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存储数据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86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442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879.5
申请日:2015-02-13
复审请求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婧子
合议组组长:吴黄飞
参审员:吴少鸿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879.5,名称为“存储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和7与对比文件3(CN102141992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3日)的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2-6、8-10中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存储数据的方法,包括:
从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实体相关数据,所述实体相关数据包括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
将所述实体数据和与其对应的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以及
将所述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实体数据字段相关联的可变属性字段,其中,将所述实体数据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字段中,将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存储在所述可变属性字段中;
所述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还包括元信息字段,
所述实体相关数据还包括与实体相关的元信息,所述元信息是使所述实体区别于其他实体的信息,
该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元信息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所述实体的记录中的元信息字段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实体相关数据还包括描述实体的类别的实体类别数据;
该方法还包括:
将与所述实体类别数据对应的类别标签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 针对所述实体的记录中的元信息字段中,作为元信息字段中存储的内容的一部分;
其中,在类别数据库中,对应地存储有多个实体类别数据和类别标签,所述多个实体类别数据被划分为多个层次,较低层次的实体类别数据从属于与其关联的较高层次的实体类别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
在所述类别数据库中,与每个实体类别数据关联地存储有针对该实体类别数据所表示的实体类别定义的实体类别相关属性;
获取实体属性数据的步骤包括:
从所述类别数据库获得针对所述实体所属的实体类别定义的实体类别相关属性;以及
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所述实体类别相关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从多个网页获取的针对同一个实体的实体相关数据整合在一起;和/或
将所获取的实体相关数据转换为用标准方式表示的实体相关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针对同一个实体的同一个实体属性所获取的多个实体属性数据不同时,保留置信度高的实体属性数据,并删除置信度低的实体属性数据。
7. 一种用于存储数据的设备,包括:
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实体相关数据,所述数据获取装置包括:
实体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
属性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
关系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
实体数据库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数据和与其对应的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以及
关系数据库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实体数据字段相关联的可变属性字段,所述实体数据库存储装置包括:
实体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数据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字段中;以及
属性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存储在所述可变属性字段中,
所述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还包括元信息字段,
所述数据获取装置还包括元信息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元信息,所述元信息是使所述实体区别于其他实体的信息;并且
所述实体数据库存储装置还包括元信息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元信息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所述实体的记录中的元信息字段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中,
所述数据获取装置还包括类别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实体类别的实体类别数据,
所述元信息存储装置包括类别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将与所述实体类别数据对应的类别标签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所述实体的记录中的元信息字段中,作为元信息字段中存储的内容的一部分,
在类别数据库中,对应地存储有多个实体类别数据和类别标签,所述多个实体类别数据被划分为多个层次,较低层次的实体类别数据从属于与其关联的较高层次的实体类别数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中,
在所述类别数据库中,与每个实体类别数据关联地存储有针对该实体类别数据所表示的实体类别定义的实体类别相关属性,
所述属性数据获取装置包括:
实体属性检索装置,用于从所述类别数据库获得针对所述实体所属的实体类别定义的实体类别相关属性;以及
实体属性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所述实体类别相关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所作的修改为:将申请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9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7,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中,采用“节点—边—节点”方式并不是专用于存储多个实体间的关系数据的。事实上,现有技术中采用“节点—边—节点”方式一般是存储“实体数据—属性—属性值”,例如“刘德华—性别—男”。虽然也有可能表现为“刘德华—配偶—朱丽倩”,这里,边信息“配偶”为属性信息,而“朱丽倩”则是刘德华的配偶的具体属性值。换言之,采用“节点—边—节点”方式现有技术方案中,对实体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数据和实体间关系数据也没有区分。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存储数据的方法,包括:
从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实体相关数据,所述实体相关数据包括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
