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铁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其制备及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57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734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25854.5
申请日:2016-12-27
复审请求人:山东爱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毕秀华
合议组组长:王奕
参审员:胡晓佳
国际分类号:G01N33/68,G01N33/57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因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25854.5、名称为“铁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其制备及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爱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铁蛋白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分析法的建立及临床应用,朱岚 等,现代免疫学,第36卷第1期,第50-53页,公开日为 2016年01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1464464 A,公开日为 2009年06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铁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包括衬板(5),所述衬板(5)的上表面依次搭接设置有样品垫(1)、结合垫(2)、NC膜(3)以及吸收垫(4),所述NC膜(3)上设置有检测线和质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NC膜(3)的检测线处包被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所述NC膜(3)的质控线包被羊抗鸡IgY多抗抗体;所述结合垫(2)处设置有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和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
所述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具体制备步骤如下:
s1、取荧光微球并用50mmol/L的硼酸缓冲液稀释10倍,得到荧光微球稀释液;
s2、每1000μL荧光微球稀释液内加入20~50μL的10mg/ml的EDC溶液,4℃条件下以80rpm/min旋转摇床,摇匀活化15min,获得荧光微球活化液;
s3、将所得荧光微球活化液在4~10℃条件下,以14000rpm/min离心10min,去除上清液,取下层沉淀;
s4、向下层沉淀内加入硼酸缓冲液进行复溶,然后加入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的稀释液得到标记反应体系,并使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在标记反应体系中的浓度为25μg/ml;将标记反应体系置于摇床,4℃条件下以80rpm/min摇匀1h,再继续摇床标记反应1h,即得到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
所述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具体制备步骤如下:
p1、取荧光微球并用50mmol/L的硼酸缓冲液稀释10倍,得到荧光微球稀释液;
p2、每1000μL荧光微球稀释液内加入20~50μL的10mg/ml的EDC溶液,4℃条件下以80rpm/min旋转摇床,摇匀活化15min,获得荧光微球活化液;
p3、将所得荧光微球活化液在4~10℃条件下,以14000rpm/min离心10min,去除上清液,取下层沉淀;
p4、向下层沉淀内加入硼酸缓冲液进行复溶,然后加入鸡IgY的稀释液得到标记反应体系,并使鸡IgY在标记反应体系中的浓度为25μg/ml;将标记反应体系置于摇床,4℃条件下以80rpm/min摇匀1h,再继续摇床标记反应1h,即得到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
其中,所述的荧光微球为稀土铕荧光微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结合垫(2)的制备方法为:将所得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和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混合得混合液,将混合液在乳胶垫上喷膜得到微球乳胶结合垫,将微球乳胶结合垫在37℃ 条件下烘干24h后即得所述结合垫(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铁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NC膜(3)的制备方法为:向10mmol/L的PBS缓冲液中加入5wt%的蔗糖得到包被稀释液,使用所述包被稀释液分别稀释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和羊抗鸡IgY多抗抗体得到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稀释液和羊抗鸡IgY多抗抗体稀释液,然后使用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稀释液和羊抗鸡IgY多抗抗体稀释液分别在硝酸纤维素膜上的T线和C线处划线,依次分别形成包被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的检测线和包被羊抗鸡IgY多抗抗体的质控线,然后将硝酸纤维素膜在37℃条件下干燥4~6h即得所述NC膜(3)。”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试剂盒中衬板的上表面依次搭接设置有样品垫、结合垫、NC膜以及吸收垫,NC膜的检测线处包被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NC膜的质控线包被羊抗鸡IgY多抗抗体,结合垫处设置有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和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2)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的具体制备方法,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的具体制备方法;(3)荧光微球为稀土铕荧光微球。