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力箱防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36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844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50536.9
申请日:2017-08-28
复审请求人:王静娴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卢鹏
合议组组长:马莹莹
参审员:曾雪莲
国际分类号:H05K7/20;H05K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另外三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其相对于该四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50536.9,名称为“一种电力箱防护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静娴。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第1-67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力箱防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底板(1)、套筒(2)、弹簧(3)、活动杆(4)、电力箱(5)、合页(6)、箱门(7)、把手(8)、温度装置(9)、调温装置(10)和避雷针(11),底板(1)顶部左右两侧对称式的安装有套筒(2),套筒(2)内设有活动杆(4),左右两侧活动杆(4)顶端之间安装有电力箱(5),电力箱(5)底部与套筒(2)顶部之间连接有弹簧(3),电力箱(5)顶部中间安装有避雷针(11),电力箱(5)前侧面中间设有箱门(7),箱门(7)左侧面上下两侧对称式的安装有合页(6),合页(6)与电力箱(5)前侧面左侧连接,箱门(7)右侧面中部安装有把手(8),电力箱(5)内左侧面下部设有温度装置(9),电力箱(5)内上部设有调温装置(10),调温装置(10)与温度装置(9)有电路连接;温度装置(9)包括有第一箱体(91)、浮球(93)、连杆(94)、固定板(95)、第一导套(96)、第一按钮(97)、横板(98)和第二按钮(99),电力箱(5)内左侧面下部安装有第一箱体(91),第一箱体(91)内设有浮球(93),第一箱体(91)顶部中间开有通孔(92),电力箱(5)内左侧面中部安装有第一导套(96),第一导套(96)内设有连杆(94),连杆(94)底端通过通孔(92)位于第一箱体(91)内,连杆(94)底端与浮球(93)连接,连杆(94)顶端安装有固定板(95),第一导套(96)顶部右侧安装有第一按钮(97),第一按钮(97)位于固定板(95)下方,电力箱(5)内左侧面上部安装有横板(98),横板(98)底部中间安装有第二按钮(99),第二按钮(99)位于固定板(95)上方,第一按钮(97)与第二按钮(99)与调温装置(10)的调温部件有电路连接;调温装置(10)包括有第二箱体(101)、制热器(102)、制冷器(103)、吸泵(104)、吸气管(105)、单向阀(106)和出气管(108),电力箱(5)外左侧面上部与右侧面上部对称式的安装有第二箱体(101),左侧第二箱体(101)内底部左侧安装有制冷器(103),制冷器(103)与第二按钮(99)有电路连接,右侧第二箱体(101)内底部右侧安装有制热器(102),制热器(102)与第一按钮(97)有电路连接,左侧第二箱体(101)外顶部右侧与右侧第二箱体(101)外顶部左侧都安装有吸泵(104),吸泵(104)的进气端上连接有吸气管(105),左侧吸气管(105)与左侧第二箱体(101)顶部左侧连接,右侧吸气管(105)与右侧第二箱体(101)顶部右侧连接,吸气管(105)与第二箱体(101)内连通,左右两侧吸泵(104)的出气端之间连接有出气管(108),出气管(108)贯穿电力箱(5)位于电力箱(5)内,出气管(108)上均匀间隔的开有出气孔(107),出气管(108)左侧与右侧都设有单向阀(106);还包括有升降装置(12),升降装置(12)包括有第一滑轨(1201)、第一滑块(1202)、升降架(1203)、第二滑轨(1204)、第二滑块(1205)、支撑块(1206)、第一电机(1207)、轴承座(1208)、丝杆(1209)和螺母(1210),电力箱(5)外顶部左侧安装有第一滑轨(1201),第一滑轨(1201)呈水平设置,第一滑轨(1201) 上设有与其配合的第一滑块(1202),第一滑轨(1201)顶部中间安装有轴承座(1208),轴承座(1208)内安装有丝杆(1209),丝杆(1209)上安装有与其配合的螺母(1210),螺母(1210)左侧面上部与第一滑块(1202)右侧面上部之间通过销钉连接的方式安装有升降架(1203),升降架(1203)上方设有第二滑轨(1204),第二滑轨(1204)与第一滑轨(1201)为对称设置,第二滑轨(1204)上设有与其配合的两个第二滑块(1205),左侧第二滑块(1205)右侧面下部与右侧第二滑块(1205)左侧面下部通过销钉连接的方式与升降架(1203)尾端连接,避雷针(11)还可以与第二滑轨(1204)顶部中间连接,电力箱(5)外顶部右侧安装有支撑块(1206),支撑块(1206)顶部安装有第一电机(1207),第一电机(1207)呈水平设置,第一电机(1207)的输出轴通过联轴器与丝杆(1209)右端连接;
