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40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749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8243.6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黄飞
合议组组长:杜婧子
参审员:姜玲玲
国际分类号: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8243.6,名称为“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063219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压力传感器为多个,四个角部的下方都设有所述压力传感器;显示面板的下表面覆设的是背胶层,包括柔性电路板,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有多个压力传感器;随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至所述背胶层的下表面,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5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除制作步骤外与权利要求1对应,而为了实现相应结构功能的触摸显示装置,将其组成功能部件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使用本领域常规制造方法进行制造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4)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5)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1至2任意一项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而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将有机发光显示装置设置于合适的电子设备上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其包括:
触摸屏;
显示面板,所述显示面板的上表面与所述触摸屏的下表面贴合,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贴覆有背胶层;
柔性电路板,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有多个压力传感器;
随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至所述背胶层的下表面,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
所述显示面板具有四个角部,所述四个角部的下方都设有所述压力传感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面板的所述四个角部的下表面与所述压力传感器相接触。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发光显示装置为AMOLED显示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发光显示装置还包括一个透明盖板,所述透明盖板设置于所述触摸屏的上表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盖板的材质为玻璃或亚克力。
6.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A:提供柔性电路板和多个压力传感器,将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粘合在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
步骤1B:提供触摸屏和显示面板,将所述触摸屏的下表面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上表面贴合;
步骤1C:在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贴上背胶层;以及
步骤2:将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到所述背胶层的下表面,并使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于所述背胶层中;
其中,所述显示面板具有四个角部,使所述四个角部的下方都设有所述压力传感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2中,使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直至所述压力传感器与所述触摸屏的下表面相接触。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发光显示装置为AMOLED显示装置。
9. 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所作的修改如下: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以及透明盖板,所述透明盖板设置于所述触摸屏的上表面,所述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将独立权利要求6的特征“提供触摸屏和显示面板”修改为“提供透明盖板、触摸屏和显示面板”,并增加特征“并在所述触摸屏的上表面贴上所述透明盖板,使所述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删除权利要求4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至少包含区别技术特征“显示面板的四个角部的下方设有压力传感器,透明盖板设置于触摸屏的上表面,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触摸屏遮挡的边框”,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缩小透明盖板的边框,并提高整个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各个组件之间的配合稳固性。将压力传感器设在显示面板的四个角部下方,透明盖板60的边框的尺寸不再受限与压力传感器,从而实现窄边框。进一步,透明盖板60的下表面露出的未被触摸屏遮挡的边框,可以用于固定手机背壳,提升连接稳固性。并且对比文件1未公开压力传感器设于显示面板的四个角部下方的特征,也没有提及盖板具有未被触控面板遮挡的边框区域的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关的启示,无法实现本申请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其包括:
触摸屏;
显示面板,所述显示面板的上表面与所述触摸屏的下表面贴合,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贴覆有背胶层;
柔性电路板,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有多个压力传感器,随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至所述背胶层的下表面,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
