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扫描装置及单面打印装置的复印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16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5849
优先权日:2014-06-20
申请(专利)号:201410625677.4
申请日:2014-11-06
复审请求人:虹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齐经纬
合议组组长:马桂丽
参审员:戴惠英
国际分类号:H04N1/00;H04N1/047;H04N1/203;G03G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5677.4,名称为“具有扫描装置及单面打印装置的复印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虹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单面打印装置包含设置于所述机壳内的打印引擎;2)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用于放置文件的平台,而本申请用机壳12提供进纸盘的功能,不包含用于扫描的平台。然而区别特征1)和2)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316233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49470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9日;
对比文件3:CN101231483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复印机,其特征在于,包含:
单面打印装置,所述单面打印装置包含机壳以及设置于所述机壳内的打印引擎;以及扫描装置,所述扫描装置包含:文件通道、文件传输滚轮组、以及只有两个扫描模块,但不包含用于扫描的平台;
其中所述两个扫描模块固定于所述文件通道的两侧,用于一次传输扫描原稿文件的正反两面以产生相应的正反面图像数据,所述扫描装置安装于所述单面打印装置的所述机壳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用于将所述原稿文件的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合并处理成打印数据,所述单面打印装置接收所述打印数据,并将所述打印数据单面打印于纸张的单一页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装置设置于所述机壳的容置槽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装置还包含进纸托盘,所述进纸托盘由所述机壳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在没有对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进行图像判断过程的情况下,产生所述打印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还包含文件尺寸检测器,电连接至所述处理器,并用于检测所述原稿文件的尺寸而输出文件尺寸信号至所述处理器,所述处理器依据所述文件尺寸信号判断所述原稿文件的尺寸符合一个或多个预设尺寸时,产生所述打印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更对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进行缩放或旋转而产生所述打印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去除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中的空白页面图像,形成所述打印数据,所述单面打印装置接收所述打印数据,以及所述单面打印装置单面打印所述打印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两个扫描模块包含两个接触式图像感测模块。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单面打印装置还包含第一走纸机构,用于输入纸张,单次传送所述纸张通过打印通道、所述打印引擎,以及排出所述纸张至所述机壳外;
并且,所述扫描装置还包含第二走纸机构,用于输入所述原稿文件,单次传送所述原稿文件通过所述文件通道、所述两个固定式扫描模块,以及排出所述原稿文件,所述第二走纸机构包含所述文件传输滚轮组;
