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56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557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7172.8
申请日:2016-02-03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曦
合议组组长:曹敏芳
参审员:张雨竹
国际分类号:C08L9/06,C08L9/00,C08K13/02,C08K3/36,C08K3/04,C08K5/09,C08K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可以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7172.8,名称为“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成分:配合比例以重量计,所有二烯烃类橡胶总重为100份;所述二烯烃类橡胶包括溶聚丁苯橡胶、顺丁橡胶和稀土3,4-异戊橡胶;
溶聚丁苯橡胶65~90份,其玻璃化转变温度在-40℃到-20℃之间;
顺丁橡胶5~15份,其玻璃化转变温度在-95℃到-105℃之间;
稀土3,4-异戊橡胶5~20份,其玻璃化转变温度在-20℃到20℃之间;所述稀土3,4-异戊橡胶为不含凝胶的、聚合物分子链由3,4-结构单元和1,4-结构单元构成的稀土3,4-异戊橡胶;
所述稀土3,4-异戊橡胶是利用稀土催化剂配位聚合制备的,其3,4-结构单元摩尔含量在50%到90%之间;
增塑剂30~70份;
白炭黑50~120份;所述白炭黑的表面积为80-130m2/g;
炭黑5~30份;
硅烷偶联剂0.5~20份;
硬脂酸0.5~3份;
氧化锌2~5份;
硫磺1~3份;
防老剂1~5份;
促进剂1~5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溶聚丁苯橡胶的苯乙烯含量在20%到3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其特征在 于,所述稀土3,4-异戊橡胶是3,4-结构单元摩尔含量为55%-80%,顺式1,4-结构单元和反式1,4-结构单元的总摩尔含量为10%~50%,不含1,2-结构单元的聚异戊二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塑剂为芳烃油、脂肪油和环烷烃油中的一种或两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增塑剂为MES、TDAE、重环烷烃油和填充油中的一种或两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硅烷偶联剂配合白炭黑使用,其用量为所用白炭黑质量的6%~15%。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按照上述重量份称取各组分,采用下述混炼方法进行炼制:
一段混炼:在密炼机中,填充系数为0.66-0.72,加入溶聚丁苯橡胶、顺丁橡胶、稀土3,4-异戊橡胶、白炭黑、炭黑和硅烷偶联剂进行混炼,混炼时胶料温度控制在145℃-165℃,混炼时间为180-240秒,混炼完毕卸下胶料,得到一段混炼胶;
二段混炼:将一段混炼胶、氧化锌、硬脂酸、防老剂、增塑剂投入密炼机进行混炼,混炼温度控制在130-150℃,混炼时间为180-240秒,混炼完毕卸下胶料,得到二段混炼胶;
三段混炼:将二段混炼胶、硫磺和促进剂,加入密炼机,混炼温度控制在90-110℃,混炼时间120-180秒,混炼完毕卸下胶料,得到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EP1911797A1,公开日为2008年04月16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充气轮胎胎面的橡胶复合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限定了3,4-异戊橡胶是利用稀土催化剂制备,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3,4-异戊橡胶由何种催化剂制备;另外,本申请限定了白炭黑的比表面积。而在本领域3,4-异戊橡胶由稀土催化聚合生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白炭黑为沉淀法白炭黑,其比表面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对3,4-异戊橡胶的结构单元进行限定,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6对硅烷偶联剂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硅烷偶联剂配合炭黑使用,而将硅烷偶联剂同白炭黑使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相对于白炭黑的用量是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进行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进一步还公开了用于充气轮胎胎面的橡胶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还存在以下区别:本申请为三段混炼,而对比文件1则是二段混炼,并且本申请具体限定了每段混炼步骤涉及的温度、时间,以及各段混炼的加料顺序略有不同。