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38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779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89639.1
申请日:2014-03-12
复审请求人:廊坊市北方嘉科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兰相
合议组组长:刘景逸
参审员:方华
国际分类号:B41M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不能获得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89639.1,名称为“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廊坊市北方嘉科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4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48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次包括如下步骤:
(1)选定产品,所述产品的拼版版心内有用于放置与所述产品印刷色数量相同的色标的纸张空白处;
(2)在计算机中制作原稿,将全部所述色标添加至所述产品的拼版版心内的纸张空白处;
(3)所述色标呈一列设置;
(4)将所述产品中所有印刷色分成若干色组,在与所述色组的印刷色颜色对应的印刷版辊上制作出各色所述色标;
(5)与同一所述色组对应的所述色标中的相邻所述色标的间距为9mm-300mm;
(6)输入雕版机;
(7)启动烘干系统;
(8)制作有各色所述色标的所述印刷版辊安装在印刷机的各印刷单元上;
(9)按各所述色组包含的颜色将调整好的油墨添加到各个印刷单元的墨槽中;
(10)印品所需的印刷材料通过各印刷单元及导辊引至收纸单元;
(11)调整各印刷单元的印刷压辊的压力、所述刮刀的压力以及刮刀角度;
(12)调整印刷机所需的印刷张力;
(13)在印刷机显示屏上输入印刷时所需的各项参数;
(14)将各所述印刷单元的墨槽升起,然后将刮刀架根据所需要的角度及压力调整完毕后与所述印刷版辊紧密接触;
(15)压下所述印刷压辊;
(16)将各所述色组中的光电跟踪识别电眼对准所述色标,实现自动套色跟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标的形状可为三角形、梯形或矩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标的形状为直角梯形,包括下底a、上底b和高c,所述下底a长度为1mm≦a≦50mm,所述上底b长度为0mm<b≦5mm,所述高c长度为3mm≦c≦ 50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色标的间距为9mm-20mm。”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143504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2:“塑料凹印复合包装的印版设计”,马平东等,印刷技术,第58-61页,2002年08月。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步骤2制作原稿之前还包括步骤1,即选定产品,所述产品的拼版版心内有用于放置与所述产品印刷色数量相同的色标的纸张空白处;所述色标呈一列设置,且与同一所述色组对应的所述色标中的相邻所述色标的间距为9mm-30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色标的结构。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调节识别标识与版心的距离来节约材料用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启示可以想到还包括选定产品,所述产品的拼版版心内有用于放置与所述产品印刷色数量相同的色标的纸张空白处的步骤。对于色标在拼版上的具体位置以及相邻色标的间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图案部与拼版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3、4。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所述产品的拼版版心内有用于放置与所述产品印刷色数量相同的色标的纸张空白处”,也没有动机如此设置;2)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印刷及印后加工识别标识间的相对位置及其版心的距离直接关系到材料的利用率,为了使滚筒尺寸与工装尺寸及薄膜相匹配,在某些版滚筒设计时,标记线、分切线距版心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是对比文件2只是提出了此类问题,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且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产品的拼版版心内有用于放置与所述产品印刷色数量相同的色标的纸张空白处”,同时,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套印色标,所以没有动机在产品的拼版版心内设置用于放置与产品印刷色数量相同的色标的纸张空白处。3)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了其标记线、分切线距版心的距离可适当缩小是为了使版辊尺寸与工装尺寸及薄膜相匹配,并非为了节省印刷材料,其无法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带来任何技术启示。4)本申请公开了色标的形状、尺寸、间距参数,在不影响任何套印质量的前提下有效的节省了印刷纸张,降低了印刷成本。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依次包括如下步骤:
(1)选定产品,所述产品的拼版版心内有用于放置与所述产品印刷色数量相同的色标的纸张空白处,所述色标的形状为直角梯形,包括下底a、上底b和高c,所述下底a长度为1mm≦a≦50mm,所述上底b长度为0mm<b≦5mm,所述高c长度为3mm≦c≦50mm;相邻所述色标的间距为9mm-20mm;
(2)在计算机中制作原稿,将全部所述色标添加至所述产品的拼版版心内的纸张空白处;
(3)所述色标呈一列设置;
(4)将所述产品中所有印刷色分成若干色组,在与所述色组的印刷色颜色对应的印刷版辊上制作出各色所述色标;
(5)与同一所述色组对应的所述色标中的相邻所述色标的间距为9mm-300mm;
(6)输入雕版机;
(7)启动烘干系统;
(8)制作有各色所述色标的所述印刷版辊安装在印刷机的各印刷单元上;
(9)按各所述色组包含的颜色将调整好的油墨添加到各个印刷单元的墨槽中;
(10)印品所需的印刷材料通过各印刷单元及导辊引至收纸单元;
(11)调整各印刷单元的印刷压辊的压力、所述刮刀的压力以及刮刀角度;
(12)调整印刷机所需的印刷张力;
(13)在印刷机显示屏上输入印刷时所需的各项参数;
(14)将各所述印刷单元的墨槽升起,然后将刮刀架根据所需要的角度及压力调整完毕后与所述印刷版辊紧密接触;
(15)压下所述印刷压辊;
