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摸屏装置、触摸屏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触摸屏装置、触摸屏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20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74131
优先权日:2013-12-31
申请(专利)号:201410805058.3
申请日:2014-12-19
复审请求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小晋
合议组组长:张弘
参审员:戴丽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将该两篇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05058.3,名称为“触摸屏装置、触摸屏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 103207718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对比文件2:CN103257740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其中当基于顺序施加至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的触摸类型为所述手指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在下一触摸感测周期顺序书架所述驱动脉冲至出了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之外的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2)其中在所述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所述触摸类型为笔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根据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如何执行部分电极驱动;(2)如何对触摸类型是笔时执行电极驱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其余区别技术特征(1)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区别技术特征(2)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和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和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和8要求保护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的触摸屏显示装置,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7和8中所限的其他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和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摸屏装置,包括:
触摸屏面板,所述触摸屏面板配置成包括在第一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驱动电极和在第二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感测电极;和
触摸电路单元,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配置成在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顺序施加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除了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之外的多个第二驱动电极,并从所述多个感测电极接收基于所述驱动脉冲的多个感测信号,
其中当基于顺序施加至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的触摸类型为所述手指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在下一触摸感测周期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除了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之外的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
其中在所述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所述触摸类型为笔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并且
其中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和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不重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为第偶数个驱动电极,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为第奇数个驱动电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为第奇数个驱动电极,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为第偶数个驱动电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其中在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中的至少两个设置于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相邻的第二驱动电极之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其中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通过利用对应于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多个感测信号的原始数据来计算对应于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的多个感测信号的插值数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触摸屏装置,其中所述插值数据是通过插值对应于分别与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相邻的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原始数据来计算的。
7. 一种触摸屏显示装置,包括: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和
显示面板,所述触摸屏装置的所述触摸屏面板设置于所述显示面板上。
8. 一种触摸屏显示装置,包括: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和
显示面板,所述触摸屏装置的所述触摸屏面板被构建到所述显示面板中,
其中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和所述多个感测电极中的至少之一执行触摸电极的功能和公共电极的功能。
9. 一种驱动触摸屏装置的方法,所述触摸屏装置包括驱动电路单元和触摸屏面板,所述触摸屏面板包括在第一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驱动电极和在第二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感测电极,所述方法包括:
在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顺序施加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除了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之外的多个第二驱动电极;
基于施加至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接收多个感测信号;和
当基于顺序施加至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的触摸类型为所述手指触摸时,在下一触摸感测周期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除了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之外的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
在所述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所述触摸类型为笔触摸时,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和
基于施加至所有所述多个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从所述多个感测电极接收多个感测信号,并且