将所述实体数据和与其对应的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以及
将所述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实体数据字段相关联的可变属性字段,其中,将所述实体数据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字段中,将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存储在所述可变属性字段中;
所述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
“7. 一种用于存储数据的设备,包括:
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实体相关数据,所述数据获取装置包括:
实体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
属性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
关系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
实体数据库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数据和与其对应的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以及
关系数据库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实体数据字段相关联的可变属性字段,所述实体数据库存储装置包括:
实体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数据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字段中;以及
属性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存储在所述可变属性字段中,
所述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实质审查阶段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CN102214206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下能够相应的获得,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7-10是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上文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公开了对实体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数据和实体间关系数据进行区分存储,以及基于实体的属性信息将两个实体进行关联存储。其次,在本领域中,对于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对象,通过两个节点分别表示两个对象,以边描述两个对象的关系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上述惯用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下,对于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实体,通过两个节点和边信息的方式将两个实体及其关联关系存储于关联数据库中,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所作的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分别增加技术特征“而不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作出前未曾告知复审请求人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使用对比文件2评价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属于可以依职权审查的情形;2、对比文件2的网络百科利用其信息实体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实体向用户呈现与该信息实体,对比文件2同样也是利用其信息实体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实体来向用户呈现这种关联关系。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不在实体数据库中存储实体间关系数据”;3、对比文件2的关联数据库中所记录的是信息实体(数据结构)的ID(往往是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而不是文字“周杰伦”、“七里香”),而不是如本申请在关系数据库中的节点存储“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例如文字“刘德华”、“朱丽倩”)。这样的关联数据库不能直接用于信息查询或呈现。而本申请的关系数据库则可以在节省存储空间的同时直接用于网络搜索查询;4、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术语“属性”涵盖的意义不同。对比文件2的“第一属性”包含了实体之间的关系。而如本申请第[0074]段提到“例如,刘德华是一个实体数据,则刘德华的身高、刘德华的年龄都属于这个实体相关的实体属性数据”,即本申请中的“属性”不包括实体与其它实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存储数据的方法,包括:
从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实体相关数据,所述实体相关数据包括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
将所述实体数据和与其对应的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以及
将所述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而不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实体数据字段相关联的可变属性字段,其中,将所述实体数据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字段中,将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存储在所述可变属性字段中;
所述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
“7. 一种用于存储数据的设备,包括:
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实体相关数据,所述数据获取装置包括:
实体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
属性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
关系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
实体数据库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数据和与其对应的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以及
关系数据库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而不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实体数据字段相关联的可变属性字段,所述实体数据库存储装置包括:
实体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数据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字段中;以及
属性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存储在所述可变属性字段中,
