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功能监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66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72380
优先权日:2013-11-20
申请(专利)号:201410659114.7
申请日:2014-11-18
复审请求人:恩智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琳
合议组组长:王少伟
参审员:彭海良
国际分类号:G05B19/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9114.7,发明名称为“功能监视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恩智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2072366A1,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2509419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1059698A,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系统的功能监视器,所述系统例如是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所述功能监视器包括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和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接收并整理来自与所述系统相关联的多个传感器的传感器数据;并且当来自所述多个传感器中的一个或更多个传感器的传感器数据指示功能异常时,向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发送功能报警信号;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的功能报警信号,并且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发送重置信号,重置一个或多个功能异常的传感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包括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微控制器,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微控制器被配置为处理用于提供系统的服务的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功能报警信号包括中断。
4.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专用于监视系统中的功能异常,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附加地处理用于提供系统的服务的数据。
5.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在存储器中存储功能异常的识别细节。
6.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多个传感器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或更多:
i)温度传感器;
ii)RF连接断开传感器;
iii)振荡器故障检测传感器;
iv)时钟故障传感器;
v)电压电平传感器。
7.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包括状态机。
8.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每个传感器包括异常检测装置,所述异常检测装置包括触发器,所述触发器具有检测到异常的状态和未检测到异常的状态,并且所述触发器被配置为当所述装置检测到测量值在预定阈值之外时采用检测到异常的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传感器数据包括指示异常检测装置的状态的信号。
10.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功能报警信号来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选择性地提供重置信号,并且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重置信号来重置引起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生成功能报警信号的传感器。
11.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功能报警信号来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选择性地提供断电信号,并且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断电信号来提供使系统断电的指令。
12.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通过三条硬件线路提供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和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之间的通信,所述三条硬件线路包括:
功能异常报告线路,用于向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提供功能报警信号,
重置传感器线路,用于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提供重置信号,以重置检测的功能异常,以及
断电线路,用于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提供断电信号,以禁用所述系统。
13.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接收与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分离的电力供应。
14.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选择性地发送异常查询请求,并且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请求来报告一个或更多个传感器的状态。
15. 一种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的功能监视器。”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发送重置信号,重置一个或多个功能异常的传感器。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传感器数据异常判定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传感器检测到故障信号以判定系统异常的基础上,为保证异常检测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区别于传感器检测信息之外的方式进行异常检测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有动机将传感器异常检查的功能设置在第二功能监视器上,而当第二功能监视器已经接收到报警信号后,为了使产生报警信号的传感器能够不断实现数据的采集,以重新判断是否有异常状态发生,对引起产生报警信号的传感器进行重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与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能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的功能监视器,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动车辆用故障遥测控制装置可实现汽车驾驶的安全监视,相当于一种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包括相应的功能监视器,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14的评述,权利要求1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系统的功能监视器,所述系统例如是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所述系统包含所述功能监视器,所述功能监视器包括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和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接收并整理来自与所述系统相关联的多个传感器的传感器数据;并且当来自所述多个传感器中的一个或更多个传感器的传感器数据指示功能异常时,向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发送功能报警信号;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的功能报警信号,并且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发送重置信号,重置一个或多个功能异常的传感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包括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微控制器,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微控制器被配置为处理用于提供系统的服务的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功能报警信号包括中断。
