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成像控制方法和装置及成像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53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26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93620.6
申请日:2014-08-12
复审请求人:北京智谷睿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瑾
合议组组长:戴惠英
参审员:张冰青
国际分类号:H04N5/232,H04N5/2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93620.6,名称为“成像控制方法和装置及成像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智谷睿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01969531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981516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经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目标对象在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一图像;
获取感兴趣区信息,所述感兴趣区信息包括:所述预览图像的用户选择区信息、所述预览图像的用户注视区信息;
根据所述感兴趣区信息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
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经调节后的所述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第二区在所述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区为所述目标对象与所述第一区对应的部分;
融合所述第一图像和所述第二图像,得到第三图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数,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区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
根据确定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包括:
获取光学调节参数和选区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
根据所述映射关系确定与所述第一区匹配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光学调节参数包括:光轴调节参数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以使调节后的光轴与所述图 像传感器的成像面的交点位于所述第一区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调节后的光轴与所述成像面的交点为所述第一区的中心。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区的中心为包括所述第一区的最小圆的圆心。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移轴镜头;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调节所述移轴镜头的光轴方向。
9.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变焦镜头和棱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通过旋转所述棱镜来调节所述变焦镜头的光轴方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体变焦透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通过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形状来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光轴方向。
11.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晶变焦透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通过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液晶折射率分布来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光轴方向。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所述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区的位置和尺寸信息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体变焦透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包括:通过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形状来改变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晶变焦透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包括:通过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液晶折射率分布来改变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15. 一种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第一图像捕获模块,用于经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目标对象在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一图像;
一选区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对象在所述图像传感器所成的预览图像的局部为第一区;
一光学参数调节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一第二图像捕获模块,用于经调节后的所述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第二区在所述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区为所述目标对象与所述第一区对应的部分;
一图像融合模块,用于融合所述第一图像和所述第二图像,得到第三图像;
一感兴趣区信息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感兴趣区信息,所述感兴趣区信息包括:所述预览图像的用户选择区信息、所述预览图像的用户注视区信息;
一感兴趣区区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感兴趣区信息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 光学参数调节模块包括:
一光学调节参数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
一光学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数。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调节参数确定子模块包括:
一映射关系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光学调节参数和选区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
一光学调节参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映射关系确定与所述第一区匹配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模块包括:
一光轴调节子模块,用于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以使调节后的光轴与所述图像传感器的成像面的交点位于所述第一区内。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移轴镜头;
所述光轴调节子模块包括:一移轴镜头光轴调节单元,用于调节所述移轴镜头的光轴方向。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变焦镜头和棱镜;
所述光轴调节子模块包括:一棱镜光轴调节单元,用于通过旋转所述棱镜来调节所述变焦镜头的光轴方向。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体变焦透镜;
所述光轴调节子模块包括:一液体变焦透镜光轴调节单元,用于 通过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形状来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光轴方向。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晶变焦透镜;
