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12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859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45548.2
申请日:2016-10-26
复审请求人:珠海市横琴麒翔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江霞
合议组组长:喻文芳
参审员:贾杰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W84/10,H04W8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45548.2,名称为“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市横琴麒翔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379166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52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包括数据中心(1),所述数据中心(1)电性连接有中央处理器(3),所述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有无线协调器(4)和监控模块,所述无线协调器(4)电性连接有信号模块和智能通讯设备,所述信号模块电性连接有通讯传感模块(5),所述通讯传感模块电性(5)连接有设备终端(7),所述智能通讯设备电性连接有检测模块,所述检测模块连接在用户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中心(1)采用小型化分布式设置,数据中心(1)通过无线形式实时共享数据,数据中心(1)布置距离不超过5km,且数据中心还至少设有两组无线网发生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处理(3)包含逻辑部件、寄存器和控制部件,且逻辑部件采用地址运算操作形式,寄存器至少设有三组,寄存方式采用专用寄存,控制部件采用微存储为核心的微程序控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协调器(4)内包含至少三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所述无线数据传输节点包括通信接口,且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采用标准串口协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传感模块(5)采用双向通讯方式,且通讯传感模块信息接入口处设置信号转换器(6),所述信号转换器(6)出口采用相同的通信接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终端(7)设置有无线接收器(8)和自启装置(9),所述无线接收器(8)的接受范围不低于1km,所述自启装置采用单片机控制方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采用移动与固定相结合的监测方式,检测模块还设有数据输入端口,所述设备输入端口采用无线网络与有线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模块内包含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采用联锁控制方式。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串口协议为每个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提供唯一的32位地址,且标准串口协议设有密码验证功能。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网发生装置采用模块化设置,并设置双电源、双数据的通路方法。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通讯设备安装有定位设备,且所述定位设备采用六点定位的方式。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处理器、无线协调器和监控模块的连接线路采用屏蔽设置,且屏蔽方式采用低压屏蔽”。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12合并入原1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中心采用小型化分布式设置,数据中心通过无线形式实时共享数据,数据中心布置距离不超过5km,且数据中心还至少设有两组无线网发生装置;所述中央处理包含逻辑部件、寄存器和控制部件,且逻辑部件采用地址运算操作形式,寄存器至少设有三组,寄存方式采用专用寄存,控制部件采用微存储为核心的微程序控制;所述无线协调器内包含至少三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所述无线数据传输节点包括通信接口,且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采用标准串口协议;所述通讯传感模块采用双向通讯方式,且通讯传感模块信息接入口处设置信号转换器,所述信号转换器出口采用相同的通信接口;所述设备终端设置有无线接收器和自启装置,所述无线接收器的接受范围不低于1km,所述自启装置采用单片机控制方式;所述检测模块采用移动与固定相结合的监测方式,检测模块还设有数据输入端口,所述设备输入端口采用无线网络与有线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所述信号模块内包含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采用联锁控制方式;所述标准串口协议为每个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提供唯一的32位地址,且标准串口协议设有密码验证功能;所述无线网发生装置采用模块化设置,并设置双电源、双数据的通路方法;所述智能通讯设备安装有定位设备,且所述定位设备采用六点定位的方式;所述中央处理器、无线协调器和监控模块的连接线路采用屏蔽设置,且屏蔽方式采用低压屏蔽。上述区别特征的有益效果是:(1)通过将数据中心采用小型化分布式设置,和采用至少两组无线网发生装置,有效实现了无线设备的互联互通和信号的及时传递,并保障设备无线信号的稳定传输。(2)通过设置包含逻辑部件、寄存器和控制部件的中央处理器,充分分析整合数据,并同时实现数据的暂态存储与精确控制。(3)通过无线协调器和标准串口协议,实现对各种无线信号的整合和转化,同时充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更有利于物联网系统的大规模发展和推广。(4)通过采用双向通讯传感模块,控制传感模块成本,同时,相同的通信接口有利于设备的规范化和信息的整合。(5)通过监控模块收集外界信号,形成基础性大数据资料,通过中央处理器接收并处理外界信号、设备终端传递信号和用户信号,并通过中央处理器将处理后的信号传递给设备终端,控制设备终端的启闭,有效解决了无线系统感知困难问题,实现了无线设备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解决了数据传输距离短、功能单一的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包括数据中心(1),所述数据中心(1)电性连接有中央处理器(3),所述中央处理器(3)电性连接有无线协调器(4)和监控模块,所述无线协调器(4)电性连接有信号模块和智能通讯设备,所述信号模块电性连接有通讯传感模块(5),所述通讯传感模块电性(5)连接有设备终端(7),所述智能通讯设备电性连接有检测模块,所述检测模块连接在用户处;