(16)将各所述色组中的光电跟踪识别电眼对准所述色标,实现自动套色跟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色标的形状可为三角形、梯形或矩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色标的具体添加位置,对比文件1记载的机组式凹版印机套色印刷方法中虽然没有公开色标在拼版中的具体设置位置,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识别标识和版心之间的距离与材料用量之间的关系,明确公开了为了提高材料利用率,标记线、分切线距离版心的距离可以适当缩小,即给出了标记线与版心的距离和纸张利用率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一般识别标识抑或是套印色标,仅仅是标识的功能存在差异,并不对凹版印刷工艺本身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并且如何提高纸张利用率是滚筒印刷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可以想到将色标设置于拼版版心处来提高纸张的利用率(将色标设置于版心时色标与版心距离即为最小)。对于通过对色标结构尺寸的设置能够提高纸张利用率的观点,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可以将色标设置为梯形、矩形、长方形等,虽然没有公开具体的结构尺寸,显而易见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印刷排版的具体需求来对色标的大小进行设置,只要不影响正常排版印刷即可,并不能够成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3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机组式凹版印机套色印刷方法,由于该印刷方法是通过印标(也即色标)进行凹版套印,因此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一种凹版印刷机套印色标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7行至第4页最后一行),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原稿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2)、在第一色的印刷版辊上印有的文字图案制作完成后,制作满足套色系统所需的跟踪印标(即色标),由单个印标组成印标组,每一印标组都以第一色为基准,第一色以一定间隔并根据颜色的数量排列,其它颜色均匀地穿插在第一色之间,根据颜色的多少制作印标,并在印刷版辊圆周上制作出若干组所述印标,组与组之间保持一定间隔,间隔根据版辊直径、印品颜色的数量及机械速度而定,印标标型包括三角形、梯形、矩形、长方形、棱形等其它几何形状;(3)、在其他颜色印刷版辊上按要求分别制作出各色印标,均匀地穿插在第一色之间(即公开了将所述产品中所有印刷色分成若干色组,在与色组的印刷色颜色对应的印刷版辊上制作出各色色标);(4)、输入雕版机;(5)、启动烘干系统;(6)、按设计好的色序将印刷版辊安装在印刷机的各色单元上(即公开了将制作有各色色标的印刷版辊安装在印刷机的各印刷单元上);(7)、装好刮刀;(8)、按各色组的所需颜色将调整好的油墨添加到各个单元的墨槽中;(9)、将印品所需的印刷材料安装在机器的放纸架上;(10)、印刷材料通过各色印刷单元及导辊引到收纸单元;(11)、调整各印刷单元印刷压辊的压力、刮刀压力及刮刀角度;(12)、调整印刷机所需印刷张力;(13)、在印刷机显示屏上输入印刷所需各项参数;(14)、将墨槽升起,然后将刮刀架根据所需要的角度、压力调整完毕之后与印刷版辊紧密接触;(15)、压下印刷压力辊;(16)、将各色组中的光电跟踪识别电眼对准印标,实现自动套色跟踪。由上可见,本申请的凹版印刷过程已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
然而,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凹版印刷之前的印版处理过程,即:选定产品,选定产品的拼版版心内有用于放置与印刷色数量相同的色标的纸张空白处,在计算机中制作原稿时将全部色标添加至拼版版心内的纸张空白处,色标呈一列设置,其形状为直角梯形,包括下底a、上底b和高c,下底a长度为1mm≦a≦50mm,上底b长度为0mm<b≦5mm,高c长度为3mm≦c≦50mm,相邻色标的间距为9mm-20mm,将产品中所有印刷色分成若干色组,在与所述色组的印刷色颜色对应的印刷版辊上制作出各色色标。
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设置色标的位置来节省纸张,如何设定色标的结构尺寸。
由于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现有技术中机组式凹版印机套色印刷方法为其后色跟踪前色,这种跟踪方法只要有其中一个色组出现偏差,在此色组后的颜色都要随其变动,在第一个变动的颜色被监控发现后调回时,后面其他颜色还要逐一跟随回来,此修整过程浪费时间并且这段过程中印出的印品均因套印不准确而造成废品,因此对比文件1提出通过制作满足套色系统所需的跟踪印标(即色标),每一印标都以第一色为基准进行纠偏。由此可以看出,根据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选定拼版版心内具有用于放置色标的纸张空白处的产品,并在拼版时将印标放置于拼版版心内的纸张空白处。
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58-61页)公开了一种塑料凹印复合包装的印版设计,包括版滚筒机械尺寸设计以及印版版面的图文设计,其中设计版面的图文时,根据印刷设备条件,选择适当的套印标记(如线形标记和梯形标记等)、尺寸及供人观察用的套印线或套印标志;根据具体的印刷机、分切机等装备条件,工装配套等确定分切检测线的宽度、位置、颜色等。并且提到,凹印复合包装行业利润水平相对较低,原辅材料在总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从设计阶段就应考虑通过优化图文设计来降低原辅材料消耗,例如:简洁的图案可以大量减少油墨的消耗;对所使用的印刷及印后加工装备条件、工艺条件的充分考虑则有利于降低各种材料的消耗,提高产品的正品率。另外,还记载了印刷及印后加工识别标志间的相对位置及其与版心的距离直接关系到材料的利用率,为了使版滚筒尺寸与工装尺寸及薄膜相匹配,在某些版滚筒设计时,标记线、分切线距版心的距离可适当缩小。
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实际披露了凹版印刷机印刷过程中利用标记(即本申请的色标)实现套印,并且在制版时为了提高材料的利用率,要考虑印刷识别标识也即套印标记与版心的距离。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并非必然是通过节省纸张来实现,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所述的标记线与版心的距离可适当缩小,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获得可将套印标记设置于产品的拼版版心内来达到缩小标记线(即色标)与版心距离缩小的教导。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记载的内容,不会显而易见地得出特征“选定产品,选定产品的拼版版心内有用于放置与印刷色数量相同的色标的纸张空白处,在计算机中制作原稿时将全部色标添加至拼版版心内的纸张空白处”。另外,在没有提供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将上述特征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而本申请由于将全部色标在拼版时放置于版心内的纸张空白处,因此在不影响套印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地节省了印张,降低印刷成本,即其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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