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提取阿魏酸的具有预处理的优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83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522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29771.1
申请日:2014-05-19
复审请求人: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艳
合议组组长:陈宁
参审员:吴燕
国际分类号:C07C51/43,C07C51/47,C07C51/48,C07C51/00,C07C59/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9771.1,名称为“用于提取阿魏酸的具有预处理的优化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1日,于2015年11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9日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以及2015年11月2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取存在于水相中的阿魏酸的方法,该水相通过处理至少一种植物材料获得并且还包含多糖,所述方法包括至少以下步骤:
1)处理所述植物材料,接着固/液分离以便回收固相和水性液相,该水性液相包含该阿魏酸和所述多糖,
2)处理所述液相以便选择性分离所述多糖部分,和该存在于水性部分中的阿魏酸,其中所述的这些多糖的选择性分离步骤通过超滤进行,该超滤借助于有机或无机膜进行,所述膜具有在50 000g/mol与300 000g/mol之间的截留分子量,
3)任选地浓缩包含该阿魏酸的所述水性部分以便回收阿魏酸浓缩液,
4)以固体形式回收该阿魏酸。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材料选自小麦糠、米糠、玉米糠、燕麦糠、废玉米颗粒、甘蔗渣、甜菜根浆料和来自精炼米糠油的残余物、以及其混合物。
3. 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材料的所述处理在于使该植物材料经受碱性浸剂和/或酶处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通过碱性浸剂的处理在于使所述植物材料与碱性溶液或碱性悬浮液接触并且在该碱性溶液或碱性悬浮液中蒸煮它。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通过碱性浸剂的处理借助于双螺杆挤出机或均质研磨机进行。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固/液分离步骤结束时 获得的所述水性液相主要由水、糖和阿魏酸构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超滤在5与12之间的pH下进行。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按重量计至少90%的最初存在于该产生自固/液分离的水性液相中的多糖被该超滤膜截留。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浓缩步骤在于进行或者蒸发浓缩步骤、或者通过纳滤或通过反渗透的膜分离步骤。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膜分离步骤在小于9的pH下进行。
11. 如权利要求9或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阿魏酸和/或阿魏酸盐的浓度在已经进行了所述步骤3)之后至少加倍。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步骤4)的所述回收步骤通过结晶进行。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阿魏酸的结晶在处理所述阿魏酸浓缩液的步骤之后,该处理所述阿魏酸浓缩液的步骤在于酸化所述浓缩液或由吸附所述浓缩液的步骤组成。
14. 一种生产天然香草醛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如权利要求1至13之一所述的,提取存在于水相中的阿魏酸,该水相通过处理至少一种植物材料获得并且还包含多糖,以及
-在微生物的存在下借助于生物发酵工艺将如此获得的阿魏酸转化为天然香草醛。”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麦麸中阿魏酸提取及纯化技术的研究”,王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Ⅰ辑》,第10期,B024-275,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5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提取存在于水相中的阿魏酸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没有公开超滤使用的膜类型以及膜的截留分子量。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提取存在于水相中的阿魏酸的方法。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超滤膜不同分子截留量、提取液浓度、操作压力、超滤时间对膜通量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常规的正交试验手段确定合适的超滤膜截留分子量;有机膜与无机膜为本领域中常规的超滤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教导,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通过常规实验容易确定的,所以,权利要求2-1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生产天然香草醛的方法。对比文件2(EP0885968A1,公开日为1998年12月23日)公开了以阿魏酸为底物,在微生物的存在下生产香草醛,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对比文件1对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给出了相反教导,且对比文件1教导超滤法所得纯化产品的纯度不及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法;②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通过超滤膜的起始溶液浓度不一样,对比文件1超滤法的纯化产品中阿魏酸的含量为87.7%,大大低于本申请实施例1中的阿魏酸的纯度。驳回决定指出: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所需截留物质分子量,通过常规的正交试验手段能够确定合适的超滤膜截留分子量;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对提取液进行进一步的处理,98%的纯度仅仅是在实施例1具体的操作条件下获得的,并非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方案均能取得该技术效果。
