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气囊和自动晾晒设备及晾晒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气囊和自动晾晒设备及晾晒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03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741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22748.8
申请日:2016-03-04
复审请求人:周湘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月明
合议组组长:谢磊
参审员:李倩
国际分类号:F26B9/10,F26B25/00,A23B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2748.8,名称为“一种气囊和自动晾晒设备及晾晒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周湘博,申请日为2016年3月4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4542959A,公开日为2015年4月29日)、对比文件2(CN1O1755902A,公开日为2010年6月30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囊,其特征在于,气囊内设有多个依次相邻的气腔,相邻的气腔之间不连通,间隔的气腔之间通过气路连通,从而形成两组互不相连的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两组气腔组分别设有汽流接口;气囊在使用时,预先在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充入一定量的空气,晾晒一段时间后,将第一气腔组内的空气充入第二气腔组内,使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上面暴露出来吸收光能提升气囊温度;再经过一段时间晾晒后,将第二气腔组内的空气充入第一气腔组内,使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重复上述操作,晾晒物在两组气腔组高度转变时滚落到高度较低的一组气腔组的气囊上面,且在下方温热气囊的加热和上方太阳照射加热的共同作用下晾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的边沿设有拉链或者穿设有抽绳。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的边沿设有柔性侧挡边,侧挡边上设有气流孔;所述的拉链或者抽绳设置在侧挡边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底面连接有保护底层,保护底层为防水帆布、防水牛津布、防水尼龙布或者塑料布制成,所述的侧挡边连接在保护底层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上面涂有吸热涂层。
6. 一种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气囊、充气泵、电磁阀和控制系统,其中充气泵与电磁阀连通,电磁阀与两组气腔组的汽流接口连通并形成空气在两组气腔组之间经过充气泵和电磁阀往复流动的气路;充气泵和电磁阀均与控制系统电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泵为单向充气泵,电磁阀为两个两位三通电磁阀;或者充气泵为单向充气泵,电磁阀为一个三位四通电磁阀;或者充气泵为双向充气泵,电磁阀为一个两位四通电磁阀。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往复流动的气路中设有用于检测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内气压的气压传感器探头,气压传感器探头与所述的控制系统电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系统包括输入模块和太阳能电池。
10. 一种晾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晾晒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展开气囊,向两组气腔组内充气,然后停止充气,在气囊上铺放晾晒物;
S2,经过间隔时间T后,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充气泵和电磁阀使第一气腔组内的空气部分流入第二气腔组,使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
S3,经过间隔时间T后,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充气泵和电磁阀使第二气腔组内的空气部分流入第一气腔组,使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
S4,重复步骤S2到S3,直到晾晒结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并对原权利要求6-10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出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具有优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因此没有结合启示;3.提供了发表的文章证明晾晒效率的提高,提供了获奖证书复印件证明其应用效果和创新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囊,其特征在于,气囊内设有多个依次相邻的气腔,相邻的气腔之间不连通,间隔的气腔之间通过气路连通,从而形成两组互不相连的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两组气腔组分别设有汽流接口;气囊上面涂有吸热涂层;气囊在使用时,预先在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充入一定量的空气,晾晒一段时间后,将第一气腔组内的空气充入第二气腔组内,使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上面暴露出来吸收光能提升气囊温度;再经过一段时间晾晒后,将第二气腔组内的空气充入第一气腔组内,使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重复上述操作,晾晒物在两组气腔组高度转变时滚落到高度较低的一组气腔组的气囊上面,且在下方温热气囊的加热和上方太阳照射加热的共同作用下晾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的边沿设有拉链或者穿设有抽绳。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的边沿设有柔性侧挡边,侧挡边上设有气流孔;所述的拉链或者抽绳设置在侧挡边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底面连接有保护底层,保护底层为防水帆布、防水牛津布、防水尼龙布或者塑料布制成,所述的侧挡边连接在保护底层上。