还包括有推动装置(13),推动装置(13)包括有竖板(131)、气缸(132)、锥形块(133)、第一楔形块(134)和第二楔形块(135),底板(1)顶部左侧安装有竖板(131),竖板(131)位于左侧套筒(2)右侧,竖板(131)右侧面上部通过销钉连接的方式安装有气缸(132),气缸(132)的伸缩杆上安装有锥形块(133),底板(1)顶部右侧安装有第一楔形块(134),第一楔形块(134)位于右侧套筒(2)左侧,第一楔形块(134)位于锥形块(133)右侧,电力箱(5)外底部右侧安装有第二楔形块(135),第二楔形块(135)位于第一楔形块(134)前侧,第二楔形块(135)位于锥形块(133)右侧;还包括有第三箱体(14)和盖板(15),电力箱(5)外左侧面上部与右侧面上部都安装有第三箱体(14),吸泵(104)位于第三箱体(14)内,左侧第三箱体(14)左侧与右侧第三箱体(14)右侧都通过销钉连接的方式安装有盖板(15);还包括有支撑板(16)和第二导套(17),气缸(132)的伸缩杆上安装有第二导套(17),气缸(132)的伸缩杆与第二导套(17)内滑动配合,第二导套(17)底部安装有支撑板(16),支撑板(16)底部与底板(1)接触;还包括有磁铁(18),盖板(15)下部安装有磁铁(18),磁铁(18)与第二箱体(101)外顶部左侧接触;还包括有拉手(19),左侧盖板(15)左侧面中部与右侧盖板(15)右侧面中部都安装有拉手(19)。”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6982528A,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5724549U,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97249A,公开日为1995年01月11日;
对比文件4:CN206032199U,公告日为2017年03月22日。
驳回决定中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电力箱下侧具有底板,套筒,弹簧,活动杆,顶部具有避雷针;(2)箱门上设置合页和把手;(3)温度开关及其细部结构;(4)调温装置的具体结构;(5)避雷针的升降装置和升降装置的驱动装置;(6)箱体的抬高装置,伸缩杆限位装置以及导套和支撑板;设置磁铁拉手等细部结构。而上述区别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 4公开,上述区别中的另外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控制开关是一种光敏开关,这与本申请中的“浮球93、连杆94、固定板95、第一导套96、第一按钮97、横板98和第二按钮99”的结构是不同的;(2)对比文件4未公开本申请中的在制热设备和制冷设备的出口设置单向阀以及出气管和出气孔结构;(3)对比文件2未公开避雷针的高度可调节。本申请中还设置有推动装置,推动装置包括有竖板、气缸、锥形块等相应具体结构,可防止电力箱浸泡在水内导致电力部件损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该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4。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电力箱下侧具有底板,套筒,弹簧,活动杆,顶部有避雷针;(2)温度装置及其具体结构;(3)调温装置的具体结构;(4)箱门上设置合页和把手;避雷针的升降装置和升降装置的驱动装置;箱体的推动装置以及导套和支撑板;设置磁铁拉手等电力箱中的其它具体结构。上述区别特征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4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其它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控制开关是一种光敏开关,这与本申请中的“浮球93、连杆94、固定板95、第一导套96、第一按钮97、横板98和第二按钮99”的结构是不同的;(2)对比文件4未公开本申请中的在制热设备和制冷设备的出口设置单向阀以及出气管和出气孔结构;(3)对比文件2未公开避雷针的高度可调节。本申请中还设置有推动装置,推动装置包括有竖板、气缸、锥形块等相应具体结构,可防止电力箱浸泡在水内导致电力部件损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6982528A,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5724549U,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97249A,公开日为1995年01月11日;
对比文件4:CN206032199U,公告日为2017年03月2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力箱防护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报警装置的弱电间机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附图1):包括柜体1(相当于电力箱)和柜门2(相当于箱门),所述柜体1底面四周设置有万向滚轮17,柜体1侧部设有小型压缩机26,所述小型压缩机26出风口25处设有冷气管道 261和热气管道262(相当于调温装置),柜体1内设有温度感应器10(相当于温度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电力箱下侧具有底板,套筒,弹簧,活动杆,顶部有避雷针;(2)温度装置及其具体结构;(3)调温装置的具体结构;(4)箱门上设置合页和把手;避雷针的升降装置和升降装置的驱动装置;箱体的推动装置以及导套和支撑板;设置磁铁拉手等电力箱中的其它具体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电力箱能够安全运行。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电力设备箱(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段,附图1):包括底座1(相当于底板)和设于底座1底部的行走轮2,在底座1的上方设有箱体3,在箱体3的底部四角和底座1的顶部四角之间还分别竖向连接有伸缩杆8(相当于活动杆),在伸缩杆8的外部还套设有螺旋减震弹簧9,同时在箱盖4的顶端还设有避雷针,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的相关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确保电力箱能够安全运行和避免电力箱被雷击,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在电力箱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为了配合弹簧和活动杆,在活动杆的外侧和弹簧的底部设置套筒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温控开关(