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79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795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83870.4
申请日:2013-10-16
复审请求人: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顾赟
合议组组长:史卫萍
参审员:史永生
国际分类号:H01R13/703,H01R13/641,H01R13/02,H01R13/648,H01R12/7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在说明书中增加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83870.4,名称为“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连展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24段,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B,申请日2013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包含:
第一列端子,包含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接地端子、以及侦测端子,其中所述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具有封闭空间、所述接地端子、及所述侦测端子具有半开敞空间,其中所述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包含第一固定部及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一固定部围设形成所述封闭空间,所述第一接触部由所述第一固定部朝所述封闭空间所延伸出,所述第一接触部与所述第一固定部间具有第一间距,所述接地端子包含第四固定部及第四接触部,所述第四接触部由所述第四固定部延伸出,所述第四固定部形成半开敞空间,所述半开敞空间具有第四开口,所述侦测端子含侦测固定部及侦测接触部,所述侦测固定部形成所述半开敞空间,所述侦测接触部自所述侦测固定部延伸出,所述侦测固定部的半开敞空间具有侦测开口,所述侦测开口面对所述第四开口,且相互连通,所述第一固定部、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固定部具有相同的长度;及
绝缘外壳,包含复数镂空区,所述第一固定部、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固定部设置于所述绝缘外壳内,所述第一接触部曝露于所述镂空区中的第一镂空区中,所述第四接触部及所述侦测接触部共同配置且曝露于所述所述镂空区中的第四镂空区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列端子更包含程序化电压端子,所述程序化电压端子包含第三固定部及第三接触部,所述第三固定部形成所述半开敞空间,所述第三接触部由所述第三固定部延伸出,所述第三接触部曝露于另一镂空区之第三镂空区中,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固定部包含侦测端壁、侦测底壁、以及侦测侧壁,所述侦测侧壁连接所述侦测端壁及所述侦测底壁,所述侦测接触部连接所述侦测底壁,朝所述侦测端壁的方向延伸出,在所述侦测接触部与所述侦测端壁之间形成所述侦测开口;
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更包含第二列端子,与各所述第一列端子呈相对应配置,所述第二列端子包含复数第二端子,各所述第二端子包含第二固定部及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二固定部围设形成第二空间,所述第二接触部由所述第二固定部的朝所述第二空间所延伸出,所述第二接触部与所述第二固定部间具有第二间距;及
所述复数镂空区,更包含复数第二镂空区,所述等第二固定部、各所述第二接触部配置且曝露于各所述第二镂空区中。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三接触部、所述第四接触部分别包含第一弯折段、第二弯折段、第三弯折段及第四弯折段,使得各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一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一接触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二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二接触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三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三接触部、以及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四镂空区中的所述第四接触部及所述侦测接触部凸出于所述绝缘外壳平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弯折段、各所述第二弯折段、所述第三弯折段、以及所述第四弯折段的自由端分别形成第一抵触段、第二抵触段、第三抵触段、以及第四抵触段。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外壳是以镶埋射出方式覆盖各所述第一端子的所述第一固定部、各所述第二端子的所述第二固定部、所述第三端子的所述第三固定部、所述第四端子的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固定部。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固定部包含第一端壁、第一底壁、以及二第一侧壁,所述二第一侧壁连接所述第一端壁及所述第一底壁,而围设形成封闭的所述第一空间,所述第一接触部连接所述第一底壁,朝所述第一端壁的方向延伸出;
所述第二固定部包含第二端壁、第二顶壁、以及二第二侧壁,所述二第二侧壁连接所述第二端壁及所述第二顶壁,而围设形成封闭的所述第二空间,所述第二接触部连接所述第二端壁,朝所述第二顶壁的方向延伸出;
所述第三接触部与所述三固定部之间具有第三开口,所述第三固定部包含第三端壁、第三底壁、以及第三侧壁,所述第三侧壁连接所述第三端壁及所述第三底壁,所述第三接触部连接第三底壁,朝所述第三端壁的方向延伸出,在所述第三接触部与所述第三端壁之间形成所述第三开口;以及
