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反向供电管理方法、装置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35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840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6793.3
申请日:2014-06-10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真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田珊
国际分类号:H04B3/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6793.3,名称为“反向供电管理方法、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后变更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2120443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3051462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反向供电管理方法,包括:
在与局端设备连接的各终端设备稳定的向所述局端设备进行反向供电的过程中,获取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
根据获取的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
将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分别传输给相应的终端设备,指示所述各终端设备按照接收到的所述反向供电管理信息调整向所述局端设备反向供电的参数;
其中,所述反向供电信息包括: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和链路的属性信息;
其中,获取所述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包括:
所述局端设备通过预定方式获取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其中,所述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包括:反向供电能力、电源状态及业务状态;
所述局端设备通过预定方式获取所述各链路的属性信息,其中,所述属性信息包括:线路的长度和线路的阻抗特性;
其中,根据获取的所述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包括:
所述局端设备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二原则,确定所述各个终端设备中参与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以及参与反向供电的各个终端设备在每个周期的供电时间;和/或,
所述局端设备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当前空闲或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确定需要向所述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发送指示反向供电关闭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分别传输给所述各终端设备包括:
所述局端设备通过特定通道或协议,将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分别传输给对应的所述终端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获取的所述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包括:所述局端设备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所述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一原则确定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分配;所述第一原则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所述各终端设备进行平均功率分配;功率分配与链路的长度成反比;物理特性越好的链路分配的功率越多;供电能力越高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功率越多;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反向供电的功率比非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少;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综合考虑各个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及对应的链路的属性信息进行效率最大化的功率分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局端设备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二原则,确定所述各个终端设备中参与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包括:
所述局端设备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中当前空闲或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参与反向供电,其它终端设备参与反向供电。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局端设备的功耗需求发生变化时,或当与所述局端设备连接的终端设备的数量发生变化时,或所述各终端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发生变化时,重新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将重新确定的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发送给对应的终端设备。
6. 一种反向供电管理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设置为在与局端设备连接的各终端设备稳定的向所述局端设备进行反向供电的过程中,获取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
确定模块,设置为根据获取的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
传输模块,设置为将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分别传输给所述各终端设备,指示所述各终端设备按照接收到的所述反向供电管理信息调整向所述局端设备反向供电的参数;
其中,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设置为通过预定方式获取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其中,所述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包括:反向供电能力、电源状态及业务状态;
第二获取单元,设置为通过预定方式获取所述各链路的属性信息,其中,所述属性信息包括:线路的长度和线路的阻抗特性;
所述确定模块还设置为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二原则,确定所述各个终端设备中参与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以及参与反向供电的各个终端设备在每个周期的供电时间;和/或,
所述确定模块还设置为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当前空闲或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确定需要向所述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发送指示反向供电关闭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设置为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一原则确定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分配。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更新模块,设置为在所述局端设备的功耗需求发生变化时,或当与所述局端设备连接的终端设备的数量发生变化时,或所述各终端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发生变化时,重新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将重新确定的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发送给对应的终端设备。
9. 一种局端设备,包括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10. 一种反向供电管理系统,包括:局端设备和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其中,
