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降低烟草中镉含量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92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44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99098.X
申请日:2016-02-23
复审请求人: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 湖南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乔鹏娟
合议组组长:李梅
参审员:曾浩
国际分类号:B09C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技术选择,且其并不能使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9098.X,名称为“一种降低烟草中镉含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湖南农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低烟草中镉含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修复剂与镉污染土壤混合用于钝化种植烟草土壤中的镉,从而降低烟草中镉含量,修复剂成分为硅酸钠、磷酸二氢钾、沸石和碱木质素;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施加量分别为75kg/667m2和30kg/667m2;沸石和碱木质素的施加量分别为250kg/667m2和75kg/667m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沸石为天然斜发沸石,碱木质素为从造纸废液中分离制造出的碱法木质素,沸石和碱木质素经粉碎机粉碎后过120目筛网;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均为工业级化学试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修复剂撒施在土壤表面,然后进行土壤深耕;平衡10-14天即完成土壤处理过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先施加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再施加沸石和碱木质素。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种植烟草的镉污染土壤的含镉量为0.3mg/kg~1.0mg/kg。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烟草镉的健康风险评价及消减技术研究进展”, 曹晨亮 等,应用生态学报,第26卷第4期,第1279-1288页,公开日为2015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3286118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硅酸盐为硅酸钠、磷酸盐为磷酸二氢钾,木质素为碱木质素,修复剂为硅酸钠、磷酸二氢钾、沸石和碱木质素的组合以及各个成分的施加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降低牧草和蔬菜中镉含量的方法,向镉污染土壤中加入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以降低牧草和蔬菜中镉含量,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修复剂施用方法等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先将磷酸二氢钾施入土壤中使其与土壤充分作用,再施加硅酸钠,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是系统的介绍了几种公知常识的钝化剂,没有给出将各种钝化剂进行组合复配的技术启示,也不可能进行有限次试验就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成千上百种原料中进行选择;本申请针对的是烟草,而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蔬菜和牧草,没有在硅酸钠、磷酸二氢钾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沸石和碱木质素的启示;本申请经过大量试验最终探索出适合于烟草降镉的钝化剂组合配方,即能保证钝化效果最优化,又要尽量减少各组分之间的拮抗作用,做到减少用量,节省成本的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本申请技术效果分析,说明书表1给出了单个修复剂、多种组合修复剂的镉消减率,但各个设置中的每个成分的亩添加量均是相同的,镉消减率随加入另一种组分而升高,这种升高是因为修复剂添加量的增加导致的,且组合修复剂修复效果比各个修复剂镉消减率的叠加效果低 (如磷酸氢二钾、磷酸氢二钾 硅酸钠、磷酸氢二钾 硅酸钠 沸石、磷酸氢二钾 硅酸钠 沸石 碱木质素处理的对比)。因此,认为上述组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特性并且已经在本领域使用的同类物质,它们在修复剂中只是发挥其原有的性能和作用,各个成分并具备协同作用,其效果仅仅是各个修复剂叠加后的技术效果;对本申请技术效果分析,说明书表2给出的四组试验表明烟叶中镉含量、镉消减率随各修复剂的施加量的增加而升高,农艺性状除茎围参数之外都所有变弱,由此得出各修复剂的施加量与烟叶中镉含量、镉消减率呈线性关系,但大量使用修复剂会对土壤结构、植物农艺性状具有不良影响,且成本会增加。因而,本申请各修复剂施加量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权衡镉消减率、烟叶中镉含量、烟草农艺性状和尽量节省成本等,通过设置一定梯度试验选取的折中方案,这种试验和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虽然针对的是牧草、蔬菜,但其是通过提高土壤pH,与镉形成难溶的沉淀,降低土壤中镉的生物有效性,减少镉向植物的迁移等以减少植物中镉的含量,其作用原理与本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于烟草。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多个单一修复剂以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各个修复剂修复原理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多个修复剂可结合使用的启示,为从多个方面降低土壤中镉的生物有效性,充分发挥各个修复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多个修复剂进行组合使用。