所述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所节记载的“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虽然在实质审查阶段未使用对比文件2评价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但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已告知过复审请求人,且对比文件2用于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在复审阶段,合议组引用对比文件2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属于可以合理预期的证据使用方式,符合上述《审查指南》中指出的第(1)种情形。2、由上文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该关联关系的ID,第一信息实体ID和第二信息实体ID作为一条数据记录存储在关联数据库中,以使该第一信息实体关联到第二信息实体(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即对比文件2中同样是在关联数据库中存储实体间关系数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不在实体数据库中存储实体间关系数据”。3、首先,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限定的,根据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实体相关数据包括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以及“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实体数据用于表示实体,并不包括“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而由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将该关联关系的ID,第一信息实体ID和第二信息实体ID作为一条数据记录存储在关联数据库中,以使该第一信息实体关联到第二信息实体(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可知,信息实体的ID是用于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其次,以节点和节点之间的边的形式表示具有关联关系的实体和实体之间关系,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表述方式,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上述惯用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两个节点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和以边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并相应的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2中的属性,同样是实体相关的属性数据,如“专辑”包括属性“专辑名称”,“表演者”,“发行时间”,“发行公司”,“专辑曲目”等(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其含义实质上是相同的,均是用于描述或表示实体属性的相关数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所作的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分别增加技术特征“以用于查询”。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具有区别:1)存储数据以用于查询,而不是用于网络百科;2)不在实体数据库中存储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3)关系数据库中存储的是实体数据和关系数据,而不是信息实体ID和关系ID。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存储数据的目的(网络百科)与本申请(搜索查询)不同,没有公开区别1)。对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作为用于为网络百科提供信息的信息实体数据库,记载了与某个信息实体相关的各种信息,以便当用户期望呈现该信息实体的百科词条时,可以直接将所有已经收集的信息全部提供给用户。在对比文件2中不同信息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被作为“属性”而记录在信息实体数据库。与一个信息实体存在关联关系的其它信息实体的相关信息也会记录在这一个信息实体中,以便于作为百科词条提供给用户。这样就导致了本申请期望解决的耗费较大存储空间的问题。而在本申请用于查询的存储方案中,在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数据,不记录与其关联的其它实体数据及相应关系数据,而将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既“节省存储空间,又便于查询”。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中关联数据库中记录的ID能够在信息实体数据库中记录的各信息实体之间建立关联,以便于在一个信息实体更新的情况下,对关联的信息实体进行更新。而基于这些ID不能直接实现搜索查询,与本申请关系数据库中记录从而可以直接用于查询的实体数据和关系数据是不同的。另外,本申请的“属性”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性质、特点,例如一个人的“体重”、“年龄”、“出生日期”等,而不包括实体与其它实体(例如另一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配偶”)。对比文件2中“第一属性”中包括了与其它信息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例如对于信息实体“专辑”而言,“专辑名称”、“发行时间”,不涉及其它信息实体可以视为其本身所具有的性质。由于在信息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信息实体还记录这种涉及其它信息实体的关系数据,导致耗费大量存储空间。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存储数据以用于查询的方法,包括:
从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实体相关数据,所述实体相关数据包括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
将所述实体数据和与其对应的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以及
将所述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而不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实体数据字段相关联的可变属性字段,其中,将所述实体数据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字段中,将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存储在所述可变属性字段中;
所述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
“7. 一种用于存储数据以用于查询的设备,包括:
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实体相关数据,所述数据获取装置包括:
实体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
属性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
关系数据获取装置,用于从所述网页中获取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
实体数据库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数据和与其对应的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以及
关系数据库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而不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
其中,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实体数据字段相关联的可变属性字段,所述实体数据库存储装置包括:
实体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数据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字段中;以及