所述第四固定部包含第四端壁、第四底壁、以及第四侧壁,所述第四侧壁连接所述第四端壁及所述第四底壁,所述第四接触部连接第四底壁,朝所述第四端壁的方向延伸出,在所述第四接触部与所述第四端壁之间形成所述第四开口,所述第四开口朝向所述第三开口;以及。
所述侦测接触部包括一延伸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端部之侦测弯折段、以及形成于 所述侦测弯折段自由端而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端部前侧之侦测抵触段,所述侦测抵触段位于所述第四开口中。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各所述第一端子的所述第一端壁、各所述第二端子的所述第二端壁、所述第三端子的所述第三端壁、所述第四端子的所述第四端壁及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端部分别进一步延伸第一焊接部、第二焊接部、第三焊接部、第四焊接部、以及侦测焊接部,且所述第一焊接部、所述第二焊接部、所述第三焊接部、所述第四焊接部、以及所述侦测焊接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的外侧。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三接触部、以及所述第四接触部朝向同一方向延伸。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侧壁位于所述第三接触端的第一侧、所述侦测侧壁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的所述第一侧、所述第四侧壁位于所述第四接触部的一第二侧,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为相反的两侧。
10.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镂空区大于所述第一镂空区、所述第二镂空区、以及所述第三镂空区。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侦测抵触段与所述第四接触部端部分别位于一同一轴在线的两点位置。”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CN 1495970A,公开日:2004年05月1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是一种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第一列端子包括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其中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具有封闭空间、接地端子、及侦测端子具有半开敞空间,其中串行输入输出端子包含第一固定部及第一接触部,第一固定部围设形成封闭空间,第一接触部由第一固定部朝封闭空间所延伸出,第一接触部与第一固定部间具有第一间距,接地端子的第四固定部形成半开敞空间,半开敞空间具有第四开口,侦测固定部形成半开敞空间,侦测固定部的半开敞空间具有侦测开口,侦测开口面对第四开口,且相互连通,第一固定部、第四固定部及侦测固定部具有相同的长度;镂空区有复数个,第一固定部设置于绝缘外壳内,第一接触部曝露于镂空区中的第一镂空区中。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 102637983A,公开日:2012年08月15日)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3-4、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CN 202651405U,授权公告日:2013年01月02日)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单列的结构和单一镂空区,无需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SIM卡连接器体积过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侦测端子为单独设置,且未公开第四开口以及侦测开口与第四开口的配合、第四接触部与侦测接触部的配合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及其他现有技术也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包含:
第一列端子,包含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接地端子、以及侦测端子,其中所述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具有封闭空间、所述接地端子、及所述侦测端子具有半开敞空间,其中所述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包含第一固定部及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一固定部围设形成所述封闭空间,所述第一接触部由所述第一固定部朝所述封闭空间所延伸出,所述第一接触部与所述第一固定部间具有第一间距,所述接地端子包含第四固定部及第四接触部,所述第四接触部由所述第四固定部延伸出,所述第四固定部形成半开敞空间,所述半开敞空间具有第四开口,所述侦测端子含侦测固定部及侦测接触部,所述侦测固定部形成所述半开敞空间,所述侦测接触部自所述侦测固定部延伸出,所述侦测固定部的半开敞空间具有侦测开口,所述侦测开口面对所述第四开口,且相互连通,所述第一固定部、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固定部具有相同的长度;
第二列端子,与各所述第一列端子呈相对应配置,所述第二列端子包含复数第二端子,各所述第二端子包含第二固定部及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二固定部围设形成第二空间,所述第二接触部由所述第二固定部的朝所述第二空间所延伸出,所述第二接触部与所述第二固定部间具有第二间距;及
