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62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806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8365.6
申请日:2016-03-17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德娥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谢寅黎
国际分类号:H02J7/00,H01M1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8365.6,名称为“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附图图1-4,申请日2016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所述快充模式下,退出移动终端的所有预选应用程序;
在所述快充模式下对所述移动终端进行充电;
还包括步骤:设置充电接入信号和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的组合信号为移动终端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所述快充触发信号为所述移动终端的“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所述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包括:检测移动终端的充电接入信号,检测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与快充触发信号同时存在,只有在检测到快充触发信号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才确定为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
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之后还包括:
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预设的标准充电信号,若是,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包括:
检测各应用程序是否与充电不相关,根据检测结果将其中与充电不相关的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之后还包括:
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预设的标准充电信号,若否,禁止启动预设的快充模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配置移动终端的快充触发信号为“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5. 一种实现快速充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式配置模块,用于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模式启动模块,用于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所述快充模式下,退出移动终端的所有预选应用程序;
充电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快充模式下对所述移动终端进行充电;
还包括:第一配置模块,用于设置充电接入信号和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的组合信号为移动终端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所述快充触发信号为所述移动终端的“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所述模式启动模块包括:启动信号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移动终端的充电接入信号,检测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与快充触发信号同时存在,只有在检测到快充触发信号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才确定为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
所述模式启动模块,还用于在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之后,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预设的标准充电信号,若是,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配置模块包括:
程序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各应用程序是否与充电不相关;
程序设置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程序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将其中与充电不相关的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启动模块包括:
禁止单元,用于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预设的标准充电信号,若否,禁止启动预设的快充模式。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配置模块,用于配置移动终端的快充触发信号为“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是:
对比文件1:CN 103813011 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先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2)权利要求1是只有在检测到快充触发信号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才确定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而对比文件1是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快充触发信号确定检测到快充模式信号。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与其方法对应的装置,在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5末尾处加入特征“若否,禁止启动预设的快充模式”,删除原权利要求3、7,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获取移动终端安装的应用程序的时机不同;(2)对比文件1不具备改进为本申请的动机;(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快速充电触发信号不同,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也不同;(4)权利要求1还包括判断是否具备实现快充的标准充电信号。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所述快充模式下,退出移动终端的所有预选应用程序;
在所述快充模式下对所述移动终端进行充电;
还包括步骤:设置充电接入信号和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的组合信号为移动终端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所述快充触发信号为所述移动终端的“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所述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包括:检测移动终端的充电接入信号,检测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与快充触发信号同时存在,只有在检测到快充触发信号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才确定为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
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之后还包括:
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预设的标准充电信号,若是,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若否,禁止启动预设的快充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包括:
检测各应用程序是否与充电不相关,根据检测结果将其中与充电不相关的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配置移动终端的快充触发信号为“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4. 一种实现快速充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式配置模块,用于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模式启动模块,用于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所述快充模式下,退出移动终端的所有预选应用程序;
充电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快充模式下对所述移动终端进行充电;
还包括:第一配置模块,用于设置充电接入信号和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的组合信号为移动终端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所述快充触发信号为所述移动终端的“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所述模式启动模块包括:启动信号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移动终端的充电接入信号,检测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与快充触发信号同时存在,只有在检测到快充触发信号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才确定为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
