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及OLED面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及OLED面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41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930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96676.3
申请日:2017-04-28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凤瑷
合议组组长:刘婧
参审员:赵中琴
国际分类号:H01L27/32,H01L51/50,H01L51/52,H01L5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基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给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施,且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96676.3,名称为“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及OLED面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2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6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S1、提供一TFT基板(10),在所述TFT基板(10)上依次形成OLED器件(20)、及覆盖OLED器件(20)的阻挡层(30);
步骤S2、提供一盖板(50),在所述盖板(50)上形成封装胶层(40);
步骤S3、在所述阻挡层(30)上或在所述封装胶层(40)上形成粘性功能层(60);
步骤S4、在真空环境下将盖板(50)形成有封装胶层(40)的一侧与TFT基板(10)形成有OLED器件(20)的一侧进行对组贴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TFT基板(10)具有有效显示区域(11),所述OLED器件(20)对应有效显示区(11)形成于TFT基板(10)上;
所述粘性功能层(60)的面积大于或等于有效显示区(11)的面积;
所述封装胶层(40)的面积大于或等于粘性功能层(60)的面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层(30)为单层的无机层、或多层无机层与有机层交叠而成的复合层;所述盖板(50)为玻璃盖板、或透明阻水薄膜。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胶层(40)的厚度大于粘性功能层(60)的厚度;
所述封装胶层(40)的厚度大于或等于3μm。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中形成粘性功能层(60)的具体方式为真空贴合、辊轴贴合、或液态成膜并烘烤。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还包括对贴合后的TFT基板(10)及盖板(50)进行脱泡处理的步骤。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性功能层(60)为UV阻挡层、光学扩散层、色补正层、导热层中的一种。
8. 一种OLED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TFT基板(10)、设于所述TFT基板(10)上的OLED器件(20)、设于所述TFT基板(10)上并覆盖OLED器件(20)的阻挡层(30)、设于所述阻挡层(30)上的粘性功能层(60)、设于所述TFT基板(10)上并覆盖粘性功能层(60)的封装胶层(40)、及设于所述封装胶层(40)上的盖板(50)。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OLED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TFT基板(10)具有有效显示区域(11),所述OLED器件(20)对应有效显示区域(11)形成于TFT基板(10)上;
所述粘性功能层(60)的面积大于或等于有效显示区(11)的面积;
所述封装胶层(40)的面积大于或等于粘性功能层(60)的面积;
所述封装胶层(40)的厚度大于粘性功能层(60)的厚度;
所述封装胶层(40)的厚度大于或等于3μm;
所述粘性功能层(60)为UV阻挡层、光学扩散层、色补正层、导热层中的一种。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OLED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层(30)为单层的无机层、或多层无机层与有机层交叠而成的复合层;所述盖板(50)为玻璃盖板、或透明阻水薄膜。”
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中提及了一种“粘性功能层”,其可以直接粘合,无需使用高分子薄膜作为载体,也无需使用OCA胶,然而只记载了其可以为“UV阻挡层、光学扩散层、色补正层、导热层、或其他各类应用于OLED面板中的功能层”,并未公开具体是什么材料,然而在OLED面板中常见的各种功能层,其中一些材料本身并不具备粘性,而本申请中并未记载具体材料的选择,也未记载是否需要提前对其进行任何处理,使功能层具备粘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该技术方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功能层以高分子薄膜作为载体但本身并不具有粘性,需要同时设置功能层及光学胶两层结构才能实现功能层置于OLED显示器内。本申请中记载的粘性功能层本身具有粘性,其必然利用具有粘性的材料制作,通过将该利用具有粘性材料制作的粘性功能层设置在OLED面板中,则能够利用该粘性功能层一层结构替代现有技术的无粘性的纯功能层及用于粘贴纯功能层于OLED面板上的OCA胶层这两层结构。本申请所述的“无需使用高分子薄膜作为载体且无需使用OCA胶即可完成粘性功能层贴合于OLED面板的层叠结构中”这一技术效果并不是简单地表示本申请中无需采用高分子薄膜作为载体,无需采用光学胶,而是表示本申请中无需设置利用高分子薄膜作为载体的功能层加光学胶层的双层结构。至于如何具体利用粘性材料制作可以为UV阻挡层、光学扩散层、色补正层及导热层在内的功能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本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技术并按照具体的功能进行选取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说明书中给出的粘性功能层只是一种设想,并未给出具体可以实施的技术方案。常见的粘性材料有非常多可供选择的品种,常见的各种功能颗粒也有各自不同的物理与化学性质,如何选择合适的组合,如何将它们混合掺杂,其中涉及的质量比、温度、粒径、时间等工艺参数,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申请没有公开任何技术指导的基础上依据现有技术就能轻易得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和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基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给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施,且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附图1):现有技术中,OLED结构中的功能层常以高分子薄膜作为载体,但本身并不具有粘性,需要同时设置功能层及光学胶两层结构才能实现功能层置于OLED显示器内。但这种形成功能层的方式增加了OLED面板的厚度,还增加了OLED面板发光光线通过介质的数量,影响了OLED面板的光学性质。
本申请给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为(参见说明书第[0029],[0040]-[0068]段、附图3-7):利用具有粘性的材料制作粘性功能层,并将其设置在OLED面板中,利用粘性功能层一层结构替代现有技术中的无粘性的纯功能层及用于粘贴纯功能层于OLED面板上的胶层这两层结构。所述结构实现了减低OLED面板的厚度,减少了OLED面板发光光线通过介质的数量,改善OLED面板光学性质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给出了形成具有一层粘性功能层替代现有的纯功能层和胶层的双层结构的技术手段,虽然没有给出形成粘性功能层的具体工艺,但具有粘性的粘性功能层及其制造方法在现有技术中较为常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如何制造本身具有粘性的功能层。例如,现有技术中存在本身具有粘性的波长转换层,其为粘性聚合物材料与发光染料的混合物,其中的发光染料用于将第一波长的光子转换为第二波长的光子,且该粘性是该粘性功能层的粘性聚合物材料具有的属性,在该功能层施加到其它结构上时,无需进行特殊处理即可粘接。也就是,基于本申请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申请能够实施且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答复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利用粘性功能层一层结构替代现有技术的无粘性的纯功能层及用于粘贴纯功能层于OLED面板上的胶层这两层结构的技术手段,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利用纯功能层和胶层的双层结构导致的OLED面板厚度较大、对光学性质产生一定影响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给出了粘性功能层一层结构替代纯功能层和胶层两层结构的技术手段。本身具有粘性的粘性功能层在现有技术中较为常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如何制造本身具有粘性的功能层,例如,现有技术中存在本身具有粘性的波长转换层,其为粘性聚合物材料与发光染料的混合物,其中的发光染料用于将第一波长的光子转换为第二波长的光子,且该粘性是该粘性功能层的粘性聚合物材料具有的属性,在该功能层施加到其它结构上时,无需进行特殊处理即可粘接。另外,虽然不同材料类型以及不同工艺参数会对粘性功能层的粘性以及实际功能产生影响,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现有技术中选择使用参数符合需要的粘性功能层的制造方法。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缺陷,由实质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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