4.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专用于监视系统中的功能异常,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附加地处理用于提供系统的服务的数据。
5.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在存储器中存储功能异常的识别细节。
6.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多个传感器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或更多:
i)温度传感器;
ii)RF连接断开传感器;
iii)振荡器故障检测传感器;
iv)时钟故障传感器;
v)电压电平传感器。
7.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包括状态机。
8.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每个传感器包括异常检测装置,所述异常检测装置包括触发器,所述触发器具有检测到异常的状态和未检测到异常的状态,并且所述触发器被配置为当所述装置检测到测量值在预定阈值之外时采用检测到异常的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传感器数据包括指示异常检测装置的状态的信号。
10.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功能报警信号来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选择性地提供重置信号,并且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重置信号来重置引起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生成功能报警信号的传感器。
11.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功能报警信号来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选择性地提供断电信号,并且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断电信号来提供使系统断电的指令。
12.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通过三条硬件线路提供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和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之间的通信,所述三条硬件线路包括:
功能异常报告线路,用于向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提供功能报警信号,
重置传感器线路,用于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提供重置信号,以重置检测的功能异常,以及
断电线路,用于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提供断电信号,以禁用所述系统。
13.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接收与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分离的电力供应。
14.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选择性地发送异常查询请求,并且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请求来报告一个或更多个传感器的状态。
15. 一种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的功能监视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是系统级上的设计,需要一个独立于系统的验证设备来验证系统的安全性。本申请是器件级上的设计,通过增加在系统内部的验证单元来实现整个系统级的安全性。对比文件3的遥测控制器本身并不实现功能监控,只是显示车辆中其它地方产生的信号。本申请中,安全监控功能分布在系统内的功能监视器中的两个元件上,这两个元件通过有效的信号接口连接,完整的安全操作评估有赖于这两个元件的结合,然后基于这两个元件中的资源来选择最好的方式来确定安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系统是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发送重置信号,重置一个或多个功能异常的传感器。而利用功能监视器对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进行功能监视,以保障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于电动车辆系统、并对电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测的功能监视器用于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实现对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的功能监视,从而保障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现的。检测时,利用传感器进行多次检测以提高检测的可靠性,以及利用控制器对传感器进行重置,从而使传感器能够重新开始检测,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如果获得的传感器数据大于危险阈值,单片机5将功能报警信号发送给遥测控制器”的基础上,为提高对异常进行检测的可靠性,使遥测控制器能获得正确的功能报警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遥测控制器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发送重置信号,重置一个或多个功能异常的传感器进行多次检测,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能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的功能监视器。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动车辆用故障遥测控制装置相当于功能监视器,其对电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测。而利用功能监视器对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进行功能监视,以保障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于电动车辆系统、并对电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测的功能监视器用于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实现对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的功能监视,从而保障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用于系统的功能监视器,所述系统例如是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所述系统包含所述功能监视器”修改为“一种用于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的功能监视器,所述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包含所述功能监视器”,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限定的特征“以及监视不同于所述多个传感器的功能异常检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的功能监视器,所述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包含所述功能监视器,所述功能监视器包括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和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接收并整理来自与所述系统相关联的多个传感器的传感器数据;并且当来自所述多个传感器中的一个或更多个传感器的传感器数据指示功能异常时,向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发送功能报警信号;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接收来自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的功能报警信号以及监视不同于所述多个传感器的功能异常检查,并且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发送重置信号,重置一个或多个功能异常的传感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包括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微控制器,所述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微控制器被配置为处理用于提供系统的服务的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功能报警信号包括中断。