绝缘外壳,包含复数镂空区及复数第二镂空区,所述第一固定部、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固定部设置于所述绝缘外壳内,所述第一接触部曝露于所述镂空区中的第一镂空区中,所述第四接触部及所述侦测接触部共同配置且曝露于所述所述镂空区中的第四镂空区中,所述等第二固定部、各所述第二接触部配置且曝露于各所述第二镂空区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列端子更包含程序化电压端子,所述程序化电压端子包含第三固定部及第三接触部,所述第三固定部形成所述半开敞空间,所述第三接触部由所述第三固定部延伸出,所述第三接触部曝露于另一镂空区之第三镂空区中,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固定部包含侦测端壁、侦测底壁、以及侦测侧壁,所述侦测侧壁连接所述侦测端壁及所述侦测底壁,所述侦测接触部连接所述侦测底壁,朝所述侦测端壁的方向延伸出,在所述侦测接触部与所述侦测端壁之间形成所述侦测开口。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二 接触部、所述第三接触部、所述第四接触部分别包含第一弯折段、第二弯折段、第三弯折段及第四弯折段,使得各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一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一接触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二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二接触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三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三接触部、以及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四镂空区中的所述第四接触部及所述侦测接触部凸出于所述绝缘外壳平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弯折段、各所述第二弯折段、所述第三弯折段、以及所述第四弯折段的自由端分别形成第一抵触段、第二抵触段、第三抵触段、以及第四抵触段。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外壳是以镶埋射出方式覆盖各所述第一端子的所述第一固定部、各所述第二端子的所述第二固定部、所述第三端子的所述第三固定部、所述第四端子的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固定部。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固定部包含第一端壁、第一底壁、以及二第一侧壁,所述二第一侧壁连接所述第一端壁及所述第一底壁,而围设形成封闭的所述第一空间,所述第一接触部连接所述第一底壁,朝所述第一端壁的方向延伸出;
所述第二固定部包含第二端壁、第二顶壁、以及二第二侧壁,所述二第二侧壁连接所述第二端壁及所述第二顶壁,而围设形成封闭的所述第二空间,所述第二接触部连接所述第二端壁,朝所述第二顶壁的方向延伸出;
所述第三接触部与所述三固定部之间具有第三开口,所述第三固定部包含第三端壁、第三底壁、以及第三侧壁,所述第三侧壁连接所述第三端壁及所述第三底壁,所述第三接触部连接第三底壁,朝所述第三端壁的方向延伸出,在所述第三接触部与所述第三端壁之间形成所述第三开口;以及
所述第四固定部包含第四端壁、第四底壁、以及第四侧壁,所述第四侧壁连接所述第四端壁及所述第四底壁,所述第四接触部连接第四底壁,朝所述第四端壁的方向延伸出,在所述第四接触部与所述第四端壁之间形成所述第四开口,所述第四开口朝向所述第三开口;以及。
所述侦测接触部包括一延伸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端部之侦测弯折段、以及形成于所述侦测弯折段自由端而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端部前侧之侦测抵触段,所述侦测抵触段 位于所述第四开口中。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各所述第一端子的所述第一端壁、各所述第二端子的所述第二端壁、所述第三端子的所述第三端壁、所述第四端子的所述第四端壁及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端部分别进一步延伸第一焊接部、第二焊接部、第三焊接部、第四焊接部、以及侦测焊接部,且所述第一焊接部、所述第二焊接部、所述第三焊接部、所述第四焊接部、以及所述侦测焊接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的外侧。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三接触部、以及所述第四接触部朝向同一方向延伸。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侧壁位于所述第三接触端的第一侧、所述侦测侧壁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的所述第一侧、所述第四侧壁位于所述第四接触部的一第二侧,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为相反的两侧。
10.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镂空区大于所述第一镂空区、所述第二镂空区、以及所述第三镂空区。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侦测抵触段与所述第四接触部端部分别位于一同一轴在线的两点位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对比文件1的IC卡连接器应用于SIM卡连接器中,且能够预料其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大部分的端子的具体结构,其他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最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侦测端子与接地端子皆配置于同一镂空区的设计,能够达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半封闭的固定部、侦测固定部也为本领域中端子固定的常见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6、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段、第22段,所记载的侦测接触部与侦测弯折段、侦测抵触段、第四接触部的位置关系的描述分别存在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之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相应修改为“所述侦测接触部包括一延伸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端部之侦测弯折段、以及形成于所述侦测弯折段自由端而位于所述第四接触部端部前侧之侦测抵触段”,权利要求1-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列端子具体包括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接地端子,侦测端子也位于第一列,接地端子具有第四固定部形成的半开敞空间,半开敞空间具有第四开口,第四开口与侦测开口面对相互连通,侦测固定部与第一固定部、第四固定部具有相同长度,第四接触部与侦测接触部共同配置于第四镂空区中。