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至说明书第3页第一段,附图3),光敏器件为红外发光管硅光敏管,布置在温度计两侧,制成透射式温控光电开关,测温液体为水银,当温度下降,温度计液柱下降,光敏器件受光照,电路导通,开始加热;当温度上升时,温度计液柱上升,阻断辐射光路,加热停止,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的相关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水银的热胀冷缩作为开关控制加热,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利用水银热胀冷缩而产生的机械变化来控制开关,还是通过光学性质来控制开关,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给电力箱降温,设置箱体,浮球,连杆,第一按钮和第二按钮用于相应的温度控制,以及温度装置的具体的电路设置方式,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恒温储存箱(参见说明书第[0016] ,[0021],[0027],[0031]段,附图1):箱体1左侧上端装置控制器4,所述箱体1左侧装置制冷装置5,所述箱体1右侧上端装置温度显示盘6,所述箱体1右侧装置加热装置7,所述箱体1内部装置存放室8。所述制冷装置5由制冷器13、第一冷风管14、第二冷风管15、第一冷风喷头16、第二冷风喷头17构成,所述制冷器13装置在箱体1左侧中端,所述制冷装置5由制冷器13、第一冷风管14、第二冷风管15、第一冷风喷头16、第二冷风喷头17构成,所述制冷器13装置在箱体1左侧中端,可通过控制器设定存储温度,温度过高时,制冷装置迅速制冷,为存放室输入冷空气,降低温度,反之,温度过低时,加热装置迅速开启,为存放室内输入热空气,有效提升存放室内的温度,实现恒温控制,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3)的相关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相应的调节温度的装置进行温度控制,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便于进行温度控制,对调温装置中的吸泵等具体结构的设置,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在电力箱技术领域,为了便于开关电力箱,在门与箱体之间设置合页,以及在门上设置把手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提高避雷针的避雷效果,设置升降装置升降避雷针,以及设置电机等相应驱动机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避免水浸泡电力箱,对推动装置的具体结构进行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保护伸缩杆,同时对伸缩杆进行限位,设置导套和支撑板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便于开关盖板和构建相应的电力箱,而设置相应的磁铁和拉手以及设置电力箱中的其他具体结构,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未产生实质性改变,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仅是各部分结构各自所解决问题和所能产生效果的简单叠加,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考虑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09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温控开关,当温度下降,温度计液柱下降,光敏器件受光照,电路导通,开始加热;当温度上升时,温度计液柱上升,阻断辐射光路,加热停止,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水银的热胀冷缩作为开关控制加热的方法,其与本申请的发明实质相同,都是利用利用水银的特性进行温度控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的相关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水银的热胀冷缩作为开关控制加热,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利用水银热胀冷缩而产生的机械变化来控制开关,还是通过光学性质来控制开关,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给电力箱降温,设置箱体,浮球,连杆,第一按钮和第二按钮用于相应的温度控制,以及温度装置的具体的电路设置方式,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恒温储存箱,制冷器13装置在箱体1左侧中端,可通过控制器设定存储温度,温度过高时,制冷装置迅速制冷,为存放室输入冷空气,降低温度,反之,温度过低时,加热装置迅速开启,为存放室内输入热空气,有效提升存放室内的温度,实现恒温控制,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3)的相关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相应的调节温度的装置进行温度控制,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为了提升控温效果,而设置相应单向阀、出气管和出气孔结构以构建风道,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3)为了提高避雷针的避雷效果,设置升降装置升降避雷针,以及设置电机等相应驱动机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避免水浸泡电力箱,对推动装置的具体结构进行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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