综上所述,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硅酸盐为硅酸钠、磷酸盐为磷酸二氢钾,木质素为碱木质素,修复剂为硅酸钠、磷酸二氢钾、沸石和碱木质素的组合以及各个成分的施加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降低牧草和蔬菜中镉含量的方法,向镉污染土壤中加入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以降低牧草和蔬菜中镉含量,对于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修复剂施用方法等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先将磷酸二氢钾施入土壤中使其与土壤充分作用,再施加硅酸钠,对于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蔬菜和牧草,但这类绿叶类植物同烟草一样,镉元素容易积累于叶片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选择合适的修复剂组分以及配比来进一步降低烟草中镉含量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修复剂的组合应用于烟草中;再次,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硅酸盐、磷酸盐、沸石、木质素这些修复剂的功效,并且还公开了赤泥与喷施锌肥联合使黄瓜幼苗镉浓度降低了48%-66%,是单施赤泥的2-4倍(由于赤泥与沸石同为无机钝化剂,属于土壤原位钝化技术,锌肥同硅酸盐、磷酸盐属于化学控制技术,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土壤原位钝化技术和化学控制技术结合施用的启示),而且,在本技术领域中,硅酸盐、磷酸盐、沸石、木质素这四类都属于常见常用的公知修复剂(参见《环境保护概论》,邓仕槐主编,第163-165页,2014年11月)(下称“证据1”),在上述基础上,以及对比文件2已公开的化学控制技术中的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联合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化学控制技术中的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与土壤原位钝化技术中的修复剂,例如沸石、碱木质素,进行组合使用,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于各个钝化剂施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各修复剂的优缺点,例如,沸石可降低土壤镉有效态浓度、减少植物吸收积累,但长期大量施用不利于资源可持续利用;磷酸盐可降低镉向地上部迁移、与镉形成稳定性化合物从而降低镉生物有效性,但是大量施用会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土壤酸化等环境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考虑实际土壤镉含量、环境条件要求、成本费用权衡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设置一定的常规梯度试验,可对修复剂成分施加量进行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其在该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内容与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内容相同,复审请求人重申:对比文件1仅是系统的介绍了几种公知常识的钝化剂,没有给出将各种钝化剂进行组合复配的技术启示,也不可能进行有限次试验就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成千上百种原料中进行选择;本申请针对的是烟草,而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蔬菜和牧草,没有在硅酸钠、磷酸二氢钾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沸石和碱木质素的启示;本申请经过大量试验最终探索出适合于烟草降镉的钝化剂组合配方,即能保证钝化效果最优化,又要尽量减少各组分之间的拮抗作用,做到减少用量,节省成本的目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低烟草中镉含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烟草镉的健康风险评价及消减技术研究进展”, 曹晨亮 等,应用生态学报,第26卷第4期,第1279-1288页,2015年4月30日)公开了一种降低烟草镉含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3.2、3.2.1、3.2.2、3.3.1、3.3.4节):向土壤中添加修复剂降低烟草土壤污染物镉的生物有效性及植物吸收的技术,实现烟草镉消减(相当于将修复剂与镉污染土壤混合用于钝化种植烟草土壤中的镉,从而降低烟草中镉含量),修复剂硅酸盐可降低植物镉吸收、转运和降低土壤有效态镉浓度,磷酸盐可降低镉向地上部迁移、与镉形成稳定性化合物从而降低镉生物有效性,沸石可降低土壤镉有效态浓度、减少植物吸收积累,木质素可与镉形成稳定化合物、降低土壤镉有效性和植物镉吸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硅酸盐为硅酸钠、磷酸盐为磷酸二氢钾,木质素为碱木质素,修复剂为硅酸钠、磷酸二氢钾、沸石和碱木质素的组合以及各个成分的施加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修复剂组分以及配比来进一步降低烟草中镉含量。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CN103286118A,公布日:2013年09月11日)公开了一种降低牧草和蔬菜中镉含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17段):向镉污染土壤中加入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以降低牧草和蔬菜中镉含量,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选择适宜的硅酸盐和磷酸盐以及将不同修复剂进行联合使用以进一步降低植物中镉含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硅酸盐选择硅酸钠、磷酸盐选择磷酸二氢钾以及可以将多个修复剂混合使用的结合启示。