其中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和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不重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和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不重叠;(2)对比文件1的触摸感应方法涉及到通过控制单元识别触摸物体的类型,这与本申请中的“基于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触摸类型而选择性地驱动手指模式或笔模式”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对应的是执行部分电极驱动的驱动感测周期;而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对应的是执行全部电极驱动的驱动感测周期。由于对比文件1是在确定触摸类型后依据触摸类型执行的相应驱动,即同一时刻要么是执行笔模式下的驱动要么是执行手指模式下的驱动,因此两种感测周期是不重叠的。并且,对比文件1在确定触摸物体的类型时,虽然是通过控制单元判断的,但是在判断时也是基于对电极的驱动,从接收到的感测电极的电流判断是否触摸,得出触摸面积,依据触摸面积判断是手还是笔,而这种触摸感测类型的判断也是在进行手指或笔触摸感测前进行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基于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触摸类型而选择性地驱动手指模式或笔模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对应的是执行部分电极驱动的驱动感测周期,而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对应的是执行全部电极驱动的驱动感测周期。由于对比文件1是在确定触摸类型后依据触摸类型执行的相应驱动,即同一时刻要么是执行笔模式下的驱动要么是执行手指模式下的驱动,因此两种感测周期是不重叠的。至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对比文件1中的“在触摸物体为触摸笔或手指和触摸笔时,执行第二驱动方式”,对比文件1只是将同时有手指和触摸笔进行触控时,将其认定为触摸笔模式,执行触摸笔的触摸感测周期。若复审请求人将“用于感测笔/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理解为触摸物为笔或手指时的感测周期(与对应的驱动扫描方式无关),那么由于本申请中没有明确当手指和笔触摸触摸面板时,其是否进行触控感测,也没有相关记载这两个触摸感测周期不重叠。因此,即便复审请求人进行了上述的修改,也会存在超范围的问题;(2)对比文件1在确定触摸物体的类型时,虽然是通过控制单元判断的,但是在判断时也是基于对电极的驱动,从接收到的感测电极的电流判断是否触摸,得出触摸面积,依据触摸面积判断是手还是笔,而这种触摸感测类型的判断也是在进行手指或笔触摸感测前进行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基于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触摸类型而选择性地驱动手指模式或笔模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6。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和6(原权利要求9)中,并在上述两项权利要求中补入了新的技术特征“在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期间,所述触摸电路单元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有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并且在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期间,所述触摸电路单元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的仅一部分”,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和6(原权利要求9)中补入了新的技术特征,上述修改能够从本申请的原始公开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触摸屏装置,包括:
触摸屏面板,所述触摸屏面板配置成包括在第一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驱动电极和在第二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感测电极;和
触摸电路单元,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配置成在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顺序施加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除了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之外的多个第二驱动电极,并从所述多个感测电极接收基于所述驱动脉冲的多个感测信号,
其中当基于顺序施加至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的触摸类型为所述手指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在下一触摸感测周期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除了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之外的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
其中在所述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所述触摸类型为笔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
其中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和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不重叠,并且
其中在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中的至少两个设置于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相邻的第二驱动电极之间,并且
在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期间,所述触摸电路单元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有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并且在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期间,所述触摸电路单元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的仅一部分。
6. 一种驱动触摸屏装置的方法,所述触摸屏装置包括驱动电路单元和触摸屏面板,所述触摸屏面板包括在第一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驱动电极和在第二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感测电极,所述方法包括:
在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顺序施加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除了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之外的多个第二驱动电极;
基于施加至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接收多个感测信号;和
当基于顺序施加至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的触摸类型为所述手指触摸时,在下一触摸感测周期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除了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之外的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
在所述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所述触摸类型为笔触摸时,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和
基于施加至所有所述多个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从所述多个感测电极接收多个感测信号,
其中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和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不重叠,并且
其中在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中的至少两个设置于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相邻的第二驱动电极之间,并且