申请人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4项,2页),相对驳回文本,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步骤2)的超滤渗余物通过纳滤或反渗透浓缩以便产生更富含多糖的渗余物以及主要由水组成的渗透物,将该渗透物再循环至该植物材料处理步骤。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明确给出了反向教导:分子截留量为30000Da的超滤膜分子截流量偏大不能起到分离杂质的作用;同时,对比文件1中超滤法获得的产品中阿魏酸的含量以及其认为更优越的大孔树脂吸附法获得的产品中阿魏酸的含量,均大大低于本申请实例1中所获得阿魏酸的纯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有效提高产物纯度的技术问题时,从对比文件1的反向教导出发,没有理由选择截留分子量更大的超滤膜,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任何截留分子量在50000g/mol与300000g/mol的超滤膜可以提高产物纯度的启示。(2)在阿魏酸纯化阶段过程中的多糖的存在导致产率的显著损失并且损害了该方法的经济收益,本申请新增的处理糖以及循环利用水的步骤可以减少水的消耗并实现副产物的有效利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所需截留物质分子量,通过常规的正交试验手段能够确定合适的超滤膜截留分子量。98%的纯度仅仅是在实施例1具体的操作条件下获得的,并非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方案均能取得该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超滤膜截留分子量比本申请更低,所以对比文件1也能够分离多糖,也解决了在阿魏酸纯化阶段由于多糖的存在导致的产率损失和经济收益低的问题。此外,将有价值的副产品进一步分离(如通过纳滤或反渗透法),以及水继续循环再利用都是本领域中常规的物料回收以及再利用操作,其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的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超滤渗余物进行浓缩获得多糖渗余物以及水渗透物,并且将水循环至植物材料处理步骤的操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实现副产物有效利用的提取阿魏酸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1(《生物有机化学专论》,王汝聪等,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公知常识性证据2(《糖药物学》,于广利等,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3(《天然产物分离技术》,王振宇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基于使用的植物材料中的多糖分子量分布能够通过试验选择确定截留分子量为50000g/mol-300000g/mol的超滤膜对多糖和阿魏酸进行分离。对于区别特征②,将有价值的物质分离和循环利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4(《山东省农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业务考试(基础理论)读本(下册)》,董树亭主编,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5(《制药分离工程》,宋航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和公知常识性证据6(《生物分离与纯化技术》,陈芬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公开的内容可知,使用纳滤或反渗透浓缩多糖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试验能够确定或者达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阿魏酸为底物,在微生物的存在下生产香草醛,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复审通知书中指出:① 98%是本申请实例1获得的产品纯度,并非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方案均能够获得该纯度的产品。现有证据无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超滤膜截留分子量的不同必然带来阿魏酸纯度的提高,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未解决提高产品纯度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实例1使用的原料是来自淀粉工业的残余废玉米颗粒,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经过预处理分离出淀粉和蛋白质的小麦麸皮,不同植物材料中的多糖的分子量分布不尽相同,结合具体的待分离物通过正交试验选择适宜的超滤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②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超滤膜截留分子量比本申请更低,所以对比文件1也能够分离多糖,也解决了在阿魏酸纯化阶段过程中的多糖的存在导致产率显著损失的问题。将有价值的副产品进一步分离,以及水继续循环再利用都是本领域中常规的物料回收以及再利用操作,其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3项,2页),其相对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的修改之处体现在:①将原权利要求7对超滤pH值的限定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选择性分离所述多糖部分”修改为“选择性分离所述多糖”;②将权利要求3-5中的“浸剂”修改为“煎煮”,将权利要求4中的“蒸煮”修改为“煮”。③适应性删除原权利要求7并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如下:
