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含多层蓝宝石覆盖板件的移动式电子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78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72601
优先权日:2012-12-10
申请(专利)号:201380064336.8
申请日:2013-12-09
复审请求人:GTAT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柳晶晶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冉春艳
国际分类号:G06F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4336.8,名称为“包含多层蓝宝石覆盖板件的移动式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GTAT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6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8-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JP09-008690A,公开日为1997年01月10日)与对比文件2(WO2007/089054 A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9日)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的电子装置与权利要求1的电子装置相对应,未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2-5、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1-15、22-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19、20-21、27-28的附加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11-12、9-10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装置,其包含具有至少一透明显示区的覆盖板件,该覆盖板件包含具有折射率ng的一或多个玻璃层以及具有折射率ns的一或多个蓝宝石层,其中,(ns-ng)不大于0.0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ns-ng)不大于0.0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ns-ng)不大于0.0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玻璃层的折射率与该蓝宝石层的折射率实质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蓝宝石层的厚度小于约2毫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覆盖板件的厚度介于约0.3毫米与3.0毫米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覆盖板件的厚度介于约0.5毫米与1.0毫米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蓝宝石层是该覆盖板件的外部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电子装置进一步包含至少一具有显示表面的显示元件,以及其中,该覆盖板件贴着于该显示表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电子装置进一步包含至少一具有显示表面的显示元件,以及其中,该覆盖板件是可移除地安置在该显示表面上方的保护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蓝宝石层具有后表面,以及其中,该玻璃层贴着于该蓝宝石层的该后表面。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玻璃层予以涂布到该蓝宝石层的该后表面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蓝宝石层的该后表面未遭到抛光。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覆盖板件包含两个各自贴着于该蓝宝石层的对立表面的玻璃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电子装置是电子媒体播放器、行动电话、个人资料助理器、呼叫器、平板电脑、膝上型电脑、或电子笔记本。
16. 一种制备电子装置的方法,其包含:
i)形成具有至少一透明显示区的覆盖板件,该覆盖板件包含具有折射率ng的一或多个玻璃层以及具有折射率ns的一或多个蓝宝石层,其中,(ns-ng)不大于0.05;以及
ii)将该覆盖板件合并到该电子装置的显示元件上。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ns-ng)不大于0.03。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ns-ng)不大于0.02。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层的折射率与该蓝宝石层的折射率实质相同。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蓝宝石层具有前表面与后表面,以及其中,形成该覆盖板件的步骤包含将该玻璃层贴附于该 蓝宝石层的该后表面。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层藉由将该玻璃层涂布到该蓝宝石层的该后表面上予以贴附。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该覆盖板件的步骤包含抛光该蓝宝石层的该前表面而未抛光该后表面。
23.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覆盖板件包含两个具有该折射率ng的玻璃层。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蓝宝石层具有前表面、后表面、和边缘,以及其中,形成该覆盖板件的步骤包含将玻璃层贴附于该蓝宝石层的该前表面与该后表面两者。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层藉由将所述玻璃层涂布到该蓝宝石层的该前表面与该后表面予以贴附。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蓝宝石层的所述边缘以具有该折射率ng的玻璃层予以涂布。
2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显示元件具有显示表面,以及其中,将该覆盖板件合并到该显示元件上的步骤包含将该覆盖板件贴附于该显示表面。
2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显示元件具有显示表面,以及其中,将该覆盖板件合并到该显示元件上的步骤包含将该覆盖板件可移除地安置在该显示表面上方作为保护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至少一具有显示表面的显示元件”、“独立的”、“其中,该覆盖件直接贴附于该显示表面以作为触控屏幕操作,以及,其中,该一个或多个独立的蓝宝石层具有后表面,以及该玻璃层直接涂布到该宝石层的该后表面”,删除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在权利要求16中增加技术特征、“独立的”、“其中该覆盖件直接贴附于显示表面以作为触控屏幕操作”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删除权利要求20中的技术特征“其中该蓝宝石层具有前表面与后表面,以及其中,形成该覆盖板件的步骤”;删除原权利要求9、11、12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蓝宝石层的折射率(ns)不必然与玻璃层的折射率(ng)具有相关性,即(ns-ng)不大于0.05。即使组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13所记载的技术特征“(ns-ng)不大于0.05”;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玻璃层与粘结剂树脂层的材质或组合,粘结剂树脂层的材质、组成和内部结构不同于玻璃或蓝宝石层,粘结剂树脂层与玻璃层之间存在的折射率关系无法适用到玻璃层与蓝宝石层之间的折射率关系,因此,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手段不能应用到对比文件1。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装置,其包含:
至少一具有显示表面的显示元件;以及