所述显示面板具有四个角部,所述四个角部的下方都设有所述压力传感器;以及
透明盖板,所述透明盖板设置于所述触摸屏的上表面,所述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
“5.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A:提供柔性电路板和多个压力传感器,将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粘合在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
步骤1B:提供透明盖板、触摸屏和显示面板,将所述触摸屏的下表面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上表面贴合,并在所述触摸屏的上表面贴上所述透明盖板,使所述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
步骤1C:在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贴上背胶层;以及
步骤2:将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到所述背胶层的下表面,并使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于所述背胶层中;
其中,所述显示面板具有四个角部,使所述四个角部的下方都设有所述压力传感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显示面板的四个角部的下方设有压力传感器,透明盖板设置于触摸屏的上表面,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触摸屏遮挡的边框”确实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对于上述的特征,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特征“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触摸屏遮挡的边框”并不涉及能够提高整个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各个组件之间的配合稳固性;并且对于特征“显示面板的四个角部的下方设有压力传感器”也并不涉及使得透明盖板的边框变窄,具体的:本申请将传感器设置于显示面板的四个角部的下方,而对比文件1将应力检测单元设置于显示面板的四个侧边;两者都可以实现触控压力的检测和定位,并且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且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触控显示模块的结构基本相同,都是将显示面板、触控面板以及传感器等部件堆叠放置于外壳内;此时,边框的宽窄主要取决于外壳的厚度,并不取决于传感器的位置。其次,在触摸显示屏的外表面设置用于保护显示屏的透明盖板,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显示面板150的外表面设置用于保护显示屏的透明盖板,并将透明盖板设计得稍大于触摸屏。另外,透明盖板设计得稍大于触摸屏(此时透明盖板的下表面会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使得透明盖板与外壳配合以密封容置触控显示模块的空间,这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所作的修改如下:在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修改为“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且不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接触”;将独立权利要求5的特征“并使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修改为“并使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且不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接触”;删除权利要求2、6,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含区别技术特征:压力传感器粘贴于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随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至背胶层的下表面,压力传感器嵌入背胶层中且不与显示面板的下表面接触。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参见本申请的附图1、附图3和附图5,压力传感器20粘贴于柔性电路板10的上表面,压力传感器20与柔性电路板10形成一体的FPCA(Flexible Printed Circuit Assembly)结构,有利于压力传感器20的结构稳定和检测稳定。进一步的,随柔性电路板10的上表面粘合至背胶层30的下表面,压力传感器20嵌入背胶层30中,背胶层30对压力传感器20起到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压力传感器20的结构稳定。并且,压力传感器20不与显示面板40的下表面接触,在用户触压时压力传感器20与显示面板40之间的背胶层30对压力传感器20起到缓冲作用,使压力传感器20不会因用户的触压动作而出现松脱问题,从而确保了压力传感器20的结构稳定和检测稳定。而在对比文件1中,应力检测装置130是独立部件,没有与电路板粘合;胶框122远离应力检测装置130,无法对应力检测装置130起到支撑和缓冲作用;随着触控显示装置的使用,应力检测装置130很容易因触压动作出现松脱问题,导致结构不稳和检测不准。可见,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应力检测装置嵌入胶框内且不与显示面板接触的结构,因此无法实现应力检测装置的结构稳定和检测稳定。并且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其包括:
触摸屏;
显示面板,所述显示面板的上表面与所述触摸屏的下表面贴合,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贴覆有背胶层;
柔性电路板,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有多个压力传感器,随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至所述背胶层的下表面,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且不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接触;
所述显示面板具有四个角部,所述四个角部的下方都设有所述压力传感器;以及
透明盖板,所述透明盖板设置于所述触摸屏的上表面,所述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