所述数据中心(1)采用小型化分布式设置,数据中心(1)通过无线形式实时共享数据,数据中心(1)布置距离不超过5km,且数据中心还至少设有两组无线网发生装置;
所述中央处理(3)包含逻辑部件、寄存器和控制部件,且逻辑部件采用地址运算操作形式,寄存器至少设有三组,寄存方式采用专用寄存,控制部件采用微存储为核心的微程序控制;
所述无线协调器(4)内包含至少三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所述无线数据传输节点包括通信接口,且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采用标准串口协议;
所述通讯传感模块(5)采用双向通讯方式,且通讯传感模块信息接入口处设置信号转换器(6),所述信号转换器(6)出口采用相同的通信接口;
所述设备终端(7)设置有无线接收器(8)和自启装置(9),所述无线接收器(8)的接受范围不低于1km,所述自启装置采用单片机控制方式;
所述检测模块采用移动与固定相结合的监测方式,检测模块还设有数据输入端口,所述设备输入端口采用无线网络与有线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所述信号模块内包含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采用联锁控制方式;
所述标准串口协议为每个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提供唯一的32位地址,且标准串口协议设有密码验证功能;
所述无线网发生装置采用模块化设置,并设置双电源、双数据的通路方法;
所述智能通讯设备安装有定位设备,且所述定位设备采用六点定位的方式;
所述中央处理器、无线协调器和监控模块的连接线路采用屏蔽设置,且屏蔽方式采用低压屏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将数据中心采用小型化分布式设置,数据中心通过无线形式实时共享数据,数据中心布置距离不超过5km,以及采用至少两组无线网发生装置,有效实现了无线设备的互联互通和信号的及时传递,并保障设备无线信号的稳定传输。(2)通过设置包含逻辑部件、寄存器和控制部件的中央处理器,且逻辑部件采用地址运算操作形式,寄存器至少设有三组,寄存方式采用专用寄存,控制部件采用微存储为核心的微程序控制,充分分析整合数据,并同时实现数据的暂态存储与精确控制。(3)无线协调器包含至少三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所述无线数据传输节点包括通信接口,且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采用标准串口协议;通讯传感模块采用双向通讯方式,且通讯传感模块信息接入口处设置信号转换器,信号转换器出口采用相同的通信接口,实现对各种无线信号的整合和转化,同时充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更有利于物联网系统的大规模发展和推广。(4)设备终端有无线接收器和自启装置,无线接收器的接收范围不低于1km,所述设备终端设置有无线接收器和自启装置,所述无线接收器的接受范围不低于1km,所述自启装置采用单片机控制方式;所述检测模块采用移动与固定相结合的监测方式,检测模块还设有数据输入端口,所述设备输入端口采用无线网络与有线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所述信号模块内包含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采用联锁控制方式;所述标准串口协议为每个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提供唯一的32位地址,且标准串口协议设有密码验证功能;所述无线网发生装置采用模块化设置,并设置双电源、双数据的通路方法;所述智能通讯设备安装有定位设备,且所述定位设备采用六点定位的方式;所述中央处理器、无线协调器和监控模块的连接线路采用屏蔽设置,且屏蔽方式采用低压屏蔽。通过无线协调器和标准串口协议,实现对各种无线信号的整合和转化,同时充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更有利于物联网系统的大规模发展和推广。(5)通过采用双向通讯传感模块,控制传感模块成本,同时,相同的通信接口有利于设备的规范化和信息的整合。通过监控模块收集外界信号,形成基础性大数据资料,通过中央处理器接收并处理外界信号、设备终端传递信号和用户信号,并通过中央处理器将处理后的信号传递给设备终端,控制设备终端的启闭,有效解决了无线系统感知困难问题,实现了无线设备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解决了数据传输距离短、功能单一的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非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379166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无线传感控制网络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2-52段),包括:无线感控节点和新型无线协调器,所述节点大量随机分布部署(相当于采用小型化分布式设置,并采用固定监测方式),采集覆盖区域的实时数据,并沿其它节点逐跳传递至新型无线协调器。无线感控节点中包括:传感单元,用于采集覆盖区域的实时数据(相当于检测模块),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传感单元包括数据输入端口用于获取所感知的实时数据;无线射频单元,负责无线感控节点与其它节点及协调器的无线通信(相当于检测模块的设备输入端口采用无线网络,及无线网发生装置);存储单元,用于记录传感单元所采集的实时数据,进行本地备份以及数据发送(相当于数据中心通过无线形式实时共享数据)。另外,新型无线协调器建立无线感控网与外部网络的通讯,包括:感控网通信单元,无线接收所述节点的实时监控数据(相当于无线数据传输节点);中央处理单元,接收感控通信单元传输的感控信息,进行数据计算、加密和打包(相当于中央处理器);互联网接入单元,具有该单元的新型无线协调器集成了互联网通讯接口(相当于通信接口)。经由中央处理单元融合加工的数据包,通过互联网接入单元转发到外部互联网,使得与互联网相连的终端能够实施通过图形界面进行远程监测与控制。