具有至少一透明显示区的覆盖板件,该覆盖板件包含具有折射率ng的玻璃层以及具有折射率ns的一或多个独立的蓝宝石层,其中,(ns-ng)不大于0.05,其中,该覆盖板件直接贴附于该显示表面以作为触控屏幕操作,以及,其中,该一或多个独立的蓝宝石层具有后表面,以及该玻璃层直接涂布到该蓝宝石层的该后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ns-ng)不大于0.0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ns-ng)不大于0.0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玻璃层的折射率与该蓝宝石层的折射率实质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蓝宝石层的厚度小于约2毫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覆盖板件的厚度介于约0.3毫米与3.0毫米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覆盖板件的厚度介于约0.5毫米与1.0毫米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蓝宝石层是该覆盖板件的外部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电子装置进一步包含至少一具有显示表面的显示元件,以及其中,该覆盖板件是可移除地安置在该显示表面上方的保护层。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蓝宝石层的该后表面未遭到抛光。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覆盖板件包含两个各自贴着于该蓝宝石层的对立表面的玻璃层。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中,该电子装置是电子媒体播放器、行动电话、个人资料助理器、呼叫器、平板电脑、膝上型电脑、或电子笔记本。
13. 一种制备电子装置的方法,其包含:
i)形成具有至少一透明显示区的覆盖板件,该覆盖板件包含具有折射率ng的一或多个独立的玻璃层以及具有折射率ns的一或多个蓝宝石层,其中,(ns-ng)不大于0.05;以及
ii)将该覆盖板件合并到该电子装置的显示元件上,其中,该覆盖板件直接贴附于显示表面以作为触控屏幕操作。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ns-ng)不大于0.03。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ns-ng)不大于0.02。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层的折射率与该蓝宝石层的折射率实质相同。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进一步包含将该玻璃层贴附于该蓝宝石层的后表面。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层藉由将该玻璃层涂布到该蓝宝石层的该后表面上予以贴附。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该覆盖板件的步骤包含抛光该蓝宝石层的前表面而未抛光该后表面。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覆盖板件包含两个具有该折射率ng的玻璃层。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蓝宝石层具有前表面、后表面、和边缘,以及其中,形成该覆盖板件的步骤包含将玻璃层贴附于该蓝宝石层的该前表面与该后表面两者。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玻璃层藉由将所述玻璃层涂布到该蓝宝石层的该前表面与该后表面予以贴附。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蓝宝石层的所述边缘以具有该折射率ng的玻璃层予以涂布。
2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显示元件具有显示表面,以及其中,将该覆盖板件合并到该显示元件上的步骤包含将该覆盖板件贴附于该显示表面。
2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显示元件具有显示表面,以及其中,将该覆盖板件合并到该显示元件上的步骤包含将该覆盖板件可移除地安置在该显示表面上方作为保护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粘接剂树脂层的折射率与第一第二玻璃层的相似或者相同,从而更好的保证多层组件的透光度属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多层透明组件接合时使用相似或相同折射率的层来提高组件的透光度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两不同材料层间的折射率之差不大于一预设值,即设置而组件的折射率之差不大于0.05来保证组件的透光度,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针对增加的技术特征,其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至于“将覆盖件直接贴附于显示元件的显示表面,以及将玻璃层涂布到蓝宝石层的后表面”,属于本领域在进行多层组合元件制备时的惯用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粘接剂树脂层的折射率与第一、第二玻璃层的相似或者相同,从而更好的保证多层组件的整体透光度属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多层透明组件接合时每层使用相似或相同的折射率来提高整体组件透光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玻璃层折射率为ng、蓝宝石层折射率为ns时,选取蓝宝石层与玻璃层的折射率之差ns-ng不大于0.05,来保证整个组件的透光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具有触控屏幕的移动电话在1993年首次提出,直到2007年的第一代iPhone推出后,具有触控屏幕的移动电话才受到关注,对比文件2的优先权日早于第一代iPhone的发布日期,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与具有触控屏幕的移动电话没有任何关系。传统的覆盖板件没有触控敏要求,电容式触控屏幕依赖于光如何穿过覆盖板件以正确操作,传统的覆盖板件不能用作触控敏电子设备的覆盖板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中仅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继续引用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JP特开平9-8690A,公开日为1997年01月10日;
对比文件2:WO2007/089054A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9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对于包含技术特征“一个独立的蓝宝石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0008]-[0018]段,图1-3),该电子装置包含至少一具有显示表面(从附图1可以看出)的液晶显示单元4(即显示元件),以及具有至少一透明显示区的玻璃保护组件9(即覆盖板件),包括一个钢化玻璃层9b以及一个独立的蓝宝石玻璃层9a。该玻璃保护组件9直接贴附于显示表面,该一个独立的蓝宝石玻璃层9a具有后表面,该钢化玻璃层9b直接涂布到蓝宝石玻璃9a层的后表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玻璃层折射率为ng,蓝宝石层折射率为ns,蓝宝石层与玻璃层的折射率之差ns-ng不大于0.05;(2)覆盖板件作为触控屏幕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多层透明组件的整体透光度以及将覆盖板件作为触控屏幕来操作。