其中所述纸张的出纸方向与所述原稿文件的出纸方向相同。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装置还包含扫描输出托盘,所述扫描输出托盘由所述机壳形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单面打印装置还包含打印输出托盘,所述打印输出托盘由所述机壳形成,所述扫描输出托盘位于所述打印输出托盘的上方。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单面打印装置还包含打印输出托盘,所述打印输出托盘由所述机壳形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处理器,所述处理器用于将所述原稿文件的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缩放或旋转合并成一页打印数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节约纸张,进而降低成本,同时满足证件材料的两面需要打印在一个页面上的要求。参考说明书第[0067]段可知,在将原稿文件的正反面图像数据合并成一页打印数据的过程中,并未对原稿文件的尺寸大小进行限制,也就是说,不管原稿文件的尺寸大小,处理器都可以将正反面数据合并成一页进行打印。而对比文件1中则会对原稿的尺寸大小进行判定,仅能将满足一定尺寸大小的原稿文件合并成一页打印,对大于一页的不能合并成一页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和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复印机,其特征在于,包含:
单面打印装置,所述单面打印装置包含机壳以及设置于所述机壳内的打印引擎;以及扫描装置,所述扫描装置包含:文件通道、文件传输滚轮组、以及两个扫描模块;
其中所述两个扫描模块固定于所述文件通道的两侧,用于一次传输扫描原稿文件的正反两面以产生相应的正反面图像数据,所述扫描装置安装于所述单面打印装置的所述机壳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用于将所述原稿文件的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缩放或旋转合并成一页打印数据,所述单面打印装置接收所述打印数据,并将所述打印数据单面打印于纸张的单一页面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如下: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4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中,在针对权利要求1和6的评述中,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最新复印机的使用与维修》(主编:安海权,科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日期为2001年7月)。权利要求1-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扫描装置不包括用于单面扫描的扫描平台和移动的扫描模块”和“所述单面打印装置还包括用于存放尚未被打印的纸张的供应匣,以及用于承载打印输出纸张的打印输出托盘,所述扫描装置还包括用于承载待扫描文件的进纸托盘和用于承载扫描输出文件的扫描输出托盘,其中,所述供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由机壳形成,所述供应匣、打印输出托盘、扫描输出托盘位于所述复印机的同一侧”,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10和1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扫描装置不包括用于单面扫描的扫描平台和移动的扫描模块;(2)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由机壳形成;(3)供应匣、打印输出装置、扫描输出托盘位于所述复印机的同一侧;(4)单面打印装置包括打印引擎;(5)处理器用于将所述原稿文件的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缩放或旋转合并成一页打印数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的复印证件并使复印机的尺寸可以被制作得相当小。首先,对比文件1是对复印方法的改进,对比文件2给出了去除空白页的方法,对比文件3给出了输送纸张和输送原稿的机构,上述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其次,本申请抛弃了传统的三种形态,意在通过“使用双面输送式扫描仪配合单面打印机来执行证件的快速复印”。第三,本申请扫描装置不包括对比文件1的图2所示的平台12及影像传感器34c,上述传感器比较占用空间,如有大量证件需要复印则费时费力。第四,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由机壳形成,对比文件1中则不是由机壳形成,会使得事务机更庞大。第五,本申请中供应匣、打印输出托盘、扫描输出托盘位于所述复印机的同一侧,可以实现快速地取放,而对比文件1中纸张存放在存纸匣52中,纸张的实际存放位置应位于纸张侦测器54处与滚轮连接的地方,即存纸匣位于打印输出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的异侧。