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胶料切割用滚刀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73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56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80814.3
申请日:2016-12-19
复审请求人:芜湖万向新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尚玉沛
合议组组长:马晓燕
参审员:马玉青
国际分类号:B26D1/28(2006.01);B26D5/08(2006.01);B26D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给出了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并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80814.3,名称为“一种胶料切割用滚刀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芜湖万向新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附图第1-7幅(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7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4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胶料切割用滚刀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滚刀轴、换向轴、挡料轴、砧辊和润滑系,其中所述机架下端设有两根撑档,所述滚刀轴两端通过轴承与机架连接,所述换向轴与机架的一侧通过轴承连接,所述挡料轴两端通过轴承与机架连接,所述砧辊两端通过轴承与机架连接,所述润滑系设于机架侧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胶料切割用滚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刀轴一端设有链轮,另外一端设有齿轮一,且所述滚刀轴为主动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胶料切割用滚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刀轴上设有刀架,且在刀架上均匀设有多个滚刀。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胶料切割用滚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轴端部设有换向齿轮,所述挡料轴端部设有齿轮二,所述砧辊端部设有齿轮三,其中所述齿轮一、换向齿轮、齿轮二和齿轮三都位于机架的一侧,且所述齿轮一与换向齿轮外啮合,所述换向齿轮与齿轮二外啮合,所述齿轮二与齿轮三外啮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胶料切割用滚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系包括润滑泵一和润滑泵二,所述润滑泵一的输出端设有油管一、油管二、油管三、油管四和油管五,所述润滑泵二的输出端设有油管六和油管七。”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094981U,公告日为2015年0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5546122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包括换向轴、砧辊和润滑系,机架下端设有两根撑档,换向轴与机架的一侧通过轴承连接,砧辊两端通过轴承与机架连接,所述润滑系设于机架侧面。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传动方式和如何提高机械的使用寿命。对比文件2公开了轴承座的端面上安装有油管6,用于向轴承供应润滑油脂,每个轴承座15的端面上安装有空气软管5,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辊的两侧轴承上设置润滑系的启示。而将润滑系设置在机架的侧面以为机架侧面上的轴承提供润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设置滚刀装置包括砧辊,并将砧辊两端通过轴承与机架连接以用于和滚刀轴相互配合切割片状胶料,保证胶料的切割深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设置滚刀装置包括换向轴,将换向轴通过轴承与机架的一侧连接以增加一个传动齿轮,从而调整挡料轴和砧辊的旋转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在机架下端设置两根撑档以支撑机架的两个侧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胶料为大的宽的胶料,对比文件1是针对塑料丝的切粒,二者切割对象不同;(2)本申请中挡料轴的作用很好地实现了胶料进入砧辊和滚刀之间,有效地避免了被切割胶料变形错位的发生,而对比文件1中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与本申请的挡料轴作用完全不同;(3)本申请的传动结构保证了滚刀轴、换向轴、挡料轴和砧辊之间转速比的恒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并未限定用于切割大的宽的胶料,且对比文件1中滚刀9的刀刃为轴向长条形,同样可以用于切割大的宽的物料;其次,本申请的挡料轴与对比文件1中的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的作用相同,被对比文件1公开;再次,在多个辊轴的一侧设置多个齿轮传动实现恒定的转速比和转动方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2可以确定滚刀9为沿刀轴6轴向长条形,同样适用于切割大的宽的物料;(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4行明确记载有:所述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外表面呈齿条状,利用摩擦力的作用将间隙处的塑料丝送入滚刀中进行切粒,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的作用也是将被切割塑料送入滚刀切割,同时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夹持导向作用避免了被切割胶料变形错位的发生,即对比文件1中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与本申请的挡料轴作用相同;(3)本申请中滚刀轴、换向轴、挡料轴和砧辊之间通过齿轮实现传动,而对比文件1中滚动轴6、上牵丝辊7、下牵丝辊8之间也是通过相互啮合外圆柱齿轮实现传动,根据齿轮传动的特性其转速比必然也是恒定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胶料为大的宽的胶料,对比文件1是针对塑料丝的切粒,二者切割对象不同;(2)本申请中挡料轴的作用很好地实现了胶料进入砧辊和滚刀之间,有效避免了被切割胶料变形错位的发生,而对比文件1中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与本申请的挡料轴作用完全不同;(3)本申请的传动结构保证了滚刀轴、换向轴、挡料轴和砧辊之间转速比的恒定。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料切割用滚刀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滚刀轴、换向轴、挡料轴、砧辊和润滑系,其中所述机架下端设有两根撑档,所述滚刀轴两端通过轴承与机架连接,所述换向轴与机架的一侧通过轴承连接,所述挡料轴两端通过轴承与机架连接,所述砧辊两端通过轴承与机架连接,所述润滑系设于机架侧面;所述滚刀轴一端设有链轮,另外一端设有齿轮一,且所述滚刀轴为主动轴;所述换向轴端部设有换向齿轮,所述挡料轴端部设有齿轮二,所述砧辊端部设有齿轮三,其中所述齿轮一、换向齿轮、齿轮二和齿轮三都位于机架的一侧,且所述齿轮一与换向齿轮外啮合,所述换向齿轮与齿轮二外啮合,所述齿轮二与齿轮三外啮合;所述滚刀轴上设有刀架,且在刀架上均匀设有多个滚刀;所述润滑系包括润滑泵一和润滑泵二,所述润滑泵一的输出端设有油管一、油管二、油管三、油管四和油管五,所述润滑泵二的输出端设有油管六和油管七。”