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架空线路用电力接续金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架空线路用电力接续金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61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561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2156.2
申请日:2016-05-02
复审请求人:申俊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亚娜
合议组组长:熊洁
参审员:王思睿
国际分类号:H02G7/00,H01R4/28,H01R4/38,H01R4/24,H01R11/03,H01R11/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将上述技术内容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2156.2,名称为“一种架空线路用电力接续金具”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申俊。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515024U)、对比文件2(CN202387980U)、对比文件3(CN101419096A)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架空线路用电力接续金具,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芯管、两套压爪组件、两个平面螺母和至少一个压接件;芯管的管壁上设有径向限位滑孔;压接件设有压板部和防脱连接部;压接件通过防脱连接部可拆卸的设置在芯管上,压板部位于芯管外侧;各套压爪组件包括用于和压接件组合形成夹线孔的压爪;压爪包括顶板部、从顶板部的内壁向内凸出形成的导向滑块部和设置在导向滑块部上的驱动螺纹部;顶板部位于芯管外侧,顶板部和相应一个压接件的压板部夹合形成一个用于夹紧电力线缆的夹线孔;导向滑块部插入芯管上相应一个径向限位滑孔中,驱动螺纹部伸入至芯管的管腔中;各平面螺母转动设置在芯管管腔中;各平面螺母包括与相应一套压爪组件中压爪的驱动螺纹部啮合适配的平面螺纹部;压爪顶板部的外壁上设有弧形夹槽;压板部的内壁设有弧形槽;各弧形槽和各弧形夹槽中设有多个穿刺;压爪和压接件均是通过浇铸成形制成的一体件,各穿刺在浇铸成形时制成;各穿刺沿芯管径向凸出;芯管的外周壁上沿轴向设有用于安装定位压接件的防脱滑槽;防脱滑槽和防脱连接部均沿芯管轴向设置;防脱连接部沿芯管轴向方向从防脱滑槽的一侧端滑入相应一个防脱滑槽中;至少一个压接件上设有沿芯管径向贯穿压板部的安装螺孔;该安装螺孔中固定设有一个温度传感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线路用电力接续金具,其特征在于:温度传感装置接近芯管中心轴线的一端设有作为穿刺使用的导热凸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项权利要求,其中仅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部分内容增删。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中,压爪沿芯管的径向向外实现线缆的夹紧,与卡盘的工作原理相反,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2中的三爪所围合成的空间并不能作为电缆的夹线孔。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架空线路用电力接续金具,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芯管、两套压爪组件、两个平面螺母和至少一个压接件;
芯管的管壁上设有径向限位滑孔;
压接件设有压板部和防脱连接部;压接件通过防脱连接部可拆卸的设置在芯管上,压板部位于芯管外侧;
各套压爪组件包括用于和压接件组合形成夹线孔的压爪;压爪包括顶板部、从顶板部的内壁向内凸出形成的导向滑块部和设置在导向滑块部上的驱动螺纹部;顶板部位于芯管外侧,压爪顶板部的外壁上设有弧形夹槽;压板部的内壁设有弧形槽;各顶板部的弧形夹槽和相应一个压板部的弧形槽夹合形成一个用于夹紧电力线缆的夹线孔;导向滑块部插入芯管上相应一个径向限位滑孔中,驱动螺纹部伸入至芯管的管腔中;
各平面螺母转动设置在芯管管腔中;各平面螺母包括与相应一套压爪组件中压爪的驱动螺纹部啮合适配的平面螺纹部;
各弧形槽和各弧形夹槽中设有多个穿刺;压爪和压接件均是通过浇铸成形制成的一体件,各穿刺在浇铸成形时制成;各穿刺沿芯管径向凸出;芯管的外周壁上沿轴向设有用于安装定位压接件的防脱滑槽;防脱滑槽和防脱连接部均沿芯管轴向设置;防脱连接部沿芯管轴向方向从防脱滑槽的一侧端滑入相应一个防脱滑槽中;至少一个压接件上设有沿芯管径向贯穿压板部的安装螺孔;该安装螺孔中固定设有一个温度传感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架空线路用电力接续金具,其特征在于:温度传感装置接近芯管中心轴线的一端设有作为穿刺使用的导热凸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线夹,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采用平面螺母与压爪组件配合从而使压爪组件在卡盘的固定槽中往复运动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也未给出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过程中仅在2018年07月1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项权利要求,其中仅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部分内容增删。