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计。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是简单变形设计。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涉及“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用户身份模块(SIM)卡连接器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已公开双列端子及镂空区,且其侦测端子的固定部同样形成半开敞空间、具有侦测开口。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侦测端子与接地端子的配合,然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侦测端子与接地端子邻近配合设计可简化连接器结构、降低连接器体积和成本,将对比文件1应用至对比文件2时,侦测端子与接地端子的配合结构:半开敞空间、开口、镂空区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做出的适应性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将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根据复审通知书中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意见,修改了权利要求6以及说明书第6段、第22段,并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11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包含:
第一列端子,包含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接地端子、以及侦测端子,其中所述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具有封闭空间、所述接地端子、及所述侦测端子具有半开敞空间,其中所述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包含第一固定部及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一固定部围设形成所述封闭空间,所述第一接触部由所述第一固定部朝所述封闭空间所延伸出,所述第一接触部与所述第一固定部间具有第一间距,所述接地端子包含第四固定部及第四接触部,所述第四接触部由所述第四固定部延伸出,所述第四固定部形成半开敞空间,所述半开敞空间具有第四开口,所述侦测端子含侦测固定部及侦测接触部,所述侦测固定部形成所述半开敞空间,所述侦测接触部自所述侦测固定部延伸出,所述侦测固定部的半开敞空间具有侦测开口,所述侦测开口面对所述第四开口,且相互连通,所述第一固定部、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固定部具有相同的长度,所述侦测接触部包括一延伸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端部之侦测弯折段、以及形成于所述侦测弯折段自由端而位于所述第四接触部端部前侧之侦测抵触段,所述侦测抵触段位于所述第四开口中;
第二列端子,与各所述第一列端子呈相对应配置,所述第二列端子包含复数第二端子,各所述第二端子包含第二固定部及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二固定部围设形成第二空间,所述第二接触部由所述第二固定部的朝所述第二空间所延伸出,所述第二接触部与所述第二固定部间具有第二间距;及
绝缘外壳,包含复数镂空区及复数第二镂空区,所述第一固定部、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固定部设置于所述绝缘外壳内,所述第一接触部曝露于所述镂空区中的第一镂空区中,所述第四接触部及所述侦测接触部共同配置且曝露于所述所述镂空区中的第四镂空区中,所述等第二固定部、各所述第二接触部配置且曝露于各所述第二镂空区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列端子更包含程序化电压端子,所述程序化电压端子包含第三固定部及第三接触部,所述第三固定部形成所述半开敞空间,所述第三接触部由所述第三固定部延伸出,所述第三接触部曝露于另一镂空区之第三镂空区中,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固定部包含侦测端壁、侦测底壁、以及侦测侧壁,所述侦测侧壁连接所述侦测端壁及所述侦测底壁,所述侦测接触部连接所述侦测底壁,朝所述侦测端壁的方向延伸出,在所述侦测接触部与所述侦测端壁之间 形成所述侦测开口。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三接触部、所述第四接触部分别包含第一弯折段、第二弯折段、第三弯折段及第四弯折段,使得各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一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一接触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二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二接触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三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三接触部、以及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四镂空区中的所述第四接触部及所述侦测接触部凸出于所述绝缘外壳平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弯折段、各所述第二弯折段、所述第三弯折段、以及所述第四弯折段的自由端分别形成第一抵触段、第二抵触段、第三抵触段、以及第四抵触段。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外壳是以镶埋射出方式覆盖各所述第一端子的所述第一固定部、各所述第二端子的所述第二固定部、所述第三端子的所述第三固定部、所述第四端子的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固定部。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固定部包含第一端壁、第一底壁、以及二第一侧壁,所述二第一侧壁连接所述第一端壁及所述第一底壁,而围设形成封闭的所述第一空间,所述第一接触部连接所述第一底壁,朝所述第一端壁的方向延伸出;