“1. 一种用于提取存在于水相中的阿魏酸的方法,该水相通过处理至少一种植物材料获得并且还包含多糖,所述方法包括至少以下步骤:
1)处理所述植物材料,接着固/液分离以便回收固相和水性液相,该水性液相包含该阿魏酸和所述多糖,
2)处理所述液相以便选择性分离所述多糖,和该存在于水性部分中的阿魏酸,其中所述的这些多糖的选择性分离步骤通过超滤进行,该超滤借助于有机或无机膜进行,所述膜具有在50 000g/mol与300 000g/mol之间的截留分子量阈值,步骤2)的超滤渗余物通过纳滤或反渗透浓缩以便产生更富含多糖的渗余物以及主要由水组成的渗透物,将该渗透物再循环至该植物材料处理步骤,
3)任选地浓缩包含该阿魏酸的所述水性部分以便回收阿魏酸浓缩液流,
4)以固体形式回收该阿魏酸,
其中该超滤在5与12之间的pH下进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材料选自小麦糠、米糠、玉米糠、燕麦糠、废玉米颗粒、甘蔗渣、甜菜根浆料和来自精炼米糠油的残余物、以及其混合物。
3. 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材料的所述处理在于使该植物材料经受碱性煎煮和/或酶处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通过碱性煎煮的处理在于使所述植物材料与碱性溶液或碱性悬浮液接触并且在该碱性溶液或碱性悬浮液中煮它。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通过碱性煎煮的处理借助于双螺杆挤出机或均质研磨机进行。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固/液分离步骤结束时获得的所述水性液相主要由水、糖和阿魏酸构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按重量计至少90%的最初存在于该产生自固/液分离的水性液相中的多糖被该超滤膜截留。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浓缩步骤在于进行或者蒸发浓缩步骤、或者通过纳滤或通过反渗透的膜分离步骤。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膜分离步骤在小于9的pH下进行。
10. 如权利要求8或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阿魏酸和/或阿魏酸盐的浓度在已经进行了所述步骤3)之后至少加倍。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步骤4)的所述回收步骤通过结晶进行。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阿魏酸的结晶在处理所述阿魏酸浓缩液流的步骤之后,该处理所述阿魏酸浓缩液流的步骤在于酸化所述浓缩液流或由吸附所述浓缩液流的步骤组成。
13. 一种生产天然香草醛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如权利要求1至12之一所述的,提取存在于水相中的阿魏酸,该水相通过处理至少一种植物材料获得并且还包含多糖,以及
-在微生物的存在下借助于生物发酵工艺将如此获得的阿魏酸转化为天然香草醛。”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水的消耗并改善副产物利用率,从浓缩步骤得到的更富含多糖的渗余物用于例如动物营养中,提高了副产物利用率,由水组成的渗透物再循环至该植物材料处理步骤,显著减少了水的消耗,本申请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公知常识性证据4教导了使用多糖作为动物营养,公知常识性证据5和6教导了纳滤和反渗透,但都没有公开或暗示利用所述浓缩和再循环步骤来同时解决上述两个问题。(2)本申请中使用的膜具有在50000g/mol与300000g/mol之间的截留分子量阈值,实施例1中阿魏酸的纯度达到98%,而对比文件1明确声称如果超过30 000g/mol,则不能有效分离杂质,所以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教导。本申请限定“该超滤在5与12之间的pH下进行”,而对比文件1中在pH=4条件下进行超滤,pH值的选择需要进行大量尝试,成功的几率很低。本申请通过选择截留分子量阈值和pH值改善了阿魏酸的质量和产率,减少了水消耗,并改善了副产物的处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3项,2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2015年11月2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取存在于水相中的阿魏酸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提取存在于水相中的阿魏酸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
a 超滤法纯化工艺
b 阿魏酸提取液的制备工艺
准确称取一定量预处理后的小麦麸皮,置于烧杯中,添加2%的亚硫酸钠,放入超声波清洗仪中,以料液比1:12、碱醇比2:1的条件下,用氢氧化钠质量分数为4%,在温度为80℃、超声功率为200w下超声提取30min,反应结束后离心并水洗2次,合并上清液并调pH至4。旋转蒸发至无乙醇味,经双层滤纸反复抽滤,加水补充至一定浓度后备用(参见第43页倒数第4行至第44页第5行)。
另外,对比文件1还采用分子截流量为10000Da的超滤膜,研究了在不同料液浓度、操作压力和超滤时间下对膜通量影响,确定了超滤法纯化小麦麸皮中阿魏酸类物质的最佳工艺条件:超滤压力为2bar、提取液浓度为0.1mg/mL、超滤时间为45-60min。超滤透过液经浓缩,真空低温干燥后得到阿魏酸纯化粗品,将阿魏酸纯化粗品用无水乙醇溶解,离心去除沉淀可后得到澄清的淡黄色上清液,再进行浓缩,真空干燥得到纯度较高的阿魏酸产品(参见第47-48页第4.3.3节)。通过该方法获得的阿魏酸产品中阿魏酸的含量为87.7%(参见第53页第6.3节)。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小麦麸皮中阿魏酸主要通过酯键与多糖和木质素交联,可以通过打断他们之间的联接,将阿魏酸释放出来,包括利用阿魏酸碱溶酸沉淀的特点,可以采用碱液浸提法,通过断裂其与植物细胞壁联接的酯键来得到游离的阿魏酸(参见第3页倒数第1-2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阿魏酸提取液中同样含有多糖,由于对比文件1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比本申请小,所以在使用相同的植物材料时,使用对比文件1的超滤方法同样可以选择性地截留多糖。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膜类型,但是超滤膜按照材质进行划分,除了有机膜,就是无机膜,所以对比文件1使用的膜必然是其中一种。