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如下: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4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本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使申请人删除了修改超范围的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仍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扫描装置不包括用于单面扫描的扫描平台和移动的扫描装置”,增加了特征“使用双面输送式扫描装置配合单面打印装置,所述复印机”,并将权利要求1-3和9中的特征“扫描装置”修改为“双面输送式扫描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输送式扫描仪不具备扫描平台,其体积小于平台式扫描仪,而对比文件1中如图2所示,文档放置在扫描平台上,扫描模块通过移动对整个文档进行扫描,若设置这样的扫描平台,无法实现“搬移方便,大幅减少所占用的办公室空间”的目的。(2)对比文件1虽然具有双面扫描模块,并且可以将双面的扫描数据打印在同一页面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完成打印的装置是单面打印装置。(3)本申请通过“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由机壳形成”、“供应匣、打印输出托盘、扫描输出托盘位于所述复印机的同一侧”以及排除扫描平台适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缩小了复印机的体积,而体积减小又进一步节省了使用者的时间。速度快兼顾体积小,与单独解决速度快并不是一致的技术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复印机,其特征在于,包含:
单面打印装置,所述单面打印装置包含机壳以及设置于所述机壳内的打印引擎;以及
扫描装置,所述扫描装置包含:文件通道、文件传输滚轮组、以及两个扫描模块,所述扫描装置不包括用于单面扫描的扫描平台和移动的扫描模块;
其中所述两个扫描模块固定于所述文件通道的两侧,用于一次传输扫描原稿文件的正反两面以产生相应的正反面图像数据,所述扫描装置安装于所述单面打印装置的所述机壳上;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用于将所述原稿文件的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合并处理成打印数据,所述单面打印装置接收所述打印数据,并将所述打印数据单面打印于纸张的单一页面上;
所述单面打印装置还包括用于存放尚未被打印的纸张的供应匣,以及用于承载打印输出纸张的打印输出托盘,所述扫描装置还包括用于承载待扫描文件的进纸托盘和用于承载扫描输出文件的扫描输出托盘,其中,所述供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由机壳形成,所述供应匣、打印输出托盘、扫描输出托盘位于所述复印机的同一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装置设置于所述机壳的容置槽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扫描装置还包含进纸托盘,所述进纸托盘由所述机壳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在没有对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进行图像判断过程的情况下,产生所述打印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还包含文件尺寸检测器,电连接至所述处理器,并用于检测所述原稿文件的尺寸而输出文件尺寸信号至所述处理器,所述处理器依据所述文件尺寸信号判断所述原稿文件的尺寸符合一个或多个预设尺寸时,产生所述打印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更对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进行缩放或旋转而产生所述打印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去除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中的空白页面图像,形成所述打印数据,所述单面打印装置接收所述打印数据,以及所述单面打印装置单面打印所述打印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两个扫描模块包含两个接触式图像感测模块。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单面打印装置还包含第一走纸机构,用于输入纸张,单次传送所述纸张通过打印通道、所述打印引擎,以及排出所述纸张至所述机壳外;
并且,所述扫描装置还包含第二走纸机构,用于输入所述原稿文件,单次传送所述原稿文件通过所述文件通道、所述两个固定式扫描模块,以及排出所述原稿文件,所述第二走纸机构包含所述文件传输滚轮组;
其中所述纸张的出纸方向与所述原稿文件的出纸方向相同。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单面打印装置还包含打印输出托盘,所述打印输出托盘由所述机壳形成,所述扫描输出托盘位于所述打印输出托盘的上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如下:申请日2014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316233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49470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9日;