所述第二固定部包含第二端壁、第二顶壁、以及二第二侧壁,所述二第二侧壁连接所述第二端壁及所述第二顶壁,而围设形成封闭的所述第二空间,所述第二接触部连接所述第二端壁,朝所述第二顶壁的方向延伸出;
所述第三接触部与所述三固定部之间具有第三开口,所述第三固定部包含第三端壁、第三底壁、以及第三侧壁,所述第三侧壁连接所述第三端壁及所述第三底壁,所述第三接触部连接第三底壁,朝所述第三端壁的方向延伸出,在所述第三接触部与所述第三端壁之间形成所述第三开口;以及
所述第四固定部包含第四端壁、第四底壁、以及第四侧壁,所述第四侧壁连接所述第四端壁及所述第四底壁,所述第四接触部连接第四底壁,朝所述第四端壁的方向延伸出,在所述第四接触部与所述第四端壁之间形成所述第四开口,所述第四开口朝向所述第三开口。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各所述第一端子的所述第一端壁、各所述第二端子的所述第二端壁、所述第三端子的所述第三端壁、所述第四端子的所述第四端壁及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端部分别进一步延伸第一焊接部、第二焊接部、第三焊接部、第四焊接部、以及侦测焊接部,且所述第一焊接部、所述第二焊接部、所述第三焊接部、所述第四焊接部、以及所述侦测焊接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的外侧。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三接触部、以及所述第四接触部朝向同一方向延伸。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侧壁位于所述第三接触端的第一侧、所述侦测侧壁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的所述第一侧、所述第四侧壁位于所述第四接触部的一第二侧,所述第一侧与所述第二侧为相反的两侧。
10. 如权利要求2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镂空区大于所述第一镂空区、所述第二镂空区、以及所述第三镂空区。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侦测抵触段与所述第四接触部端部分别位于一同一轴在线的两点位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特征对比,对比文件2未公开“所述第四固定部形成半开敞空间,所述半开敞空间具有第四开口,所述侦测端子含侦测固定部及侦测接触部,所述侦测固定部形成所述半开敞空间”、“所述侦测接触部包括一延伸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端部之侦测弯折段、以及形成于所述侦测弯折段自由端而位于所述第四接触部端部前侧之侦测抵触段,所述侦测抵触段位于所述第四开口中”,对比文件1、3未公开第二列端子。(2)关于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第一列端子为全封闭结构,对比文件2的侦测端子为U字型,对比文件1、3的侦测端子、接地端子都属于长条状,都不具有外围封闭结构,若要缩减体积及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可能想到对比文件1、3的结构,难以轻易思考到以第四固定部、侦测固定部上设置连通之开口来设计。(3)关于有益效果,本申请将侦测端子与接地端子配置于同一镂空区,不仅能够简化空间、节约成本,还可使得二者讯号彼此干扰较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24段,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B,申请日2013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在说明书中增加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2段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侦测接触部403包括延伸位于第四接触部343 端部之侦测弯折段4031”,其中对侦测弯折段与侦测接触部、第四接触部的位置关系的描述存在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之处,由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侦测接触部403的侦测弯折段4031位于侦测接触部403的端部,而非第四接触部343的端部,因此,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495970A, 公开日:2004年05月12日;
对比文件2:CN 102637983A, 公开日:2012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3:CN 202651405U,授权公告日:2013年01月02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2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户身份模块SIM卡连接器(相当于用户识别模组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7-139段,附图2-13):包含第一列端子43a、第二列端子43b、侦测端子44,第一列端子具有封闭空间,侦测端子具有半开敞空间;第一列端子中的第一个端子包含第一固定部及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一固定部围设形成所述封闭空间,所述第一接触部由所述第一固定部朝所述封闭空间所延伸出,所述第一接触部与所述第一固定部间具有第一间距;第一列端子中的第三个端子包含第四固定部及第四接触部,所述第四接触部由所述第四固定部延伸出;所述侦测端子包含侦测固定部及侦测接触部,所述侦测固定部形成所述半开敞空间,所述侦测接触部自所述侦测固定部延伸出,所述侦测固定部的半开敞空间具有侦测开口;所述第一固定部、所述第四固定部具有相同的长度;第二列端子与各所述第一列端子呈相对应配置,所述第二列端子包含复数第二端子,各所述第二端子包含第二固定部及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二固定部围设形成第二空间,所述第二接触部由所述第二固定部的朝所述第二空间所延伸出,所述第二接触部与所述第二固定部间具有第二间距;绝缘外壳41,包含复数镂空区及复数第二镂空区,所述第一固定部、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固定部设置于所述绝缘外壳内,所述第一接触部曝露于所述镂空区中的第一镂空区中,所述第四接触部及所述侦测接触部曝露于所述镂空区中,所述各第二固定部、各所述第二接触部配置且曝露于各所述第二镂空区中;所述侦测接触部包括一延伸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端部之侦测弯折段、以及形成于所述侦测弯折段自由端而位于所述第四接触部端部前侧之侦测抵触段443。