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的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地,权利要求1的超滤膜具有在50 000g/mol与300 000g/mol之间的截留分子量,而对比文件1的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0 000g/mol;②权利要求1的超滤渗余物进行经受了浓缩获得多糖渗余物以及水渗透物,并且将水循环至植物材料处理步骤的操作,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操作过程;③超滤的pH值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提取阿魏酸的方法存在水消耗大、副产物(特别是残余的植物材料和多糖)利用率低,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机物较多,产率低的缺点,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高纯度和高产率的阿魏酸的清洁生产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第2行)。该方法包括通过超滤选择性分离液相中的多糖形成主要由多糖组成的超滤渗余物以及包含阿魏酸的超滤渗透物、超滤渗余物通过纳滤或反渗透浓缩以产生富含多糖的渗余物以及主要由水组成的渗透物,渗透物再循环至植物材料处理步骤、超滤渗透物经受蒸发浓缩或者膜分离(纳滤或者反渗透)步骤产生浓缩的阿魏酸溶液以及纯化的水溶液,纯化水渗透物再循环到植物材料处理步骤的过程(参见说明书第4页末段至第7页第1段)。本申请优选的技术方案如下图所述:(参见说明书附图1)。实例1按照说明书附图1的分离顺序使用截留分子量为300000g/mol的陶瓷超滤膜进行选择性分离,对超滤渗透物再使用聚酰胺螺旋膜获得浓缩的阿魏酸,最后经酸化、冷却获得阿魏酸沉淀、滤出后水洗、干燥以65.5%的总产率获得纯度98%的阿魏酸。
合议组认为:①就超滤步骤而言,本申请包含6.1g阿魏酸以及49g多糖的10kg碱性浸提物经超滤处理后获得3kg的包含48.5g多糖和1.1g阿魏酸的渗余物以及7kg包含5g阿魏酸的超滤渗透物(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段)。通过该内容可知,在本申请的超滤步骤中,阿魏酸的回收率为5g/6.1g≈82%,多糖的除去率为48.5/49≈99%。对比文件1使用分子截留量为10000Da的超滤膜处理后,阿魏酸的纯度为36.25%(参见第45页表4-9),其中阿魏酸纯度(%)=(CV/M)×100,式中:C-阿魏酸浓度(mg/mL),V-透过液体积(mL),M-阿魏酸的质量(mg)(参见第44页公式4-7)。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超滤前以及超滤后样品中的多糖和阿魏酸质量,所以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对比文件1超滤步骤中多糖的除去率和阿魏酸的回收率,也无法将本申请的超滤效果与对比文件1的超滤效果进行直接比较。②关于终产品纯度,尽管本申请实例1最终获得的产品纯度高达98%,而对比文件1为87.7%,然而,本申请实例1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不同外,植物材料种类、碱提取的具体操作过程、超滤膜的类型、对阿魏酸超滤透过液进行处理获得阿魏酸纯品的过程均存在差异,特别是,本申请超滤获得的阿魏酸渗透物经过具有在150g/mol与300g/mol之间的截止阀值的纳滤膜浓缩和结晶处理后获得产品,而对比文件1是经醇洗后获得产品。由于不同植物材料中阿魏酸的含量以及杂质类型的不同会影响分离难度,进而会对产物纯度产生影响,并且具体提纯手段以及操作参数的选择也会对产物的纯度产生影响,所以在有多种因素均会影响产物纯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申请实例1相对对比文件1中阿魏酸纯度的提高是由超滤膜截留分子量以及超滤pH值的不同带来的,进而也无法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可以获得更高纯度的阿魏酸。③对于产率,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产率,且产率同样与植物材料的种类和具体提纯手段、操作条件有关,所以基于现有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得出选择截留分子量更大的超滤膜可以提高阿魏酸的提纯产率的结论,进而也无法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可以获得更高的产率。④权利要求1比对比文件1增加了浓缩获得更富含多糖的渗余物和主要包括水的渗透物,以及将该水渗透物循环利用的步骤,该步骤实现了副产物的有效利用。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以实现副产物有效利用的提取阿魏酸的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①,本领域公知,多糖分子量从几千到几百万,变化较大(参见“二 多糖分子量和组成”,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18页倒数第3段),不同植物材料中的多糖种类以及分子量分布不尽相同。采用低压凝胶渗透色谱法、高效凝胶渗透色谱法、电泳法以及质谱法等对多糖分子量进行分析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技能(参见“三、糖类化合物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分析”,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70页末段),且本领域已知用截留分子量适宜的超滤膜能够很容易将相对分子量在5万以上的淀粉、多糖、蛋白质、树脂等与相对分子量不超过1000的物质分离(参见“(五) 超滤技术的应用”,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241页第1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践中基于使用的植物材料中的多糖分子量分布能够通过试验选择确定截留分子量为50000g/mol-300000g/mol的超滤膜对多糖和阿魏酸进行分离。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麦麸中提取过阿魏酸的残渣可做制备低聚糖的基料,用来制备阿魏酸低聚糖(参见第54页倒数第2段),可见将有价值的物质进一步分离利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本领域公知多糖是动物营养成分之一(参见“第三章 动物营养与饲料”,公知常识性证据4第48页倒数第3段),因此,对于超滤后得到的含多糖的渗余物进行浓缩处理以得到多糖是容易想到的。