对比文件3:CN101231483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印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产生文件复本的方法以及使用该方法的影像处理设备,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0]-[0050]段及附图1-3):如图1所示,影像处理设备1(相当于复印机)包含扫描装置10及打印装置50(相当于单面打印装置);由图2可知,打印装置50包含机壳,即相当于单面打印装置包含机壳。打印纸张存放在打印装置50的一存纸匣 52中(相当于打印装置还包括用于存放尚未被打印的纸张的供应匣)。如图2所示,扫描装置10(相当于双面输送式扫描装置)包括双面自动文件走纸器30,双面自动文件走纸器30包括前后两组滚轮(相当于文件传输滚轮组),使用者可选择在双面自动文件走纸器30的进纸盘32上放置文件(相当于双面输送式扫描装置还包括用于承载待扫描文件的进纸托盘),双面自动文件走纸器30传送原稿O(图2中原稿O所经过的通道相当于文件通道)通过影像传感器34a、34b(相当于两个扫描模块),影像传感器34a扫描原稿O的正面并产生对应于该正面的正面影像I1,以及影像传感器34b扫原稿O的反面并产生对应于该反面的反面影像I2(由图2可知,影像传感器34a、34b分别设置在文件上方和下方,即相当于两个扫描模块固定于所述文件通道的两侧,用于一次传输扫描原稿文件的正反两面以产生相应的正反面图像数据);双面自动文件走纸器30位于打印装置50 的上方(相当于双面输送式扫描装置安装于所述单面打印装置的所述机壳上);处理模块20(相当于处理器)比较原稿O的尺寸与页面尺寸,若原稿O的尺寸小于页面尺寸的二分之一,产生具有正面影像I1及反面影像I2位于同一页面的影像数据PID,将影像数据PID处理成打印数据PD(相当于将处理器将所述原稿文件的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合并成一页打印数据),处理模块20对其进行影像裁切等处理;打印装置50打印前述的打印数据PD在该打印纸张上(由于打印装置打印需要接收数据后打印,因此隐含公开了单面打印装置接收所述打印数据,并将所述打印数据单面打印于纸张的单一页面上),正面影像I1及反面影像I2可如图4A所示沿横向排列在同一页面上,或是如图4A所示沿纵向排列在同一页面上(相当于可以将正反面数据旋转后合并成一页打印数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单面打印装置包含设置于所述机壳内的打印引擎;2)处理器可用于将所述原稿文件的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缩放合并成一页打印数据;3)打印装置包括用于承载打印输出纸张的打印输出托盘,扫描装置包括用于承载扫描输出文件的扫描输出托盘;4)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由机壳形成;5)供应匣、打印输出托盘、扫描输出托盘位于所述打印机的同一侧。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驱动打印装置运行、如何调整合成页面的显示效果、如何减小打印装置体积以及如何简化操作者的操作动作。
对于区别特征1),在打印的流程中,需要打印装置内多种部件共同协作,如带电装置使感光单元上带电,光源部照射感光单元形成图像,熔凝单元融化墨水,并通过加压单元在纸张上形成文字或图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想在纸张上打印文字或图案,就必然需要在打印装置的机壳中设置具备感光打印功能的打印引擎,以按步骤完成打印的工作流程,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在实际的打印过程中,原稿文件的大小往往与打印页面不匹配,在合成打印的过程中,通常需要适当的调整原稿图像的尺寸,从而在纸张上呈现出更好的呈现效果。例如安海权于2001年7月出版的《最新复印机的使用与维修》一书中关于NP6050复印机的记载:在图像结合方式下,将2张或4张原稿缩小,拼接复印在一张复印纸上,还可以选择原稿的排列方式(参见第16-17页及图1-1-2)。而对于尺寸较小的原稿文件,为了凸显图像细节和获得较好的呈现效果,人们通常会通过放大操作调整其大小,避免打印页面中空白区域太多。因此,将原稿缩放后打印在一个页面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页第10行-第9页第31行):原稿排出辊35排出已经在图像读取部34经过图像读取的原稿到原稿排出托盘36(相当于扫描输出托盘);排纸托盘12(相当于打印输出托盘)布置在与手动纸张进给托盘26相对的主体的侧面。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扫描输出托盘和打印输出托盘,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承载扫描或打印后的文件,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是单独的部件的情况下,为了将这些部件安装至机壳,以承载相关文件,就需要在机壳上设置相应的连接或支撑装置来固定住这些部件,而这些连接或支撑装置不可避免的会占用一定的空间。