属性数据存储装置,用于将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存储在所述可变属性字段中,
所述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如下: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实质审查阶段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2:CN102214206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
2.1 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存储数据以用于查询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算机实现的用于在信息实体之间建立关联关系的方法,其中包括对实体相关数据的存储,用户输入内容作为查询关键字,在信息实体数据库中进行匹配查询(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相当于一种存储数据以用于查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70]段,图1-4):
输入信息获取装置11获取用户对第一信息实体的第一属性的输入信息。输入信息获取装置11定期或应事件触发实时地获取用户对第一信息实体的第一属性的输入信息,例如通过实时监听用户通过用户设备提交的输入请求,以获取用户对第一信息实体的第一属性的输入信息,或者通过约定的通信方式直接从信息实体关联设备1的其他部分或第三方设备读取该输入信息。其中,上述信息实体意指具有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特征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百科中的词条,电子商务网站中的商品信息,电子图书馆中的图书条目,电子期刊网站中的期刊、论文信息等。假设信息实体关联设备1为网络百科服务器,用户通过用户设备在分类为“歌手”的第一信息实体“周杰伦”的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的列表中输入“七里香”,并基于该输入内容包装成http请求通过http通信协议提交到网络百科服务器的输入信息获取装置11,输入信息获取装置11通过实时监听用户消息,接收并解析该http请求,获取其中的输入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相当于从网页中获取与实体相关的实体相关数据)。查询获取单元121’根据所述输入信息,在信息实体数据库中查询,以获得与所述第一属性相对应的信息实体候选项集合(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第一获取装置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实体,在关联数据库中查询,以获得关联到所述第一信息实体的其他信息实体(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其中,将该关联关系ID,第一信息实体,第二信息实体作为一条数据记录存储在关联数据库中,以使该第一信息实体关联到第二信息实体(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相当于所述实体相关数据包括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描述实体的属性的实体属性数据、以及描述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
假设输入信息中包含与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相对应的信息实体的分类“专辑”及该信息实体的名称“七里香”,信息实体获取装置12根据该分类获得预置的与“专辑”分类相对应的信息实体的数据结构,其中包括属性“专辑名称”,“表演者”,“发行时间”,“发行公司”,“专辑曲目”等,接着,基于该数据结构生成与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相对应的名称为“七里香”的第二信息实体。再如,假设输入信息中包含与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相对应的信息实体名称“七里香”,信息实体获取装置12根据该信息实体名称在信息实体数据库中进行匹配查询,以获取名称为“七里香”的第二信息实体。在此,上述信息实体数据库用于存储已存在的所有信息实体(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相当于将所述实体数据和与其对应的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第一关联装置13根据所述第一属性,将所述第一信息实体关联到所述第二信息实体。具体地,第一关联装置13根据输入信息获取装置11提供的第一信息实体的第一属性,例如以该第一属性作为索引,在关联数据库中存储一条包括该第一属性,第一信息实体,第二信息实体的数据记录,以使该第一信息实体关联到第二信息实体,或者在属性关联关系映射表中查询与该第一属性相对应的第一信息实体与第二信息实体的关联关系,然后,将该关联关系ID,第一信息实体,第二信息实体作为一条数据记录存储在关联数据库中,以使该第一信息实体关联到第二信息实体。例如,第一关联装置13根据输入信息获取装置11提供的第一信息实体“周杰伦”的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以该第一属性ID及第一信息实体ID作为主键,将第一属性ID,第一信息实体ID及信息实体获取装置12获取的第二信息实体ID作为一条数据记录存储到关联数据库,以使第一信息实体“周杰伦”关联到第二信息实体“七里香”。再如,第一关联装置13根据输入信息获取装置11提供的第一信息实体“周杰伦”的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在属性关联关系映射表中进行匹配查询,以获得该第一信息实体“周杰伦”与信息实体获取装置12获取的第二信息实体“七里香”的关联关系,如“歌手-专辑”,然后,将该关联关系的ID,第一信息实体ID和第二信息实体ID作为一条数据记录存储在关联数据库中,以使该第一信息实体关联到第二信息实体(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相当于将所述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而不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
其中,由上文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信息实体数据库存储的所有信息实体,包括:第一信息实体“周杰伦”的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以及名称为“七里香”的包括属性“专辑名称”,“表演者”,“发行时间”,“发行公司”,“专辑曲目”的信息实体,即实体数据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不同的属性字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包括实体数据字段和一个或多个与所述实体数据字段相关联的可变属性字段,其中,将所述实体数据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字段中,将所述实体属性数据存储在所述可变属性字段中”。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关系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包括两个节点和边信息,其中,将分别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分别存储在所述两个节点中,将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存储在所述边信息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表示和存储实体之间的关系数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上文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关系数据库中记录不同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对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实体和实体之间关系的表述方式中,以节点表述实体,并以边表述实体之间的关系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表述方式,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和上述惯用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两个节点表示两个实体的两个实体数据和以边表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的实体间关系数据并相应的存储在关系数据库中,使得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搜索查询,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相对应的信息实体的分类“专辑”及该信息实体的名称“七里香”,信息实体获取装置12根据该分类获得预置的与“专辑”分类相对应的信息实体的数据结构,其中包括属性“专辑名称”,“表演者”,“发行时间”,“发行公司”,“专辑曲目”。