碱木质素是从造纸废液中分离制造出的碱法木质素,为了利于废弃资源的回收利用以及节约资源,木质素具体选择碱木质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硅酸盐、磷酸盐、沸石和木质素作为修复剂的修复作用,并且还公开了赤泥与喷施锌肥联合使黄瓜幼苗镉浓度降低了48%-66%,是单施赤泥的2-4倍(由于赤泥与沸石同为无机钝化剂,属于土壤原位钝化技术,锌肥同硅酸盐、磷酸盐属于化学控制技术,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土壤原位钝化技术和化学控制技术结合施用的启示),在上述基础上,以及对比文件2已公开的化学控制技术中的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联合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化学控制技术中的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与土壤原位钝化技术中的修复剂,例如沸石、碱木质素,进行组合使用,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各修复剂的优缺点,以及修复剂的施用量受修复剂修复效果、土壤镉含量、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梯度试验,对修复剂成分施加量进行常规技术选择,例如: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施加量分别为75kg/667m2和30kg/667m2,沸石和碱木质素的施加量分别为250kg/667m2和75kg/667m2,是凭借其应当具有的常规技术能力容易做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修复剂的进一步限定。根据材料来源方便性,为了利于废弃资源的回收利用以及节约资源,沸石选择天然斜发沸石,碱木质素选择从造纸废液中分离制造出的碱法木质素,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均为工业级化学试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为了提高沸石和碱木质素与土壤的接触面积,沸石和碱木质素经粉碎机粉碎后过120目筛网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修复剂施用方法等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17段):先将磷酸二氢钾施入土壤中使其与土壤充分作用,再施加硅酸钠,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即设置适宜的修复剂的施加方法以利于修复剂发挥作用。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将修复剂施入土壤中与土壤充分作用的基础上,将修复剂撒施在土壤表面,然后进行土壤深耕,平衡10-14天即完成土壤处理过程是本领域的常规调整;并且,根据各个修复剂的修复原理,先施加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再施加沸石和碱木质素,以充分发挥各个修复剂的作用效果,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种植烟草的镉污染土壤的含镉量为0.3mg/kg~1.0mg/kg是其方法所得到的常规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是系统的介绍了几种公知常识的钝化剂,没有给出将各种钝化剂进行组合复配的技术启示,也不可能进行有限次试验就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成千上百种原料中进行选择;本申请针对的是烟草,而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蔬菜和牧草,没有在硅酸钠、磷酸二氢钾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沸石和碱木质素的启示;本申请经过大量试验最终探索出适合于烟草降镉的钝化剂组合配方,即能保证钝化效果最优化,又要尽量减少各组分之间的拮抗作用,做到减少用量,节省成本的目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蔬菜和牧草,但这类绿叶类植物同烟草一样,镉元素容易积累于叶片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选择合适的修复剂组分以及配比来进一步降低烟草中镉含量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修复剂的组合应用于烟草中;再次,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硅酸盐、磷酸盐、沸石、木质素这些修复剂的功效,并且还公开了赤泥与喷施锌肥联合使黄瓜幼苗镉浓度降低了48%-66%,是单施赤泥的2-4倍(由于赤泥与沸石同为无机钝化剂,属于土壤原位钝化技术,锌肥同硅酸盐、磷酸盐属于化学控制技术,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土壤原位钝化技术和化学控制技术结合施用的启示),而且,在本技术领域中,硅酸盐、磷酸盐、沸石、木质素这四类都属于常见常用的公知修复剂(参见证据1),在上述基础上,以及对比文件2已公开的化学控制技术中的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联合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化学控制技术中的硅酸钠和磷酸二氢钾,与土壤原位钝化技术中的修复剂,例如沸石、碱木质素,进行组合使用,未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于各个钝化剂施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各修复剂的优缺点,例如,沸石可降低土壤镉有效态浓度、减少植物吸收积累,但长期大量施用不利于资源可持续利用;磷酸盐可降低镉向地上部迁移、与镉形成稳定性化合物从而降低镉生物有效性,但是大量施用会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土壤酸化等环境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考虑实际土壤镉含量、环境条件要求、成本费用权衡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设置一定的常规梯度试验,可对修复剂成分施加量进行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在以上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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