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折射RM透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11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65287
优先权日:2012-12-14
申请(专利)号:201380064396.X
申请日:2013-11-18
复审请求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小燕
合议组组长:彭予泓
参审员:杨婷
国际分类号:G02B5/30,C09K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4396.X、发明名称为“双折射RM透镜”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6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8月2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6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2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WO2012090785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由可聚合液晶介质获得的双折射RM透镜,所述可聚合液晶介质由以下组成:
-可聚合液晶组分(A),所述可聚合液晶组分(A)由一种或多种可聚合介晶化合物组成,选自至少一种选自式II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和至少一种选自式III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
P-Sp-(A21-Z21)k-A22-(Z22-A23)l-R0 II
P-Sp-A31-Z31-A32-(Z32-A33)l-R0 III
其中
P为可聚合基团,
Sp为间隔基团或单键,
A21至A33在每次出现时彼此独立地为芳基、杂芳基、杂环或脂环基,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不同的基团L取代,
Z21和Z22在每次出现时彼此独立地为-O-、-S-、-CO-、-COO-、-OCO-、-S-CO-、-CO-S-、-O-COO-、-CO-NR01-、-NR01-CO-、-NR01-CO-NR02、-NR01-CO-O-、-O-CO-NR01-、-OCH2-、-CH2O-、-SCH2-、-CH2S-、-CF2O-、-OCF2-、-CF2S-、-SCF2-、-CH2CH2-、-(CH2)4-、-CF2CH2-、-CH2CF2-、-CF2CF2-或单键,
Z31和Z32在每次出现时彼此独立地为-CH=N-、-N=CH-、-N=N-、-CH=CR01-、-CY01=CY02-、-C≡C-、-CH=CH-COO-、-OCO-CH=CH-和如果二者均存在,Z31和Z32之一还可以表示-O-、-S-、-CO-、-COO-、-OCO-、-S-CO-、-CO-S-、-O-COO-、-CO-NR01-、-NR01-CO-、-NR01-CO-NR02、-NR01-CO-O-、-O-CO-NR01-、-OCH2-、-CH2O-、-SCH2-、-CH2S-、-CF2O-、-OCF2-、-CF2S-、-SCF2-、-CH2CH2-、-(CH2)4-、-CF2CH2-、-CH2CF2-、-CF2CF2-或单键,
L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H、卤素、CN或具有1-5个C原子的任选卤代的烷基、烷氧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
R0为H、具有1-20个C原子的任选氟代的烷基、烷氧基、硫代烷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为Y0或P-Sp-,
Y0为F、Cl、CN、NO2、OCH3、OCN、SCN、具有1-4个C原子的任选氟代的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具有1-4个C原子的单-、寡-或多氟代的烷基或烷氧基,优选F、Cl、CN、NO2、OCH3或具有1-4个C原子的单-、寡-或多氟代的烷基或烷氧基,
Y01和Y0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F、Cl或CN,
R01和R02彼此独立地为H或具有1-20个C原子,优选1-6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链的烷基,和
k和l各自和独立地为0、1、2、3或4,和
-不可聚合组分(B),由一种或多种不可聚合化合物组成,
所述RM透镜的双折射率(Δn)在0.18-0.40的范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聚合液晶组分A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I-1至II-27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和至少一种选自式III-1至III-12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
其中
P0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可聚合基团,
A0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任选被1、2、3或4个基团L取代的1,4-亚苯基或反式-1,4-亚环己基,
Z0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COO-、-OCO-、 -CH2CH2-或单键,
r为0、1、2、3或4,
u和v彼此独立地为0、1或2,
w为0或1,
x和y彼此独立地为0或1-12的相同或不同的整数,
z为0或1,如果相邻的x或y为0,则z为0,
苯和萘环可以另外地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不同的基团L取代,
L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H、卤素、CN或具有1-5个碳原子的任选卤代的烷基、烷氧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