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多个独立的蓝宝石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评述同上),其区别技术特征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外,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3)多个独立的蓝宝石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多层透明组件的整体透光度、将覆盖板件作为触控屏幕来操作以及如何设置蓝宝石层提高整体组件的强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保护的玻璃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24行-第7页第14行,图1-5):保护玻璃组件100(即覆盖板件),用于保护电子装置的显示部件,其包含第一玻璃层、第二玻璃层以及二者之间的粘结剂树脂层,其中粘接剂树脂层的折射率与第一第二玻璃层的相似或者相同,从而更好的保证多层透明组件的整体透光度属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多层透明组件接合时,整个透明组件的各层使用相似或相同折射率来提高整个组件的透光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玻璃层折射率为ng、蓝宝石层折射率为ns时,选取蓝宝石层与玻璃层的折射率之差ns-ng不大于0.05,来保证整个组件的透光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覆盖板件作为触控屏幕操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提高整个组件强度的需要,设置多个独立的蓝宝石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粘接树脂层的折射率与第一第二玻璃层的折射率相似或者相同,基于此,设置蓝宝石层与玻璃层折射率之差的具体值为不大于一个预设值0.02、0.03或者设置二者折射率实质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23-25行)公开了第一第二玻璃层的厚度为0.1-2mm之间,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蓝宝石层的厚度小于2毫米,盖板件的厚度介于0.3毫米-3.0毫米以及0.5毫米-1.0毫米之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参见其附图3)公开:玻璃保护组件的蓝宝石层位于外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参见其附图1-4)公开:电子装置具有显示屏幕的显示元件,保护玻璃组件100(即覆盖件)是可移除地安装在显示屏幕上方的保护层,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与其在权利要求9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方便的保护视觉显示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0-11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抛光蓝宝石层的后表面,以及蓝宝石层位于两玻璃层的中间层,属于本领域在进行多层组件装配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电子装置做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限定的电子装置均为本领域公知的具有显示表面的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备电子装置的方法,对于包含技术特征“一个独立的玻璃层、一个独立的蓝宝石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0008]-[0018]段,图1-3),形成至少一透明显示区的玻璃保护组件9(即覆盖板件),包括一个独立的钢化玻璃层9b以及一个独立的蓝宝石玻璃层9a。将玻璃保护组件9合并到电子装置的液晶显示单元4(即显示元件)上,该玻璃保护组件9直接贴附于显示表面。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玻璃层折射率为ng,蓝宝石层折射率为ns,蓝宝石层与玻璃层的折射率之差ns-ng不大于0.05;(2)将覆盖板件作为触控屏幕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多层透明组件的整体透光度以及将覆盖板件作为触控屏幕来操作。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多个独立的玻璃层、多个独立的蓝宝石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评述同上),其区别技术特征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外,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3)多个独立的玻璃层、多个独立的蓝宝石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多层透明组件的整体透光度、将覆盖板件作为触控屏幕来操作以及如何设置玻璃层、蓝宝石层提高整体组件的强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保护的玻璃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24行-第7页第14行,图1-5):保护玻璃组件100(即覆盖板件),用于保护电子装置的显示部件,其包含第一玻璃层、第二玻璃层以及二者之间的粘结剂树脂层,其中粘接剂树脂层的折射率与第一第二玻璃层的相似或者相同,从而更好的保证多层透明组件的整体透光度属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多层透明组件接合时,整个透明组件的各层使用相似或相同折射率来提高整个组件的透光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玻璃层折射率为ng、蓝宝石层折射率为ns时,选取蓝宝石层与玻璃层的折射率之差ns-ng不大于0.05,来保证整个组件的透光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覆盖板件作为触控屏幕操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提高整个组件强度的需要,设置多个独立的蓝宝石层和相应的玻璃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4类似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7-1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参见其附图3)公开了钢化玻璃层9b贴附于蓝宝石玻璃层9a的后表面,而贴附采用涂布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抛光蓝宝石层的前表面而不抛光其后表面也是本领域的惯用工艺步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20-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参见其附图3)公开了玻璃保护组件包括蓝宝石层和玻璃层,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5-6页,图1-4)公开了用于保护的玻璃组件包括第一玻璃层、第二玻璃层以及二者之间的粘结剂树脂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覆盖板件包含两个折射率相同的玻璃层,在蓝宝石层周围包括前、后表面和边缘,并在蓝宝石的前、后表面以及边缘贴附玻璃层,因此,权利要求20-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23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24-25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2(参见其附图1-4)公开了:电子装置具有显示屏幕的显示元件,保护玻璃组件100(即覆盖件)是可移除地安装在显示屏幕上方的保护层,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与其在上述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方便的保护视觉显示层。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制备电子装置包含将覆盖板件贴附于显示表面以及覆盖板件可移除的安置在显示表面上方作为保护层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在于其被作为触控屏幕的操作,请求保护的电子装置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基础上,将其仅用于触控屏幕操作并不带来创造性,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触控屏幕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电容式触摸屏技术是利用人体的电流感应进行工作,并不是依赖光如何穿过覆盖板件以正确操作触控屏幕,本申请是用蓝宝石层和玻璃层一起作为透明覆盖板件,而上述结构的板件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多层透明组件接合时,整个透明组件的各层使用相似或相同折射率来提高整个组件的透光度的技术启示,因此,将上述结构用于广泛使用的触控屏幕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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