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12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763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316315.5
申请日:2018-04-10
复审请求人:牟桂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倩
合议组组长:谢磊
参审员:邱俊杰
国际分类号:F23G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应当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进行判断,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316315.5,名称为“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牟桂芳,申请日为2018年4月10日,公开日为2018年9月11。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3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2018年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0001]-[0053]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包括整机支架(1)、动力机构(2)、排气控制机构(3)、进气控制机构(4)、进排气机构(5)、推动机构(6)、点火控制机构(7)和点火机构(8),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机构(2)固定连接在整机支架(1)上,排气控制机构(3)和进气控制机构(4)分别转动连接在整机支架(1)上,动力机构(2)和排气控制机构(3)通过带传动连接,排气控制机构(3)和进气控制机构(4)通过齿轮啮合转动,进排气机构(5)的下端固定连接在整机支架(1)上,进排气机构(5)的上端分别与排气控制机构(3)和进气控制机构(4)接触,推动机构(6)转动连接在整机支架(1)上,动力机构(2)和推动机构(6)通过带传动连接,点火控制机构(7)转动连接在整机支架(1)上,推动机构(6)和点火控制机构(7)通过齿轮啮合传动,点火机构(8)固定连接在整机支架(1)上,点火机构(8)的下端与点火控制机构(7)接触,点火机构(8)的上端与进排气机构(5)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机支架(1)包括侧板(1-1)和燃烧支架(1-2),所述侧板(1-1)设置有两个,燃烧支架(1-2)的两侧分别固定连接在两个侧板(1-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机构(2)包括电机(2-1)、同步带轮Ⅰ(2-2)和同步带轮Ⅱ(2-3),同步带轮Ⅰ(2-2)和同步带轮Ⅱ(2-3)分别固定连接在电机(2-1)的输出轴上,同步带轮Ⅰ(2-2)和同步带轮Ⅱ(2-3)的直径大小相同,电机(2-1)固定连接在右侧的侧板(1-1)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控制机构(3)包括排气控制轴(3-1)、排气控制带轮(3-2)、排气控制齿轮(3-3)和排气控制凸轮(3-4),排气控制带轮(3-2)固定连接在排气控制轴(3-1)的右端,排气控制凸轮(3-4)固定连接在排气控制轴(3-1)的中端,排气控制齿轮(3-3)固定连接在排气控制轴(3-1)的右端,排气控制轴(3-1)的两端分别转动连接在两个侧板(1-1)上,排气控制带轮(3-2)和同步带轮Ⅰ(2-2)通过带传动连接,排气控制带轮(3-2)和同步带轮Ⅰ(2-2) 通过带传动连接的直径大小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控制机构(4)包括进气控制轴(4-1)、进气控制齿轮(4-2)和进气控制凸轮(4-3),进气控制齿轮(4-2)固定连接在进气控制轴(4-1)的右端,进气控制凸轮(4-3)设置有两个,两个进气控制凸轮(4-3)分别固定连接在进气控制轴(4-1)上,进气控制轴(4-1)的两端分别转动连接在两个侧板(1-1),排气控制齿轮(3-3)和进气控制齿轮(4-2)啮合,排气控制齿轮(3-3)和进气控制齿轮(4-2)啮合的直径大小相同。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排气机构(5)包括进排气上板(5-1)、进排气下板(5-2)、出气支架(5-3)、进气支架(5-4)、排气活塞(5-5)、进气活塞(5-6)和点火器(5-7),排气活塞(5-5)包括排气活塞体(5-5-1)和弹簧挡片Ⅰ(5-5-2),弹簧挡片Ⅰ(5-5-2)固定连接在排气活塞体(5-5-1)的中端,排气活塞体(5-5-1)的下端呈锥形设置,进气活塞(5-6)包括进气活塞体(5-6-1)和弹簧挡片Ⅱ(5-6-2),弹簧挡片Ⅱ(5-6-2)固定连接在进气活塞体(5-6-1)的中端,进气活塞体(5-6-1)的下端呈锥形设置,进排气上板(5-1)上均匀设置有三个圆形通孔Ⅰ,进排气下板(5-2)上均匀设置有三个圆形通孔Ⅱ,进排气下板(5-2)上均匀设置的三个圆形通孔Ⅱ的下端呈锥形设置,进气支架(5-4)设置有两个,两个进气支架(5-4)的上下两端分别连通两个圆形通孔Ⅰ和两个圆形通孔Ⅱ,出气支架(5-3)的上下两端分别连通圆形通孔Ⅰ和圆形通孔Ⅱ,排气活塞体(5-5-1)分别间隙配合在出气支架(5-3)内,排气活塞体(5-5-1)上套装有压缩弹簧Ⅰ,压缩弹簧Ⅰ位于进排气下板(5-2)和弹簧挡片Ⅰ(5-5-2)之间,排气活塞体(5-5-1)的上端与排气控制凸轮(3-4)接触,进气活塞(5-6)设置有两个,两个进气活塞体(5-6-1)分别间隙配合在两个进气支架(5-4)内,两个进气活塞体(5-6-1)上分别套装有压缩弹簧Ⅱ,压缩弹簧Ⅱ位于进排气下板(5-2)和弹簧挡片Ⅱ(5-6-2)之间,两个进气活塞体(5-6-1)的上端分别与两个进气控制凸轮(4-3)接触,点火器(5-7)固定连接在进排气下板(5-2) 