为了减少打印和扫描装置所占空间,通过一体成型的方式,在机壳上直接形成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从而可以避免使用连接或支撑装置,减少打印和扫描装置所占空间,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5),供应匣、打印输出托盘、扫描输出托盘均是打印装置中的具体部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的需求,灵活的调整各部件的位置,如将上述装置设置在打印装置的一侧,以使用户在使用装置时能够方便的取用文件和补充纸张,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将扫描模块安装在打印装置上,在打印装置的机壳上设置容置槽,以将扫描装置安置在容置槽中,以固定住扫描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2]段及附图2):使用者可选择在双面自动文件走纸器30的进纸盘32(相当于进纸托盘)或是平台12上放置文件。此外,为了节省空间,在构造机壳时,将机壳的一部分构造为进纸托盘,以简化机体的结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5]-[0049]段及附图5):处理模块20(相当于处理器)产生具有正面影像I1及反面影像I2位于同一页面的影像数据PID(相当于产生所述打印数据),将影像数据PID处理成打印数据PD,打印装置50打印前述的打印数据 PD在该打印纸张上。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5可知,在整个打印过程中,处理器并没有对正反面图像数据进行图像判断,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段):原稿O的尺寸可以通过在双面自动文件走纸器30安置纸张侦测器36(相当于尺寸检测器),来取得原稿的尺寸,并通过侦测讯号发送至处理模块20(相当于电连接至所述处理器,并用于检测所述原稿文件的尺寸而输出文件尺寸信号至所述处理器),处理模块20比较原稿O的尺寸是否小于页面尺寸之二分一,若原稿O之尺寸小于页面尺寸之二分一(相当于处理器依据所述文件尺寸信号判断所述原稿文件的尺寸符合一个或多个预设尺寸时),处理模块20产生正面影像I1及反面影像I2位于同一页面之一影像数据PID(相当于产生所述打印数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5]和[0046]段):如果比较结果是原稿O之尺寸小于页面尺寸的二分之一,那么,处理模块20产生具有正面影像I1及反面影像I2位于同一页面的影像数据PID。正面影像I1及反面影像I2可如图4A所示沿横向排列在同一页面上,或是如图4A所示沿纵向排列在同一页面上(相当于处理器对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进行旋转而产生所述打印数据)。在实际的打印过程中,原稿文件的大小往往与打印页面不匹配,在合成打印的过程中,需要适当的调整原稿图像的尺寸,从而在纸张上呈现出更好的呈现效果。例如安海权于2001年7月出版的《最新复印机的使用与维修》一书中关于NP6050复印机的记载:在图像结合方式下,将2张或4张原稿缩小,拼接复印在一张复印纸上,还可以选择原稿的排列方式(参见第16-17页及图1-1-2)。而对于尺寸较小的原稿文件,为了凸显图像细节和获得较好的呈现效果,人们通常会通过放大操作调整其大小,避免打印页面中空白区域太多。因此,将原稿缩放后打印在一个页面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第5行-第10页第8行):在步骤S403中,确定作为空白页确定目标的区域(空白页确定目标区域) 是否包括要打印出的信息,当电子文件包括多页时,一次一页地执行该确定处理,确定是否是空白页;在步骤S405中,图像处理单元301确定页面中的所有字符信息和图像信息的颜色信息项(C、M、Y和K的值)是否都是零,当字符信息和图像信息的所有颜色信息项(C、M、Y和K的值)是零(C=M=Y=K=0)时,确定该页为空白页;针对该空白页,在步骤S407中,取消该页的图像形成处理(相当于处理器去除所述正反面图像数据中的空白页面图像),在步骤S406中,图像处理单元301生成要打印出的页面的打印图像数据(相当于形成所述打印数据), 并且在存储器中存储该打印图像数据;在当已经处理了全部页面,不存在剩余页时,打印装置7将存储在存储器中的打印图像数据打印出来(相当于述打印装置接收所述打印数据以及打印所述打印数据)。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空白页被打印,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扫描图像,在扫描模块中设置接触式图像感测模块,通过特定的感测模块来感测图像,从而扫描获得原稿的图像数据内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6页第10行-第9页第31行及附图1):在图1中,从复印机100的多个纸张进给托盘用于累积记录纸张,布置在纸张进给托盘处的是捡拾辊、纸张进给辊和分离辊;捡拾辊将纸张一张接一张地从放置在纸张进给托盘上的纸堆中发送到纸张输送路径(相当与单次传送所述纸张通过打印通道);纸张进给辊和分离辊组成的辊对在将由捡拾辊发送到纸张输送路径的纸张分离开,由输送辊和驱动辊组成的多个辊(所述多个辊相当于第一走纸机构)对沿着纸张输送路径设置以将发送到纸张输送路径的纸张输送到布置有转印单元(相当于打印引擎)的转印部打印后到达排纸托盘