图11);止动销5对应锁栓轴杆3的径台设在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的止动销暗孔4中,一头触顶在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在止动销暗孔4中被弹簧-6顶压相卡(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13或电子驱动机构驱动连动的控制(参见说明书[0114]段和附图11);而在止动销暗孔旁具有锁芯孔12开设(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其中设有的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机构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暗孔4的止动销5实施拨动连接;可以具有任意需要的壳体(即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壳体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的装配结合;在壳体内开有锁孔8-2(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6-7);当锁栓轴杆3对锁孔8-2实施插入时,能致使固锁。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设在转向固锁式机构的护壳上,而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组成,护壳除了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外,还适于转向杆设置其内,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锁基的轴向通孔处则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具有带锁孔或锁槽的复合凸体结合;当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时,致使转向杆被固锁而无法执行转向工作。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动车转向机构的锁定。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设在转向固锁式机构的护壳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而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组成,且护壳除了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外,还适于转向杆设置其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将转向杆设在护壳内时,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锁基的轴向通孔处则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具有带锁孔或锁槽的复合凸体结合,使得当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时,致使转向杆被固锁而无法执行转向工作,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加固锁,涉及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即锁壳,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6-7)、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参见说明书第[0036]、[0111]段和附图9)、止动销5配置组成(参见说明书附图9),锁基1具有的轴向通孔开设,设在锁栓轴杆3一头露在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参见说明书附图11),在对应止动销5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的卡动外,还阻挡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反力卡住;弹簧6设在锁栓轴杆3上,一头与径台相卡触顶,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参见说明书附图11);止动销5设在对应锁栓轴杆3的径台部位,一头触顶在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6顶压相卡(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并接受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机构驱动连动的控制(参见说明书[0114]段和附图11);可以具有任意需要的壳体(即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壳体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的装配;在壳体内开有锁孔8-2(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6-7);当锁栓轴杆3对锁孔8-2实施插入时,能致使固锁。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设在转向固锁式机构的护壳上,而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组成,护壳除了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外,还适于转向杆设置其内,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锁基的轴向通孔处则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具有带锁孔或锁槽的复合凸体结合;当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时,致使转向杆被固锁而无法执行转向工作。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动车转向机构的锁定。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设在转向固锁式机构的护壳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而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组成,且护壳除了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外,还适于转向杆设置其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将转向杆设在护壳内时,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锁基的轴向通孔处则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具有带锁孔或锁槽的复合凸体结合,使得当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实施插入时,致使转向杆被固锁而无法执行转向工作,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加固锁,涉及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固锁式机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装置,由可以具有任意需要的壳体(即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组成,壳体中具有锁孔8-2;而与壳体装配结合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5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36]、[0111]段和附图9),锁基1开设的轴向通孔具有锁栓轴杆3来回移动设置,而设在其中的设有的锁栓轴杆3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露在锁基1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来对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参见说明书附图9-11),在适合止动销5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外,还用于止动销5对其触顶的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3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另一头则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参见说明书附图11);锁基1对应锁栓轴杆3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4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设在止动销暗孔4的止动销5,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6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3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锁基1与止动销暗孔4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12开通或开过,或者锁芯孔12与止动销暗孔4非相交开设,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非相交开设,设在锁芯孔12的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5的连接机构设计(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具有转向固锁式机构,转向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组成,护壳中设有的转向杆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2)电子驱动器通过信息接收识别器指令来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解锁控制,以实现其无线遥控或红外遥控或远程通讯遥控设计。