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检测模块采用移动与固定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其设备输入端口采用无线网络与有线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数据中心布置距离不超过5km,无线网络发生器数量为至少两组,所述无线网发生装置采用模块化设置,并设置双电源、双数据的通路方法,并且数据中心与中央处理器连接。无线协调器与检测模块间还连接有智能通讯设备,所述智能通讯设备安装有定位设备,且所述定位设备采用六点定位的方式。(2)中央处理器包含逻辑部件、寄存器和控制部件,且逻辑部件采用地址运算操作形式,寄存器至少设有三组,寄存方式采用专用寄存,控制部件采用微存储为核心的微程序控制。所述中央处理器、无线协调器和监控模块的连接线路采用屏蔽设置,且屏蔽方式采用低压屏蔽。中央处理器还连接有监控模块。(3)无线协调器中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数量为至少三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采用标准串口协议,所述标准串口协议为每个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提供唯一的32位地址,且标准串口协议设有密码验证功能。(4)无线协调器相继连接信号模块、通讯传感模块、设备终端。通讯传感模块采用双向通讯方式,且信息接入口处设置信号转换器,所述信号转换器出口采用相同的通信接口。信号模块内包含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采用联锁控制方式。设备终端设置有无线接收器和自启装置,所述无线接收器的接受范围不低于1km,所述自启装置采用单片机控制方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物联网系统如何进行数据检测和传输。
针对区别特征(1),为了实现灵活的检测、获得更全面的检测数据并进行更好的数据上传,采用移动与固定相结合的监测方式,设备输入端口采用无线网络与有线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在无线协调器与检测模块间连接有智能通讯设备,所述智能通讯设备安装有定位设备,且采用六点定位的方式,是所属领域为了达到以上效果的惯用手段。为了实现所采集数据安全的存储和传输,数据中心与进行数据处理的中央处理器相连,且布置距离不超过5km,无线网络发生器数量设为至少两组,并采用模块化设置和双电源、双数据的通路,是所属领域为了达到以上效果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包含逻辑部件、寄存器和控制部件,逻辑部件采用地址运算操作形式,寄存器至少设有三组,寄存方式采用专用寄存,控制部件采用微存储为核心的微程序控制,是所属领域中央处理器的惯用组成结构和实现方法。为了实现线路保护和获得外界信号,中央处理器的连接线路采用屏蔽设置,且屏蔽方式为低压屏蔽,并且中央处理器连接监控模块,是所属领域达到以上效果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3),为了实现互通传输以及快速有效安全的协调,无线协调器中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数量设为至少三组,无线数据传输节点采用标准串口协议,所述标准串口协议为每个无线数据传输节点提供唯一的32位地址,且标准串口协议设有密码验证功能,是所属领域达到以上效果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1段)经由中央处理单元融合加工的数据包,通过新型无线协调器的互联网接入单元转发到外部互联网,使得与互联网相连的终端能够实施通过图形界面进行远程监测与控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线协调器将加工后的数据经外部网络传输至终端。在此基础上,将无线协调器设计为相继连接信号模块、通讯传感模块、设备终端,其中,信号模块内包含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数据接收模块与数据输出模块采用联锁控制方式;通讯传感模块采用双向通讯方式,且信息接入口处设置信号转换器,所述信号转换器出口采用相同的通信接口;以及设备终端设置有无线接收器和自启装置,所述无线接收器的接受范围不低于1km,所述自启装置采用单片机控制方式,是所属领域为了实现无线协调器经外部网络连接与终端连接,同时实现有效稳定的数据传输、设备的互联互通以及对终端控制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10月18日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针对传感器微小化,高集成化的过程中,传输距离短、功能单一、数据处理能力低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无线网络的物联网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2-52段)同样针对传感器微小化,高集成化的过程中,传输距离短、功能单一、数据处理能力低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无线传感控制网络系统,以实现集本地感知和远程控制于一身的双向管理控制。本申请通过无线协调器一方面与智能通讯设备、检测模块和用户的连接以完成传感数据检测采集和数据传输,另一方面与信号模块、通讯传感模块和设备终端的连接以实现上述传感检测和传输部分与外部网络的桥接以及对外部网络中设备终端的远程控制。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2-52段)同样通过无线协调器一方面与大量随机分布的无线感控节点连接以完成感控数据的检测和传输,另一方面与互联网及处于互联网中的终端用户连接以完成上述感控部分与互联网的桥接以及对处于互联网中的终端用户的远程控制。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发明的发明构思。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2-52段)包括存储单元的无线感控节点大量随机分布部署(相当于数据中心小型化分布式设置)。中央处理单元,接收感控通信单元传输的感控信息,进行数据计算、加密和打包。经由中央处理单元融合加工的数据包,通过互联网接入单元转发到外部互联网,使得与互联网相连的终端能够通过图形界面进行远程监测与控制。与此同时,设置两组无线网络发生装置、限制数据中心的布置距离、设置包含逻辑部件、寄存器和控制部件的中央处理器及具体的运算寄存方式、采用标准串口协议、采用双向通讯传感模块和相同的通信接口以及中央处理器连接监控模块等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如何实现物联网传感器数据的双向传输以及如何将传感器网络接入至外部网络以实现远程控制这一技术问题时,对传感数据检测、传输、处理和存储结构和功能进行细化和扩展时采用的惯用手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惯用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其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带来有益技术效果的各项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所属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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