4.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专用于监视系统中的功能异常,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附加地处理用于提供系统的服务的数据。
5.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在存储器中存储功能异常的识别细节。
6.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多个传感器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或更多:
i)温度传感器;
ii)RF连接断开传感器;
iii)振荡器故障检测传感器;
iv)时钟故障传感器;
v)电压电平传感器。
7.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 器元件包括状态机。
8.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每个传感器包括异常检测装置,所述异常检测装置包括触发器,所述触发器具有检测到异常的状态和未检测到异常的状态,并且所述触发器被配置为当所述装置检测到测量值在预定阈值之外时采用检测到异常的状态。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传感器数据包括指示异常检测装置的状态的信号。
10.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功能报警信号来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选择性地提供重置信号,并且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重置信号来重置引起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生成功能报警信号的传感器。
11.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功能报警信号来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选择性地提供断电信号,并且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接收断电信号来提供使系统断电的指令。
12.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通过三条硬件线路提供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和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之间的通信,所述三条硬件线路包括:
功能异常报告线路,用于向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提供功能报警信号,
重置传感器线路,用于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提供重置信号,以重置检测的功能异常,以及
断电线路,用于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提供断电信号,以禁用所述系统。
13.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接收与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分离的电力供应。
14. 根据任意前述权利要求的功能监视器,其中,所述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向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选择性地发送异常查询请求,并且所述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请求来报告一个或更多个传感器的状态。
15. 一种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的功能监视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是系统级上的设计,因此它所公开的遥测控制装置包含发射机和接收机,从而可以通知驾驶员关于电动车辆中的电池的潜在安全问题。主控制器执行系统功能异常检查然后将具体故障类型发送给遥测控制器,但是,遥测控制器本身并不实现功能监控,只是显示车辆中其它地方产生的信号。因此,对比文件3至少没有公开或启示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被配置为……监视不同于所述多个传感器的功能异常检查。而本申请中,安全监控功能分布在系统内的功能监视器中的两个元件上,这两个元件共同承担功能监视的工作,并且这两个元件通过有效的信号接口连接。完整的安全操作评估有赖于这两个元件的结合,然后基于这两个元件中的资源来选择最好的方式来确定安全性。因此,在本申请的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和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中并不需要包含发射机和接收机,从而使本申请的电路设计大大节约了制造成本,这与对比文件3是截然不同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4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系统的功能监视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动车辆用故障遥测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13段,第4页第11-14段,第7页第4-6段):该装置(相当于用于系统的功能监视器)对电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测,装置包括设置在电动汽车中的故障报警部件和由驾车者持有的遥测控制器(相当于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故障报警部件包括主控制器1(相当于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主控制器1外围器件包括提供漏电信息的漏电传感器、提供电池包漏液信息的漏液传感器和提供电池包温度信息的温度传感器,传感器分别通过主控制器1的输入电路4与主控制器1相连,分别将相应故障信息提供给主控制器1的单片机5进行处理,单片机5将获得的传感器数据与闪存芯片9中预先存储的危险阈值进行比较,如果获得的传感器数据大于危险阈值,单片机5将故障类型(相当于功能报警信号)发送给遥测控制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其区别在于:系统是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监视不同于多个传感器的功能异常检查,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发送重置信号,重置一个或多个功能异常的传感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障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减轻单一功能监视器元件的负荷,以及提高对异常进行检测的可靠性。然而,利用功能监视器对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进行功能监视,以保障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于电动车辆系统、并对电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测的功能监视器用于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实现对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的功能监视,从而保障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现的。本领域中,被监视数据的数量常常很多,且其类型多有不同,采用不同的微控制器等功能监视器元件区分监视不同类型的数据,以减轻单一功能监视器元件的负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检测时,利用传感器进行多次检测以提高检测的可靠性,以及利用控制器对传感器进行重置,从而使传感器能够重新开始检测,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如果获得的传感器数据大于危险阈值,单片机5将功能报警信号发送给遥测控制器”的基础上,为提高对异常进行检测的可靠性,使遥测控制器能获得正确的功能报警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遥测控制器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发送重置信号,重置一个或多个功能异常的传感器进行多次检测,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6段,第8页第1段):遥测控制器接收到电波信息后,经固定码解码芯片16解码得出具体故障类型,根据不同类型通过报警信号输出单元17的蜂鸣器发出不同的声响,同时LED灯发亮,向驾车者提示发生故障,此后,可以通过遥测控制器发送危险故障处理指令,从而避免发生危险以确保安全。