(相当于排出所述纸张至所述机壳外);自动原稿进给装置中设置有纸张输送装置,原稿托盘是供用户在其上堆放原稿的托盘,纸张进给部的原稿托盘、原稿捡拾辊、原稿进给辊和原稿分离辊用于将纸张分离提取,原稿输送辊31a、31b和31c以及驱动辊32a、32b和32c组成的多个辊(所述原稿捡拾辊、原稿进给辊、原稿分离辊、以及多组原稿输送辊和驱动辊相当于第二走纸机构,而多组原稿输送辊和驱动辊相当于文件传输滚轮组)沿着原稿输送路径S1(相当于文件通道)设置以将发送到原稿输送路径S1的原稿输送到原稿读取部34(相当于单次传送所述原稿文件通过所述文件通道),原稿排出辊35排出已经在图像读取部34经过图像读取的原稿到原稿排出托盘36(相当于排出所述原稿文件);根据附图1可以看出,纸张和原稿的走纸方向均为从右向左,并且排纸托盘和原稿排出托盘均位于装置的左侧(相当于纸张的出纸方向与所述原稿文件的出纸方向相同)。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设置原稿输送结构和纸张输送结构,即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9页第28行及附图1):排纸托盘12(相当于打印输出托盘)布置在与手动纸张进给托盘26相对的主体的侧面;而根据图1可以看出,原稿排出托盘36(相当于扫描输出托盘)位于排纸托盘12(相当于打印输出托盘)的上方。此外,为了节省空间,在机壳上一体化的形成扫描输出托盘,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0]-[0050]段及附图1-3):影像处理设备依据文件原稿尺寸自动将文件的正反面影像处理成同一页面的影像。使用者不需要手动将文件翻面,便可以获得文件的正反面影像。双面自动文件走纸器30传送原稿O通过影像传感器34a、34b,影像传感器34a扫描原稿O的正面并产生对应于该正面的正面影像I1,以及影像传感器34b扫描原稿O的反面并产生对应于该反面的反面影像I2。处理模块20比较原稿O的尺寸与页面尺寸。若原稿O的尺寸小于页面尺寸的二分之一,处理模块20产生具有正面影像I1及反面影像I2位于同一页面的影像数据PID。当执行复印功能时,处理模块20还将影像数据PID处理成打印数据PD,打印装置50打印前述打印数据PD在打印纸张上。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也实现了简化现有的复杂复印过程,从而快速进行打印,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根据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图3的具体实施例中,并未应用平台12及影像传感器34c,仅使用了影像传感器34a和34b。也就是说扫描平台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双面扫描单面打印功能的实现。在生活中,存在不同功能复杂程度的复印机,功能较为复杂的复印机可能集成了多种功能,功能较为简单的打印机可能仅包括一个或两个功能。而为了削减复印机所占用的空间,在设计复印机时去掉自己不需要的功能部件,仅保留所需的功能单元,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0]-[0050]段及附图1-3):处理模块20比较原稿O的尺寸与页面尺寸,若原稿O的尺寸小于页面尺寸的二分之一,产生具有正面影像I1及反面影像I2位于同一页面的影像数据PID,将影像数据PID处理成打印数据PD,处理模块20对其进行影像裁切等处理;打印装置50打印前述的打印数据PD在该打印纸张上。而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打印装置执行了打印单面图像数据的功能,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用于双面打印的庞大的回纸机构。
再者,当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是单独的部件的情况下,为了将这些部件安装至机壳,就需要在机壳上设置相应的连接或支撑装置来固定住这些部件,但在本领域中,打印机的外壳往往采用塑料材料来形成,而这种材料可通过一体成型的方式来制成想要的机体形状,在机壳上通过一体成型的技术直接形成打印输出托盘、进纸托盘和扫描输出托盘,就可以避免产生使用连接或支撑装置,从而有效减少打印和扫描装置所占空间,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供应匣、打印输出托盘、扫描输出托盘均是打印装置中的具体部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的需求,灵活的设计调整各部件的位置,如将上述装置设置在打印装置的一侧,以使复印机获得更小的体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事务机领域,并不是只有功能复杂的复印机,事实上也存在多种不同型号的复印机,小型复印机执行的功能较少,可能只能进行打印,大型复印机整合的功能较多,但是往往各功能之间可以是相互独立的。在设计复印机时,可以根据需要去掉不必要的功能部件,仅保留必须的功能部件,从而获得小型的复印机,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本级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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