“4. 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A:提供柔性电路板和多个压力传感器,将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粘合在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
步骤1B:提供透明盖板、触摸屏和显示面板,将所述触摸屏的下表面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上表面贴合,并在所述触摸屏的上表面贴上所述透明盖板,使所述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
步骤1C:在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贴上背胶层;以及
步骤2:将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到所述背胶层的下表面,并使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于所述背胶层中且不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接触;
其中,所述显示面板具有四个角部,使所述四个角部的下方都设有所述压力传感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063219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
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控显示模块(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9]-[0033]段,图1A、1B、2A、2B),其包含触控面板150(相当于“触摸屏”)、显示面板140(相当于“显示面板”)与至少一个应力检测装置130(相当于“多个压力传感器”);所述显示面板可以是有机发光显示面板(可见,该触控显示模块可以是有机显示发光模块,相当于“有机发光显示装置”);所述应力检测装置130检测使用者触压触控显示模块100表面的应力信号,传送应力信号至触控面板150,执行判断并定位触控位置;如图1所示,显示面板的上表面与触控面板下表面贴合(相当于“所述显示面板的上表面与所述触摸屏的下表面贴合”);所述应力检测装置30贴附于显示面板140的下表面(可见,其中隐含公开了显示面板140的下表面贴覆有背胶层);如图1A、1B或图2A、2B所示,所述显示面板140具有四个角部(相当于“所述显示面板具有四个角部”);如图2B所示,在显示面板四个侧边的下方设置有四个应力检测单元130’(即具有多个应力检测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柔性电路板,且压力传感器粘合在柔性电路板上表面;随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至所述背胶层的下表面,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所述背胶层中且不与显示面板的下表面接触;(2)在权利要求1中,显示面板的四个角部的下方都设有所述压力传感器,而在对比文件1中四个应力检测单元130’设置在显示面板四个侧边的下方;(3)透明盖板,所述透明盖板设置于所述触摸屏的上表面,所述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有机发光显示装置中的哪个位置,压力传感器与有机发光显示装置中的其它部件之间如何连接,以及如何设置用于保护的透明盖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触摸液晶显示屏中采用柔性电路板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而所述柔性电路板必然与显示面板、触摸面板、传感器等连接。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应力检测装置130贴附于显示面板140的下表面,用以检测使用者触压触控显示模块100表面的应力信号,并且这样可以较好地检测触控显示屏表面的压力。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触摸液晶显示屏结构中具有公知的柔性电路板时,将贴附于显示面板140下表面的应力检测单元与柔性电路板粘合(此时应力传感器粘合于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并且,应力检测装置130贴附于显示面板时,由于应力检测装置130与显示面板之间存在粘贴层,应力检测装置130一般不与显示面板的表面接触;而且应力检测装置不与显示面板的表面接触以避免电路短路,是电子电路领域中公知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的,将传感器嵌入背胶层中从而使得传感器可以更牢固地贴附于显示面板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2]段),在其它实施例中,应力检测装置130的厚度是小于胶框122的厚度,因而形成间隙于应力检测装置130是与显示面板140之间,即应力检测装置130并未贴附于显示面板140。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应力检测装置130不与显示面板的下表面接触”的教导。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图2B公开了,多个应力检测单元设置在显示面板四个侧边的下方,用于检测使用者触压触控显示模块表面的应力信号,并定位触控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多个压力传感器来实现触控压力的检测和定位,以及将多个压力传感器设置于显示面板的周边位置的技术启示。而将该多个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显示面板的四个侧边或四个角部都可以实现触控压力的检测和定位,都是本领域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常规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触摸显示屏的外表面设置用于保护显示屏的透明盖板,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图1A、2A中,所述触控显示模块被放置于外壳110中。为了保护触摸显示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显示面板150的外表面设置用于保护显示屏的透明盖板。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透明盖板设计得稍大于触摸屏(此时透明盖板的下表面会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使得透明盖板与外壳配合以密封容置触控显示模块的空间120,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有机发光显示OLED按驱动方式可分为无源矩阵驱动式和有源矩阵驱动式(即AMOLED)。