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电子设备和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62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817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18872.5
申请日:2013-09-1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凌霄
合议组组长:郑晓双
参审员:李俊洁
国际分类号:H04L9/32;G06F21/62;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18872.5,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电子设备和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8-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8-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8-12不具备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陈述了权利要求6-7、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2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 CN103152331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3001926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显示单元,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应用的第一应用界面,所述第一应用界面中包含第一图标,所述第一图标用于提示操作者获取在第一应用使用的身份标识信息;
接收对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
向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中包含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
显示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应用界面,所述第二应用界面为通过所述身份标识信息连接所述服务器后,根据所述服务器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数据生成的界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包括:
提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
向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服务器发送包含所述唯一标识的第一请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对所述第二应用界面的第一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处理请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身份标识信息,所述身份标识信息是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生成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用户对所述身份标识信息的修改操作;
将修改后的身份标识信息返回给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6.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一服务器,包括:
接收包含电子设备唯一标识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获取在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应用中使用的身份标识信息;
接受所述第一请求,提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
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生成所述身份标识信息;
将所述身份标识信息返回给所述电子设备;
在所述接受所述第一请求之后,还包括:
为所述电子设备返回第一数据,所述第一数据为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身份标识信息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后,所述服务器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接收到所述电子设备发送的包含所述身份标识信息的第二请求时,接受所述第二请求,并为所述电子设备返回所述第一数据,所述第一数据为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身份标识信息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后,所述服务器返回的数据。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第一应用的第一应用界面,所述第一应用界面中包含第一图标,所述第一图标用于提示操作者获取在第一应用使用的身份标识信息;
第一操作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中包含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应用界面,所述第二应用界面为通过所述身份标识信息连接所述服务器后,根据所述服务器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数据生成的界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包括:
标识提取单元,用于提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
发送子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服务器发送包含所述唯一标识的第一请求。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操作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第二应用界面的第一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处理请求。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身份标识信息,所述身份标 识信息是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生成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操作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对所述身份标识信息的修改操作;
存储单元,用于将修改后的身份标识信息返回给所述服务器进行存储。
13.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包含电子设备唯一标识的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用于获取在所述电子设备的第一应用中使用的身份标识信息;
处理单元,用于接受所述第一请求,提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
身份信息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生成所述身份标识信息;
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身份标识信息返回给所述电子设备;
还包括:
数据返回单元,用于在所述处理单元接受所述第一请求之后,为所述电子设备返回第一数据,所述第一数据为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身份标识信息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后,所述服务器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连接验证单元,用于当接收到所述电子设备发送的包含所述身份标识信息的第二请求时,接受所述第二请求,并为所述电子设备返回所述第一数据,所述第一数据为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身份标识信息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后,所述服务器返回的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只需要发送第一请求就可以成功登录并显示第二应用界面,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分两步来完成注册/登录有本质区别,对比文件2中也未提及本申请中的“一键注册/登录”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中服务器得到身份标识信息的目的是给该身份标识信息对应的终端推送消息,而不是为了登录服务器来显示登录后的界面。本申请的方法可以降低利用电子设备与该电子设备中应用对应的服务器建立连接的复杂度。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引用的对比文件也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并指出权利要求1-2、4-9、1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目前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不能体现请求人声称的“一键注册/登录”,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实质,而等待电子设备主动请求触发后发送登录成功的界面或者直接发送登录成功的界面给电子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设备通过身份标识信息成功登录服务器并显示服务器发来的登录后的界面。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与本申请中的方法一样,都不用记忆和手动输入登录的账号和密码,可以降低利用电子设备与对应的服务器建立连接的复杂度。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根据所述服务器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数据生成的界面”修改为“根据所述服务器在所述接受所述第一请求之后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数据生成的界面”。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至少包括显示单元,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应用的第一应用界面,所述第一应用界面中包含第一图标,所述第一图标用于提示操作者获取在第一应用使用的身份标识信息;
接收对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
向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中包含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
显示所述第一应用的第二应用界面,所述第二应用界面为通过所述身份标识信息连接所述服务器后,根据所述服务器在所述接受所述第一请求之后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数据生成的界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单一网络连接方式,依据一个请求就可以直接返回登录的界面,无需再发送任何请求就可以与服务器建立连接,无需调用其他模块和移动网络;而对比文件1需要调用短信功能,采用两种不同的网络来分别实现注册和登录,需要利用互联网发送查询请求来接收会话信息,再建立与服务器的连接。因此,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降低利用电子设备与该电子设备中应用对应的服务器建立连接的复杂度,效率高且安全性好。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9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经审查,上述文本在复审阶段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152331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3001926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移动终端进行登录/注册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32、47-100段,图2-4):首先,用户通过点击移动终端相应界面中(即在显示单元显示第一应用界面)的登录或注册按钮等(即所述第一应用界面中包含第一图标)将用户的登录指令或注册指令发送到移动终端(即接收对所述第一图标的操作),然后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登录指令或注册指令生成唯一的标识信息和移动终端的移动号码(移动终端的移动号码具有唯一性,能唯一确定该移动终端,通过该移动号码不会标识到其他移动终端,即移动号码相当于标识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移动终端还获取预设的云端服务器接收短信的网关通道号分别输入到发送短信模板的短信内容和短信接收人栏中,根据用户的发送指令将短信发送到对应的短信网关服务器,再后短信网关服务器将移动终端发送短信的移动号码和包括标识信息的短信内容作为请求参数之一发送给云端服务器(即向对应的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所述第一请求中包含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如果移动号码未被注册,则云端服务器根据移动号码为用户生成账号信息,并根据账号信息为用户生成登录会话信息,云端服务器将用户的账号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移动终端,用户的账号信息包括用户的登录ID和随机生成的登录密码(用户点击移动终端相应界面上的登录或注册按钮后,在移动终端上获取用户的账号信息即所述第一图标用于提示操作者获取使用的身份标识信息);云端服务器建立标识信息与登录会话信息的对应关系,云端服务器通过第二网络连接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查询请求,其中查询请求中包括标识信息;云端服务器根据查询请求查询是否存在与标识信息建立对应关系的登录会话信息,如果存在,则云端服务器将对应的登录会话信息发送至移动终端,具体地,云端服务器根据用户的账号信息将登录后的界面(即显示第二应用界面)发送到移动终端,然后移动终端显示登录会话信息给用户(即所述第二应用界面为电子设备通过身份标识信息连接所述服务器后,根据所述服务器在所述接受所述第一请求之后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生成的界面),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包含有登录或注册按钮的界面和登录成功后显示的界面都是针对用户的同一个服务请求,即同一个服务请求下的应用于登录的第一应用界面和应用于登录成功后显示的第二应用界面。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方法的登录对象是第一应用。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用户登录手机终端中的应用。而在智能终端的网络访问技术领域,普遍存在简化用户登录应用程序步骤的需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点击按钮获得登录界面的身份标识信息,依据该身份标识信息与服务器建立连接并显示登录成功后的界面,该方法可以简化用户登录界面的步骤,在此基础上,为了简化用户登录移动终端上的应用程序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应用在登录移动终端的应用程序的场景中,使得用户点击应用的界面按钮后直接登录该应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7段):首先,用户通过点击移动终端相应界面中的登录或注册按钮等将用户的登录指令或注册指令发送到移动终端,然后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登录指令或注册指令生成唯一的标识信息,其中标识信息在全局中是唯一的(即提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移动终端还获取预设的云端服务器接收短信的网关通道号分别输入到发送短信模板的短信内容和短信接收人栏中,根据用户的发送指令将短信发送到对应的短信网关服务器,再后短信网关服务器将移动终端发送短信的移动号码和包括标识信息的短信内容作为请求参数之一发送给云端服务器(即向第一应用对应的服务器发送包含所述唯一标识的第一请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4段):用户终端中的注册管理模块向用户显示授权界面(由于授权界面是服务器向用户终端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生成的界面,即该授权界面为第二应用界面),授权界面包括网站标识。