对于区别(1),鼠源抗体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抗体类型,鸡IgY也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质控抗体类型,采用独立的样品垫、结合垫,在衬板的上表面依次搭接设置有样品垫、结合垫、NC膜以及吸收垫,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荧光微球标记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单克隆抗体或多克隆抗体的方法,活化微球步骤中采用EDC或EDC、NHS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步骤中具体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对于区别(3),铕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镧系稀土元素。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爱维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 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包括: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3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荧光微球为稀土铕荧光微球”的文字描述位置提至第一段;将NC膜的制备方法中的T线和C线分别改为检测线和质控线。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铁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包括衬板(5),所述衬板(5)的上表面依次搭接设置有样品垫(1)、结合垫(2)、NC膜(3)以及吸收垫(4),所述NC膜(3)上设置有检测线和质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NC膜(3)的检测线处包被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所述NC膜(3)的质控线包被羊抗鸡IgY多抗抗体;所述结合垫(2)处设置有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和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所述的荧光微球为稀土铕荧光微球;
所述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具体制备步骤如下:
s1、取荧光微球并用50mmol/L的硼酸缓冲液稀释10倍,得到荧光微球稀释液;
s2、每1000μL荧光微球稀释液内加入20~50μL的10mg/ml的EDC溶液,4℃条件下以80rpm/min旋转摇床,摇匀活化15min,获得荧光微球活化液;
s3、将所得荧光微球活化液在4~10℃条件下,以14000rpm/min离心10min,去除上清液,取下层沉淀;
s4、向下层沉淀内加入硼酸缓冲液进行复溶,然后加入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的稀释液得到标记反应体系,并使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在标记反应体系中的浓度为25μg/ml;将标记反应体系置于摇床,4℃条件下以80rpm/min摇匀1h,再继续摇床标记反应1h,即得到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
所述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具体制备步骤如下:
p1、取荧光微球并用50mmol/L的硼酸缓冲液稀释10倍,得到荧光微球稀释液;
p2、每1000μL荧光微球稀释液内加入20~50μL的10mg/ml的EDC溶液,4℃条件下以80rpm/min旋转摇床,摇匀活化15min,获得荧光微球活化液;
p3、将所得荧光微球活化液在4~10℃条件下,以14000rpm/min离心10min,去除上清液,取下层沉淀;
p4、向下层沉淀内加入硼酸缓冲液进行复溶,然后加入鸡IgY的稀释液得到标记反应体系,并使鸡IgY在标记反应体系中的浓度为25μg/ml;将标记反应体系置于摇床,4℃条件下以80rpm/min摇匀1h,再继续摇床标记反应1h,即得到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
所述结合垫(2)的制备方法为:将所得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和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按照1∶1的比例混合得混合液,将混合液在乳胶垫上喷膜得到微球乳胶结合垫,将微球乳胶结合垫在37℃条件下烘干24h后即得所述结合垫(2);
所述NC膜(3)的制备方法为:向10mmol/L的PBS缓冲液中加入5wt%的蔗糖得到包被稀释液,使用所述包被稀释液分别稀释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和羊抗鸡IgY多抗抗体得到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稀释液和羊抗鸡IgY多抗抗体稀释液,然后使用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稀释液和羊抗鸡IgY多抗抗体稀释液分别在硝酸纤维素膜上的检测线和质控线处划线,依次分别形成包被第二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的检测线和包被羊抗鸡IgY多抗抗体的质控线,然后将硝酸纤维素膜在37℃条件下干燥4~6h即得所述NC膜(3)。”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详细披露计算过程,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推理出计算原理,间接推算出待测样品中铁蛋白的量。本申请仅通过检测线和质控线荧光强度及两者的比值就可计算出待测样品中的铁蛋白浓度。对比文件1的NC膜上只有T线,没有通过文字或示意图描述测试卡条上存在质控线,也没有对质控线荧光强度的测量步骤,抗铁蛋白克隆抗体803#和兔IgG抗体是融合在一起的。(2)对比文件2的玻璃纤维膜中仅含有与待测样品中致病抗原发生结合的抗体荧光微球,不含其他可作为定量参照的抗体,更倾向于进行定性检测。(3)对比文件1公开了时间分辨荧光分析法用于铁蛋白检测的原理,但时间分辨荧光分析法相同并不代表实际检测试剂盒及操作步骤相同,并且权利要求1是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稀土金属铕,其公开的内容无法给出采用时间分辨荧光能够避免本底荧光的干扰这一技术教导。本申请选用铕荧光微球,读取检测结果的时间为加样后10min,对比文件1为加样后15min,本申请检测效率更高。(4)对比文件1或2并非即时、定量检测,涉及的步骤非常多,通过标准溶液做标准曲线、通过荧光强度度数对比得到待测物浓度会存在实验误差,制作标准曲线程序复杂,需要购买标准品,也不能实现即时检测。本申请在简化操作步骤方面有极大的改进,通过设置定量参照就能读取检测结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荧光微球为稀土铕荧光微球。