R0为H、具有1-20个C原子的烷基、烷氧基、硫代烷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为Y0或P-Sp-,
Y0为F、Cl、CN、NO2、OCH3、OCN、SCN、具有1-4个碳原子的任选氟代的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具有1-4个C原子的单-、寡-或多氟代的烷基或烷氧基,
P为可聚合基团,
Sp为间隔基团或单键,和
R01和R02彼此独立地为H或具有1-20个C原子,优选1-6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链的烷基。
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聚合液晶组分A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Ia至IIc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和至少一种选自式IIIa至IIIh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
其中式II-a至II-c的化合物的参数R0为H、具有1-20个C原子的烷基、烷氧基、硫代烷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为Y0或P-Sp-,式III-a至III-h的化合物的参数R0为任选氟代的具有1-20个C原子的烷氧基、硫代烷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为Y0或P-Sp-,x和y彼此独立地为1-12的整数,其中
Y0为F、Cl、CN、NO2、OCH3、OCN、SCN、具有1-4个碳原子的任选氟代的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具有1-4个C原子的单-、寡-或多氟代的烷基或烷氧基,
P为可聚合基团,和
Sp为间隔基团或单键。
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不可聚合组分(B)由至少一种不可聚合化合物组成,所述不可聚合化合物选自催化剂、敏化剂、稳定剂、聚合引发剂、抑制剂、链转移剂、润滑剂、湿润剂、分散剂、疏水剂、粘合剂、流动改性剂、消泡剂、除氧剂、稀释剂、反应性稀释剂、助剂、着色剂或颜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4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可聚合液晶组分A在液晶介质中的量大于总液晶介质的95wt%。
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不可聚合组分B在液晶介质中的量小于总液晶介质的5wt%。
7. 根据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未固化的可聚合液晶介质显示出达至少1小时的对于结晶的室温稳定性。
8. 根据权利要求1-6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双折射RM透镜的黄化指数(b-值)小于11。
9. 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升高的温度下将可聚合液晶介质的熔体层提供在基板上,
-在涂覆的可聚合液晶介质的顶部上提供反向透镜模具,
-在升高的温度下在模具中退火可聚合液晶介质,
-冷却模具,
-固化可聚合液晶介质,和
-任选地移除模具。
10. 根据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在电光器件中的用途。
11. 包括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电光器件。”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RM透镜的双折射率(Δn)在0.18-0.40的范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方法,除引用部分外的其余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 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在电光器件中的用途,除引用部分外的其余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电光器件,除引用部分外的其余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5,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可由可聚合液晶介质获得的双折射RM透镜,所述可聚合液晶介质由以下组成:
-可聚合液晶组分(A),所述可聚合液晶组分(A)由一种或多种可聚合介晶化合物组成,选自至少一种选自式II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和至少一种选自式III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
P-Sp-(A21-Z21)k-A22-(Z22-A23)l-R0 II
P-Sp-A31-Z31-A32-(Z32-A33)l-R0 III
其中
P为可聚合基团,
Sp为间隔基团或单键,
A21至A33在每次出现时彼此独立地为芳基、杂芳基、杂环或脂环基,其任选地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不同的基团L取代,
Z21和Z22在每次出现时彼此独立地为-O-、-S-、-CO-、-COO-、-OCO-、-S-CO-、-CO-S-、-O-COO-、-CO-NR01-、-NR01-CO-、-NR01-CO-NR02、-NR01-CO-O-、-O-CO-NR01-、-OCH2-、-CH2O-、-SCH2-、-CH2S-、-CF2O-、-OCF2-、-CF2S-、-SCF2-、-CH2CH2-、-(CH2)4-、-CF2CH2-、-CH2CF2-、-CF2CF2-或单键,
Z31和Z32在每次出现时彼此独立地为-CH=N-、-N=CH-、-N=N-、-CH=CR01-、-CY01=CY02-、-C≡C-、-CH=CH-COO-、-OCO-CH=CH-和如果二者均存在,Z31和Z32之一还可以表示-O-、-S-、-CO-、-COO-、-OCO-、-S-CO-、-CO-S-、-O-COO-、-CO-NR01-、-NR01-CO-、-NR01-CO-NR02、-NR01-CO-O-、-O-CO-NR01-、-OCH2-、-CH2O-、-SCH2-、-CH2S-、-CF2O-、-OCF2-、-CF2S-、-SCF2-、-CH2CH2-、-(CH2)4-、-CF2CH2-、-CH2CF2-、-CF2CF2-或单键,