5. 一种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气囊、充气泵、电磁阀和控制系统,其中充气泵与电磁阀连通,电磁阀与两组气腔组的汽流接口连通并形成空气在两组气腔组之间经过充气泵和电磁阀往复流动的气路;充气泵和电磁阀均与控制系统电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泵为单向充气泵,电磁阀为两个两位三通电磁阀;或者充气泵为单向充气泵,电磁阀为一个三位四通电磁阀;或者充气泵为双向充气泵,电磁阀为一个两位四通电磁阀。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往复流动的气路中设有用于检测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内气压的气压传感器探头,气压传感器探头与所述的控制系统电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系统包括输入模块和太阳能电池。
9. 一种晾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晾晒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展开气囊,向两组气腔组内充气,然后停止充气,在气囊上铺放晾晒物;
S2,经过间隔时间T后,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充气泵和电磁阀使第一气腔组内的空气部分流入第二气腔组,使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
S3,经过间隔时间T后,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充气泵和电磁阀使第二气腔组内的空气部分流入第一气腔组,使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
S4,重复步骤S2到S3,直到晾晒结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7和8的技术方案合并到权利要求5,并将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作出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气囊、充气泵、电磁阀和控制系统,其中充气泵与电磁阀连通,电磁阀与两组气腔组的汽流接口连通并形成空气在两组气腔组之间经过充气泵和电磁阀往复流动的气路;充气泵和电磁阀均与控制系统电连接;
气囊内设有多个依次相邻的气腔,相邻的气腔之间不连通,间隔的气腔之间通过气路连通,从而形成两组互不相连的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两组气腔组分别设有汽流接口;
所述的气囊的边沿设有拉链或者穿设有抽绳;
所述的气囊上面涂有吸热涂层;
所述的往复流动的气路中设有用于检测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内气压的气压传感器探头,气压传感器探头与所述的控制系统电连接;
所述的控制系统包括输入模块和太阳能电池;
气囊在使用时,预先在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充入一定量的空气,晾晒一段时间后,将第一气腔组内的空气充入第二气腔组内,使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上面暴露出来吸收光能提升气囊温度;再经过一段时间晾晒后,将第二气腔组内的空气充入第一气腔组内,使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
重复上述操作,晾晒物在两组气腔组高度转变时滚落到高度较低的一组气腔组的气囊上面,且在下方温热气囊的加热和上方太阳照射加热的共同作用下晾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泵为单向充气泵,电磁阀为两个两位三通电磁阀;或者充气泵为单向充气泵,电磁阀为一个三位四通电磁阀;或者充气泵为双向充气泵,电磁阀为一个两位四通电磁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的边沿设有柔性侧挡边,侧挡边上设有气流孔;所述的拉链或者抽绳设置在侧挡边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底面连接有保护底层,保护底层为防水帆布、防水牛津布、防水尼龙布或者塑料布制成,所述的侧挡边连接在保护底层上。
5. 一种晾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晾晒方法包括如下步骤:S1,展开气囊,向两组气腔组内充气,然后停止充气,在气囊上铺放晾晒物;S2,经过间隔时间T后,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充气泵和电磁阀使第一气腔组内的空气部分流入第二气腔组,使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S3,经过间隔时间T后,通过控制系统控制充气泵和电磁阀使第二气腔组内的空气部分流入第一气腔组,使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S4,重复步骤S2到S3,直到晾晒结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答复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3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6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晾晒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充气式晒场,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0]段、附图1-2):包括充气主体和收集网,充气主体包括场底及场墙,场底为空心腔体结构(相当于气囊),充气主体设有充气口,使用时用电动气泵或打气筒对充气主体进行充气后,需晾晒农作物放置在收集网上,可以在收割现场进行晾晒。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气腔为多个且相邻设置,相邻的气腔之间不连通,间隔的气腔之间通过气路连通,从而形成两组互不相连的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两组气腔组分别设有汽流接口;气囊上面涂有吸热涂层;气囊在使用时,预先在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充入一定量的空气,晾晒一段时间后,将第一气腔组内的空气充入第二气腔组内,使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上面暴露出来吸收光能提升气囊温度;再经过一段时间晾晒后,将第二气腔组内的空气充入第一气腔组内,使第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第二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重复上述操作,晾晒物在两组气腔组高度转变时滚落到高度较低的一组气腔组的气囊上面,且在下方温热气囊的加热和上方太阳照射加热的共同作用下晾晒。2.还包括电磁阀和控制系统,充气泵与电磁阀连通,电磁阀与两组气腔组的汽流接口连通形成空气在两组气腔组之间经过充气泵和电磁阀往复流动的气路;充气泵和电磁阀均与控制系统电连接。