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存储介质、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存储介质、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23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808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22730.6
申请日:2017-08-22
复审请求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善学
合议组组长:钟德惠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A63F13/2145;A63F13/52;A63F13/5372;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其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获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22730.6,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存储介质、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8月22日,公开日为2018年2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094345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对比文件2(CN 106975219A,公开日为2017年7月25日)、对比文件3(CN105597310A,公开日为2016年5月25日)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处理器上执行软件应用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触摸显示器上渲染得到图形用户界面,所述图形用户界面所呈现的内容包含所述游戏场景、一虚拟角色、一小地图以及至少一信号图标,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提供一第一触摸操控区域,将所述虚拟角色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触摸操控区域接收到的第一触摸操作在所述游戏场景画面中移动;
检测所述小地图范围内的第二触摸操作,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改变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游戏场景的呈现视野;
在所述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改变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游戏场景的呈现视野的过程中,当检测到作用于所述信号图标的信号触发操作时,发送与所述信号图标对应的提示信号,所述提示信号包含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所述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包含与所述小地图范围内的第二触摸操作的当前触控点的位置对应的游戏场景中的位置信息;
当检测到所述第二触摸操作的结束时,控制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上游戏场景画面的呈现视野恢复至所述第二触摸操作前的呈现视野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在发送对应的提示信号后,在所述小地图中标示出所述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所指示的游戏场景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接收到其它终端发送的所述提示信号时,在所述小地图中标示出所述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所指示的游戏场景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上游戏场景画面的呈现视野恢复至所述第二触摸操作前的呈现视野状态包括:控制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上游戏场景画面的呈现视野恢复至所述第二 触摸操作前的呈现视野;或者,控制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上游戏场景画面的呈现视野恢复至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前的呈现视野计算逻辑计算的呈现视野。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信号还包含语音提示信息和/或文字提示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改变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上游戏场景画面的呈现视野包括: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的滑动轨迹改变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上所述游戏场景画面的呈现视野。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触摸操控区域为虚拟摇杆操控区域。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改变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游戏场景的呈现视野: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的触摸轨迹改变虚拟摄像机的位置和/或角度。
9.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的处理器上执行软件应用并在所述移动终端的触摸显示器上渲染得到图形用户界面,所述图形用户界面所呈现的内容包含游戏场景、一虚拟角色、一小地图以及至少一信号图标,所述方法包括:
第一交互模块,用于在所述图形用户界面提供一第一触摸操控区域,将所述虚拟角色配置为根据所述第一触摸操控区域接收到的第一触摸操作在所述游戏场景画面中移动;
第二交互模块,用于检测所述小地图范围内的第二触摸操作,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改变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游戏场景的呈现视野;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改变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游戏场景的呈现视野的过程中,当检测到作用于所述信号图标的信号触发操作时,发送与所述信号图标对应的提示信号,所述提示信号包含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所述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包含与所述小地图范围内的第二触摸操作的当前触控点的位置对应的游戏场景中的位置信息;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当检测到所述第二触摸操作的结束时,控制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上游戏场景画面的呈现视野恢复至所述第二触摸操作前的呈现视野状态。
10.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
1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以及存储器,用于存储所述处理器的可执行指令;其中,所述处理器配置为经由执行所述可执行指令来执行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选定信号发送内容和信号发送位置的方式、时机和触发条件与对比文件1-3存在区别,而且该区别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其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获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6段至第4页第5段、附图3-6):通过在终端的处理器上执行软件从而在终端的显示器上进行渲染得到图形用户界面100,在图形用户界面100中包含游戏场景、虚拟角色、功能键对象5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触摸操控区域”)、小地图对象600和短消息对象200;通过触摸滑动功能键对象500,能够控制虚拟角色在画面中移动;通过小地图对象600能使用户在看到敌我双方人员的布局位置;在短消息对象200中包含多个快捷指令信息,如打大龙、守高地、上高地、撤退等等;通过触控操作选中一个快捷指令信息,当检测到释放操作时,发送对应所述该指令信息的语音或文字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提示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第二触摸操作改变所述图形用户界面中游戏场景的呈现视野的过程中,当检测到作用于所述信号图标的信号触发操作时,发送与所述信号图标对应的提示信号,所述提示信号包含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所述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包含与所述小地图范围内的第二触摸操作的当前触控点的位置对应的游戏场景中的位置信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游戏画面的显示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6-10段),该方法包括:在图形用户界面提供第一触摸操控区域,将虚拟角色配置为根据第一触摸操控区域接收到的第一触摸操作在游戏场景画面中进行位移或旋转;在图形用户界面提供第二触摸操控区域,如果检测到位于所述第二触摸操控区域的第二触摸操作,则根据第二触摸操作改变图形用户界面上游戏场景画面的呈现视野;如果检测到第二触摸操作结束,则控制图形用户界面上游戏场景画面的呈现视野恢复至第二触摸操作前的状态。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游戏控制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第3-5段),其中游戏界面显示缩略地图;检测是否存在第一滑屏操作,所述第一滑屏操作起始于信号按钮且终止于所述缩略地图的某一位置,若是,则在所述缩略地图的某一位置以及游戏场景中的所述某一位置显示与所述信号按钮对应的信号。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3中在将信号按钮通过滑屏操作终止于缩略地图的某一位置时,在所述缩略地图的某一位置以及游戏场景中的所述某一位置显示与所述信号按钮对应的信号,此时要在游戏场景中的相应位置显示信号,必须要通过视野转换,根据缩略地图中的位置,然后通过视角控制部件精确移动游戏场景到与缩略地图的位置相对应的位置,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检测到作用于所述信号图标的信号触发操作时,发送与所述信号图标对应的提示信号,所述提示信号包含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所述游戏场景位置指示信息包含与所述小地图范围内的第二触摸操作的当前触控点的位置对应的游戏场景中的位置信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小地图和游戏场景中显示信号作用的位置,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在游戏领域,先选定信号再选定信号发送的位置或者先选择信号发送的位置然后再选择要发送的信号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先从小地图中选定位置来转换呈现的视野界面,然后选定要发送的信号,将信号发送到选定的位置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合议组经讨论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涉及发送指示信息,所发送的指示信息不包含位置信息;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法涉及通过滑屏操作改变游戏视角,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发送提示信息和位置信息的方法,但是该方法是先选择信号图标再通过滑屏操作选择缩略图或游戏场景中的位置,进而在相应的位置显示信号图标的内容,而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是先在缩略图中选定位置(一般是通过左手)并通过滑动操作切换调整游戏视角,在滑动操作过程中,选定信号图标(一般是通过右手),在发送信号图标内容的同时就已经获得缩略图中的选定位置,并不需要在选定信号图标后再次选定缩略图中的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具有不同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先选定缩略图位置再选定信号图标,即发送的提示信号包括在调整游戏视角的触摸操作过程中当前触摸点对应的位置信息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可以用一只手在缩略图中选择需要指示的位置或对象,用另一只手点击信号图标发送提示信息,该方法能够使得单个手指无需移动过大范围,具有操作更加连贯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明显的区别,而且该区别没有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而且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通过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同样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8的独立权利要求10和1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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