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54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868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41287.3
申请日:2017-03-10
复审请求人:东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盛钊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M1/18;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41287.3,名称为“一种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东北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5233754U,公告日为2016年05月18日)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1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以可拆卸方式安装于手机背面,其特征在于:具有壳体、压力发电装置、整流装置、感温装置以及制冷装置,以上各部件均安装于壳体里侧,其中,压力发电装置经整流装置与制冷装置连接,感温装置设于制冷装置的供电回路中;所述压力发电装置包括压电陶瓷晶体片、铜片以及导线,铜片上下表面分别与压电陶瓷晶体片固定电连接,两个压电陶瓷晶体片电极引线并联,和连接铜片的导线一起接至整流装置的输入端,使用时压力发电装置上端面与手机自带外壳接触。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冷装置设置在壳体内表面所对应的手机CPU位置,使用时冷端与手机自带外壳接触,热端与壳体内表面粘合。
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其特征在于:还具有蓄电装置,并联连接于整流装置的输出端。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感温装置为具有负温度系数的热敏电阻器,设置在壳体内表面对应手机CPU的位置,使用时上端与手机自带外壳接触。
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其特征在于:压电陶瓷晶体片安装于手机壳里侧对应手机手持部分操作位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手机套的使用不仅要改变手机的硬件结构(包括机械和电气)还要改写软件程序才能实现。本申请则增加了自供电装置即压力发电装置,利用压力发电装置给半导体制冷片提供工作电源,无需提供额外电源,仅通过手机自身重量和使用时手指点击屏幕的力就可以达到发电的目的;结构简单又巧妙。上述技术方案并非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方案不增加额外能耗便可形成制冷降温体系,与手机原有的电气部件没有关联,安装本手机壳时不需破坏固有电气连接,也无需改变原有设置,更无更换电池(制冷用)的繁琐,结构简单,这些便利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无法做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当手机壳体上配备有压力发电装置时,利用该自发电装置为半导体制冷片提供工作电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和选择,节约了手机电池的电量且避免增加额外的供电电池,有利于节约成本,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利用压力发电装置为半导体制冷片供电时,不需要增加额外能耗便可形成制冷降温体系,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手机壳同样与手机原有的电气部件没有关联,安装该手机壳时同样无需破坏手机固有的电气连接,也无需改变原有设置,其为半导体制冷片供电的电池为可充电的锂电池,电池电量耗完后只需要对电池进行充电,同样无需更换电池。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3月1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其使用压力发电装置与制冷装置连接,从而提供一种不用外接电源并根据手机发热温度进行快速制冷降温的手机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自动控制散热的手机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31段,附图1-2):一种可自动控制散热的手机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手机套以可拆卸方式安装于手机背面(即以可拆卸方式安装于手机背面),确定手机套本体1包括外层壳体2、内层壳体3(即壳体)、制冷片4(即制冷装置)、充电式锂电池5、温度传感器6(即感温装置)、USB口7、微控芯片8、无线传输模块9,充电式锂电池5和无线传输模块9安装在内层壳体3与外层壳体2间的空腔体内,制冷片4固定于内层壳体3表面,温度传感器6固定于内层壳体3中间位置(即感温装置以及制冷装置安装于壳体里侧),制冷片4通过微控芯片8与充电式锂电池5相连接,温度传感器6通过微控芯片8与充电式锂电池5相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6采用负温度系数热敏电阻类型的温度传感器,当温度超过额定温度并上升时,其阻值下降,从而控制充电式锂电池5的输出功率,以此来调节通过制冷片4中的电流强度,继而控制制冷片4工作强度,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制冷片4的制冷效果,由温度传感器感温其阻值变化时,可控制充电式锂电池的输出功率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温度传感器设置于制冷片的供电回路中(即感温装置设于制冷装置的供电回路中)。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手机壳具有压力发电装置及整流装置,且上述部件安装于壳体里侧,压力发电装置经整流装置与制冷装置连接,使用时压力发电装置上端面与手机自带外壳接触。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手机套具有充电式锂电池,充电锂电池安装在内层壳体与外层壳体间的空腔体内,制冷片通过微控芯片与充电式锂电池相连接。(2)所述压力发电装置包括压电陶瓷晶体片、铜片以及导线,铜片上下表面分别与压电陶瓷晶体片固定电连接,两个压电陶瓷晶体片电极引线并联,和连接铜片的导线一起接至整流装置的输入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不使用外接电源实现制冷降温,以及采用何种材质的压力发电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2),压电陶瓷晶体片是一种常见的能够将机械能和电能相互转换的信息功能陶瓷材料,将压电陶瓷晶体片与铜片上下表面固定电连接,以便输出压电陶瓷晶体片产生的电能,设置两个压电陶瓷晶体片电极引线并联,使压力发电装置产生更多的电能,压电陶瓷晶体片和连接铜片的导线一起连接到整流装置的输入端,以便于整流装置对压力发电装置输出的电流进行整流,进而保障压力发电装置产生的电流可外接使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1),尽管使用压力发电装置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本申请是在手机壳体里侧设置一压力发电装置及整流装置,并用压力发电装置产生的电能为制冷装置供电,这一改进减少了在装置中设置电池的需求,因此不仅减少装置复杂度,更充分实现了能源的有效回收,提高能源利用率,无需单独设置电池可节约装置及能源成本,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在手机壳内安装压力发电装置为制冷装置供电,从而实现无需外接电源即可进行快速制冷降温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采用这一技术方案,使得可制冷降温的手机壳更为节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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