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效节能炉头及包含该高效节能炉头的炉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22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3039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02635.4
申请日:2016-01-06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坤榕德曌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玉莹
合议组组长:谢磊
参审员:芦秋敏
国际分类号:F24C3/08;F24C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2635.4,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炉头及包含该高效节能炉头的炉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坤榕德曌技术推广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848286U,公告日为2014年9月24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效节能炉头,包括炉芯,所述炉芯包括炉芯底部和炉芯侧壁,所述炉芯的上方设有开口,所述通孔与燃气弯管联通,所述炉芯侧壁上设有若干第一通风孔,所述第一通风孔均匀分布在所述炉芯侧壁的四个圆形截面上,所述第一通风孔的形状为圆形,所述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3.5-4.5mm,所述炉芯侧壁的一个圆形截面上至少设有六个第一通风孔,所述炉芯底部设有第二通风孔,所述第二通风孔的数量为六个,六个第二通风孔均匀分布在炉芯底部通孔外部的圆周上,所述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所述炉芯底部设有防锈凸起,所述通孔设于防锈凸起中。
2. 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节能炉头的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具的炉面板上设有光感应发射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感应发射器设有固定于所述炉面板上的防水隔热固定底座和加厚隔热外壳,加厚隔热外壳的上方设有开口,所述开口处设有发射凸出圆粒点。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隔热固定底座通过螺钉与所述炉面板固定连接,所述防水隔热固定底座与加厚隔热外壳一体成型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炉芯侧壁的中下部设有若干第一通风孔;2)所述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因此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效节能炉头,包括炉芯,所述炉芯包括炉芯底部和炉芯侧壁,所述炉芯的上方设有开口,所述通孔与燃气弯管联通,所述炉芯侧壁的中下部设有若干第一通风孔,所述第一通风孔均匀分布在所述炉芯侧壁的四个圆形截面上,所述第一通风孔的形状为圆形,所述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3.5-4.5mm,所述炉芯侧壁的一个圆形截面上至少设有六个第一通风孔,所述炉芯底部设有第二通风孔,所述第二通风孔的数量为六个,六个第二通风孔均匀分布在炉芯底部通孔外部的圆周上,所述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所述炉芯底部设有防锈凸起,所述通孔设于防锈凸起中。
2. 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节能炉头的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具的炉面板上设有光感应发射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感应发射器设有固定于所述炉面板上的防水隔热固定底座和加厚隔热外壳,加厚隔热外壳的上方设有开口,所述开口处设有发射凸出圆粒点。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隔热固定底座通过螺钉与所述炉面板固定连接,所述防水隔热固定底座与加厚隔热外壳一体成型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能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在请求复审时提交了修改文本,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所述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2-8mm”修改为“所述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3.5-4.5mm”,该修改后的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假设复审请求人将上述技术特征修改恢复到“所述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2-8mm”,权利要求1-4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因为复审请求人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8月20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9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0日发出恢复权利要求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其恢复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9月9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将“所述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3.5-4.5mm”修改为“所述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2-8mm”。修改后的文本与合议组假设复审请求人的修改方式完全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和炉芯底部设有防锈凸起,通孔设于防锈凸起中。该区别特征可以避免通风孔的堵塞、防锈防变形并提高燃烧效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效节能炉头,包括炉芯,所述炉芯包括炉芯底部和炉芯侧壁,所述炉芯的上方设有开口,所述通孔与燃气弯管联通,所述炉芯侧壁的中下部设有若干第一通风孔,所述第一通风孔均匀分布在所述炉芯侧壁的四个圆形截面上,所述第一通风孔的形状为圆形,所述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2-8mm,所述炉芯侧壁的一个圆形截面上至少设有六个第一通风孔,所述炉芯底部设有第二通风孔,所述第二通风孔的数量为六个,六个第二通风孔均匀分布在炉芯底部通孔外部的圆周上,所述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所述炉芯底部设有防锈凸起,所述通孔设于防锈凸起中。