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2可以确定滚刀9为沿刀轴6轴向的长条形,同样适用于切割大的宽的物料;(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4行明确记载有:所述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外表面呈齿条状,利用摩擦力的作用将间隙处的塑料丝送入滚刀中进行切粒,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的作用也是将被切割塑料送入滚刀切割,同时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夹持导向作用避免了被切割胶料变形错位的发生,即对比文件1中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与本申请的挡料轴作用相同;(3)本申请中滚刀轴、换向轴、挡料轴和砧辊之间通过齿轮实现传动,而对比文件1中滚动轴6、上牵丝辊7、下牵丝辊8之间也是通过相互啮合外圆柱齿轮实现传动,根据齿轮传动的特性其转速比必然也是恒定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由于人工送料,挡料轴并不是送料,其作用是用于挡料,而对比文件1中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的作用是将塑料丝送入滚刀中进行切粒,因此与本申请中的挡料轴作用完全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将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7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和申请日2016年12月19日提交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审查基础。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胶料切割用滚刀装置。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塑料丝定位装置的塑料切粒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0段、附图1-10):一种具有塑料丝定位装置的塑料切粒机,工作台上设有固定座2(相当于本申请的机架)、固定座2内设切粒腔室,固定座2的前端开设有与切粒腔室连通的进料口3,固定座2的一外侧设有电机驱动的传动轮5,通过一皮带连接传动轮5和电机,在固定座2上装有滚刀轴6,传动轮5固定在滚动轴6的一端,滚刀轴6上位于所述腔室的部分设有滚刀9,并且从图2中可以确定滚刀9沿滚刀轴6的圆周方向上呈多个布置形式,在进料口3和滚刀9之间设有能相互啮合用于将塑料丝牵引进滚刀进行切割的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相当于本申请的挡料轴);电机通过皮带驱动传动轮5转动,传动轮5通过齿轮带动下牵丝辊轴8再进一步上牵丝辊7转动;在滚刀轴6、上牵丝辊轴7和下牵丝辊8的两端固定连接有安装座29,在安装座29外侧固定有伸出固定座2外侧板的轴承座25,轴承座25内设有轴承26。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还包括换向轴、砧辊和润滑系、及其安装方式,机架下端设有两根撑档,滚刀轴一端设有链轮,滚刀轴上设置刀架,刀架上均匀设置多个滚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润滑功能的齿轮传动实现滚刀模切机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清洗段工作辊轴承润滑保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0段、附图1-2):轴承座的端面上安装有油管6,用于向轴承供应润滑油脂。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辊的两侧轴承上设置润滑系,保证轴承的润滑,在对比文件2已给出通过油管6向轴承供送润滑油脂的教导下,设置润滑油泵和润滑管路以及润滑系设置在机架的侧面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这些常规技术手段并未给本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模切加工中,设置与刀模(即滚刀)配合工作的砧辊以实现对片材的模切加工并将砧辊两端通过轴承与机架连接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便于刀片更换设置刀架、根据切割尺寸均匀性要求在刀架上均匀设置多个滚刀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两个外啮合的圆柱齿轮的转动方向相反,齿轮传动中为了实现齿轮一定的转动方向而在转动过程中设置换向齿轮,从而调整挡料轴和砧辊的旋转方向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机架下端设置两根撑档以支撑机架的两个侧板保证机械结构的整体刚性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链传动和带传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远距离传动方式,设置链轮或带轮将远端的运动传递到装置机构中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上述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并未给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2019年11月14日提交了的意见陈述书认为:本申请中由于人工送料,挡料轴并不是用于送料,其作用是用于挡料,而对比文件1中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的作用是将塑料丝送入滚刀中进行切粒,因此与本申请中的挡料轴作用完全不同。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目前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限定本申请是人工送料或是自动送料,因此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关于本申请是人工送料的意见陈述不予考虑;其次,设备中一个部件的作用并不是由部件名称确定的,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部件在设备工作中实际起到作用决定的,具体到本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4行明确记载有:所述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外表面呈齿条状,利用摩擦力的作用将间隙处的塑料丝送入滚刀中进行切粒,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作用也是将被切割塑料送入滚刀切割,同时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夹持导向作用避免了被切割胶料变形错位的发生,即对比文件1中上牵丝辊7和下牵丝辊8同样具有挡料轴的作用。
总之,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采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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