所述光轴调节子模块包括:一液晶变焦透镜光轴调节单元,用于通过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液晶折射率分布来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光轴方向。
23. 根据权利要求15-22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模块包括:
一光学变焦放大倍率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的位置和尺寸信息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体变焦透镜;
所述光学变焦放大倍率调节子模块包括:液体变焦透镜放大倍率调节单元,用于通过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形状来改变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25.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晶变焦透镜;
所述光学变焦放大倍率调节子模块包括:液体变焦透镜放大倍率调节单元,用于通过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液晶折射率分布来改变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26. 一种成像设备,包括一变焦光学组件和一图像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如权利要求15-25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所述感兴趣区信息包括所述预览图像的用户选择区信息、所述预览图像的用户注视区信息,而对比文件3是根据预览图像自动识别出感兴趣区。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感兴趣区信息。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2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5、8-14分别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5、8-14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5-25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包括:将所述第一图像和所述第二图像两个分辨率不同的图像进行内容特征的匹配融合,得到第三图像”分别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15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感兴趣区信息是与用户交互确定的;感兴趣区信息可以是按照用户的需求,得到的感兴趣区信息。而对比文件3的感兴趣区域是将图像区域中的主要色彩预先设置为人的面部确定的,或者是预先设定的图像中的几何图形,并不是用户选择的,与用户交互无关,所以不能按照用户的需求得到清晰度更高的图像。(2)本申请中是将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两个分辨率不同的图像进行内容特征的匹配融合,得到第三图像,最终得到第三图像的手段是匹配融合,匹配融合的内容是图像的内容特征。而对比文件3的最终图像是使用第二图像代替第一图像的感兴趣区域,实现图像各个部分的替换。对比可见,本申请中的最终得到第三图像的手段与对比文件3中的最终得到图像的手段不同。(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满足在第三图像下采样便于节省图像存储和传输资源的同时依然能保持该局部具有较好的清晰度,即同等视觉效果的情况下利于节省带宽,进而提高了用户体验。因此,和现有技术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2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2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5、8-14分别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5、8-14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5-25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理由作出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7中分别增加了特征“根据所述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对所述第一图像进行上采样处理;将上采样处理后的所述第一图像与所述第二图像匹配融合成所述第三图像,所述第二图像的分辨率高于所述第一图像的分辨率”。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特征A:根据所述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对所述第一图像进行上采样处理;将上采样处理后的所述第一图像与所述第二图像匹配融合成所述第三图像。故,权利要求1的融合方式与对比文件3中的组合方式不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A,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满足在第三图像下采样便于节省图像存储和传输资源的同时依然能保持该局部具有较好的清晰度,即同等视觉效果的情况下利于节省带宽,进而提高了用户体验。因此,和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同理,其余权利要求2-30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即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2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7、10-16分别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7、10-16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7-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7-29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作出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7中增加了特征“包括:对所述预览图像进行移动物体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将移动物体的相应区确定为所述预览图像的所述第一区”,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和19,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对所述预览图像进行移动物体识别,根据识别结果将移动物体的相应区确定为所述预览图像的所述第一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智能快速地在获得第一区的基础上,能够得到局部较为清晰且与其不同区域的清晰度存在差异的图像,并且,满足在该图像下便于节省图像存储和传输资源的同时依然能保持该局部具有较好的清晰。(2)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满足在第三图像下采样便于节省图像存储和传输资源的同时依然能保持该局部具有较好的清晰度,即同等视觉效果的情况下利于节省带宽,进而提高了用户体验。因此,和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同理,其余权利要求2-28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前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27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6、9-15分别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4、6、9-15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6-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6-27不具备创造性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作出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包括:根据所述第一区的选区信息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所述光学调节参数包括:光轴调节参数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根据确定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中增加了“其中,所述光学参数调节模块包括:一光学调节参数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的选区信息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所述光学调节参数包括:光轴调节参数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一光学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5,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6和20,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还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经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目标对象在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一图像;