所述局端设备包括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所述终端设备,设置为接收所述局端设备发送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并按照所述反向供电管理信息设置向所述局端设备供电的供电参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根据所测量的可获得的比特率或供电线的特性,例如电阻来控制各个NTE的供电比例。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以根据各用户终端的当前业务状态来确定进行反向供电的一个或多个用户终端。但是,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公开将反向供电能力、电源状态及业务状态,以及线路的长度和线路的阻抗特性这些因素综合来调整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参数,也没有公开局端设备与终端设备之间的交互。2、在对比文件2中,用户终端的供电时长是根据用户终端当前的业务状态所归属的业务类型来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原则。3、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当连接到同一个接入设备的所有用户终端的电源均关闭时,接入设备由电池供电,否则接入设备关闭。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指示当前空闲或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的用户终端关闭反向供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分别公开了特定的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内容从而获得通过各种因素来调整反向供电参数的技术方案。局端设备与终端设备之间交互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31]段,附图1-4)。2、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1]-[0094]段)同时考虑到公平和效率,因此,对比文件2是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原则确定反向供电管理信息的。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0]段):终端设备处于空闲状态时是没有对接入设备进行反向供电的;而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通常为自身电力不足的终端设备,此时为了节省终端能耗,向其发送指示反向供电关闭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使得该终端设备不参与反向供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6,删除了权利要求3和7,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8。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根据所有反向供电信息综合调整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参数,并且是通过局端设备和终端设备之间的交互来调整,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同时获取反向供电能力、电源状态及业务状态,以及线路的长度和线路的阻抗特性,并综合这些因素来调整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参数,也没有公开局端设备与终端设备之间的交互。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如下反向供电的功率分配原则:功率分配与链路的长度成反比;物理特性越好的链路分配的功率越多;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反向供电的功率比非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少;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反向供电管理方法,包括:
在与局端设备连接的各终端设备稳定的向所述局端设备进行反向供电的过程中,获取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
根据获取的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
将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分别传输给相应的终端设备,指示所述各终端设备按照接收到的所述反向供电管理信息调整向所述局端设备反向供电的参数;
其中,所述反向供电信息包括: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和链路的属性信息;
其中,获取所述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包括:
所述局端设备通过预定方式获取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其中,所述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包括:反向供电能力、电源状态及业务状态;
所述局端设备通过预定方式获取所述各链路的属性信息,其中,所述属性信息包括:线路的长度和线路的阻抗特性;
其中,根据获取的所述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包括:
所述局端设备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所述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一原则确定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分配;所述第一原则包括以下至少之一:功率分配与链路的长度成反比;物理特性越好的链路分配的功率越多;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反向供电的功率比非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少;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分别传输给所述各终端设备包括:
所述局端设备通过特定通道或协议,将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分别传输给对应的所述终端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局端设备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二原则,确定所述各个终端设备中参与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包括:
所述局端设备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中当前空闲或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参与反向供电,其它终端设备参与反向供电。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局端设备的功耗需求发生变化时,或当与所述局端设备连接的终端设备的数量发生变化时,或所述各终端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发生变化时,重新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将重新确定的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发送给对应的终端设备。
5. 一种反向供电管理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设置为在与局端设备连接的各终端设备稳定的向所述局端设备进行反向供电的过程中,获取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
确定模块,设置为根据获取的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
传输模块,设置为将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分别传输给所述各终端设备,指示所述各终端设备按照接收到的所述反向供电管理信息调整向所述局端设备反向供电的参数;
其中,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设置为通过预定方式获取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其中,所述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包括:反向供电能力、电源状态及业务状态;
第二获取单元,设置为通过预定方式获取所述各链路的属性信息,其中,所述属性信息包括:线路的长度和线路的阻抗特性;
所述确定模块还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设置为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一原则确定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分配,所述第一原则包括以下至少之一:功率分配与链路的长度成反比;物理特性越好的链路分配的功率越多;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反向供电的功率比非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少;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更新模块,设置为在所述局端设备的功耗需求发生变化时,或当与所述局端设备连接的终端设备的数量发生变化时,或所述各终端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发生变化时,重新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将重新确定的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发送给对应的终端设备。