L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H、卤素、CN或具有1-5个C原子的任选卤代的烷基、烷氧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
R0为H、具有1-20个C原子的任选氟代的烷基、烷氧基、硫代烷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为Y0或P-Sp-,
Y0为F、Cl、CN、NO2、OCH3、OCN、SCN、具有1-4个C原子的任选氟代的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具有1-4个C原子的单-、寡-或多氟代的烷基或烷氧基,优选F、Cl、CN、NO2、OCH3或具有1-4个C原子的单-、寡-或多氟代的烷基或烷氧基,
Y01和Y02各自彼此独立地表示H、F、Cl或CN,
R01和R02彼此独立地为H或具有1-20个C原子,优选1-6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链的烷基,和
k和l各自和独立地为0、1、2、3或4,和
-不可聚合组分(B),由一种或多种不可聚合化合物组成,
所述RM透镜的双折射率(Δn)在0.18-0.40的范围,
其中可聚合液晶组分A在液晶介质中的量大于总液晶介质的95wt%。”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未公开液晶介质和不可聚合组分在可聚合物液晶组分中的含量,对比文件2相应公开的是具有至少2个以上聚合性官能团的液晶化合物的含量。而对比文件2表1中列出的化合物并不符合本申请式II或III,其含量不能与本申请中限定的相应含量等同。(2)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获得一种立体图像显示用双折射透镜材料,其光学特性、耐久性、生产率优异。而本申请目的是获得高双折射率值以降低透镜厚度从而降低制造透镜所需材料的量和相关成本;此外,材料还需要在聚合前抵抗结晶的良好的室温稳定性,遍及整个透镜均一的平面配向,高清亮点,合适低的黄化指数,抵抗热应力的良好稳定性,抵抗UV-光的良好稳定性,在外部暴露环境中良好的耐久度,VIS-光良好的透射率,和使用该材料制备透镜可大规模生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对于式II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实施例5的区别在于:(1)所述RM透镜的双折射率(Δn)在0.18-0.40的范围。对于式III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实施例5的区别在于:上述区别(1),(2)式III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6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方法,除引用部分外的其余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 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6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在电光器件中的用途,除引用部分外的其余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包括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6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电光器件,除引用部分外的其余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予了详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对比文件2未给出增加对比文件2中RM镜片的双折射率以及如何实现低黄度指数的技术教导,具体地:(1)对比文件2的目的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获得一种立体图像显示用双折射透镜材料,其光学特性、耐久性、生产率优异,特别是生产率优异。而本申请需要合适高的双折射率值以降低透镜厚度从而降低制造透镜所需材料的量和相关成本。对比文件2中实施例中最高的Δn值是0.168,而表4比较例中最高Δn值是0.174,比较例的Δn值比实施例中的Δn值更高,因此,对比文件2与获得更高Δn值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2将Δn值增加到0.18-0.40的特定范围内。(2)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种化合物,但未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式II和式III化合物的特定组合。(3)根据本申请表3,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所有实施例不仅显示出双折射率的显著更高的值,和均匀的平面配向,而且所有混合物显示出低于11的黄度指数的显著低的值。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提及本申请RM透镜的黄度指数这一特征。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由可聚合液晶介质获得的双折射RM透镜,所述可聚合液晶介质由以下组成:
可聚合液晶组分(A),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聚合液晶组分A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I-1至II-27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和至少一种选自式III-1至III-12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
其中
P0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可聚合基团,
A0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任选被1、2、3或4个基团L取代的1,4-亚苯基或反式-1,4-亚环己基,