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动车转向机构的锁定以及如何电子驱动器如何对止动销进行提动解锁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以及将固锁式机构用于转向,使转向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组成组成,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具体在对护壳中设有的转向杆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带有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关于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如何发送电子指令以控制其提动解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多种信息传输方式,而无线遥控、红外遥控、远程通讯遥控均仅是本领域常规的信息传输方式,具体采用这些信息传输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加固锁,涉及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固锁式机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装置由可以具有任意需要的壳体(即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组成,壳体中具有锁孔8-2;而与壳体装配结合的锁控机构装置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5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36]、[0111]段和附图9),设在锁基1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3一头露在锁基1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乃对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参见说明书附图9-11),在对应止动销5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外,还用于止动销5对其触顶的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3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参见说明书附图11);锁基1中对应锁栓轴杆3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4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5和弹簧-6设计;止动销5设在止动销暗孔4时,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6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3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锁基1与止动销暗孔4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12开通或开过,或者锁芯孔12与止动销暗孔4非相交开设,无论锁芯孔12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非相交开设,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按止动销实施驱动方式不同,分别具有与止动销5直接相交连动型、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或者具有任意方式的连动装配型;锁基1的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锁孔穿插的凹槽,当锁槽或/和锁孔在凹槽间与轴向通孔中的锁栓轴杆3对应或非对应时,只要将锁栓轴杆3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锁槽或/和锁孔,即发生固锁(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具有转向固锁式机构,转向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组成,护壳中设有带复合凸体的转向杆,且按锁栓轴杆与护壳中的转向杆呈并行或任意角度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与护壳装配,转向杆对应锁栓轴杆的底角具有复合凸体结构,复合凸体与锁栓轴杆的底角即锁定接口或接头对应开有锁槽或/和锁孔,锁控机构装置适于转向机构,锁基的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近靠的缺口即缺角台阶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转向杆便在护壳中被锁固。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动车转向机构的锁定。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以及将固锁式机构用于转向,使转向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组成组成,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具体在对护壳中设有的转向杆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复合凸体,其中复合凸体设置于转向杆上,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将锁栓轴杆与护壳中的转向杆呈并行或倾角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与护壳装配结合,转向杆对应锁栓轴杆的底角具有复合凸体结构,而复合凸体上与锁栓轴杆的底角即锁定接口或接头对应开有锁槽或/和锁孔,锁控机构装置适于转向机构,锁基的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近靠的缺口即缺角台阶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转向杆便在护壳中被锁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很容易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加固锁,涉及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机构,由可以具有任意需要的壳体(即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组成,壳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1装配,以满足锁栓轴杆3对锁槽或/和锁孔8-2闭锁的插进;适于壳体装配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5配置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36]、[0111]段和附图9),设在锁基1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3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出锁基1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对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参见说明书附图9-11),在对应止动销5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设计(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外,还用于止动销5对其触顶的卡动;弹簧6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3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锁基1中对应锁栓轴杆3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4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的止动销5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6设置,另一头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3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锁基1与止动销暗孔4非相交具有锁芯孔12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5的连接机构设计(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具有转向固锁式机构,转向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与护壳或/和器物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组成,在转向杆上或者转向杆的方向盘上或转向臂上具有锁槽或/和锁孔开设。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动车转向机构的锁定。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以及将固锁式机构用于转向,使转向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与护壳或/和器物装配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组成,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具体在转向杆上或者转向杆的方向盘上或转向臂上设置锁槽或/和锁孔开设,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加固锁,涉及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机构,由可以具有任意需要的壳体(即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组成,壳上具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1装配,以满足锁栓轴杆3对锁槽或/和锁孔8-2闭锁的插进;适于壳体上装配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亦称电子驱动执行器、止动销5配置组成(参见说明书第[0036]、[0111]段和附图9),设在锁基1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3为直径大小的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出锁基1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对锁孔或/和锁槽实施闭锁插进(参见说明书附图9-11),在对应止动销5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设计(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径台除了卡住套在锁栓轴杆3上的弹簧6外,还用于止动销5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弹簧6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3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锁基1对应锁栓轴杆3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4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5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6设置,另一头乃顶在即卡在锁栓轴杆3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锁基1与止动销暗孔4非相交具有锁芯孔12开设,其中设置的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5的连接机构设计(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具有转向固锁式机构,转向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由护壳、与护壳或/和器物结合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组成,在转向杆上或方向盘上或转向臂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动车转向机构的锁定。