3.气囊的边沿设有拉链或者穿设有抽绳;往复流动的气路中设有用于检测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内气压的气压传感器探头,气压传感器探头与所述的控制系统电连接;控制系统包括输入模块和太阳能电池。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烘干过程中的充放气控制,提高烘干效率,便于收纳和灵活转移;绿色环保,不用充电和外接电源,适用范围广。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粮食烘干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段、说明书附图):其包括皮囊,皮囊内部的充气腔为多个且相邻设置,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的进气管与第一个充气泵联接,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的进气管与第二个充气泵联接,第一个充气泵设置为与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的继电阀联接,第二个充气泵设置为与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的继电阀联接,工作时,第一个充气泵工作,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充气,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的继电阀工作,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放气(即其内部已预先充有一定量的气),粮食被抛起,同样第二个充气泵工作,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放气,粮食被抛起,通过对粮食抛起的速度控制,从而控制烘干的时间。即,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结构特征“皮囊内设有多个依次相邻的气腔,相邻的气腔之间不连通,间隔的气腔之间通过气路连通,从而形成两组互不相连的奇数气腔组和偶数气腔组,两组气腔组分别设有汽流接口;皮囊在使用时,预先在偶数气腔组充入一定量的空气,一段时间后,奇数气腔组充气偶数气腔组放气,此时奇数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偶数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再经过一段时间后,偶数气腔组充气奇数气腔组放气,此时偶数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奇数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重复上述操作,物料在两组气腔组高度转变时落到高度较低的一组气腔组的气囊上面,实现物料干燥”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气囊的充放气提高物料的烘干效率,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上述结构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是采用阳光下的晾晒方式进行干燥,对于利用太阳能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晾晒表面涂设吸热涂层提高表面温度以提高烘干效率;而将上述对比文件2的结构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对其充气主体进行改进后,气囊在使用时,当一组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另一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时,该高处气腔组的气囊上面暴露出来吸收光能提升气囊温度,而客观上晾晒物在两组气腔组高度转变时可实现将其滚落到高度较低的一组气腔组的气囊上面,该功能的实现仅需调整充放气速度及频率,不存在技术障碍,此时晾晒物在下方温热气囊的加热和上方太阳照射加热的共同作用下实现晾晒。同时,预先在两组气腔组充入一定量的空气后再进行充放气是本领域常规选择;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两组气腔组一组实现充气另一组实现放气的情况下,针对充放气来源,无论是对二组气腔组进行独立的充放气还是二者进行循环充放气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包括第一充气泵和第二充气泵、继电阀,充气泵与继电阀连通,继电阀与充气腔组的气流接口连通,工作时,第一个充气泵工作,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充气,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的继电阀工作,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放气,粮食被抛起,同样第二个充气泵工作,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放气,粮食被抛起,通过对粮食抛起的速度控制,从而控制烘干的时间。可见,对比文件2还隐含公开了控制系统,充气泵和电磁阀均与控制系统电连接。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两组气腔组一组实现充气另一组实现放气的情况下,针对充放气来源,设置二者进行循环充放气形成空气在两组气腔组之间经过充气泵和电磁阀往复流动的气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便于将充气装置收起而设置拉链或抽绳等适当的收合装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实现自动检测气压而在适当位置设置气压传感器并与控制系统电连接、为便于操作而设置输入模块以及设置太阳能电池供电,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形成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充气泵和电磁阀的类型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场底的边沿设置有场墙,场墙也是空心腔体结构(相当于柔性侧挡边)”,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透气而设置气流孔提高晾晒效果,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将拉链或抽绳等收合装置设置在侧挡边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了防潮耐磨而选用适当材料制作保护底层并将侧挡边连接在保护底层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晾晒方法,其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权利要求1的评述参见前述审查意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晾晒方法的以下技术特征:展开场底向其内部的气腔充气,然后停止充气,在场底上铺放谷物。