Z0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COO-、-OCO-、-CH2CH2-或单键,
Z1在每次出现时彼此独立地为-O-、-S-、-CO-、-COO-、-OCO-、-S-CO-、-CO-S-、-O-COO-、-CO-NR01-、-NR01-CO-、-NR01-CO-NR02、-NR01-CO-O-、-O-CO-NR01-、-OCH2-、-CH2O-、-SCH2-、-CH2S-、-CF2O-、-OCF2-、-CF2S-、-SCF2-、-CH2CH2-、-(CH2)4-、-CF2CH2-、-CH2CF2-、-CF2CF2-、-CH=N-、-N=CH-、-N=N-、-CH=CR01-、-Y01=CY02-、-C≡C-、-CH=CH-COO-、 -OCO-CH=CH-或单键,
Z2为-CH=N-、-N=CH-、-N=N-、-CH=CR01-、-CY01=CY02-、-C≡C-、-CH=CH-COO-、-OCO-CH=CH-,和如果至少两次存在,Z1的至少一个还可以表示-O-、-S-、-O-、-COO-、-OCO-、-S-CO-、-CO-S-、-O-COO-、-CO-NR01-、-NR01-CO-、-NR01-CO-NR02、-NR01-CO-O-、-O-CO-NR01-、-OCH2-、-CH2O-、-SCH2-、-CH2S-、-CF2O-、-OCF2-、-CF2S-、-SCF2-、-CH2CH2-、-(CH2)4-、-CF2CH2-、-CH2CF2-、-CF2CF2-、或者单键,
r为0、1、2、3或4,
u和v彼此独立地为0、1或2,
w为0或1,
x和y彼此独立地为0或1-12的相同或不同的整数,
z为0或1,如果相邻的x或y为0,则z为0,
苯和萘环可以另外地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不同的基团L取代,
L在多次出现的情况下彼此独立地为H、卤素、CN或具有1-5个碳原子的任选卤代的烷基、烷氧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
R0为H、具有1-20个C原子的烷基、烷氧基、硫代烷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为Y0或P-Sp-,
Y0为F、Cl、CN、NO2、OCH3、OCN、SCN、具有1-4个碳原子的任选氟代的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具有1-4个C原子的单-、寡-或多氟代的烷基或烷氧基,
P为可聚合基团,
Sp为间隔基团或单键,和
-R01和R02彼此独立地为H或具有1-20个C原子,优选1-6个C原子的直链或支链的烷基,和
-不可聚合组分(B),由一种或多种不可聚合化合物组成,
所述RM透镜的双折射率(Δn)在0.18-0.40的范围,
其中可聚合液晶组分A在液晶介质中的量大于总液晶介质的95wt%。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聚合液晶组分A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Ia至IIc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和至少一种选自式IIIa至IIIh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
其中式II-a至II-c的化合物的参数R0为H、具有1-20个C原子的烷基、烷氧基、硫代烷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为Y0或P-Sp-,式III-a至III-h的化合物的参数R0表示任选氟代的具有1-20个C原子的烷氧基、硫代烷基、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为Y0或P-Sp-,x和y彼此独立地为1-12的整数,其中
Y0为F、Cl、CN、NO2、OCH3、OCN、SCN、具有1-4个碳原子的任选氟代的烷基羰基、烷氧基羰基、烷基羰基氧基或烷氧基羰基氧基,或具有1-4个C原子的单-、寡-或多氟代的烷基或烷氧基,
P为可聚合基团,和
Sp为间隔基团或单键。
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不可聚合组分(B)由至少一种不可聚合化合物组成,所述不可聚合化合物选自催化剂、敏化剂、稳定剂、聚合引发剂、抑制剂、链转移剂、润滑剂、湿润剂、分散剂、疏水剂、粘合剂、流动改性剂、消泡剂、除氧剂、稀释剂、反应性稀释剂、助剂、着色剂或颜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不可聚合组分B在液晶介质中的量小于总液晶介质的5wt%。
5. 根据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未固化的可聚合液晶介质显示出达至少1小时的对于结晶的室温稳定性。
6. 根据权利要求1-4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其特征在于双折射RM透镜的黄化指数(b-值)小于11。
7. 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升高的温度下将可聚合液晶介质的熔体层提供在基板上,
-在涂覆的可聚合液晶介质的顶部上提供反向透镜模具,
-在升高的温度下在模具中退火可聚合液晶介质,
-冷却模具,
-固化可聚合液晶介质,和
-任选地移除模具。
8. 根据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在电光器件中的用途。
9. 包括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电光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6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2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容易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由可聚合液晶介质获得的双折射RM透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由可聚合液晶介质获得的双折射透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160-0178段):其可聚合液晶介质含有2种以上具有至少1个以上聚合性官能团的液晶化合物。实施例5中给出了透镜材料(5)由化合物(A-3)、化合物(B-1)、化合物(B-2)、化合物(C-1)DAROCUR TPO、化合物(D-1)甲氧基苯酚组成。各化合物的具体结构式如下:
上述透镜材料中,化合物(C-1)DAROCUR TPO、化合物(D-1)甲氧基苯酚均为不可聚合的化合物,二者共同构成了不可聚合组分(B),其他化合物均为可聚合介晶组分,化合物(A-3)为权利要求1中式II-1的下位概念,其中,P0为丙烯酰氧基,x为6,z为1,w为0,R0为CN,化合物(B-1)和化合物(B-2)均为权利要求1中式II-6的下位概念,其中,P0为丙烯酰氧基,R0为P-Sp-。根据表1给出的各化合物的含量可计算得到可聚合液晶组分的含量为99.8%(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内)。根据表3可知,透镜材料(5)的双折射率为0.168。
对于式II-1和II-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实施例5的区别在于:1)所述RM透镜的双折射率(Δn)在0.18-0.40的范围,2)可聚合液晶组分A包含至少一种选自式III-1至III-12的可聚合介晶化合物。
对于式II-2-II-5,II-7-II-2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实施例5的区别在于:上述区别1),2),以及3)式II-2-II-5,II-7-II-27至少一种可聚合介晶化合物。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具有较高的双折射率的透镜。
对于上述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高双折射率具有降低透镜厚度的技术效果,根据实际双折射RM透镜的应用场合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双折射率进行调整,来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双折射透镜领域,双折射率和透镜的厚度以及光学轴倾角息息相关:δ(λ)=(2πΔn·d)/λ,Δn=sinθ/sin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通过改变上述参数(如透镜厚度或光学轴倾角)来获得所需要的双折射率范围,且对比文件2中的双折射率0.168和权利要求1中双折射率数值范围的端点值0.18非常接近,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可聚合液晶化合物来获得RM透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双折射RM透镜的0.18-0.40的双折射率范围。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聚合结晶化合物化合物(a-7)、(a-14)、(a-21)分别为权利要求1中III-1至III-3的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45-0091),即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透镜材料的其他可选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透镜材料的基础上有动机选择其说明书内容中的其他具体材料以获得较高的双折射率。而对于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III-3到III-12所示的可聚合液晶化合物,这些化合物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液晶化合物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液晶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备需要容易选择上述液晶化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2中的可聚合结晶化合物(a-18)、(a-5)分别为II-2和II-3(参见说明书第0045-0091段)。即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透镜材料的其他可选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透镜材料的基础上有动机选择其说明书内容中的其他具体材料以获得较高的双折射率。而对于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II-4,II-5,II-7-II-27所示的可聚合液晶化合物,这些化合物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液晶化合物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液晶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备需要容易选择上述液晶化合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0091,0117-0135段):化合物(a-2)、(a-27)、(b-1)可分别对应IIa至IIc。而对于IIIa至IIIh的化合物,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a-1)至(a-46)化合物以及其说明书第0093段提及的各液晶手册所给出的液晶化合物的基础上,采用IIIa至IIIh的化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备需要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表1):化合物(C-1)DAROCUR TPO(即聚合引发剂的下位概念)和化合物(D-1)甲氧基苯酚(即抑制剂的下位概念)为不可聚合的化合物。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37-0148段):不可聚合组分可选自溶剂(即稀释剂)、稳定剂、表面活性剂。而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他功能的不可聚合化合物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表1):化合物(C-1)DAROCUR TPO和化合物(D-1)甲氧基苯酚(即抑制剂的下位概念)的含量为0.2wt%(即落入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0175段):可聚合液晶介质具有优异的耐久性,在室温下能够聚合且取向性良好,因此使其显示出至少1小时的室温稳定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4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表3),其制出的双折射RM透镜具有优异的光学特性、耐久性,且无缺陷取向性良好。