2. 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节能炉头的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具的炉面板上设有光感应发射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感应发射器设有固定于所述炉面板上的防水隔热固定底座和加厚隔热外壳,加厚隔热外壳的上方设有开口,所述开口处设有发射凸出圆粒点。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隔热固定底座通过螺钉与所述炉面板固定连接,所述防水隔热固定底座与加厚隔热外壳一体成型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9日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9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效节能炉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悬浮猛火节能灶头,同时公开了一种高效节能炉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段至第23段,附图1-5):包括混合室体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所述混合室体9包括底部(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底部)和侧壁(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侧壁),所述混合室体9的上方设有开口,所述混合室体底部设有燃气进孔2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通孔),所述燃气进孔25与燃气管出气弯接头3、燃气管2(燃气管出气弯接头与燃气管组成的整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燃气弯管)连通,所述混合室体9侧壁下部(参见附图4)设有若干侧空气进孔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通风孔),由附图1可以看出,侧空气进孔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通风孔)的形状为圆形,混合室体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底部设有底空气进孔2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通风孔),由附图3可以看出,底空气进孔2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通风孔)大致均匀布置在混合室体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底部燃气进孔2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通孔)外部的圆周上。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炉芯底部设有防锈凸起,通孔设于防锈凸起中;(2)第一通风孔均匀分布在炉芯侧壁的四个圆形截面上,炉芯侧壁的一个圆形截面上至少设有六个第一通风孔,第二通风孔的数量为6个;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2-8m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第一通风孔堵塞以及回火、燃气通道堵塞生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炉芯相对较小,而燃气空气进入速度较大,炉芯内相对为一负压状态,会对产生的火焰存在一定的吸力,且炉芯上部的杂质掉落也会对第一通风孔产生影响且炉芯存在一定的安装需求,面对上述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炉芯上部设置一凸台,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带来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此外,在使用的过程中,燃气在炉芯内燃烧时会产生水蒸汽沉积,且炉芯顶部也会存在水蒸汽或是其他杂质回落入炉芯中,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的想到,将燃气通道的出口与上述物质做物理隔离,由于底部有水蒸气沉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燃气通道的出口高于底部平面,同时,上部有杂质落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燃气的出口的上部做物理隔离,因此,设置一个凸起将燃气管道设置于该凸起中以隔离上部掉落的杂质和底部沉积的杂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能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防止生锈,选择防锈材料作为凸起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侧空气进孔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通风孔)的形状为圆形,且由附图1可以看出,侧空气进孔(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通风孔)大致均匀分布在混合室体9侧壁的圆形截面上,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第一通风孔的数量及位置排布,令第一通风孔均匀分布在炉芯侧壁的四个圆形截面上,此外,第一通风孔的直径及数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的。为了合理控制空气流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第二通风孔的数量,令其为六个。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包含高效节能炉头的炉具,其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节能炉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调悬浮猛火节能灶头,同时公开了一种具有高效节能炉头的炉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段至第23段,图1-5):包括混合室体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所述混合室体9包括底部(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底部)和侧壁(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侧壁),所述混合室体9的上方设有开口,所述混合室体底部设有燃气进孔2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通孔),所述燃气进孔25与燃气管出气弯接头3、燃气管2(燃气管出气弯接头与燃气管组成的整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燃气弯管)连通,所述混合室体9侧壁下部(参见附图4)设有若干侧空气进孔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通风孔),由附图1可以看出,侧空气进孔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通风孔)的形状为圆形,混合室体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底部设有底空气进孔2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通风孔),由附图3可以看出,底空气进孔2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通风孔)大致均匀布置在混合室体9(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炉芯)底部燃气进孔2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通孔)外部的圆周上。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炉芯底部设有防锈凸起,通孔设于防锈凸起中;(2)第一通风孔均匀分布在炉芯侧壁的四个圆形截面上,炉芯侧壁的一个圆形截面上至少设有六个第一通风孔,第二通风孔的数量为6个;第一通风孔的直径为2-8mm。