授权界面还可以包括供用户输入对该网站进行授权的界面元素,提示用户是否授权该网站向用户发送通知,用户可以输入授权或拒绝的授权操作(即用户终端接收对所述第二应用界面的第一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处理请求)。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用户对后续的操作进行选择。由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用户点击图标接收到服务器返回的登录成功界面后,可以对其继续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7-100段):首先,用户通过点击移动终端相应界面中的登录或注册按钮等将用户的登录指令或注册指令发送到移动终端,然后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登录指令或注册指令生成唯一的标识信息和移动终端的移动号码,移动终端还获取预设的云端服务器接收短信的网关通道号分别输入到发送短信模板的短信内容和短信接收人栏中,根据用户的发送指令将短信发送到对应的短信网关服务器,再后短信网关服务器将移动终端发送短信的移动号码和包括标识信息的短信内容作为请求参数之一发送给云端服务器;如果移动号码未被注册,则云端服务器根据移动号码为用户生成账号信息(账号信息即为所述身份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生成的),并根据账号信息为用户生成登录会话信息,云端服务器将用户的账号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移动终端,用户的账号信息包括用户的登录ID和随机生成的登录密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从属权利要求,电子设备接收到服务器生成的身份标识信息后,用户对其进行修改后再回传给服务器进行存储便于下次能顺利通过验证,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移动终端进行登录/注册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32、47-100段,图2-4):首先,用户通过点击移动终端相应界面中的登录或注册按钮等将用户的登录指令或注册指令发送到移动终端,然后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登录指令或注册指令生成唯一的标识信息和移动终端的移动号码(移动终端的移动号码具有唯一性,能唯一确定该移动终端,通过该移动号码不会标识到其他移动终端,即移动号码相当于标识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移动终端还获取预设的云端服务器接收短信的网关通道号分别输入到发送短信模板的短信内容和短信接收人栏中,根据用户的发送指令将短信发送到对应的短信网关服务器,再后短信网关服务器将移动终端发送短信的移动号码和包括标识信息的短信内容作为请求参数之一发送给云端服务器(即服务器接收包含电子设备唯一标识的第一请求);如果移动号码未被注册,则云端服务器根据移动号码为用户生成账号信息(即接受所述第一请求,提取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唯一标识生成所述身份标识信息),并根据账号信息为用户生成登录会话信息,云端服务器将用户的账号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移动终端(即将身份标识信息返回给所述电子设备),用户的账号信息包括用户的登录ID和随机生成的登录密码(用户点击移动终端相应界面上的登录或注册按钮后,在移动终端上获取用户的账号信息即所述第一请求用于获取在所述电子设备中使用的身份标识信息);云端服务器建立标识信息与登录会话信息的对应关系,云端服务器通过第二网络连接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查询请求,其中查询请求中包括标识信息;云端服务器根据查询请求查询是否存在与标识信息建立对应关系的登录会话信息,如果存在,则云端服务器将对应的登录会话信息发送至移动终端,具体地,云端服务器根据用户的账号信息将登录后的界面发送到移动终端,然后移动终端显示登录会话信息给用户(即在接受所述第一请求之后,为所述电子设备返回第一数据,所述第一数据为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身份标识信息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后,所述服务器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方法的登录对象是第一应用。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用户登录手机终端中的应用。而在智能终端的网络访问技术领域,普遍存在简化用户登录应用程序步骤的需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点击按钮获得登录界面的身份标识信息,依据该身份标识信息与服务器建立连接并显示登录成功后的界面,该方法可以简化用户登录界面的步骤,在此基础上,为了简化用户登录移动终端上的应用程序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应用在登录移动终端的应用程序的场景中,使得用户点击应用的界面按钮后直接登录该应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7-63段):云端服务器将用户的账户信息通过短信的形式发送到移动终端以使得用户获得对应的账号信息并进行存储以用于下次登录。云端服务器可以建立用户的账户信息和登录会话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标识信息对应的登录会话信息以及账号信息保存到云端服务器的数据库中。云端服务器通过第一网络连接接收移动终端发送的查询请求(即第二请求),其中查询请求中包括标识信息;云端服务器根据标识信息将对应的登录会话信息发送至移动终端(即接受所述第二请求,为所述电子设备返回所述第一数据,所述第一数据为所述电子设备通过所述身份标识信息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后,所述服务器返回的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各个单元执行的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信息处理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且采用对应的单元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服务器,该服务器中各个单元执行的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信息处理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由于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且采用对应的单元模块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目前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只能体现第二应用界面是在电子设备向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之后,由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生成的界面,并不能得出电子设备只发送第一请求就能成功登录并显示第二应用界面,不能体现请求人声称的“一键注册/登录”,即无法体现无需调用其他模块和移动网络的技术效果;且即使权利要求1中体现了“一键注册/登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等待电子设备主动请求触发后发送登录成功的界面或者直接发送登录成功的界面给电子设备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公开了向对应的服务器发送第一请求,历经发送查询请求给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根据查询请求中的标识信息在自身数据库中查询到对应的登录会话信息这些步骤后,最终将登录后的界面发送给电子设备,即对比文件1的结果与权利要求1一样,都是在电子设备发送第一请求之后,依据电子设备成功登录数据生成的第一应用的第二应用界面,至于中间经历的步骤或切换的网络数量都不会改变该第二应用界面是根据服务器返回的登录成功后的相关数据生成的界面的结论。与此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设备通过身份标识信息成功登录服务器并显示服务器发来的登录后的界面,与本申请一样,都不用记忆和手动输入登录的账号和密码,可以降低利用电子设备与对应的服务器建立连接的复杂度并提高效率。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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