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双折射RM透镜的黄化指数越低耐老化性能越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液晶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通过调整材料的具体种类和配比获得黄化指数小于11的RM透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折射透镜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55-0157,0181-0182段,附图2):在升高至70℃的温度下将可聚合液晶介质熔体层提供在基板3上;在涂覆的可聚合液晶介质的顶部上提供反向透镜模具1;通过加热退火使模具中的可聚合液晶介质材料聚合;冷却模具;通过采用高压水银灯进行紫外固化可聚合液晶介质;移除模具。参见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双折射RM透镜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在电光器件中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60段):双折射RM透镜可用于立体图形显示。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双折射RM透镜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包括至少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5的任一项的双折射RM透镜的电光器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60段):立体图像显示装置(即电光器件)包含该双折射RM透镜。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双折射RM透镜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包含该透镜的电光器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经过慎重考虑,认为:
(1)尽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不同,然而作为双折射透镜,双折射率提高,可减少透镜的厚度从而制造透镜所需材料的量和相关成本,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提高双折射透镜的双折射率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透镜的使用场合和实际目的经过简单的分析就能获得的一种普遍的技术需求。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明了,对于特定结构的双折射透镜,双折射透镜的“双折射率”这一性能由制备透镜的材料的组分和配比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分析即可获知通过材料的筛选能够获得实际所需的双折射率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选择高双折射率的材料以及各材料之间的配比来达到上述目的。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材料的选择范围和类别以及其说明书第0093段提及的各液晶手册,在此基础上,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如正交实验、平行实验等技术手段筛选出合适的材料和配比从而获得实际所需的性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虽然,对比文件2中比较例的Δn值比实施例中的Δn值更高,其并不涉及获得更高Δn值的技术问题,然而,见前述,上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问题,在有需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寻找合适的材料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双折射率0.168和权利要求1中双折射率数值范围的端点值0.18非常接近。在本申请中,制备的双折射率透镜厚度为20μm(说明书第0351段),而对比文件2中制备的双折射率透镜厚度为50μm(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76段),而RM透镜厚度是影响透镜双折射率的一个重要参数,根据关系式δ(λ)=(2πΔn?d)/λ可知,较低的厚度可以获得较高的双折射率,而由于对比文件2中制备的RM透镜厚度较大,显然其双折射率较低,而通过降低其RM透镜厚度,从而获得较高的双折射率也是容易实现的。
(2)对比文件2未给出本申请1权利要求限定的特定的组合,但是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液晶化合物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这些化合物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液晶化合物(具体参见权利要求中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高的双折射率,容易想到通过筛选液晶化合物来达到上述目的。
(3)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明了,双折射透镜的“双折射率、均匀的平面配向、合适低的黄化指数”等这些性能均是双折射透镜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考察的指标,在透镜形状和尺寸一定的情况下,这些性能指标由透镜材料的具体组分以及各组分的含量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通过选择高双折射率的材料以及调整各材料之间的配比来达到上述目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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