(3)炉具的炉面板上设有光感应发射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第一通风孔堵塞以及回火、燃气通道堵塞生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炉芯相对较小,而燃气空气进入速度较大,炉芯内相对为一负压状态,会对产生的火焰存在一定的吸力,且炉芯上部的杂质掉落也会对第一通风孔产生影响且炉芯存在一定的安装需求,面对上述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炉芯上部设置一凸台,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带来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此外,在使用的过程中,燃气在炉芯内燃烧时会产生水蒸汽沉积,且炉芯顶部也会存在水蒸汽或是其他杂质回落入炉芯中,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的想到,将燃气通道的出口与上述物质做物理隔离,由于底部有水蒸气沉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燃气通道的出口高于底部平面,同时,上部有杂质落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燃气的出口的上部做物理隔离,因此,设置一个凸起将燃气管道设置于该凸起中以隔离上部掉落的杂质和底部沉积的杂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能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防止生锈,选择防锈材料作为凸起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侧空气进孔8(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通风孔)的形状为圆形,且由附图1可以看出,侧空气进孔(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通风孔)大致均匀分布在混合室体9侧壁的圆形截面上,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第一通风孔的数量及位置排布,令第一通风孔均匀分布在炉芯侧壁的四个圆形截面上,此外,第一通风孔的直径及数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的。
为了合理控制空气流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第二通风孔的数量,令其为六个。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参见《最佳节能实践案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信息传播中心,第313-314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8月):新型燃气灶具采用“光学感应自动点火”技术有效地解决了空烧耗气问题,当使用者进行刷锅、加配料或装盘等操作离开灶具一定距离时,灶火将自动熄灭;当使用者重新靠近灶具时,灶火即刻复燃。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令炉具的炉面板上设有光感应发射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提高光感应发射器的稳固性,设置一个底座起固定作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提高隔热效果并防止炉面板的水进入光感应发射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令固定底座防水隔热并令光感应发射器具有加厚隔热外壳,而发射凸出圆粒点是本领域常见的发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发射凸出圆粒点的位置进行合理改变,在加厚隔热外壳上方设有开口,令其设于加厚隔热外壳上方的开口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螺钉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令防水隔热固定底座通过螺钉与所述炉面板固定连接,此外,铸造一体成型、模压拉伸成型或拼焊成型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加工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令防水隔热固定底座和加厚隔热外壳一体成型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的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2)所述炉芯底部设有防锈凸起,所述通孔设于防锈凸起中。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防止第一通风孔的堵塞,同时可以防止在使用炉头时侧壁的通风孔吸火,可以使燃烧的火焰更多地作用到锅体的底部。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起到防锈、防变形的作用,可有效的避免水、杂物等堵塞煤气通道,从而使燃烧使用寿命延长两倍以上。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审查后认为:
1、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在炉芯实际应用中,设置凸台是非常常规的一个机械设置,由于炉芯相对较小,而燃气空气进入速度较大,炉芯内相对为一负压状态,会对产生的火焰存在一定的吸力,同时炉芯上部的杂质掉落可能进入进而堵塞第一通风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通风孔的上部设置遮挡将上部掉落的杂质遮挡,同时,炉芯存在一定的安装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会想到在炉芯上部设置一凸台以遮挡通风孔同时与灶头或锅具配合安装,这些都是在实际过程中很明显能呈现出的问题,而相应的设置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可以得到的,因此,炉芯的上沿外周设有凸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2、在使用的过程中,燃气在炉芯内燃烧时会产生水蒸汽,炉芯顶部也会存在水蒸汽或是其他杂质回落入炉芯,这些杂质会在底部沉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地想到,将燃气通道的出口高于炉芯的底面以避免底面沉积的水和杂质进入燃气管道,同时,为了避免上部掉落的杂质落入燃气管的出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地想到,在燃气的出口的上部做物理隔离,自然地会想到在燃气出口的上部设置一个遮挡,那么设置一个凸起将燃气管道设置于该凸起中以隔离上部掉落的杂质和底部沉积的杂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能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3、在使用过程中,上部存在杂质的掉落,杂质会堵塞孔是在使用中很自然呈现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问题,设置一个凸台以隔离上部掉落的杂质进入下部的通风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自然想到的,同理通孔设于防锈凸起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常规的处理手段,并不是所有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就必然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当于对比文件1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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