7. 一种局端设备,包括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8. 一种反向供电管理系统,包括:局端设备和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其中,
所述局端设备包括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所述终端设备,设置为接收所述局端设备发送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并按照所述反向供电管理信息设置向所述局端设备供电的供电参数。”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此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分别公开了特定的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内容从而获得通过各种因素来调整反向供电参数的技术方案。局端设备与终端设备之间交互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31]段,附图1-4)。2、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局端设备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一原则确定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分配;所述第一原则包括:功率分配与链路的长度成反比。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跟非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相比,不分配或者少分配反向供电功率的技术启示(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4]、[0035]、[0096]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反向供电效率,有动机使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比非空闲状态的终端设备分配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少。其他功率分配的方式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3、5,删除了权利要求2,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7。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反向供电管理方法,包括:
在与局端设备连接的各终端设备稳定的向所述局端设备进行反向供电的过程中,所述局端设备通过PoE协议获取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
所述局端设备通过初始化过程获取各链路的长度和阻抗特性信息;
所述局端设备通过管理通道获取各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
所述局端设备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各链路的长度和阻抗特性信息和各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一原则确定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分配;所述第一原则包括以下至少之一:功率分配与链路的长度成反比;物理特性越好的链路分配的功率越多;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
所述局端设备将确定好的功率分配值通过管理通道传输给各终端设备,以指示各终端设备根据所述功率分配值调整其反向供电模块的功率输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所述局端设备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如下第二原则,确定所述各个终端设备中参与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所述局端设备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中当前空闲或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参与反向供电,其它终端设备参与反向供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局端设备的功耗需求发生变化时,或当与所述局端设备连接的终端设备的数量发生变化时,或所述各终端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发生变化时,重新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将重新确定的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发送给对应的终端设备。
4. 一种反向供电管理装置,包括:
获取模块,设置为在与局端设备连接的各终端设备稳定的向所述局端设备进行反向供电的过程中,获取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通过初始化过程获取各链路的长度和阻抗特性信息,和通过管理通道获取各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
确定模块,设置为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各链路的长度和阻抗特性信息和各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一原则确定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分配;所述第一原则包括以下至少之一:功率分配与链路的长度成反比;物理特性越好的链路分配的功率越多;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
传输模块,设置为将确定好的功率分配值通过管理通道传输给各终端设备,以指示各终端设备根据所述功率分配值调整其反向供电模块的功率输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还包括:更新模块,设置为在所述局端设备的功耗需求发生变化时,或当与所述局端设备连接的终端设备的数量发生变化时,或所述各终端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信息发生变化时,重新确定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将重新确定的所述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发送给对应的终端设备。
6. 一种局端设备,包括权利要求4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7. 一种反向供电管理系统,包括:局端设备和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其中,
所述局端设备包括权利要求4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所述终端设备,设置为接收所述局端设备发送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并按照所述反向供电管理信息设置向所述局端设备供电的供电参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局端设备与终端设备之间通过交互步骤来获取各终端设备以及各链路的相关反向供电性能,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内容。2、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如下功率分配原则:功率分配与链路长度成反比;物理特性越好的链路分配的功率越多;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答复于2019年10月3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相关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两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EP2120443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3051462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反向供电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反向供电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31]段,表1,附图1-4):网络节点3被配置为与有线本地连接端10和110连接,客户端设备4和104通过有线连接端10和110向网络节点3中的功率分配单元36供电;功率控制模块33基于各个有线连接端10和110的已知属性,例如与各个客户端设备4和104的地理距离(相当于获取各链路的长度),在一个优选实施例中,测量单元34确定连接端的物理属性,可以是有线连接的线路阻抗(相当于获取各链路的阻抗特性信息)或者所支持的最大比特率(相当于在与局端设备连接的各终端设备稳定的向所述局端设备进行反向供电的过程中,所述局端设备获取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这些属性的测量结果被反馈给功率控制模块33;网络节点3具有功率控制模块33,用于基于已知属性信息产生功率控制信号以控制客户端设备4和104向网络节点3传输与功率分配单元36所测量得到的所需要的功率相应的功率(相当于所述局端设备根据各链路的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各链路的长度和阻抗特性信息,按照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第一原则确定各个所述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的功率分配);客户端设备4中的检测点41监测功率控制模块33发送的功率控制信号,客户端设备4中的功率控制单元42控制功率分配单元46向有线连接端10传输功率(相当于所述局端设备将确定好的功率分配传输给各终端设备,以指示各终端设备根据所述功率分配值调整其反向供电模块的功率输出)。