所述模式启动模块,还用于在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之后,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预设的标准充电信号,若是,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若否,禁止启动预设的快充模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配置模块包括:
程序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各应用程序是否与充电不相关;
程序设置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程序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将其中与充电不相关的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实现快速充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配置模块,用于配置移动终端的快充触发信号为“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以及“在快充模式下,退出移动终端的所有预选应用程序”。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示用户对充电模式的类型进行选择,包括低功耗模式、自定义模式等,低功耗模式是通过在进入低功耗模式之前关闭一些比较耗电的应用模块和应用软件实现,自定义模式是指在终端当前的工作状态下,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关闭一些应用模块和应用软件。在低功耗模式或自定义模式下,使终端关闭所需关闭的应用模块及应用软件,所需关闭的应用模块主要是指比较耗电的应用模块,所需关闭的应用软件主要是指比较耗电的应用软件,从而减少终端的充电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案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获取全部应用程序的时机,但是根据其工作过程,特别是自定义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在充电前,先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以展示给用户为其自主选择关闭的应用模块和应用软件。
关于快充触发信号设定为移动终端的“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若需要使终端进入低功耗模式,用户按下电源键;若需要使终端进入当前模式,用户按下音量-键;若需要使终端进入自定义模式,用户按下音量 键。当然,在闪动屏幕提示后,用户还可以按其它的物理键或者虚拟键使终端进入相应的充电模式的类型。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电源键作为快充的触发信号。根据不同系统手机对于类似快捷键设置的不同,结合目前按键较少的智能手机,电源键、音量 键、音量-键是比较普遍存在的按键,选择“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因为对比文件1中所用的按键不同就给出相矛盾的技术教导的问题。关于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不论是本申请的快充触发信号先发生、充电事件后发生,还是对比文件1的充电事件先发生,快充触发信号后发生,两者技术方案的关键点是必须存在快充触发信号和充电事件同时存在的情况,只有这两个信号同时存在,换句话说,两个信号均检测到,才可以触发快充充电模式的开启。对于这两个信号具体谁先谁后的发生,并不能对技术方案的结果造成影响,即其所实现的效果是一样的,本申请的这一区别并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在充电技术领域,通常情况下对于快充的充电电流是有一定的要求的,若充电器或者充电线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电流是不一定可以实现快充的,因此,通过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标准充电信号,作为开启快充的条件之一,以此确保快充的实现,不满足则不启动快充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加快充电速度上构思一致,均是在充电的同时降低功耗,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提及获取全部应用程序的时机,但是根据其工作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在充电前,先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将其中的功耗较高的程序设为预选的应用程序,从而为后续实现快充打下基础;(2)对比文件1中具有选择低功耗模式和自定义模式的功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加快充电速度的同时来更符合用户当前的实际需求,而本申请中通过退出预设程序仅仅是从加快充电速度的角度出发,在本领域中,根据实际的需求,例如是从单纯加快充电速度的角度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动机将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通过预设所退出的相应程序而只需要低功耗模式也是容易实现的;(3)首先,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来看,“在检测到快充触发信号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才确定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并不意味着快充触发信号先发生,而充电接入时间后发生,其也是强调两者同时存在才确定为快充模式启动信号,这点上,对比文件1中充电接入事件发生和快充触发信号启动同时存在才确定进入相应的低功耗模式,其公开了本申请的上述特征。其次,不论是快充触发信号先发生、充电事件后发生,还是充电事件先发生,快充触发信号后发生,只要存在快充触发信号和充电事件同时存在才可以触发快充充电模式的开启,这两种方式均是控制上的常见方式。且,对于这两个信号具体谁先谁后的发生,并不能对技术方案本身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尽管本申请还存在对充电标准信号的判断,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快充模式一般对电流电压有相应的要求,在提供的电流需要满足相应快充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快充,因此对充电电流进行信号的判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文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4的“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之前加入技术特征“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充电接入信号和快充信号要同时存在,才能触发快充模式;(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简便的让移动终端进入快充模式,提高移动终端的充电效率;(3)对比文件1关闭应用模块以及应用软件的方法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未考虑到用户的使用习惯,仅从节省电量的角度出发;(4)对比文件1不具备改进为本申请的动机;(5)本申请的快充信号触发方法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为:
“1. 一种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所述快充模式下,退出移动终端的所有预选应用程序;
在所述快充模式下对所述移动终端进行充电;
还包括步骤:设置充电接入信号和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的组合信号为移动终端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所述快充触发信号为所述移动终端的“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所述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包括:检测移动终端的充电接入信号,检测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与快充触发信号同时存在,只有在检测到快充触发信号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才确定为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
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之后还包括:
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预设的标准充电信号,若是,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若否,禁止启动预设的快充模式。”
“4. 一种实现快速充电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式配置模块,用于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
模式启动模块,用于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所述快充模式下,退出移动终端的所有预选应用程序;
充电控制模块,用于在所述快充模式下对所述移动终端进行充电;
还包括:第一配置模块,用于设置充电接入信号和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的组合信号为移动终端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所述快充触发信号为所述移动终端的“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