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05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及附图,以及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将上述技术内容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515024U,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02387980U,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1419096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29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架空线路用电力接续金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线夹(参见说明书第15-18段、图1-2),包括第一活动模块1、第二活动模块2,第一活动模块1包括底部11(相当于压板部)、垂直设置在底部11两侧的侧部12(相当于连接部)、夹设在两侧部12之间且相对于底部11可上下运动的第一夹体13(相当于压爪),第一夹体13与底部11之间形成一大小可调节的第一线位空间14(相当于夹线孔);第一夹体13包括与两侧部12上端部相卡接的固定部132、通过螺栓133与固定部132相连接的调节块134,底部11上开设有凹槽111,调节块134底部开设有底部11上凹槽111相面对的凹部131,凹槽111以及凹部131呈半圆形;第二活动模块2包括与第一活动模块1底部11外表面相固定连接的连接部21、与连接部21相卡接的框体22,框体22上通过螺栓232连接有可相对连接部21上下运动的第二夹体23,第二夹体23开设有凹槽231,连接部21具有与第二夹体23的凹槽231相面对的凹部211,第二夹体23与连接部21之间形成大小可调节的第二线位空间24,凹槽231以及凹部211呈半圆形;连接部21上沿轴向设有防脱滑槽,框体22上的防脱连接部沿轴向滑入防脱滑槽中;第一夹体13的外壁上设有弧形夹槽,底部11的内壁设有弧形槽;弧形夹槽和相应的弧形槽夹合形成一个用于夹紧电力线缆的夹线孔。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采用平面螺母的平面螺纹与压爪的螺纹部配合来驱动压爪朝着或远离压板部运动、以及与用于安装平面螺母和使压爪伸出或缩回运动的芯管具体结构;(2)各弧形槽和各弧形夹槽中设有多个穿刺;压爪和压接件均是通过浇铸成形制成的一体件,各穿刺在浇铸成形时制成;各穿刺沿芯管径向凸出;(3)压接件上设有用于安装温度传感装置的安装螺孔。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驱动压爪朝着或远离压板部运动的方式及相应结构;进一步提高防松动效果;方便通过温度传感装置对架空线进行实时温度监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爪卡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段、图1-3):包括卡盘体1(对应于芯管)、卡爪2(对应于压爪组件)、大齿轮7和小齿轮6;卡盘体1的侧面设有一个扳手插孔5,且其端面设有三个放置卡爪2的固定槽9(对应于径向限位滑孔);大齿轮7(即平面螺母)的另一端设有螺纹槽8(即平面螺纹);卡爪2底面设有与螺纹槽8相配合的凸块a(相当于驱动螺纹部);小齿轮6带动大齿轮7转动时,大齿轮7上的螺纹槽8同时带动卡爪2沿卡盘体1的径向运动,从而将工件夹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平面螺母与压爪组件配合从而使压爪组件在卡盘的固定槽中往复运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卡盘机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替代其中的调节块134和夹体23的普通螺纹驱动方式;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平面螺母的特性,也会很容易想到为了简化整体结构而采用一个平面螺母来同时驱动调节块134和夹体23或其它更多的类似部件上下移动;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惯用手段的基础上,当采用平面螺纹来驱动压爪组件朝着压接件的压板部运动时,也会很容易地相应得到权利要求1中芯管和压爪组件的具体结构,如设置芯管以容纳平面螺母,在管壁上设置径向限位滑孔以使得压爪组件能够通过平面螺纹的驱动而在该滑孔内上下移动等,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为了实现更好的夹紧效果,采用两个平面螺母来分别驱动两套压爪组件以与相应的压接件配合,也是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在夹持部位设置径向凸出的穿刺以提高夹持的牢固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选择浇铸工艺制造所述穿刺,使之与所述压爪和压接件一体成型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选择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压带电导体上温度传感器的固定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4-5段、图1):上述温度传感器固定结构用于使传感器吸附于被测物体上(例如高压导体的接头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高压导体上安装温度传感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种启示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此外,通过在所述压接件上设置安装螺孔来固定所述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压接件的具体结构来设计得到温度传感装置的具体安装结构,如设置导热凸台以实现更好地导热,是在惯用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也未给出技术启示,不应孤立地隔开区别特征界定技术问题而应该结合整体技术方案还原应用场景,未公开的区别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线夹,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采用平面螺母与压爪组件配合从而使压爪组件在卡盘的固定槽中往复运动的技术启示;二者都是通过平面螺纹部的转动,通过与其啮合的驱动螺纹部驱动压爪运动,进而夹紧待夹物,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平面螺母与压爪组件配合从而使压爪组件在卡盘的固定槽中往复运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实现线缆的夹紧;并且,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内容也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被对比文件给出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具体理由参见前面的评述内容。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决定如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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