在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期间,所述触摸电路单元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有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并且在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期间,所述触摸电路单元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的仅一部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将该两篇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207718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2:CN 103257740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摸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互电容式触摸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0064]段):包括多条间隔排布的驱动电极T1-Tn,以及多条间隔排布的接收电极R1-Rm,且多条驱动电极与多条接收电极垂直相交(相当于触摸屏面板,所述触摸屏面板配置成包括在第一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驱动电极和在第二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感测电极);多个第一开关11,多个第一开关分别一一对应串联在每一接收电极的引出线路上;多个第二开关单元12,多个第二开关12分别一一对应连接在每一相邻接收电极的引出端之间;控制单元(相当于触摸电路单元),连接每一接收电极的引出端、第一开关11以及第二开关12,用于识别触摸物体的类型,并根据识别结果控制相应第一开关11和第二开关12的闭合或断开,以动态调节各接收电极的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之后对触摸物体的触摸点进行位置检测,其中互电容式触摸屏的触摸感应方法为:步骤S1:控制单元识别触摸物体的类型,并根据识别结果,控制相应第一开关11和第二开关12的闭合或断开,步骤S1可以包括控制单元根据接收电极的电流信号,检测到触摸物体的触摸动作;步骤S102,控制单元识别触摸物体的类型,该类型是依据触摸物体与触摸屏接触时接触面积大小进行的分类;步骤S103,若触摸物体是手指,则控制单元控制相应的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12的闭合或断开,以增大各接收电极的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步骤S104,若触摸物体是触摸笔,则控制单元控制相应第一开关11和第二开关12的闭合或断开,以减小各接收电极的感应通道宽度和间距,若互电容式触摸屏还包括第三开关13和第四开关14,则控制单元相应第三开关13和第四开关14的控制过程如上步骤S1和步骤S2所述,对于手指等较大触摸物体,可以增大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对于触摸笔等较小触摸物体,可以减小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这样既可以精确检测到各类触摸物体的输入,又可在触摸物较大时降低感应通道数量,减小整体扫描时间,节约系统资源,调高报点速度,进而使得系统反应更灵敏,用户体验性佳(因为手指触摸时,降低了感应通道数量,因此相当于触摸电路单元,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配置成在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顺序施加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的除了多个第一驱动电极的多个第二驱动电极),当施加驱动信号后,其必然会基于驱动脉冲从多个感测电极接收多个感测信号;由于在进行驱动操作时,要么是手指驱动模式(对应的驱动电极的间距大),要么是触摸笔驱动模式(对应的驱动电极小),可见二者不存在重叠(相当于其中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和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不重叠)。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基于顺序施加至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的触摸类型为所述手指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在下一触摸感测周期顺序书架所述驱动脉冲至出了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之外的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并且,其中在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中的至少两个设置于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相邻的第二驱动电极之间;(2)其中在所述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所述触摸类型为笔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在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期间,所述触摸电路单元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有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如何执行部分电极驱动;(2)如何对触摸类型是笔时执行全部电极驱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面板的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3-5,说明书第[0066]段):执行所述第一有限扫描包括仅激活所述多条驱动线中的奇数编号的驱动线,以及仅激活所述多条传感线中的奇数编号的传感线,或执行所述第一有限扫描包括仅激活所述多条驱动线中的偶数编号的驱动线以及仅激活所述多条传感线中的偶数编号的传感线;在又一实施例中,在有限扫描期间激活的多条驱动线的一部分和多条传感线的一部分根据触摸帧而进行改变,例如,在奇数编号的触摸帧中,触摸面板可以激活奇数编号的驱动线和奇数编号的传感线,在偶数编号的触摸帧中,触摸面板可以激活偶数编号的驱动线和偶数编号的传感线(相当于在下一触摸感测周期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除了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之外的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可见所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给出了对部分驱动电极进行驱动时的电极驱动方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具体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电极执行交替驱动和感测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当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执行部分电极驱动中,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触摸物的大小或触摸检测精度的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选择驱动电极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简单变形,从而使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中的至少两个设置于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相邻的第二驱动电极之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于触摸笔等较小触摸物体,可以减小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而为了能够保证笔触摸时的检测精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有的电极都用于驱动,即在所述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所述触摸类型为笔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向第二驱动电极提供的驱动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与第二驱动电极对应的感测电极的感测信号,而本领域中通过已知数据获取未知数据常规采用的方法便是插值法,即触摸电路单元通过利用对应于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多个感测信号的原始数据来计算对应于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的多个感测信号的插值数据,且具体的插值根据相邻的第二驱动电极的原始数据计算得来,这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的触摸屏显示装置。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64]段):还包括薄膜场效应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相当于显示面板)。而在制作含有显示面板的触摸显示装置时,将触摸屏面板设置在显示面板上,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摸屏装置的触摸屏显示装置。