(2)权利要求1中采用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作为质控微球,用羊抗鸡IgY多抗抗体包被质控线;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羊抗兔IgG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用兔IgG包被质控线。(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和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的具体制备步骤。(4)权利要求1的结合垫制备中,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与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按照1:1的比例混合;NC膜制备中使用的包被稀释液为10mmol PBS缓冲液中加入5wt%的蔗糖,结合垫和NC膜制备时的具体烘干条件分别为37℃烘干24h以及37℃干燥4-6h。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时间分辨荧光微球采用镧系元素螯合物作为标记示踪,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常用的镧系元素铕标记荧光微球,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关数据表明铕荧光微球相对于其他镧系元素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鸡IgY及其抗抗体均是免疫领域易得且常用的质控抗体。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荧光微球标记抗体的方法,其方法包括采用硼酸缓冲液稀释荧光微球、加入EDC和NHS活化、离心取上清、加入硼酸缓冲液复溶沉淀后加入抗体进行反应得到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这些步骤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是相应的,活化剂种类选择、使用的试剂浓度和用量以及离心参数和反应时间以及温度等细节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其常规试验能力即可进行适当调整并获得的,采用EDC单独活化或者EDC与NHS两者活化均是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将两种荧光微球溶液混合喷涂时,1:1等比混合是常规的选择。对于包被稀释液,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包含5%蔗糖的0.01M pH7.2的PBS调节包被到硝酸纤维素膜上的抗体浓度。37℃是常规的结合垫和NC膜烘干温度,至于烘干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烘干情况进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采用的具体镧系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倾向于选择荧光寿命长的元素,没有动机特定选择铕。(2)本领域常用质控抗体种类和商品化型号有很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特定选择本申请所述的质控配对抗体。(3)对比文件2的检测目标为食源性致病微生物,与对比文件1的检测体系不同;对比文件2所用硼酸盐缓冲液的浓度、活化试剂种类、EDC浓度、活化温度、被标记的抗体、标记反应温度等参数与权利要求1中相应参数不同。(4)对比文件2中玻璃纤维膜的干燥方法、温度、时间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干燥参数不同;对比文件2硝酸纤维素膜的干燥时间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不同。(5)对比文件2中检测区和质控区所用包被稀释液不同,包被稀释液中除蔗糖外,还含有吐温-20。(6)本申请可实现一步加样,10分钟即可读取检测结果,排除本底荧光干扰;对比文件1在15分钟达到检测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因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铁蛋白定量检测试剂盒,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铁蛋白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层析试剂盒及其建立方法:试剂盒采用双抗夹心检测反应模式,将标记抗体的荧光纳米微球作为示踪物,喷涂在结合垫上。另一抗体固定于试纸的T线区。滴加样本抗原后,通过层析作用,抗原移至结合垫,发生抗原抗体反应,形成荧光微球-抗体-抗原,继续层析移至T线,被固定在T线的抗体捕获。以兔IgG作为质控线。NC膜的制备:取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803#和兔IgG用pH7.2的划膜稀释液稀释到工作浓度,用喷金划膜一体机均匀连贯地包被于NC膜上,烘干,密封。样品垫的制备:取铁蛋白单克隆抗体806#和羊抗兔IgG抗体按EDC活化羧基氨基偶联法标记在纳米荧光微球上,用喷金划膜一体机均匀连贯地喷涂在样品垫上,烘干,密封。测试卡条的制备:将NC膜、结合垫、吸水纸、底板组成测试卡条,密封。纳米荧光微球为时间分辨纳米微球,采用镧系元素螯合物作为标记示踪(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第50-51页第1.2节、第1.4-1.6节,第52-53页第3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荧光微球为稀土铕荧光微球。(2)权利要求1中采用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作为质控微球,用羊抗鸡IgY多抗抗体包被质控线;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羊抗兔IgG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用兔IgG包被质控线。(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鼠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和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的具体制备步骤。(4)权利要求1的结合垫制备中,抗铁蛋白单克隆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与鸡IgY标记的荧光微球溶液按照1:1的比例混合;NC膜制备中使用的包被稀释液为10mmol PBS缓冲液中加入5wt%的蔗糖,结合垫和NC膜制备时的具体烘干条件分别为37℃烘干24h以及37℃干燥4-6h。