所述模式启动模块包括:启动信号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移动终端的充电接入信号,检测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与快充触发信号同时存在,只有在检测到快充触发信号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才确定为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
所述模式启动模块,还用于在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之后,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预设的标准充电信号,若是,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若否,禁止启动预设的快充模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计6项权利要求),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申请日2016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813011 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2.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快速充电的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控制终端快速充电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103段及附图1、2):
步骤S101:检测移动终端是否进入充电模式,可以通过检测是否有电流流入终端(相当于检测移动终端的充电接入信号)或者检测终端的总电量是否在增加来检测终端是否进入充电模式;若判断进入充电模式,进行步骤S102;
步骤S102:当检测到终端进入充电模式时,提示用户对充电模式的类型进行选择,可以通过弹出对话框或者闪动屏幕的形式提示用户对充电模式的类型进行选择,充电模式的类型包括低功耗模式、当前模式以及自定义模式。低功耗模式(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退出移动移动终端的所有预选应用程序)是通过在进入低功耗模式之前关闭一些比较耗电的应用模块和应用软件实现,进一步地,低功耗模式可以是终端只保留通信功能和充电功能,最大限度的低功耗模式还可以是仅保留充电功能,达到快速充电的目的。若需要使终端进入低功耗模式,用户按下电源键;若需要使终端进入当前模式,用户按下音量-键;若需要使终端进入自定义模式,用户按下音量 键。当然,在闪动屏幕提示后,用户还可以按其它的物理键或者虚拟键使终端进入相应的充电模式的类型。在低功耗模式或自定义模式下,使终端关闭所需关闭的应用模块及应用软件,所需关闭的应用模块主要是指比较耗电的应用模块,如:GPS模块、蓝牙模块、WLAN模块以及数据流量模块。所需关闭的应用软件主要是指比较耗电的应用软件,如:聊天软件、上网软件以及导航软件。上述模块及应用与充电不直接相关,且耗电量大。具体自定义模式是指用户对该模式的内容进行增加或减少,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关闭一些应用模块和应用软件。
步骤S103:使终端在用户选择的类型下进行充电。
由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快充模式下,退出移动终端的所有预选应用程序;在快充模式下对移动终端进行充电;设置充电接入信号和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的组合信号为移动终端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包括检测移动终端的充电接入信号、检测预设的快充触发信号,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与快充触发信号同时存在,只有在检测到快充触发信号的情况下还发生了充电接入事件才确定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才确定为检测到快充模式启动信号。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根据用户使用习惯将其中的部分应用程序设置为预选应用程序;2)快充触发信号为移动终端的“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信号;3)检测到预设的快充模式启动信号,之后还包括: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预设的标准充电,若是,启动移动终端预设的快充模式;若否,禁止启动预设的快充模式。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减小充电时的功耗;2)确定具体的快充触发信号;3)确定快充模式的启动前提。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低功耗模式是通过在进入低功耗模式之前关闭一些比较耗电的应用模块和应用软件实现,自定义模式是指在终端当前的工作状态下,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关闭一些应用模块和应用软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在充电前,先获取移动终端已安装的全部应用程序,以便获知各应用程序的耗电情况,将其中例如比较耗电的程序设为预选应用程序,或者也可根据用户自己的使用习惯,将其中对用户来说不太重要的某些程序设为预选应用程序,从而为后续低功耗模式关闭相应的应用程序打基础。
对于区别2),在充电技术领域,通常情况下对于快充的充电电流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不符合标准的电流不一定可以实现快充,因此,通过判断充电接入信号是否为标准充电信号,若不是,则禁止启动快充模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若需要使终端进入低功耗模式,用户按下电源键;若需要使终端进入当前模式,用户按下音量-键;若需要使终端进入自定义模式,用户按下音量 键。当然,在闪动屏幕提示后,用户还可以按其它的物理键或者虚拟键使终端进入相应的充电模式的类型。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电源键作为快充的触发信号。根据不同系统手机对于类似快捷键设置的不同,选择“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这种结合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在低功耗模式或自定义模式下,使终端关闭所需关闭的应用模块及应用软件,所需关闭的应用模块主要是指比较耗电的应用模块,如:GPS模块、蓝牙模块、WLAN模块以及数据流量模块。所需关闭的应用软件主要是指比较耗电的应用软件,如:聊天软件、上网软件以及导航软件。上述模块及应用与充电不直接相关,且耗电量大。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 1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若需要使终端进入低功耗模式,用户按下电源键;若需要使终端进入当前模式,用户按下音量-键;若需要使终端进入自定义模式,用户按下音量 键。当然,在闪动屏幕提示后,用户还可以按其它的物理键或者虚拟键使终端进入相应的充电模式的类型。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电源键作为快充的触发信号。根据不同系统手机对于类似快捷键设置的不同,选择“音量 ”键和“音量-”键的按键组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快速充电的装置,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与其方法对应的装置。因此在权利要求1-3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检测到终端进入到充电模式时,提示用户对充电模式的类型进行选择,充电模式的类型包括低功耗模式、当前模式以及自定义模式,若需要使终端进入低功耗模式,则用户按下电源键。这些公开的内容,即相当于需要充电接入信号和快充信号同时存在,才触发快充模式,因此,对比文件1已实际公开了上述特征;(2)对比文件1中通过使用低功耗模式去尽可能地提高移动终端的充电效率,而其也是通过检测充电接入信号和快充信号同时存在才触发快充模式,也通过相应的快捷键进入快充模式,因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上述技术问题已被对比文件1解决,只是具体采用的手段略有区别而已,但这些具体手段的区别并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参见2.1;(3)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用户的使用习惯,但是在具体实践应用中,通过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例如将对用户而言不太重要的程序预设为在快充模式下需要退出的程序,从而使得系统尽快进入到快充模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4)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检测到充电信号的接入的情形下,通过用户选择相应的模式进入到相应的充电状态,其中一种充电状态,即低功耗模式下的充电状态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快速充电模式,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加快充电速度的同时来更符合用户当前的实际需求,而本申请中通过预设程序仅仅是加快充电速度的角度出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仅仅实现快充模式(即低功耗模式),而将其中的操作模式通过预设所退出的相应程序而只设置成低功耗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因此,也存在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动机;(5)不论是快充触发信号先发生、充电事件后发生,还是充电事件先发生,快充触发信号后发生,只要存在快充触发信号和充电事件同时存在才可以触发快充充电模式的开启,这两种方式均是控制上的常见方式。且,对于这两个信号具体谁先谁后的发生,并不能对技术方案本身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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