而在检测到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发生功能异常并进行危险故障处理时,具体处理用于提供系统的服务的数据,从而避免发生危险以确保安全,以及采用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微控制器处理数据,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功能报警信号包括中断,以使得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在接收中断时执行异常处置过程,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6段,第8页第1段):主控制器1用于判断获得的传感器数据是否大于危险阈值(相当于专用于监视系统中的功能异常),遥测控制器接收到电波信息后,经固定码解码芯片16解码得出具体故障类型,根据不同类型通过报警信号输出单元17的蜂鸣器发出不同的声响,同时LED灯发亮,向驾车者提示发生故障,此后,可以通过遥测控制器发送危险故障处理指令,从而避免发生危险以确保安全。而在检测到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发生功能异常并进行危险故障处理时,具体处理用于提供系统的服务的数据,从而避免发生危险以确保安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第7页第4-6段):主控制器1包括用于存储检测危险阈值的闪存芯片9(相当于存储器),主控制器1将获得的传感器数据与闪存芯片9中预先存储的危险阈值进行比较,从而判断获得的传感器数据是否大于危险阈值。而功能监视器元件在存储器中存储功能异常的识别细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段):系统包括温度传感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进行功能监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传感器,例如,RF连接断开传感器、振荡器故障检测传感器、时钟故障传感器和电压电平传感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功能监视器元件包括状态机,以指示已检测到的异常的状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驾驶员疲劳的无线监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附图5):疲劳检测模块(相当于异常检测装置)包括一个电压比较器和一个单稳态触发器,电压比较器接收来自呼吸信号检测模块输出的驾驶员呼吸信号后,转换为数字信号,然后经过单稳态触发器将呼吸频率转换为电压信号,输出给声光报警模块。显然,触发器具有检测到异常的状态和未检测到异常的状态,当检测到测量值在预定阈值之外时采用检测到异常的状态。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异常检测装置,并采用触发器检测测量值是否处于异常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利用传感器进行测量的基础上,按照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包括触发器的异常检测装置,采用触发器检测传感器的测量值是否处于异常状态,使传感器数据包括指示异常检测装置的状态的信号。而每个传感器的阈值不同,为每个传感器分别设置异常检测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对前述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在遥测控制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提高对异常进行检测的可靠性这一普通需求,由遥测控制器向生成功能报警信号的传感器发送重置信号,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传感器分别与主控制器1相连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遥测控制器经由主控制器1向传感器发送重置信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对前述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6段,第8页第1段):遥测控制器接收到主控制器1发送的故障类型后,可以发送危险故障处理指令,由故障报警部件中与主控制器1连接的危险故障处理单元7进行紧急处理,将电池包2内的安全接触器的常闭触点ZC释放,从电池包2内切断与外部高压电路的连接,避免发生危险以确保安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对前述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3、14段,第7页第6段,第8页第1段):故障报警部件设有与主控制器1相连且与遥测控制器进行双工通信的故障报警接收组件与故障报警发射组件3以及天线,传感器分别与主控制器1相连,主控制器1向遥测控制器发送故障类型,遥测控制器可以向故障报警部件发送危险故障处理指令,由故障报警部件中与主控制器1连接的危险故障处理单元7进行紧急处理,从电池包2内切断与外部高压电路的连接。而在遥测控制器接收到功能报警信号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提高对异常进行检测的可靠性这一需要,由遥测控制器向生成功能报警信号的传感器发送重置信号,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传感器分别与主控制器1相连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遥测控制器经由主控制器1向传感器发送重置信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有线通信也是本领域惯用的通信方式,将第一、二功能监视器元件的通信方式选择设置为采用硬件线路连接这种有线通信方式,且每一条硬件线路用于实现不同的功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对前述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将第一、二功能监视器设置为接收分离的电力供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灵活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对前述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6段):当遥测控制器发送安全检测指令后,其发射单元15向故障报警部件发射滚动码信息,要求检测电动汽车的安全状况(相当于发送异常查询请求),故障报警部件的接收单元18接收到电波信号,如果滚动码信息符合,则唤醒主控制器1的单片机5发出指令,分别对各传感器进行检测,并在获得的传感器数据大于危险阈值时,向遥测控制器发送故障类型(相当于响应于请求来报告各传感器的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的功能监视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动车辆用故障遥测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段):该装置(相当于功能监视器)对电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测。而利用功能监视器辅助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进行功能监视,以保障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用于电动车辆系统、并对电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测的功能监视器用于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实现对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的功能监视,从而保障车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实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体现出本申请是器件级上的设计,也没有限定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和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之间的信号连接方式,没有体现二者之间的连接不需要包含发射机和接收机。对比文件3公开的电动车辆用故障遥测控制装置(相当于用于系统的功能监视器)对电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测,装置包括设置在电动汽车中的故障报警部件和由驾车者持有的遥测控制器,故障报警部件包括主控制器1(相当于系统的第一功能监视器部件),即对比文件3也是通过增加在整个系统内部的验证单元来实现整个系统级的安全性。对比文件3中,遥测控制器除了接收主控制器1发送的故障类型(相当于功能报警信号)外,还可以在接收到故障类型后发送危险故障处理指令,由故障报警部件中与主控制器1连接的危险故障处理单元7进行紧急处理,从电池包2内切断与外部高压电路的连接,避免发生危险以确保安全,可见,遥测控制器也实现功能监控,相当于系统的第二功能监视器部件,其与主控制器1信号连接,二者一起确定系统的安全性。另外,本领域中,被监视数据的数量常常很多,且其类型多有不同,采用不同的微控制器等功能监视器元件区分监视不同类型的数据,以减轻单一功能监视器元件的负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第二功能监视器元件监视不同于第一功能监视器元件对多个传感器所作的功能异常检查,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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