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64]段):还包括薄膜场效应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相当于显示面板)。而在制作含有显示面板的触摸显示装置时,将触摸屏面板设置在显示面板中,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减少触摸显示装置的厚度,将多个驱动电极和所述多个感测电极中的至少之一执行触摸电极的功能和公共电极的功能,这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驱动触摸屏装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互电容式触摸屏及其驱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1]-[0064]段):包括多条间隔排布的驱动电极T1-Tn,以及多条间隔排布的接收电极R1-Rm,且多条驱动电极与多条接收电极垂直相交(相当于触摸屏面板,所述触摸屏面板配置成包括在第一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驱动电极和在第二方向上平行地设置的多个感测电极);多个第一开关11,多个第一开关分别一一对应串联在每一接收电极的引出线路上;多个第二开关单元12,多个第二开关12分别一一对应连接在每一相邻接收电极的引出端之间;控制单元(相当于触摸电路单元),连接每一接收电极的引出端、第一开关11以及第二开关12,用于识别触摸物体的类型,并根据识别结果控制相应第一开关11和第二开关12的闭合或断开,以动态调节各接收电极的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之后对触摸物体的触摸点进行位置检测;其中互电容式触摸屏的触摸感应方法为:步骤S1:控制单元识别触摸物体的类型,并根据识别结果控制相应第一开关11和第二开关12的闭合或断开,步骤S1可以包括控制单元根据接收电极的电流信号,检测到触摸物体的触摸动作;步骤S102,控制单元识别触摸物体的类型,该类型是依据触摸物体与触摸屏接触时接触面积大小进行的分类;步骤S103,若触摸物体是手指,则控制单元控制相应的第一开关和第二开关12的闭合或断开,以增大各接收电极的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步骤S104,若触摸物体是触摸笔,则控制单元控制相应第一开关11和第二开关12的闭合或断开,以减小各接收电极的感应通道宽度和间距,若互电容式触摸屏还包括第三开关13和第四开关14,则控制单元相应第三开关13和第四开关14的控制过程如上步骤S1和步骤S2所述,对于手指等较大触摸物体,可以增大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对于触摸笔等较小触摸物体,可以减小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这样既可以精确检测到各类触摸物体的输入,又可在触摸物较大时降低感应通道数量,减小整体扫描时间,节约系统资源,调高报点速度,进而使得系统反应更灵敏,用户体验性佳(因为手指触摸时,降低了感应通道数量,因此相当于触摸电路单元,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配置成在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顺序施加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的除了多个第一驱动电极的多个第二驱动电极),当施加驱动信号后,其必然会基于驱动脉冲从多个感测电极接收多个感测信号;由于在进行驱动操作时,要么是手指驱动模式(对应的驱动电极的间距大),要么是触摸笔驱动模式(对应的驱动电极小),可见其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叠(相当于其中用于感测手指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和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不重叠)。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当基于顺序施加至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的所述驱动脉冲的触摸类型为所述手指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在下一触摸感测周期顺序书架所述驱动脉冲至出了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之外的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并且,其中在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中的至少两个设置于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相邻的第二驱动电极之间;(2)其中在所述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所述触摸类型为笔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在用于感测笔触摸的触摸感测周期期间,所述触摸电路单元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有所述多个驱动电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如何执行部分电极驱动;(2)如何对触摸类型是笔时执行全部电极驱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面板的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3-5,说明书第[0066]段):执行所述第一有限扫描包括仅激活所述多条驱动线中的奇数编号的驱动线,以及仅激活所述多条传感线中的奇数编号的传感线,或执行所述第一有限扫描包括仅激活所述多条驱动线中的偶数编号的驱动线以及仅激活所述多条传感线中的偶数编号的传感线;在又一实施例中,在有限扫描期间激活的多条驱动线的一部分和多条传感线的一部分根据触摸帧而进行改变,例如,在奇数编号的触摸帧中,触摸面板可以激活奇数编号的驱动线和奇数编号的传感线,在偶数编号的触摸帧中,触摸面板可以激活偶数编号的驱动线和偶数编号的传感线(相当于在下一触摸感测周期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除了所述多个第二驱动电极之外的所述多个第一驱动电极)。可见所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给出了对部分驱动电极进行驱动时的电极驱动方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具体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电极执行交替驱动和感测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当触摸类型为手指触摸时执行部分电极驱动中,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触摸物的大小或触摸检测精度的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选择驱动电极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简单变形,从而使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中的至少两个设置于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相邻的第二驱动电极之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于触摸笔等较小触摸物体,可以减小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而为了能够保证笔触摸时的检测精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有的电极都用于驱动,即在所述前一个触摸感测周期的所述触摸类型为笔触摸时,所述触摸电路单元顺序施加所述驱动脉冲至所述多个驱动电极,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仅仅只是指出了新修改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和6(原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而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于触摸笔等较小触摸物体,可以减小感应通道宽度及间距,而为了能够保证笔触摸时的检测精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有的电极都用于驱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且对于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和6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触摸物的大小或触摸检测精度的要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选择驱动电极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简单变形,从而使多个第一驱动电极中的至少两个设置于所述多个驱动电极中的相邻的第二驱动电极之间,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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