上,进排气下板(5-2)固定连接在燃烧支架(1-2)的上端,两个进气控制凸轮(4-3)和排气控制凸轮(3-4)的大小相同,两个进气控制凸轮(4-3)和排气控制凸轮(3-4)的上极限位置相差半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动机构(6)包括推动轴(6-1)、推动曲柄(6-2)、推动带轮(6-3)、推动齿轮(6-4)、推动活塞(6-5)和推动连杆(6-6),推动活塞(6-5)的上端凹圆弧设置,推动曲柄(6-2)和推动带轮(6-3)分别固定连接在推动轴(6-1)的左右两端,推动齿轮(6-4)固定连接在推动轴(6-1)的中端,推动连杆(6-6)的上端铰接在推动活塞(6-5)的下端,推动连杆(6-6)的下端铰接在推动曲柄(6-2)的偏心位置,推动轴(6-1)转动连接在右侧的侧板(1-1)上,同步带轮Ⅱ(2-3)和推动带轮(6-3)通过带传动连接,同步带轮Ⅱ(2-3)和推动带轮(6-3)的直径大小相同,推动活塞(6-5)滑动连接在燃烧支架(1-2)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火控制机构(7)包括点火控制轴(7-1)、点火控制齿轮(7-2)和点火控制凸轮(7-3),点火控制齿轮(7-2)和点火控制凸轮(7-3)分别固定连接在点火控制轴(7-1)上,点火控制轴(7-1)的两端分别转动连接在两个侧板(1-1)上,点火控制齿轮(7-2)和推动齿轮(6-4)啮合,点火控制齿轮(7-2)和推动齿轮(6-4)的直径大小相同,点火控制凸轮(7-3)和推动曲柄(6-2)的下极限位置相差半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环保节能型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火机构(8)包括点火支板(8-1)、点火滑动杆(8-2)、弹簧挡片Ⅲ(8-3)、点火连杆(8-4)和铰接轴(8-5),点火支板(8-1)上设置有圆形通孔Ⅲ,点火滑动杆(8-2)滑动连接在点火支板(8-1)上设置的圆形通孔Ⅲ内,点火连杆(8-4)上设置有滑动槽,弹簧挡片Ⅲ(8-3)固定连接在点火滑动杆(8-2)的中端,点火滑动杆(8-2)上套装有压缩弹簧Ⅲ,压缩弹簧Ⅲ位于点火支板(8-1)和弹簧挡片Ⅲ(8-3)之间,点火滑动杆(8-2)的上端滑动连接在点火连杆(8-4) 上设置的滑动槽内,点火连杆(8-4)的中端铰接在铰接轴(8-5)上,铰接轴(8-5)的两端分别转动连接在两个侧板(1-1)上,点火支板(8-1)的两端分别固定连接在两个侧板(1-1)上,点火滑动杆(8-2)的下端与点火控制凸轮(7-3)接触,点火连杆(8-4)的前端与点火器(5-7)接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说明书:复审请求人删除了说明书第[0003]段和第[0015]段中有关燃烧的部分,将“混合燃烧”修改为“混合”。复审请求人认为:删除关于燃烧的内容,可以克服原审查部门所述的缺乏助燃剂无法解决燃烧的技术问题的缺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新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原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申请文件:将关于“燃烧”的相关内容补入说明书第[0003]段和第[0015]段,并将“燃烧气体”修改为“可燃烧气体”;同时修改了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可以重复混合工业废气和可燃烧气体的装置,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重复混合工业废气和可燃气体并进行燃烧;对工业废气进行燃烧处理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如何对其燃烧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3]段(第1-11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8年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附图图1-图14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应当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进行判断,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针对燃烧气体和工业废气混合不充分的缺陷,提供一种工业废气燃烧处理装置,可以将燃烧气体和工业废气进行充分的混合燃烧,其具体工作原理为:利用进气活塞和推动活塞上下运动将工业废气和可燃气体打入燃烧支架内混合,并通过点火器点燃混合后气体,然后再排出燃烧过的气体。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规的废气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常规的可燃气体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等;本申请在燃烧过程中引入的工业废气和可燃气体均属于可燃物。但本领域公知的燃烧三要素为: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本申请在整个混气和燃烧过程中都没有引入助燃剂,因此不能使混合气体燃烧,进而不能解决工业废气充分燃烧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原审查部门还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工业废气和燃烧气体的混合燃烧,修改后删除燃烧,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本申请对如专利号CN201621414261.9的专利进行改进,解决其不能使燃烧气体和工业废气进行充分的混合燃烧,也不能进行重复高效工业废气的燃烧处理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手段是利用活塞的运动,使工业废气和可燃气体连续的吸入和排出,实现对工业废气不间断的燃烧处理,并利用吸入过程中产生的对流使工业废气和可燃气体充分混合。也就是说,虽然本申请最终目的是对工业废气进行燃烧处理,但其相较于上述专利,所作出的贡献侧重于工业废气和可燃气体的重复混合和连续燃烧。而在现有技术中,氧气等气体作为助燃剂存在于燃烧过程是公知常识,助燃剂在燃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知识。同时,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专利也记载了添加氧气等助燃剂进行燃烧的内容。可见,助燃剂的存在和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现有技术,因此对于助燃剂的使用方式和所起到的作用,本申请的说明书无需对其作出具体和详细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燃烧的问题时,可采用现有的方式加入适合的助燃剂实现燃烧目的。所以本申请满足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 月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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