信息实体“周杰伦”属于“歌手”分类,具有“歌手”分类所预置的属性,同时,该信息实体还可属于“演员”分类,并具有“演员”分类所预置的属性(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3]段)。根据获取装置11’提供的第一信息实体“周杰伦”的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的输入信息,将该输入信息中包含的用户输入内容“七里香”作为查询关键字,在信息实体数据库中进行匹配查询,获得名称为“七里香”的信息实体候选项集合,该集合中包括两个信息实体,分类为“专辑”的“七里香”信息实体和分类为“歌曲”的“七里香”信息实体(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一个实体的记录还包括元信息字段,所述实体相关数据还包括与实体相关的元信息,所述元信息是使所述实体区别于其他实体的信息,该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元信息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所述实体的记录中的元信息字段中”;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实体相关数据还包括描述实体的类别的实体类别数据;该方法还包括:将与所述实体类别数据对应的类别标签存储在所述实体数据库中针对所述实体的记录中的元信息字段中,作为元信息字段中存储的内容的一部分”)。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七里香”的类别包括“专辑”和“歌曲”,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专辑”中包括多个“歌曲”,即“专辑”和“歌曲”具有不同的层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类别的不同层级的关系将其存储在相应的数据库中,以进行搜索查询,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数据对象与其相关的属性信息,例如对该对象的定义或描述信息,在数据库中关联存储,并且能够根据需要从数据库中获取相应的属性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信息实体关联设备1的其他部分或第三方设备读取该输入信息。其中,上述信息实体意指具有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特征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百科中的词条等(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本领域中公知的网络百科中的词条包括词条和与该词条相关的信息,例如该词条的定义等相关信息,因此,在需要获得类别相关的属性数据时,可以根据需要从网络中获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将从多个网页中获得的实体相关的数据进行整合并且通过转换数据格式以规范化的进行数据的存储,从而避免数据冗余并提高数据存取效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由于网页中的信息繁多,并且由于网页信息的来源不同,信息的准确度相应的也不同,因此,对于同一实体的相关属性数据,当同一属性存在多个不同的属性数据时,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对其进行筛选,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7-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存储数据的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在信息实体之间建立关联关系的设备,其中包括对实体相关数据的存储。结合上文中针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1):首先,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可知,其公开了对于存储的数据,用户可以输入内容作为查询关键字,在信息实体数据库中进行匹配查询(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网络百科的设置目的,即为了使用户能够根据需要进行搜索查询,获得所需的信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存储数据的目的实质上同样是是用户可以进行搜索查询。因此,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存储数据以用于查询”。
对于区别2):由上文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例如,对于信息实体“周杰伦”,“七里香”是作为其第一属性“发行音乐专辑”关联地存储在实体数据库中,也就是说,这里的“七里香”并非信息实体,而是“周杰伦”的一个属性信息,用于描述“周杰伦”发表的“发行音乐专辑”;而对于信息实体“七里香”,其与信息实体“周杰伦”通过关联关系“歌手-专辑”关联,并在关联数据库中存储的一条包括该关联关系ID、信息实体“周杰伦”、信息实体“七里香”的数据记录。可见,作为“周杰伦”的第一属性的“七里香”和作为信息实体的“七里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结合上文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信息实体“周杰伦”和信息实体“七里香”的关联关系是通过记录两个信息实体和其具有的关联关系的一个数据条目存储在关联数据库中。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2)。
对于区别3):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获取装置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实体,在关联数据库中查询,以获得关联到所述第一信息实体的其他信息实体(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其中,将该关联关系ID,第一信息实体ID和第二信息实体ID作为一条数据记录存储在关联数据库中,以使该第一信息实体关联到第二信息实体(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关联数据库中每条记录仅包括第一信息实体ID、第二信息实体ID和该关联关系ID。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在关联数据中,根据第一实体信息查询与其关联的其他信息实体必然涉及信息实体ID。并且,在本领域中,ID用于标识不同的对象时,其通常具有唯一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信息实体ID能够作为表示实体的实体数据,即其公开了能够基于信息实体ID实现搜索查询。
其次,对比文件2中的属性,同样是实体相关的属性数据,如“专辑”包括属性“专辑名称”,“表演者”,“发行时间”,“发行公司”,“专辑曲目”等(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其含义实质上是相同的,均是用于描述或表示实体属性的相关数据。结合上述针对区别2)的答复意见可知,对于作为“周杰伦”的第一属性的“七里香”和作为信息实体的“七里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属性的“七里香”是能够用于描述实体本身的属性的信息。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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