确定所述目标对象在所述图像传感器所成的预览图像的局部为第一区;
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经调节后的所述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第二区在所述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区为所述目标对象与所述第一区对应的部分;
融合所述第一图像和所述第二图像,得到第三图像;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区的选区信息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所述光学调节参数包括:光轴调节参数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
根据确定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包括:
获取感兴趣区信息;
根据所述感兴趣区信息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包括:
对所述预览图像进行光学参数分析;
根据所述预览图像的光学参数分析结果,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 述第一区的选区信息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包括:
获取光学调节参数和选区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
根据所述映射关系确定与所述第一区匹配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以使调节后的光轴与所述图像传感器的成像面的交点位于所述第一区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调节后的光轴与所述成像面的交点为所述第一区的中心。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区的中心为包括所述第一区的最小圆的圆心。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移轴镜头;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调节所述移轴镜头的光轴方向。
9.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变焦镜头和棱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通过旋转所述棱镜来调节所述变焦镜头的光轴方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体变焦透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通过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形状来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光轴方向。
11.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晶变焦透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包括:通过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液晶折射率分布来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光轴方向。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所述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区的位置和尺寸信息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体变焦透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包括:通过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形状来改变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成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晶变焦透镜;
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包括:通过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液晶折射率分布来改变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15. 一种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第一图像捕获模块,用于经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目标对象在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一图像;
一选区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目标对象在所述图像传感器所成的预览图像的局部为第一区;
一光学参数调节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一第二图像捕获模块,用于经调节后的所述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第二区在所述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区为所述目标对象与所述第一区对应的部分;
一图像融合模块,用于融合所述第一图像和所述第二图像,得到第三图像;
其中,所述光学参数调节模块包括:
一光学调节参数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的选区信息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所述光学调节参数包括:光轴调节参数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
一光学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区确定模块包括:
一感兴趣区信息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感兴趣区信息;
一感兴趣区区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感兴趣区信息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区确定模块包括:
一图像分析子模块,用于对所述预览图像进行光学参数分析;
一选区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预览图像的光学参数分析结果,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调节参数确定子模块包括:
一映射关系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光学调节参数和选区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
一光学调节参数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映射关系确定与所述第一区匹配的所述光学调节参数。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模块包括:
一光轴调节子模块,用于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以使调节后的光轴与所述图像传感器的成像面的交点位于所述第一区内。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移轴镜头;
所述光轴调节子模块包括:一移轴镜头光轴调节单元,用于调节所述移轴镜头的光轴方向。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变焦镜头和棱镜;
所述光轴调节子模块包括:一棱镜光轴调节单元,用于通过旋转所述棱镜来调节所述变焦镜头的光轴方向。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体变焦透镜;
