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螺钉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59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60997
优先权日:2012-10-29
申请(专利)号:201380068736.6
申请日:2013-10-28
复审请求人:蒂森克虏伯工业解决方案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军容
合议组组长:宋轶群
参审员:何菡
国际分类号:F16B3/06(2006.01);F16B5/06(2006.01);F16B1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该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区别特征选择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整体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8736.6,名称为“螺钉连接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蒂森克虏伯工业解决方案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6月29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2016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2017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675619A,公开日为1997年10月07日;
对比文件2:WO2009/036740A1,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3:FR2486174A1,公开日为1982年01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螺钉连接装置,具有
套筒(3),具有在第一套筒端处的径向突出的颈圈(5)和从所述第一套筒端开始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其中,所述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通过纵向狭缝(7)能够被扩展开并且具有从所述第一套筒端开始的锥形收窄的内直径,
螺栓(4),其已被插入到具有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的所述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内,并且在所述螺栓(4)的第二端具有设置有螺纹的第二纵向螺栓部件(13),所述第二纵向螺栓部件(13)至少部分地延伸到所述套筒(3)之外,其中,所述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在所述螺栓(4)的第二端的方向上锥形收窄其特征在于,
从所述第二套筒端开始的、用于接收套筒螺母(10)的外螺纹被设置在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上,并且其中,在第二套筒端处的端面(15)形成螺栓螺母(14)的邻接面,在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和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之间设置有阶梯状过渡部,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具有较小的外直径,纵向狭缝沿着第一纵向套筒部件的整个长度延伸进入阶梯状过渡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颈圈(5)具有在其外圆周上的工具接收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4)具有在其第一端和/或第二端的工具容纳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形状适配的旋转锁定被形成在锥形收窄的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和与之关联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处。
5. 一种螺钉连接结构,具有在第一侧面上的第一部件(1)以 及具有在第二侧上的第二部件(2),两个部件通过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在各自的紧固开口处进行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螺钉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3)通过其颈圈(5)抵靠着所述第一部件(1)的外表面并且在相对的第二侧(2)上,在设置有外螺纹的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处,经由套筒螺母(10)被支撑抵靠着第二部件(2)的外表面,其中,设置有纵向狭缝(7)的所述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由锥形的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扩展开,其中所述第二纵向螺栓部件(13)通过螺栓螺母(14)在第二套筒端处被夹紧抵靠着端面(15),并且其中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的侧表面至少部分地抵靠着所述第一部件(1)和所述第二部件(2)的紧固开口的内圆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螺钉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部件(2)的紧固开口外侧,所述套筒(3)具有在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和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之间的阶梯状过渡部(8),其中,所述阶梯状过渡部(8)被设置在所述套筒螺母(10)与所述第二部件(2)的外表面之间的垫圈(11)掩盖。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1)的紧固开口和所述第二部件(2)的紧固开口中的每一个在第二侧的方向上锥形收窄。