功率控制模块33测量可用比特率,或者一些线路特性,例如与可用比特率相关的阻抗,来控制从连接端10和110获得的电流和可用功率,示例3中,较短的连接端10来传输60mA电流,从而从其电源14汲取7.2W功率,较长连接端100上的可用比特率是较短连接端10上的可用比特率的50%,网络节点3中的功率控制模块33指示功率控制单元42发射由另一客户端设备汲取的电流的50%,即30mA,从而在连接端100上发射3.6W功率(相当于所述第一原则包括:功率分配与链路的长度成反比)。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局端设备通过管理通道获取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还根据各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确定功率分配,局端设备通过PoE协议获取反向供电能力信息,通过初始化过程获取各链路的长度和阻抗特性信息,通过管理通道传输功率分配值;(2)所述第一原则还包括以下至少之一:物理特性越好的链路分配的功率越多;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不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保证用户终端之间的公平性、提高反向供电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接入设备的供电方法及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1]-[0094]段):根据与接入设备连接的一个或多个用户终端中的每个用户终端当前的业务状态确定为接入设备供电的一个或多个用户终端;具体为判断与接入设备连接的一个或多个用户终端的每个用户终端的当前的业务状态是否是非空闲状态;采用非空闲状态的一个或多个用户终端为接入设备供电;当连接到同一个接入设备的所有用户终端的电源均关闭时(相当于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若接入设备配备有电池,可以由电池供电;在优选实施过程中,根据选取的用户终端当前的业务状态所归属的业务类型确定该用户终端为接入设备供电的时长,有数据业务请求的终端的供电时长比只有普通老式电话业务请求的终端长;若接入设备所需功耗在用户终端能力范围内,第一个探测到的或供电电压高(相当于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的用户终端先给接入设备供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终端的电源状态、业务状态等信息影响终端的供电公平性和供电效率且优先选用非空闲状态的、电源状态好的终端供电,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和有效地进行反向供电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对比文件1中的局端设备也获取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将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确定反向供电功率分配的考量因素中,确保终端设备能够充分且高效地进行反向供电,以进一步保证用户终端之间的公平性、提高反向供电效率。PoE协议、管理通道、初始化过程均为本领域常用的获取信息的通道和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为某种信息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取方式,例如通过PoE协议获取反向供电能力信息、通过初始化过程获取各链路的长度和阻抗特性信息、通过管理通道获取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和传输功率分配值。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供电能力越强的链路或终端分配更高的反向供电功率可以提高供电效率,而物理特性好的链路说明该链路供电能力强,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通常为自身电力不足的终端设备,即供电能力有限,因此,为了合理分配反向供电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物理特性好的链路分配更高的功率以及为供电能力有限的终端不分配或者少分配反向供电功率以提高反向供电效率。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是常见的功率分配方式,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8]段):采用处于非空闲状态的一个或多个用户终端为接入设备供电(隐含公开处于空闲状态的终端不参与供电)。而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通常为自身电力不足的终端设备,使得该终端设备不参与反向供电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局端设备所需功率、终端设备数量或者反向供电信息发生变化,均会引起供电参数发生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系统变化重新确定反向供电管理信息,从而对终端设备进行供电管理,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该装置包含的各模块执行的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的各个步骤完成的功能相对应,然而,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已知功能和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以及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局端设备所需功率、终端设备数量或者反向供电信息发生变化,均会引起供电参数发生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系统变化重新确定反向供电管理信息,从而对终端设备进行供电管理。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已知功能和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局端设备,其包含权利要求4-5中任一项的装置,由于权利要求4和5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31]段,附图1-4):网络节点3(相当于局端设备)被配置为与有线本地连接端10和110连接,客户端设备4和104通过有线连接端10和110向网络节点3中的功率分配单元36供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反向供电管理系统,其包括的局端设备包括权利要求4-5中任一项的装置,由于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31]段,附图1-4):网络节点3(相当于局端设备)被配置为与有线本地连接端10和110连接,客户端设备4和104(相当于一个或多个终端设备)通过有线连接端10和110向网络节点3中的功率分配单元36供电;网络节点3具有功率控制模块33,用于基于已知属性信息产生功率控制信号以控制客户端设备4和104向网络节点3传输与功率分配单元36所测量得到的所需要的功率相应的功率;客户端设备4中的检测点41监测功率控制单元33发送的功率控制信号,客户端设备4中的功率控制单元42控制功率分配单元46向有线连接端10传输功率(相当于所述终端设备,设置为接收所述局端设备发送的反向供电管理信息,并按照所述反向供电管理信息设置向所述局端设备供电的供电参数)。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局端设备获取各链路的长度和阻抗特性信息,获取终端设备的反向供电能力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31]段,表1,附图1-4)。对比文件2公开了获取终端设备的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1]-[0094]段)。而PoE协议、管理通道、初始化过程均为本领域常用的获取信息的通道和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为某种信息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取方式,例如通过PoE协议获取反向供电能力信息、通过初始化过程获取各链路的长度和阻抗特性信息、通过管理通道获取电源状态和业务状态信息和传输功率分配值。
2、“功率分配与链路的长度成反比”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3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供电能力越强的链路或终端分配更高的反向供电功率可以提高供电效率,而物理特性好的链路说明该链路供电能力强,处于电池供电状态的终端设备通常为自身电力不足的终端设备,即供电能力有限,因此,为了合理分配反向供电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物理特性好的链路分配更高的功率以及为供电能力有限的终端不分配或者少分配反向供电功率以提高反向供电效率。仅给预先约定为局端设备执行反向供电的终端设备分配反向供电的功率是常见的功率分配方式,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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