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烹饪器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41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717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5547.5
申请日:2016-03-01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尉小霞
合议组组长:孙晓明
参审员:许静
国际分类号:A47J27/00,A47J36/02,A47J36/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另一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5547.5,名称为“烹饪器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099535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2:CN201806496U,公告日为2011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金属锅体;
陶瓷锅体,所述陶瓷锅体设在所述金属锅体内,所述陶瓷锅体与所述金属锅体之间限定出填充腔;
导热流体,所述导热流体填充在所述填充腔内,所述导热流体中添加有提示色素,所述金属锅体为不锈钢件、钛合金件或铝合金件,所述导热流体包括导热油、导热泥和相变材料件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提示色素包括天然食用色素和合成食用色素中的至少一种,所述天然食用色素包括β-胡萝卜素、橘子黄色素、辣椒红色素、红曲色素、红花黄色素、姜黄素、叶青素铜钠和紫胶色素中至少一种;所述合成食用色素包括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靓蓝、樱桃红、亮蓝和新红中至少一种,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天然食用色素时,所述天然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1-3.0g/kg,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合成食用色素时,所述合成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02-0.1g/kg,所述陶瓷锅体的厚度为2毫米-7毫米,所述金属锅体的厚度为0.5毫米-7.0毫米,所述陶瓷锅体和所述金属锅体之间的距离为0.2毫米-5.0毫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锅体的外表面和内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上附着有导磁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锅体由导磁材质制成,或者金属锅体的表面附着有导磁膜。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锅体的边沿设有向外延伸的内锅翻边,所述内锅翻边支撑在所述金属锅体开口端的端面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密封圈,所述金属锅体的边沿设有向所述烹饪器具外部延伸的外锅翻边,所述密封圈上设有定位槽,所述内锅翻边和所述外锅翻边配合在所述定位槽内。”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导热流体中添加有提示色素。提示色素包括天然食用色素和合成食用色素中的至少一种,天然食用色素包括β-胡萝卜素、橘子黄色素、辣椒红色素、红曲色素、红花黄色素、姜黄素、叶青素铜钠和紫胶色素中至少一种;合成食用色素包括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靓蓝、樱桃红、亮蓝和新红中至少一种。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天然食用色素时,天然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1-3.0g/kg;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合成食用色素时,合成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02-0.1g/kg。陶瓷锅体的厚度为2毫米-7毫米, 金属锅体的厚度为0.5毫米-7.0毫米,陶瓷锅体和金属锅体之间的距离为0.2毫米-5.0毫米。对比文件2给出了锅体破裂时采用颜色警示用户的技术启示,而且鲜亮颜色的色素可以对用户起到提示作用是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导热油中添加提示色素以在锅体破裂时提示用户。其中对色素种类和含量的设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例如安全性和提示效果等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陶瓷锅体、金属锅体的厚度及其两者之间的距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例如锅体结构强度和加热效果等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通过陶瓷或玻璃的非金属内层和金属外层锅体构成的复合锅解决传统锅具粘锅和易破损的问题,对比文件2是为了解决微波泄露的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微波泄露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时,没有任何理由和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对其进行改进。本申请的陶瓷锅体发生破裂时,导热流体从破裂处流出从而通过导热流体中的提示色素提示用户,对比文件2是通过固态的涂层在外层破裂或磨损时外露提示用户,并不能直接从细微的破裂处观察到内部涂层;对比文件2的锅体材料是金属,其并未提及针对陶瓷材料破损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复合板,而对比文件1是中间具有封闭腔室的双层锅具结构,即使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的情况下不能想到在导热流体中添加提示色素。2)色素的添加量可以降低用户误食提示色素时的危害,还可以保证色素提示效果,降低成本;锅体的各种尺寸参数能够提高锅体的结构强度和导热速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烹饪器具,其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为金属锅体为不锈钢件、导热流体是导热油或导热泥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中其余的技术方案为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导热流体中添加有提示色素。