9. 一种用于通过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连接两个部件(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1,2)具有各自紧固开口,被定位为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其中具有径向间隙的所述套筒(3)被插入到一个位于另一个之上的紧固开口内,使得所述径向突出的颈圈被支撑在所述第一部件(1)上,其中,所述螺栓(4)已经被插入到所述套筒(3)内并且通过拧紧螺栓螺母(14)径向地扩展开设置有纵向狭缝(7)的所述纵向套筒部件(6)。”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套筒,具有在第一套筒端处的径向突出的颈圈和从所述第一套筒端开始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2)第二纵向套筒部件具有较小的外直径。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螺钉连接装置端部的锁紧。然而,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螺钉连接装置,具有套筒,具有在第一套筒端处的径向突出的颈圈68c和从所述第一套筒端开始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8,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螺钉连接装置端部的锁紧;对于上述区别(2),虽然对比文件2中第二纵向套筒部件具有较大的外直径,但是第一套筒和第二套筒的外直径大小取决于与其配合的工件和螺母安装孔的大小,其技术效果是相当的,当采用内部安装孔小于工件安装孔内径的螺母固定连接时,设置第二纵向套筒部件具有较小的外直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涉及一种螺钉连接结构,其通过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对两个部件进行连接,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一种具有相应连接部件的螺钉连接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通过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连接两个部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也涉及一种螺钉连接装置连接两个部件的方法,并公开了与权利要求9中记载的相应的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在第一纵向套筒部件和第二纵向套筒部件之间设置有阶梯状过渡部,第二纵向套筒部件具有较小的外直径,纵向狭缝沿着第一纵向套筒部件的整个长度延伸进入阶梯状过渡部”,同时加入特征“在所述第二纵向螺栓部件上接收螺栓螺母”。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额外设置用于接收套筒的套筒螺母,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额外的适用于将套筒5深入的螺母,对比文件2中的螺母4只能用于套筒5和螺栓6之间的内部夹紧,不能借助一个额外的螺母来形成安装板和套筒的夹紧,因而权利要求1-9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包括套筒螺母10和螺栓螺母14,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位置布置的锁止螺母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套筒螺母)和夹紧螺母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螺栓螺母),螺母7用于套筒5和螺栓6之间的内部夹紧,夹紧螺母4形成一个额外的螺母用于安装板和套筒的夹紧,对比文件2实际上公开了修改后加入的技术特征“在所述第二纵向螺栓部件上接收螺栓螺母”。修改后权利要求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仅在于:套筒具有在第一套筒端处的径向突出的颈圈。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套筒端部的定位。然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螺钉连接装置,具有套筒和螺栓,且该套筒具有在第一套筒端处的径向突出的颈圈68c和从所述第一套筒端开始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8(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栏第39-59行,附图4-5)。且该径向突出的颈圈68c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套筒端部的定位,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当套筒端部有定位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进套筒的一端部,设置颈圈,不需要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和9分别涉及一种螺钉连接结构和连接方法,基于类似理由,这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已被插入到具有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的所述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内”修改为“以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插入到所述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内”,以及将“邻接面”修改为“贴靠面”。经查,该修改仅仅是调整了文字表述方式,并未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发生实质上的改变。复审请求人认为:(1)从对比文件2中的现有结构出发,随着锁止螺母7和夹紧螺母4的旋紧,锥状夹紧元件5在孔10中会进一步向右移动,进而产生夹紧力,形成夹紧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不会在锥状夹紧元件5上设置径向突出的颈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力流从螺栓螺母14经由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第一套筒部件6、颈圈5流入到被螺钉连接装置的部件1中,由此改进了螺纹连接的强度和精度,而对比文件2中即使在“第一套筒端”设置颈圈,其也无法将力流进一步传递至工件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螺钉连接装置,具有
套筒(3),具有在第一套筒端处的径向突出的颈圈(5)和从所述第一套筒端开始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其中,所述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通过纵向狭缝(7)能够被扩展开并且具有从所述第一套筒端开始的锥形收窄的内直径,
螺栓(4),其以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插入到所述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内并且在所述螺栓(4)的第二端具有设置有螺纹的第二纵向螺栓部件(13),所述第二纵向螺栓部件(13)至少部分地延伸到所述套筒(3)之外,在所述第二纵向螺栓部件(13)上接收螺栓螺母(14),其中,所述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在所述螺栓(4)的第二端的方向上锥形收窄,其特征在于,
从所述第二套筒端开始的、用于接收套筒螺母(10)的外螺纹被设置在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上,并且其中,在第二套筒端处的端面(15)形成螺栓螺母(14)的贴靠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颈圈(5)具有在其外圆周上的工具接收表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4)具有在其第一端和/或第二端的工具容纳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形状适配的旋转锁定被形成在锥形收窄的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和与之关联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处。