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保护液晶或OLED等触摸显示屏,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选用透明的玻璃或亚克力作为保护盖板,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控显示模块(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9]-[0033]段,图1A、1B、2A、2B),其包含触控面板150(相当于“触摸屏”)、显示面板140(相当于“显示面板”)与至少一个应力检测装置130(相当于“压力传感器”);所述显示面板可以是有机发光显示面板(可见,该触控显示模块可以是有机显示发光模块,相当于 “有机发光显示装置”);所述应力检测装置130检测使用者触压触控显示模块100表面的应力信号,传送应力信号至触控面板150,执行判断并定位触控位置;显示面板与触控面板堆栈设置,如图1所示,将显示面板的上表面与触控面板下表面贴合(相当于步骤1B的“将触控屏的下表面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上表面贴合”);所述应力检测装置30贴附于显示面板140的下表面(可见,在显示面板140的下表面贴有背胶层,相当于步骤1C);如图1A、1B或图2A、2B所示,所述显示面板140具有四个角部(相当于 “所述显示面板具有四个角部”);如图2B所示,在显示面板四个侧边的下方设置有四个应力检测单元130’(相当于步骤1A中的“提供多个压力传感器”)。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步骤1A中还提供柔性电路板,并将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粘合在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以及步骤2:将所述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粘合到所述背胶层的下表面,并使所述多个压力传感器嵌入于所述背胶层中且不与所述显示面板的下表面接触;(2)显示面板的四个角部的下方都设有所述压力传感器,而在对比文件1中四个应力检测单元130’设置在显示面板四个侧边的下方;(3)步骤1B中还提供透明盖板,并在所述触摸屏的上表面贴上所述透明盖板,使所述透明盖板的下表面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制作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有机发光显示装置中的哪个位置,压力传感器与有机发光显示装置中的其它部件之间如何连接,以及如何设置用于保护的透明盖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触摸液晶显示屏中采用柔性电路板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而所述柔性电路板必然与显示面板、触摸面板、传感器等连接。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应力检测装置130贴附于显示面板140的下表面,用以检测使用者触压触控显示模块100表面的应力信号,并且这样可以较好地检测触控显示屏表面的压力。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触摸液晶显示屏结构中具有公知的柔性电路板时,将贴附于显示面板140下表面的应力检测单元与柔性电路板粘合(此时应力传感器粘合于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触摸液晶显示屏结构中具有公知的柔性电路板时,将贴附于显示面板140下表面的应力检测单元与柔性电路板粘合(此时应力传感器粘合于柔性电路板的上表面)。并且应力检测装置130贴附于显示面板时,由于应力检测装置130与显示面板之间存在粘贴层,应力检测装置130一般不与显示面板的表面接触,而且应力检测装置不与显示面板的表面接触以避免电路短路,是电子电路领域中公知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的,将传感器嵌入背胶层中从而使得传感器可以更牢固地贴附于显示面板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2]段),在其它实施例中,应力检测装置130的厚度是小于胶框122的厚度,因而形成间隙于应力检测装置130是与显示面板140之间,即应力检测装置130并未贴附于显示面板140。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应力检测装置130不与显示面板的下表面接触”的教导。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图2B公开了,多个应力检测单元设置在显示面板四个侧边的下方,用于检测使用者触压触控显示模块表面的应力信号,并定位触控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多个压力传感器来实现触控压力的检测和定位,以及将多个压力传感器设置于显示面板的周边位置的技术启示。而将该多个压力传感器设置在显示面板的四个侧边或四个角部都可以实现触控压力的检测和定位,都是本领域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常规设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触摸显示屏的外表面设置用于保护显示屏的透明盖板,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图1A、2A中,所述触控显示模块被放置于外壳110中。为了保护触摸显示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显示面板150的外表面设置用于保护显示屏的透明盖板。进一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透明盖板设计得稍大于触摸屏(此时透明盖板的下表面会露出未被所述触摸屏遮挡的边框),使得透明盖板与外壳配合以密封容置触控显示模块的空间120,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进一步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中,显示面板、触控面板及传感器等部件依次堆叠设置,其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触控显示模块的结构基本相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规制造方法将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各个组成功能部件依次组合(即相应的制作方法)从而得到相应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有机发光显示OLED按驱动方式可分为无源矩阵驱动式和有源矩阵驱动式(即AMOLED)。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有机发光显示装置不具备创造性;而在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中使用有机发光显示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第[0032]段公开的内容可知,应力检测装置130可以贴附于显示面板140,或者应力检测装置130并未贴附于显示面板140。应力检测装置130贴附于显示面板时,由于应力检测装置130与显示面板之间存在粘贴层,应力检测装置130一般不与显示面板的表面接触,而且应力检测装置不与显示面板的表面接触以避免电路短路,是电子电路领域中公知的基本要求。而“应力检测装置130未贴附于显示面板140”时,则给出了“压力传感器不与显示面板的表面接触”的教导。而采用背胶层并将传感器嵌入背胶层中从而使得传感器可以更牢固地贴附于显示面板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