所述光轴调节子模块包括:一液体变焦透镜光轴调节单元,用于通过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形状来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光轴方向。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晶变焦透镜;
所述光轴调节子模块包括:一液晶变焦透镜光轴调节单元,用于通过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液晶折射率分布来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光轴方向。
24.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参数调节模块包括:
一光学变焦放大倍率调节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区的位置和尺寸信息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体变焦透镜;
所述光学变焦放大倍率调节子模块包括:液体变焦透镜放大倍率调节单元,用于通过调节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形状来改变所述液体变焦透镜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变焦光学组件包括:液晶变焦透镜;
所述光学变焦放大倍率调节子模块包括:液体变焦透镜放大倍率调节单元,用于通过调节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液晶折射率分布来改变所述液晶变焦透镜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
27. 一种成像设备,包括一变焦光学组件和一图像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如权利要求15-26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三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1969531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981516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13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成像控制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分辨率的拍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0],[0037]-[0044]段,附图1):该方法的第一个步骤10包括第一图像12的捕获;响应一次拍摄的释放,捕获所说的图像,所说的图像对应于用户限定的一个取景的和拍摄场;用户可以使用照相机的变焦进行调节;变焦按照透镜的视场对焦距产生作用(相当于经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目标对象在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一图像);由照相机的图像传感器13提供的图像(相当于预览图像)发送到中央处理单元14,在中央处理单元14对于图像进行分析,以便提取感兴趣区域16a、16b;确定了图像中具有光强度的强烈空间梯度的区域,从而可以检测面部或预先确定的形状等,还可能寻找颜色均匀或对比度低的区域19(相当于确定所述目标对象在所述图像传感器所成的预览图像的局部为第一区);对于每个检测到的感兴趣区域,分别自动进行附加的拍摄22a、22b;所捕获的第二图像的标号为24a、24b;虽然第二图像的边框不一定非要对应于传感器提供的图像的整个场,但是第二图像的边框要包围感兴趣区域,感兴趣区域因此得益于较大的光学放大,这是因为焦距增加并且透镜的视场减小的缘故(相当于调节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数);照相机13配备有透镜26,透镜26具有可变的焦距并且可能还具有可变的光轴(相当于根据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这种透镜是响应感兴趣区域的检测由中央处理单元14控制的,从而围绕每个所检测到的感兴趣区域固定取景,并因此固定拍摄场;捕获第二图像24a和24b;改变透镜轴或者光楔取向的执行机构也可由中央处理单元14控制;其目的在于把光轴指向感兴趣区域,从而在捕获第二图像期间使取景在这些区域的中心(相当于调节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经调节后的所述变焦光学组件捕获第二区在所述图像传感器所成的第二图像,所述第二区为所述目标对象与所述第一区对应的部分);第一图像12和第二图像24a、24b的数据都由中央处理单元14控制,从而在最后一个步骤30建立一个组合图像32,其中第一图像的感兴趣区域16a、16b的数字数据由第二图像24a、24b的数字数据代替;这种代替在图像24a、24b的尺寸调节之后完成;这样最终获得的组合图像32具有分辨率较低的区域和分辨率较高的区域,分辨率较高的区域对应于感兴趣区域(相当于融合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得到第三图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对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数进行调节,因此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根据第一区确定了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调节参数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等光学调节参数,从而据此进行调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根据第一区的选区信息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光学调节参数的确定。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205]-[0223]段):步骤S304中,构图确定块62对于检测出的对象根据预定的确定算法来确定目标水平偏移量Δx;在步骤S305中,对于检测出的对象根据预定的确定算法来确定目标垂直偏移量Δy(相当于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在下一步骤S307中,构图确定块62利用在步骤S306中确定的变焦控制目标值来确定变焦放大率Z;通过等式1利用变焦控制目标size_trg和在利用对象检测处理的检测时的对象SBJ的面部框FR的垂直大小size_org(相当于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述选区的尺寸信息)来计算变焦放大率Z(相当于根据所选区域的尺寸信息确定光学调节参数)。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光学调节参数的确定。此外,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把光轴指向所选择的感兴趣区域,从而在捕获第二图像期间使取景在这些区域的中心。并且,对光轴方向进行调整通常要基于光轴调节参数,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确定光轴调节参数。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由照相机的图像传感器13提供的图像发送到中央处理单元14,在中央处理单元14对于图像进行分析,以便提取感兴趣区域16a、16b(相当于获取感兴趣区信息;根据所述感兴趣区信息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确定了图像中具有光强度的强烈空间梯度的区域,从而可以检测面部或预先确定的形状等,还可能寻找颜色均匀或对比度低的区域19(相当于对所述预览图像进行光学参数分析;根据所述预览图像的光学参数分析结果,确定所述预览图像的局部为所述第一区);对于每个检测到的感兴趣区域,分别自动进行附加的拍摄22a、22b;所捕获的第二图像的标号为24a、24b。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205]-[0223]段):步骤S304中,构图确定块62对于检测出的对象根据预定的确定算法来确定目标水平偏移量Δx;在步骤S305中,对于检测出的对象根据预定的确定算法来确定目标垂直偏移量Δy;在下一步骤S307中,构图确定块62利用在步骤S306中确定的变焦控制目标值来确定变焦放大率Z;通过等式1利用变焦控制目标size_trg和在利用对象检测处理的检测时的对象SBJ的面部框FR的垂直大小size_org来计算变焦放大率Z(相当于获取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和选区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根据映射关系确定与第一区匹配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光学变焦放大倍率的确定。此外,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把光轴指向感兴趣区域,从而在捕获第二图像期间使取景在这些区域的中心,在此基础上,获取光轴调节参数和所选区域位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并根据该映射关系确定光轴调节参数,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0]、[0040]-[0041]段):光轴从第一图像的中心向感兴趣区域的中心的倾斜角使拍摄场位于这个感兴趣区域的中心以便捕获第二图像;改变透镜轴或者光楔取向的执行机构也可由中央处理单元14控制;其目的在于把光轴指向感兴趣区域,从而在捕获第二图像期间使取景在这些区域的中心(相当于调节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以使调节后的光轴与所述图像传感器的成像面的交点位于所述第一区内;以及调节后的光轴与所述成像面的交点为所述第一区的中心)。