5. 一种螺钉连接结构,具有在第一侧面上的第一部件(1)以及具有在第二侧上的第二部件(2),两个部件通过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在各自的紧固开口处进行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螺钉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筒(3)通过其颈圈(5)抵靠着所述第一部件(1)的外表面并且在相对的第二侧(2)上,在设置有外螺纹的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处,经由套筒螺母(10)被支撑抵靠着第二部件(2)的外表面,其中,设置有纵向狭缝(7)的所述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由锥形的第一纵向螺栓部件(12)扩展开,其中所述第二纵向螺栓部件(13)通过螺栓螺母(14)在第二套筒端处被夹紧抵靠着端面(15),并且其中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的侧表面至少部分地抵靠着所述第一部件(1)和所述第二部件(2)的紧固开口的内圆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螺钉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部件(2)的紧固开口外侧,所述套筒(3)具有在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和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之间的阶梯状过渡部(8),其中,所述阶梯状过渡部(8)被设置在所述套筒螺母(10)与所述第二部件(2)的外表面之间的垫圈(11)掩盖。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件(1)的紧固开口和所述第二部件(2)的紧固开口中的每一个在第二侧的方向上锥形收窄。
9. 一种用于通过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连接两个部件(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1,2)具有各自紧固开口,被定位为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其中具有径向间隙的所述套筒(3)被插入到一个位于另一个之上的紧固开口内,使得所述径向突出的颈圈被支撑在所述第一部件(1)上,其中,所述螺栓(4)已经被插入到所述套筒(3)内并且通过拧紧螺栓螺母(14)径向地扩展开设置有纵向狭缝(7)的所述纵向套筒部件(6)。”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2016年09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32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螺钉连接装置,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螺钉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2-81段,附图1-3,特别参见第79-81段和附图3):连接装置包括:锥状夹紧元件5,5*(对应于本申请的套筒),该锥状夹紧元件5,5*具有位于孔10和20中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以及伸出孔20的头部截段5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纵向套筒部件),该锥状夹紧元件5*带有圆柱状的外表面且带有从第二孔20内到第一孔10内的区域的方向而越来越大的内圆周(相当于本申请的“具有从第一套筒端开始的锥形收窄的内直径”),且该锥状夹紧元件5*具有自第一孔10的端部起沿其纵向设置的裂口8(即纵向狭缝),所述锥状夹紧元件5*能够通过纵向裂口8被扩展开;螺栓3*,其被插入到锥状夹紧元件5*内,具有位于孔10和20中的第一螺栓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纵向螺栓部件)和伸出孔20的第二螺栓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纵向螺栓部件),并且第二螺栓部在其端部设置有螺纹30,所述第二螺栓部至少部分地延伸到所述锥状夹紧元件5*之外,在所述第二螺栓部上接收夹紧螺母4(对应于本申请的螺栓螺母),其中,所述第一螺栓部从第一孔10到第二孔20的方向上锥形收窄;从锥状夹紧元件5*的头部截段51的一端开始的、用于接收锁止螺母7(对应于本申请的套筒螺母)的外螺纹52被设置在头部截段51上,在该头部截段51的端面形成夹紧螺母4(对应于本申请的螺栓螺母)的贴靠面。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仅在于:套筒具有在第一套筒端处的径向突出的颈圈。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套筒端部的定位。
然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螺钉连接装置,具有套筒和螺栓,且该套筒具有在第一套筒端处的径向突出的颈圈68c和从所述第一套筒端开始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68(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9-59行,附图4-5)。且该径向突出的颈圈68c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套筒端部的定位,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当套筒端部有定位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进套筒的端部,设置颈圈,不需要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具体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颈圈68c具有在其外圆周上的工具接收表面;所述螺栓66具有在其第二端的工具容纳部66c(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9行至第7栏第64行,附图4-5);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螺钉连接装置端部的锁紧;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形状适配的旋转锁定被形成在锥形收窄的第一纵向螺栓部件和与之关联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处(参见附图3)。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螺钉连接结构,具有在第一侧面上的第一部件以及具有在第二侧上的第二部件,两个部件通过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在各自的紧固开口处进行连接。