提示色素包括天然食用色素和合成食用色素中的至少一种,天然食用色素包括β-胡萝卜素、橘子黄色素、辣椒红色素、红曲色素、红花黄色素、姜黄素、叶青素铜钠和紫胶色素中至少一种;合成食用色素包括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靓蓝、樱桃红、亮蓝和新红中至少一种。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天然食用色素时,天然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1-3.0g/kg;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合成食用色素时,合成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02-0.1g/kg。陶瓷锅体的厚度为2毫米-7毫米, 金属锅体的厚度为0.5毫米-7.0毫米,陶瓷锅体和金属锅体之间的距离为0.2毫米-5.0毫米。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上述区别1)之外,还具有区别2):金属锅体还可以为钛合金件、铝合金件,导热流体还可以包括相变材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锅体破裂时采用颜色警示用户的技术启示,而且鲜亮颜色的色素可以对用户起到提示作用是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导热油中添加提示色素以在锅体破裂时提示用户。其中对色素种类和含量的设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例如安全性和提示效果等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陶瓷锅体、金属锅体的厚度及其两者之间的距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例如锅体结构强度和加热效果等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外层锅壳是不锈钢金属层,钛合金件或铝合金件也是常用的金属锅体材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用导热硅油,导热泥,而相变材料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导热材料,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所述密封圈从所述外锅翻边的下表面延伸至所述内锅的内表面,所述导热流体与所述密封圈间隔开”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5。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金属锅体;
陶瓷锅体,所述陶瓷锅体设在所述金属锅体内,所述陶瓷锅体与所述金属锅体之间限定出填充腔;
导热流体,所述导热流体填充在所述填充腔内,所述导热流体中添加有提示色素,所述金属锅体为不锈钢件、钛合金件或铝合金件,所述导热流体包括导热油、导热泥和相变材料件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提示色素包括天然食用色素和合成食用色素中的至少一种,所述天然食用色素包括β-胡萝卜素、橘子黄色素、辣椒红色素、红曲色素、红花黄色素、姜黄素、叶青素铜钠和紫胶色素中至少一种;所述合成食用色素包括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靓蓝、樱桃红、亮蓝和新红中至少一种,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天然食用色素时,所述天然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1-3.0g/kg,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合成食用色素时,所述合成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02-0.1g/kg,所述陶瓷锅体的厚度为2毫米-7毫米,所述金属锅体的厚度为0.5毫米-7.0毫米,所述陶瓷锅体和所述金属锅体之间的距离为0.2毫米-5.0毫米,所述陶瓷锅体的边沿设有向外延伸的内锅翻边,所述内锅翻边支撑在所述金属锅体开口端的端面上;
密封圈,所述金属锅体的边沿设有向所述烹饪器具外部延伸的外锅翻边,所述密封圈上设有定位槽,所述内锅翻边和所述外锅翻边配合在所述定位槽内,所述密封圈从所述外锅翻边的下表面延伸至所述内锅的内周面,所述导热流体与所述密封圈间隔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陶瓷锅体的外表面和内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上附着有导磁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锅体由导磁材质制成,或者金属锅体的表面附着有导磁膜。”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陶瓷锅体发生破裂时,导热流体从破裂处流出,从而通过导热流体中的提示色素提示用户。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了,其是通过固态的涂层在外层破裂或磨损时外露提示用户。陶瓷锅体的破裂形式通常为微小缝隙,并不能直接从细微的破裂处观察到内部涂层,也就起不到提示用户的作用。况且,陶瓷锅体需要具有一定厚度,产生破裂时并不会形成整齐的断口,视线从外部观察时必然会被错综的断面所阻挡,这都导致用户无法观察到内部涂层。而本申请的导热流体依然会从微小缝隙或不规则的断口中流出,从而提示用户锅体发生破裂。对比文件2中的锅体就算发生破裂,也需要用户自行观察以寻找裂缝处,其内部涂层无法主动提示用户,况且极其微小的缝隙用户甚至难以发现。2)本申请通过使密封圈从外锅翻边的下表面延伸至内锅的内周面,可以使密封圈将内外锅的结合处完全覆盖,不仅可以提供上下方向上对内外锅的收紧力,而且可以为内外锅提供在水平方向上的收紧力,驱使内外锅紧密配合,从而进一步提高内外锅之间的密封性。对比文件1的附图中也能够看出,其密封圈仅延伸至内锅的翻边的上表面而并未进一步延伸至内锅的内周面。本申请通过使所述内锅翻边支撑在所述金属锅体开口端的端面上,使所述导热流体与所述密封圈间隔开。可以避免导热流体与密封圈接触,避免密封圈被导热流体腐蚀,提高密封圈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另一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烹饪器具,其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技术方案1为金属锅体为不锈钢件、导热流体是导热油或导热泥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中其余的技术方案为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锅(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3]段、附图1-4),包括:内外设置的内层锅胆2和外层锅壳1,外层锅壳1是导磁的不锈钢金属层(相当于金属锅体),内层锅胆2是陶瓷(相当于陶瓷锅体)。