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具有替代组成的铁蛋白定量试剂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时间分辨荧光微球采用镧系元素螯合物作为标记示踪,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常用的镧系元素铕标记荧光微球,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关数据表明铕荧光微球相对于其他镧系元素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以羊抗兔IgG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标记作为质控微球,以兔IgG包被质控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其他常用的抗体和其抗抗体作为替代的质控配对抗体,鸡IgY及其抗抗体均是免疫领域易得且常用的质控抗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荧光微球标记抗体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7):取微球在1000×g离心10~15min,离心后收集沉淀,用0.01M pH 4.8的硼酸盐缓冲液调节微球浓度为OD450=0.2,然后分别加入20~100mg/mL EDC和2~20mg/mL NHS,振荡混匀,室温孵育10~30min后,1000×g离心5~15min,沉淀用0.01M pH 4.8的硼酸盐缓冲液溶解,并调节微球浓度为OD450为0.2-1.0,1mL该荧光微球中加入0.1~100μg的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单克隆抗体或多克隆抗体,充分混合后,室温搅拌反应1~4h;超纯水离心洗涤2~5次,沉淀用0.01M pH 7.2的磷酸盐缓冲液复溶沉淀至起始体积。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如何制备荧光微球标记抗体,且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申请均属于免疫层析领域,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抗体按EDC活化羧基氨基偶联法标记在纳米荧光微球的基础上,当需要具体的荧光微球标记抗体的方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比文件2的方法包括采用硼酸缓冲液稀释荧光微球、加入EDC和NHS活化、离心取上清、加入硼酸缓冲液复溶沉淀后加入抗体进行反应得到抗体标记的荧光微球,这些步骤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都是相应的,仅在活化剂种类选择、试剂浓度和用量以及离心参数和反应时间以及温度等细节参数上有所不同,但是这些细节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其常规试验能力即可进行适当调整并获得的,采用EDC单独活化或者EDC与NHS两者活化均是常规选择,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数据显示由于这些细节参数而给权利要求1的试剂盒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铁蛋白抗体和羊抗兔IgG抗体标记在荧光微球上后喷涂在样品垫上,也即将两种荧光微球溶液混合喷涂。在进行这种混合时,1:1等比混合是常规的选择。对于包被稀释液,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其中包含5%蔗糖的0.01M pH7.2的PBS调节包被到硝酸纤维素膜上的抗体的浓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26-27行)。即,对比文件2提供了以含5%蔗糖的0.01M PBS作为包被稀释液的技术启示,检测线抗体和质控线抗体采用相同浓度的稀释液属于常规选择。37℃是常规的结合垫和NC膜烘干温度,至于烘干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烘干情况进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 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镧系元素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常用的镧系元素荧光微球,铕是进行时间分辨免疫检测时常用的镧系元素。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相关数据表明铕荧光微球相对于其他镧系元素荧光微球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灵敏度能够低至0.5ng/ml,而本申请为2.5ng/ml。
2. 对于质控抗体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已有试剂的情况、操作习惯、可商购试剂的相关因素在常用质控抗体中进行选择,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数据表明以鸡IgY和羊抗鸡IgY多抗作为质控配对抗体起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 对比文件2的检测对象虽然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申请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也属于免疫层析领域,制备的荧光微球标记抗体也是用作免疫层析试纸结合垫中的标记物,即,对比文件2中的方法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抗体按EDC活化羧基氨基偶联法,那么当需要具体的标记方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4. 制备试纸条时,37℃是常用的玻璃纤维膜和硝酸纤维素膜干燥温度;对于干燥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干燥的效果即可确定,无需付出创造性努力。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数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的干燥参数起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5. 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包被缓冲液中加入5wt%蔗糖的技术启示,其缓冲液中还包含其他组分并不影响这种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检测线与质控线抗体包被稀释液中缓冲液浓度不同,但是以相同浓度的缓冲液来稀释检测线抗体和质控线抗体是常规的。并且说明书中也没有数据表明包被稀释液给要求保护的试剂盒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6. 对比文件1中的试剂盒也能够一步加样。对于读取结果的时间,对比文件1中给出如何选择读取结果的时间的启示。本申请在10分钟时读取结果,但是没有数据表明在10分钟时读取结果具有优于对比文件1中的10分钟或15分钟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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