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第一列端子具体包括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接地端子,侦测端子也位于第一列,接地端子具有第四固定部形成的半开敞空间,半开敞空间具有第四开口,第四开口与侦测开口面对相互连通,侦测固定部与第一固定部、第四固定部具有相同长度,第四接触部与侦测接触部共同配置于第四镂空区中;侦测抵触段位于所述第四开口中。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连接器体积和成本。
然而,SIM卡及其连接器各端子的功能名称及位置,即第一列端子中的第一个端子和第三个端子分别为串行数据输入输出端子和接地端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卡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2行至第第9页第13行,附图1-15):连接器一侧最外端接触端子31为第1接地用端子,该第1接地用端子31的正下方的接触端子32为卡检测用端子,卡检测用端子32用于检测IC卡80是否确实地插入到卡连接器1内,接触端子31和32的接触部共同配置于一个贯通孔26(相当于镂空区)中,IC卡上对应设置接地兼IC卡检测用接触条81,第1接地用端子31和卡检测用端子32接触于大宽度的接地兼IC卡检测用接触条81,通过第1接地用端子31外加的电压通过卡检测用端子32将电路短接到接地侧,通过检测此时的电压变化,检测出IC卡80的所有接触条和卡连接器1的所有接触端子,即,IC卡80可靠地填装于卡连接器1,这样,卡连接器的构造变得简单,同时,与已有构造相比部件数量减少,从而可降低连接器体积和成本。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相应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1给出了侦测端子与接地端子邻近配合设计可简化连接器结构,降低连接器体积和成本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当将对比文件2中侦测端子的位置调整至第一列的接地端子旁,第四接触部与侦测接触部共同构成检测电路,则第四接触部与侦测接触部共同配置于第四镂空区中、侦测固定部与接地端子的第四固定部具有相同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适应性设计;并且由于第一列端子增加了端子数量,此时应相应调整每个端子占用的空间,并结合本领域对SIM卡连接器端子的常规设计,将接地端子设计为与侦测端子配合的半开敞空间和开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并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连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段,附图1-2):侦测端子3和连接端子4的配合设置,侦测端子的侦测抵触段与连接端子的接触部端部位于同一轴线上的两点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3给出了侦测端子的侦测抵触段弯折设计与接地端子接触部端部位于同一轴线上相对放置以节约空间的技术启示。当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侦测抵触段同样设置于接地端子接触部位于的第四开口中从而侦测端子的侦测抵触段可以与接地端子的接触部端部位于同一轴线上的两点位置以节约空间。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在对比文件2中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7-139段,附图2-13):第一列端子中的第二个端子包含第三固定部及第三接触部,所述第三接触部由所述第三固定部延伸出,所述第三接触部曝露于另一镂空区之第三镂空区中;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固定部包含侦测底壁和侦测侧壁,侦测侧壁连接侦测底壁,所述侦测接触部连接所述侦测底壁,朝侦测底壁的相反方向延伸出,侦测侧壁、侦测底壁和侦测接触部之间形成所述侦测开口。
对于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程序化电压端子也是本领域SIM卡连接器端子的公知端子,当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中侦测端子的位置调整至第一列的接地端子旁,第一列端子增加了端子数量,此时应相应调整每个端子占用的空间,例如调整程序化电压端子的结构,并结合本领域对SIM卡连接器端子的常规设计,将程序化电压端子也设计为半开敞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侦测端子包含侦测端壁也是一种基于常规端子设计的简单变形。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在对比文件2中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0-131段,附图3-4):所述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三接触部、所述第四接触部分别包含第一弯折段、第二弯折段、第三弯折段及第四弯折段,使得各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一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一接触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二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二接触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第三镂空区中的所述第三接触部、以及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之所述镂空区中的所述第四接触部及所述侦测接触部凸出于所述绝缘外壳平面。
所述第一弯折段、各所述第二弯折段、所述第三弯折段、以及所述第四弯折段的自由端分别形成第一抵触段433a、第二抵触段433b、第三抵触段433a、以及第四抵触段433a。