对于浓缩方法,本领域已知纳滤可以用于药物的浓缩、纯化,抗生素、多糖、多肽、氨基酸维生素等浓缩分离(参见“10.4.4 反渗透与纳滤在医药工业中的应用”,公知常识性证据5第194页),反渗透可阻挡所有溶解的无机分子以及任何相对分子质量大于100的有机物,水分子可以自由通过薄膜成为纯净产物……可用于乳品果汁的浓缩,生化和生物制剂的分离和浓缩(参见“8.4.3 反渗透”,公知常识性证据6第175页倒数第2段,第178页第3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纳滤或反渗透浓缩多糖。且为了提高水的利用率,容易想到将水渗透物循环到植物材料处理步骤。对于区别特征③,超滤的pH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正交实验手段能够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有限实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从含阿魏酸的植物材料中提取阿魏酸的技术启示,且进一步公开了阿魏酸在米糠中含量较高(参见第2页倒数第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取更多的阿魏酸,有动机选择本领域知晓的含阿魏酸的植物材料(如小麦糠、米糠、玉米糠、燕麦糠、废玉米颗粒、甘蔗渣、甜菜根浆料和来自精炼米糠油的残余物)为提取原料,其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对于权利要求3、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植物提取法有碱法、酶法,并进一步公开了用氢氧化钠溶液在80℃或者60℃条件下从麸皮中提取阿魏酸的方法(参见第3-4页第1.4.1节植物提取法);对于权利要求5,双螺杆挤出机和均质研磨机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粉碎混合设备;对于权利要求6,水性液相的主要成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检测方法能够确定的;对于权利要求7,根据具体的组分,选择合适的超滤条件,将大部分多糖分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对于权利要求8、10,蒸发浓缩、纳滤(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或者反渗透(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6)均是本领域已知的浓缩手段,且通过选择操作参数能够使阿魏酸和/或阿魏酸盐的浓度在浓缩后加倍;对于权利要求9,超滤以及用膜浓缩分离的pH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正交实验手段能够确定的;对于权利要求11、12,结晶是本领域常规的提纯手段,在结晶酸性物质之前对料液进行调酸处理或者进行纯化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使用大孔吸附树脂对阿魏酸进行提纯(参见第54页第2段)。可见,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手段通过试验能够确定或者达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生产天然香草醛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阿魏酸为底物,在微生物的存在下生产香草醛(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阿魏酸来源,所以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生产阿魏酸的方法。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现有技术公开的制备阿魏酸的方法,或者结合常规实验方法对现有的制备阿魏酸的方法进行改进获得不同的制备阿魏酸的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12限定的方法),并将由此制备得到的阿魏酸作为制备香草醛的原料。因此,在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①由于对比文件1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比本申请小,所以在使用相同的植物材料时,对比文件1的超滤渗余物中同样含有多糖和水。尽管公知常识证据没有明确公开通过浓缩和再循环步骤解决副产物糖和水的有效利用问题,但是参见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麦麸中提取过阿魏酸的残渣可做制备低聚糖的基料,用来制备阿魏酸低聚糖,所以对比文件1教导了对提取过阿魏酸的含糖残渣的再利用,且由公知常识性证据4可知多糖是动物营养成分之一,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多糖超滤渗余物进行处理以回收得到多糖。此外,对于水的循环再利用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②对于膜的截留分子量,本申请实例1与对比文件1使用的植物材料不同,本申请实例1使用的原料是来自淀粉工业的残余废玉米颗粒,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经过预处理分离出淀粉和蛋白质的小麦麸皮(参见第13页第3.2.1节),不同植物材料中的多糖的分子量分布不尽相同,结合具体的待分离物通过正交试验选择适宜的超滤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对于超滤的pH值,通过试验调整确定合适的超滤pH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没有证据表明选择pH值为5至12之间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产品的质量,参见前述评述可知,98%是本申请实例1获得的产品纯度,本申请实例1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不同外,植物材料种类、对阿魏酸超滤透过液进行处理获得阿魏酸纯品的过程等均存在差异,而且这些因素均会对产物的纯度产生影响,所以不能表明超滤膜截留分子量的区别能直接产生阿魏酸纯度上的效果。对于产品产率,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产率,且产率与植物材料的种类和具体提纯手段、操作条件有关,所以基于现有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可以获得更高的产率。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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