此外,将包括所述第一区的最小圆的圆心设置为第一区的中心,从而快速准确地确定第一区的中心,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205]-[0223]段):步骤S304中,构图确定块62对于检测出的对象根据预定的确定算法来确定目标水平偏移量Δx;在步骤S305中,对于检测出的对象根据预定的确定算法来确定目标垂直偏移量Δy(相当于第一区的位置);在下一步骤S307中,构图确定块62利用在步骤S306中确定的变焦控制目标值来确定变焦放大率Z;通过等式1利用变焦控制目标size_trg和在利用对象检测处理的检测时的对象SBJ的面部框FR的垂直大小size_org来计算变焦放大率Z;构图确定块62在下一步骤S314中根据在步骤S307中确定的变焦放大率Z来执行变焦控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第一区的位置和尺寸信息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8、9、11、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9、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成像设备变焦技术领域中,移轴镜头、变焦镜头和棱镜,以及液晶变焦透镜,都是常用的变焦光学组件。而在包含移轴镜头的成像系统中,通过改变移轴镜头的光轴方向实现成像系统光轴方向的改变;在设置了变焦镜头和棱镜的成像系统中,通过旋转棱镜来改变变焦镜头的光轴方向;在设置了液晶变焦透镜的成像系统中,通过改变液晶变焦透镜的液晶折射率分布来实现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的调节,均为本领域中根据实际需求和成本控制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和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0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2]段):虽然具有可变焦距的透镜可以是配备一个电机以便移动固体透镜系统的透镜,但最好是具有液体透镜的静电控制的透镜系统,其中在电场的作用下可以改变两种不相溶的液体之间的接触弯月面的曲线(相当于光学变焦组件包括液体变焦透镜,通过调节液体透镜的形状来调节液体变焦透镜的光学变焦放大倍率)。而通过调节液体变焦透镜来调节液体变焦透镜的光轴方向,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2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2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8-14分别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5、8-14相对应。通过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或单元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5、8-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一种成像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15-26任一所述的成像控制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分辨率的照相机(相当于成像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所说照相机包括变焦透镜和用于检测图像中的感兴趣区域的图像分析装置(相当于包括一变焦光学组件,并且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还包括一图像传感器)。同时,结合权利要求15-2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根据所述第一区的选区信息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所述光学调节参数包括:光轴调节参数,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如何确定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调节参数,而且从对比文件3中也不能必然地、毫无疑义地得到“根据感兴趣区域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来确定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调节参数”。对比文件2仅涉及到了如何计算变焦放大率Z,而并未涉及到确定光轴调节参数。所以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根据对象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来确定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调节参数”。而且由于光轴调节参数与变焦放大率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参数,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的计算变焦放大率Z的过程中,并不能获得确定光轴调节参数的任何启示,即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根据对象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来确定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调节参数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7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0]、[0037]-[0044]段,附图1):虽然第二图像的边框不一定非要对应于传感器提供的图像的整个场,但是第二图像的边框要包围感兴趣区域,感兴趣区域因此得益于较大的光学放大,这是因为焦距增加并且透镜的视场减小的缘故(相当于调节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变焦放大倍数);照相机13配备有透镜26,透镜26具有可变的焦距并且可能还具有可变的光轴(相当于根据第一区调节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改变透镜轴或者光楔取向的执行机构也可由中央处理单元14控制;其目的在于把光轴指向感兴趣区域,从而在捕获第二图像期间使取景在这些区域的中心(相当于调节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对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方向和光学变焦放大倍数进行调节,因此能够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根据第一区确定了变焦光学组件的光轴调节参数和光学变焦放大倍率等光学调节参数,从而据此进行调节。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应当为:根据第一区的选区信息确定所述变焦光学组件的光学调节参数;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和尺寸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光学调节参数的确定。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205]-[0223]段):步骤S304中,构图确定块62对于检测出的对象根据预定的确定算法来确定目标水平偏移量Δx;在步骤S305中,对于检测出的对象根据预定的确定算法来确定目标垂直偏移量Δy(相当于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在下一步骤S307中,构图确定块62利用在步骤S306中确定的变焦控制目标值来确定变焦放大率Z;通过等式1利用变焦控制目标size_trg和在利用对象检测处理的检测时的对象SBJ的面部框FR的垂直大小size_org(相当于所述选区信息包括所述选区的尺寸信息)来计算变焦放大率Z(相当于根据所选区域的尺寸信息确定光学调节参数)。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光学调节参数的确定。此外,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把光轴指向所选择的感兴趣区域,从而在捕获第二图像期间使取景在这些区域的中心。并且,对光轴方向进行调整通常要基于光轴调节参数,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所选区域的位置信息确定光轴调节参数。
具体参见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27均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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