所述绝缘外壳是以镶埋射出方式覆盖各所述第一端子的所述第一固定部、各所述第二端子的所述第二固定部、所述第三端子的所述第三固定部、所述第四端子的所述第四固定部及所述侦测端子的所述侦测固定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在对比文件2中相应公开了(参见附图3-4):所述第一固定部包含第一端壁、第一底壁、以及二第一侧壁,所述二第一侧壁连接所述第一端壁及所述第一底壁,而围设形成封闭的所述第一空间,所述第一接触部连接所述第一底壁,朝所述第一端壁的方向延伸出;所述第二固定部包含第二端壁、第二顶壁、以及二第二侧壁,所述二第二侧壁连接所述第二端壁及所述第二顶壁,而围设形成封闭的所述第二空间,所述第二接触部连接所述第二端壁,朝所述第二顶壁的方向延伸出;所述第三固定部包含第三端壁、第三底壁、以及第三侧壁,所述第三侧壁连接所述第三端壁及所述第三底壁,所述第三接触部连接第三底壁,朝所述第三端壁的方向延伸出;所述第四固定部包含第四端壁、第四底壁、以及第四侧壁,所述第四侧壁连接所述第四端壁及所述第四底壁,所述第四接触部连接第四底壁,朝所述第四端壁的方向延伸出。
权利要求6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第一列端子中各端子之间的配合设置。
然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第三开口和第四开口这样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在对比文件2中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0-131段,附图3-4):所述第一端子的所述第一端壁、各所述第二端子的所述第二端壁、所述第三端子的所述第三端壁、所述第四端子的所述第四端壁及所述侦测端子分别进一步延伸第一焊接部434a、第二焊接部434b、第三焊接部434a、第四焊接部434a、以及侦测焊接部444,且所述第一焊接部、所述第二焊接部、所述第三焊接部、所述第四焊接部、以及所述侦测焊接部曝露于所述绝缘外壳的外侧。此外,侦测端部是一种简单变形设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在对比文件2中相应公开了(参见附图3-4):所述第一接触部、所述第二接触部、所述第三接触部、以及所述第四接触部朝向同一方向延伸。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对第三端子、第四端子、侦测端子的侧壁位置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第四端子即接地端子与侦测端子配合工作,则二者开口相对侧壁方向相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得到所述三个侧壁分别位于第一侧、第二侧的设计方式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对镂空区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相应公开了(参见附图2,6):接触端子31和32的接触部共同配置的贯通孔26(相当于镂空区)比其他贯通孔26大,接地用兼IC卡检测用接触条81为大宽度。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第四镂空区设计为大于所述第一镂空区、所述第二镂空区、以及所述第三镂空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对侦测抵触段和第四接触部的配合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相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段,附图1-2):侦测端子3的侦测抵触段与连接端子4的接触部端部位于同一轴线上的两点位置。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将所述侦测抵触段与所述第四接触部端部设置为位于同一轴线上的两点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前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所述侦测端子含侦测固定部及侦测接触部”、“所述侦测接触部包括一延伸位于所述侦测接触部端部之侦测弯折段、以及形成于所述侦测弯折段自由端而位于所述第四接触部端部前侧之侦测抵触段”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附图4)。对比文件2未公开“所述第四固定部形成半开敞空间,所述半开敞空间具有第四开口,所述侦测固定部形成所述半开敞空间”、“所述侦测抵触段位于所述第四开口中”,但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侦测端子与接地端子邻近配合设计以简化连接器结构,降低连接器体积和成本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侦测端子的侦测抵触段弯折设计与接地端子接触部端部位于同一轴线上相对放置以节约空间的技术启示。上述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设计半开敞空间、第四开口、侦测抵触段位于所述第四开口中,从而获得与本申请相同的结构。
第二列端子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2)关于端子的形状,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中侦测端子的位置调整至第一列的接地端子旁,第四接触部与侦测接触部共同构成检测电路,由于第一列端子增加了端子数量,此时应相应调整每个端子占用的空间,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了第一列端子具有封闭式空间,侦测端子具有半开敞空间,并结合本领域对SIM卡连接器端子的常规设计,将接地端子设计为与侦测端子配合的半开敞空间和开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关于侦测端子与接地端子配置于同一镂空区,对比文件1已经相应公开了其接触端子31和32的接触部共同配置于一个贯通孔26(相当于镂空区)中,且对比文件1中两个端子的电路构成相同,即通过第1接地用端子31外加的电压通过卡检测用端子32将电路短接到接地侧,通过检测此时的电压变化,检测出IC卡80的所有接触条和卡连接器1的所有接触端子,即,IC卡80可靠地填装于卡连接器1,因此当将对比文件1应用至对比文件2时,能够取得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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