外层锅壳1与内层锅胆2之间设置有导热层3,导热层3是导热硅油,导热硅油呈液态时(相当于导热流体,导热流体为导热油),直接将导热硅油灌封在外层锅壳1和内层锅胆2之间的间隙内(相当于陶瓷锅体与金属锅体之间限定出填充腔,导热流体填充在填充腔内)。外层锅壳1是导磁的不锈钢金属层(相当于金属锅体为不锈钢件)。导热层3可以是小颗粒的金属球或粉末状的金属粉层或者是泥状导热材料(相当于导热泥)。陶瓷锅体的边沿设有向外延伸的水平部分(即内锅翻边)。外层锅壳1的边沿设有向烹饪器具外部延伸的外锅翻边,密封件4上设有上内凹槽41和下内凹槽42,外层锅壳1的锅沿伸入到下内凹槽42中,内层锅胆2的锅沿伸入到上内凹槽41中(相当于内锅翻边和所述外锅翻边配合在所述定位槽内)。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导热流体中添加有提示色素。提示色素包括天然食用色素和合成食用色素中的至少一种,天然食用色素包括β-胡萝卜素、橘子黄色素、辣椒红色素、红曲色素、红花黄色素、姜黄素、叶青素铜钠和紫胶色素中至少一种;合成食用色素包括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靓蓝、樱桃红、亮蓝和新红中至少一种。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天然食用色素时,天然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1-3.0g/kg;当导热流体中仅添加合成食用色素时,合成食用色素在导热流体中的含量为0.02-0.1g/kg。陶瓷锅体的厚度为2毫米-7毫米, 金属锅体的厚度为0.5毫米-7.0毫米,陶瓷锅体和金属锅体之间的距离为0.2毫米-5.0毫米。2)内锅翻边支撑在金属锅体开口端的端面上,密封圈从外锅翻边的下表面延伸至内锅的内周面,导热流体与密封圈间隔开。
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上述区别1)-2)之外,还具有区别3):金属锅体还可以为钛合金件、铝合金件,导热流体还可以包括相变材料。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烹饪器具发生损坏时如何提示用户以及如何选择金属锅体和导热流体的材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型微波吸收发热锅(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6]段、附图1-2):复合层位于吸波层与锅体之间,锅体与复合层选用颜色差异明显的不同材质制作,锅体因局部破裂时会将复合层露出从而警示使用者锅体损坏。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锅体破裂时采用颜色警示用户的技术启示,而且鲜亮颜色的色素可以对用户起到提示作用是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导热油中添加提示色素以在锅体破裂时提示用户。其中对色素种类和含量的设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例如安全性和提示效果等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陶瓷锅体、金属锅体的厚度及其两者之间的距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例如锅体结构强度和加热效果等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内锅翻边支撑在金属锅壳开口端的端面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具有密封圈,而密封圈延伸至内锅的内表面以更好的密封内、外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依靠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得到的。导热流体与密封圈接触会对密封圈产生影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将导热流体与密封圈间隔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靠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得到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外层锅壳是不锈钢金属层,钛合金件或铝合金件也是常用的锅体材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选用导热硅油,导热泥,而相变材料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导热材料,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电磁加热方式的需要易于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外层锅壳1是导磁的不锈钢金属层(相当于金属锅体由导磁材质制成)。而金属锅体的表面附着有导磁膜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导热流体和陶瓷锅体,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导热流体填充在陶瓷锅体与金属锅体之间的填充腔,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烹饪器具损坏时如何提示用户,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颜色差异来提示用户锅体穿透或局部破裂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导热流体中添加提示色素以提示用户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所具有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2)虽然对比文件1的密封圈没有延伸到内锅的内周面,但是为了更好地密封内锅和外锅,密封圈延伸到内锅的内周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导热流体与密封圈接触会对密封圈产生影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将导热流体与密封圈间隔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依靠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得到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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