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螺钉连接结构,具有在第一侧面上的第一部件1以及具有在第二侧上的第二部件2,两个部件通过螺钉连接装置在各自的紧固开口处进行连接。因而,当权利要求1至4中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9-81段和附图3):在设置有外螺纹52的锥状夹紧元件5*的头部截段5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套筒端)处,锥状夹紧元件5*经由锁止螺母7(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套筒螺母)被支撑抵靠着第二部件2的外表面,其中,锥状夹紧元件5*设置有纵向裂口8*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纵向套筒部件))由锥形的第一螺栓部扩展开,其中所述第二螺栓部通过夹紧螺母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螺栓螺母)在第二套筒端处被夹紧抵靠着端面,并且其中锥状夹紧元件5*的侧表面至少部分地抵靠着所述第一部件1和所述第二部件2的紧固开口的内圆周;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套筒68通过其颈圈68c抵靠着所述第一部件18e的外表面(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9行至第7栏第64行,附图4-5)。可见,对比文件2和1已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9-81段和附图3):在第二部件2的紧固开口外侧,锥状夹紧元件5*具有在第一纵向套筒部件和第二纵向套筒部件之间的阶梯状过渡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定位和锁紧。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螺钉连接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在螺母4与所述第二部件的外表面之间的设置有垫圈3(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1行至第4页第28行,附图1-3),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连接和锁紧,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接近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连接表面的实际结构和状况,选择性地在套筒螺母与第二部件的外表面之间增设垫圈,使其掩盖阶梯状过渡部。因此,当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7任一项,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螺钉连接结构,并具体公开了所述第一部件15的紧固开口和所述第二部件10的紧固开口中的每一个在第二侧的方向上锥形收窄(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1行至第4页第28行,附图1-3),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螺钉的安装前方便插入和安装后的锁紧,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接近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通过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连接两个部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螺钉连接装置,也涉及一种螺钉连接装置连接两个部件的方法(参见同上),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部件具有各自紧固开口,被定位为一个在另一个之上,其中具有径向间隙的所述套筒68被插入到一个位于另一个之上的紧固开口内,使得所述径向突出的颈圈68c被支撑在所述第一部件上,其中,所述螺栓64已经被插入到所述套筒68内并且通过拧紧螺栓螺母70径向地扩展开设置有纵向狭缝69的所述纵向套筒部件。因而,当权利要求1至4 中所述的螺钉连接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从对比文件2中的现有结构出发,随着锁止螺母7和夹紧螺母4的旋紧,锥状夹紧元件5在孔10中会进一步向右移动,进而产生夹紧力,形成夹紧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不会在锥状夹紧元件5上设置径向突出的颈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力流从螺栓螺母14经由第二纵向套筒部件9、第一套筒部件6、颈圈5流入到被螺钉连接装置的部件1中,由此改进了螺纹连接的强度和精度,而对比文件2中即使在“第一套筒端”设置颈圈,其也无法将力流进一步传递至工件1。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都是通过套筒(锥状夹紧元件)和螺栓的相互配合实现套筒(锥状夹紧元件)的径向膨胀,进而产生相应的夹紧力,形成将工件1和2夹紧的状态。具体而言,本申请中,在套筒螺母10和螺栓螺母14旋紧时,是通过套筒的颈圈部5进行定位,同时外表面沿第二端方向(图1所示中的向下方向)锥形收窄的螺栓4相对于套筒6向下移动,即,螺栓和套筒之间发生相对移动,进而促使套筒6在纵向狭缝7处沿径向方向上被扩展开,进而形成相应的夹紧力。对比文件2中(重点参见附图3以及说明书第79-81段),在锁止螺母7和夹紧螺母4旋紧时,则是通过螺栓3*另一端的支座/配对螺母31*进行定位,同时内表面为锥形的夹紧元件5*在孔10中向右移动,即,螺栓和套筒之间发生相对移动,进而促使锥状夹紧元件5*在纵向裂口8*处被径向扩展开,形成相应的夹紧力。由此可见,两者的夹紧结构、工作原理和夹紧作用都是相似的,即,都是要实现套筒(锥状夹紧元件)和螺栓之间的相对运动,进而使得套筒(锥状夹紧元件)在纵向狭缝/裂口处被径向扩展开,形成相应的夹紧力。不同之处在于,本申请中是在套筒的端部处设置颈圈进行定位,而对比文件2中则是在螺栓的相应端部处设置支座/配对螺母进行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选择这两种中的任意一种定位方式,同时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在套筒端部处设置颈圈进行定位的技术启示,因此,如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当套筒端部有定位需求时(即选择套筒颈圈定位的方式时,而不是利用套筒颈圈和螺栓端部支座/配对螺母同时进行定位,因为后者不利于套筒和螺栓发生相对运动,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技术启示,改进套筒的一端部,设置颈圈,不需要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2)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以及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选择利用套筒(锥形夹紧元件)颈圈进行定位时,颈圈能起到定位的作用,自然也能如本申请一样将力流进一步传递至工件1。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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