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以及将固锁式机构用于转向,使转向固锁式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转向机构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作为机动车的转向固锁式机构由护壳、与护壳或/和器物装配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带有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组成,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具体在转向杆上或方向盘上或转向臂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锁芯孔12直接与止动销暗孔4相交或错位相交开通或开过,设在锁芯孔12的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对止动销暗孔4中的止动销5实施拨动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止动销5为适合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即驱动的连接不同方式,分别具有通孔、卡槽、耳臂、缺口、斜槽、颈节台阶、触角不同类型设计(参见说明书第[0088]、[0114]段和附图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按对止动销5或对锁栓轴杆3拨动的连接机构不同方式,分别具有拨动臂、触动式缺口柱销、拨片、拨片轮、拨片齿轮、偏心拨轮不同类型设计(参见说明书第[0112]段和附图9-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锁芯孔12与止动销暗孔4在适合锁芯控制机关13与止动销5装配的部位或/和锁芯孔12的尾端处,开有满足锁芯控制机关13对止动销5驱动连接的凹陷室孔15即共处的配孔(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9)。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凹陷室孔15或锁芯孔12的外露一面即末端设有封盖,或者锁芯12孔的尾端也可为封闭型即孔口不开通(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9-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锁栓轴杆3的轴节为轴径大于轴杆的形状,而轴杆为轴径小于轴节的形状,在止动销5触顶的部位为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设计(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9-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锁栓轴杆3能够改为高低不等的轴片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9-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锁栓轴杆3改有空心套型,在其空心孔内置有弹簧和探出空心套外的活动内销式锁定接口或接头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9-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锁栓轴杆为实心型(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9-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及其锁芯孔12除了在锁基1正面设计外,或还可在锁基1的侧面或其它侧面即任意适合部位设有(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9-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锁栓轴杆3直接改由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连动控制(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9-1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锁基可随意增设任意类型的电源开关或/和报警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0088]、[0114]段和附图11)的基础上,将锁栓轴杆把柄一头,或其任意部位,直接或非直接设有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传感器或/和由器物即车辆电路、电子系统控制的电子驱动器驱使连动,或者直接或非直接设由气动、液压或任意驱动器组成的连接机构驱动控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1为从属权利要求,为实现对转向的固锁,转向杆按复合凸体设计类型不同,分别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型、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型、凸块型、凸销型,以及任意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2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锁结构的基础上,为实现对转向的固锁,将转向杆或者转向杆的方向盘或转向臂上开有的锁槽或/和锁孔适于锁栓轴杆的插进,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3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锁结构的基础上,为使锁栓轴杆穿出护壳以便使用者操作,在护壳上装配的锁基部位或与轴向通孔对应处开设壳孔,以使得锁拴轴杆好过壳孔插入复合凸体或/和锁槽或锁孔,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加固锁,涉及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与可以具有任意需要的壳体(即护壳,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装配的锁控机构装置——即设在锁基1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3由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器驱动控制,而锁栓轴杆3一头露在锁基1外为把柄设计,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则从轴向通孔的孔口伸出对设在壳体中的锁槽或锁孔8-2实施插入设计(参见说明书附图9-11),弹簧6套在锁栓轴杆3上,一头被锁栓轴杆3的径台或被锁栓轴杆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参见说明书第[0088]段和附图11)。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固锁器用于机动车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具有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位于转向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机动车转向机构的锁定。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具有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位于转向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很容易作出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
1)本申请方案作为一种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限定的一种车梯加固锁并非处在同一技术等量级的比较,因为对比文件1涉及的“车梯加固锁”并不覆盖本申请属于“机动车转向机构被锁”这个定义的技术概念属性;2)本申请通过转向机构具备锁效机能的内在原理结构,极其巧妙地将“锁定机关”深入转向机构的护壳体与之完整结合一体,达到机配结构严紧简单、坚固耐久可靠、闭锁操控方便,而且极具抗攻击能力的积极效果;3)对比文件1作为本复审请求人之前一件申请方案,并非整体接近的现有技术,既没有交代怎样与“护壳”具体结合一体的技术构造特征,也没有限定和安排“设在护壳中的转向杆”如何满足“护壳体”置有的锁控机构需要那些增量的技术要素和条件配合。
对于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锁器的具体结构,这与本申请所记载的固锁器原理、结构是一致的,因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并非处在同一技术等量级的比较”并不成立;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固锁器可用于与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且能够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的实质是提供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固锁器,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1、固锁式机构,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3、弹簧6、锁芯控制机关13或/和电子驱动机构、止动销5配置组合;这样的机动车固锁器与本申请的固锁器结构及原理是一致的,两者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应一致的,同样能够达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这些技术效果;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基也以车辆任意部位进行装配,根据车辆即器物适合装配的位置不同,则具有相应的匹配形状即任意需要的壳体装配类型(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的基础上,具体的将上述固锁器用于机动车的转向机构,以构成固锁式机动车转向机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对于转向机构装置具有带有方向盘或车把的转向传动轴即转向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将锁孔设在护壳内的转向杆的适合闭锁的部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设置;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孔的基础上,具体选择为锁槽的形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替换。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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