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步骤S1中气腔有两组,以及步骤S2-S4。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物料的高效烘干。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粮食烘干装置,其实质上公开了烘干方法的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段、说明书附图):其具有偶数充气腔组和奇数充气腔组,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的进气管与第一个充气泵联接,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的进气管与第二个充气泵联接,第一个充气泵设置为与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的继电阀联接,第二个充气泵设置为与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的继电阀联接,工作时,第一个充气泵工作,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充气,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的继电阀工作,所有排列为偶数的充气腔放气,粮食被抛起,同样第二个充气泵工作,所有排列为奇数的充气腔放气,粮食被抛起,通过对粮食抛起的速度控制,从而控制烘干的时间。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段时间后,奇数气腔组充气偶数气腔组放气,此时奇数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偶数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再经过一段时间后,偶数气腔组充气奇数气腔组放气,此时偶数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高于奇数气腔组处的气囊高度;重复上述操作,实现物料干燥。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两组气腔组一组实现充气另一组实现放气的情况下,针对充放气来源,实现两组气腔组内的循环往复充放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形成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晾晒设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便于收纳和灵活转移;绿色环保,不用充电和外接电源,适用范围广,使用简单方便,便于自动控制的有益效果:1.本申请在气囊的边沿设置拉链或穿设抽绳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设置遮雨装置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设置遮雨装置只是单纯地为了避免晾晒物被雨淋湿,而本申请设置拉链或穿设抽绳的技术方案不仅能避免晾晒物被雨淋湿,便于携带和灵活转移,天气干扰的适应性更强。2.本申请设置的气压传感器探头能更好地对第一气腔组和第二气腔组内的气压进行检测并传送信号给控制系统,便于控制系统的自动控制。而对比文件1和2中均没有设置上述的气压检测装置。3.本申请的控制系统还包括输入模块和太阳能电池,输入模块用于输入晾晒时自动翻转的间隔时间等参数,太阳能电池能给充气泵、电磁阀和控制系统等提供电能,绿色环保,且无需外接电源和充电,本申请的气囊通过控制系统自动控制,更能适用于不同的场地,方便用户的使用,且绿色环保。对比文件1是静置晾晒的方式,因此其不可能想到增加太阳能转化成电能来使用;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应用于室内对粮食进行烘干,其也不可能想到将太阳能转化成电能使用,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均不能解决本申请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4.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因此没有结合启示。
对此,合议组审查后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确实存在区别特征,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具有优于对比文件的有益效果,但该效果是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预期的,该技术效果并非预料不到的。而关于区别特征的评述参见前述审查意见。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可以以气囊为底的晾晒装置,出于实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该气囊结构进行改进。而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以气囊为底的干燥装置,因此其给出了可以对对比文件1的气囊进行改进以提高干燥效率的技术启示,该启示是对气囊结构改进的启示,而非将对比文件2整个烘干装置应用于对比文件1,因此该整个烘干装置的应用场合并不是结合的障碍点。对比文件2的隔板只是隔离相邻气腔使之不连通,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气腔分隔方式以及热量传递方式作出限定,同时是否易于移动跟各部件材质有关,即使设置隔板也不是一定是重量大从而不能移动的。而对比文件2的烘干方式和本申请晾晒方式同属于气囊外热源的干燥方式,只是热源不同。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同样是工作过程中通过气囊的充放气实现气囊的起伏从而实现物料的干燥,因此其实质上已经给出了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进气囊并应用对比文件2气囊结构的技术启示。二者都是干燥领域,都可以解决提高干燥效率的技术问题,实现充放气过程中均匀干燥的技术效果。而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设置了遮雨装置,这也是露天晾晒中普遍会关注的问题,对比文件2还公开充气泵、继电阀和控制系统,实现充气结构的测压及压力自动控制则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同时将充气装置收起而设置拉链或抽绳等适当的收合装置是常用手段(生活中有很多收纳结构都具有该结构,例如伞套、轻薄羽绒服的收纳袋、上衣的兜帽等)。同理,干燥领域的太阳能应用尤其是将应用在直接利用太阳能的晾晒结构都是相关领域的常用手段。其应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为增加该功能而增设该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叠加后各结构仍保持原有的各自的结构和功能,没有结合障碍,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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