而一段混炼、二段混炼和三段混炼都是制造橡胶组合物的常规混炼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所需灵活选择不同的混炼工艺是容易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混炼温度在140-190℃,时间在1-20min;硫化温度在100-20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或确定具体混炼工序所涉及的混炼温度、时间、硫化温度等参数是容易的,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预见的。最后,各步的加料顺序也是基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首先是橡胶基体与填料混合,然后再混入防老剂等小料,最后再混炼硫化剂等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进行简单调整是容易的。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用的利用稀土催化剂配位聚合制备的稀土3,4-异戊橡胶不含1,2-结构单元,具有较高含量的3,4-结构单元且含量易于调控。由于稀土3,4-异戊橡胶制备的轮胎与锂系3,4-异戊橡胶所用的3,4-异戊橡胶结构上的不同,会使两者制备的轮胎产生较大的性能差异,利用稀土催化剂配位聚合制备稀土3,4-异戊橡胶应用于制备轮胎胎面橡胶并非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不能预期的。复审请求人采用丁基锂为引发剂合成了与对比文件1所述3,4-异戊橡胶结构类似的锂系3,4-异戊橡胶,将其与天然橡胶进行了混炼硫化实验,研究了本申请所用的稀土3,4-异戊橡胶与锂系3,4-异戊橡胶对天然橡胶的增强性能的差异(添加3,4-异戊橡胶的实验配方:天然橡胶,75;3,4-异戊橡胶,15;顺丁橡胶,10;炭黑,50;高芳烃油,4;增粘树脂,2;氧化锌,3;防老剂,2;硬脂酸,2;促进剂,1.2;硫磺,2)。该研究结果表明本申请所用的稀土3,4-异戊橡胶对天然橡胶具有更佳的增强性能。0℃的tgδ值高于锂系3,4-异戊橡胶,表示稀土3,4-异戊橡胶具有更高的抗湿滑性能;60℃tgδ的值低于锂系3,4-异戊橡胶,说明比锂系3,4-异戊橡胶具有更低的滚动阻力。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的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通过在橡胶配方中引入稀土3,4-异戊橡胶,提升了轮胎的抗湿滑性能,在不影响其耐磨性能的前提下降低了其滚动阻力,取得了很好的技术效果。(2)橡胶复合材料制备过程中是采用两段混炼还是三段混炼工艺是根据每个配方体系的特点进行选择。申请人对比了两段混炼工艺和三段混炼工艺对橡胶复合材料力学性能的影响,本申请的橡胶复合材料配方,更适合采用三段混炼工艺。首先将顺丁橡胶、溶聚丁苯橡胶和稀土3,4-异戊橡胶进行塑炼,可以更有效地使三种橡胶组份混炼均匀,降低各橡胶组分的相分离。如果在第一阶段就将除硫化剂和硫化促进剂之外的所有材料都加入密炼机进行混炼,会使橡胶复合材料存在较严重的相分离,从而导致应力集中,降低橡胶复合材料硫化胶的机械力学性能。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充气轮胎胎面的橡胶复合材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3,4-异戊橡胶为稀土催化剂制备且不含1,2-结构单元和凝胶;而对比文件1的3,4-异戊橡胶还含有2-10%的1,2-结构单元以及未公开其3,4-异戊橡胶不含凝胶;(2)对比文件1未公开白炭黑的表面积。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特定引发剂和聚合条件下,异戊二烯聚合可得到不同含量的3,4-和1,2-聚异戊二烯(参见“合成橡胶工业手册”,刘大华主编,第575-577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1年12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含或含有少量1,2-结构单元的3,4-异戊橡胶都是本领域已知的可获得的3,4-异戊橡胶,并且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采用3,4-异戊橡胶是本申请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关键技术手段,从本申请看不出采用稀土催化剂制备的3,4-异戊橡胶与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3,4-异戊橡胶,在都具有基本相同的3,4-结构单元含量的情况下,对于橡胶复合材料的性能而言,存在何种技术效果差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相同的3,4-结构单元含量的3,4-异戊橡胶也可取得抗湿滑性能和耐磨性以及滚动阻力三者性能上较好的平衡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尝试其他具体的具有相同3,4-结构单元含量的3,4-异戊橡胶,其中也包括本申请所述的稀土催化剂制备的3,4-异戊橡胶。而对于凝胶含量而言,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提及凝胶的有无,但并不表示对比文件1的3,4-异戊橡胶必然含有凝胶,且使用不含凝胶的橡胶组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表面积为80-130m2/g的白炭黑是本领域常用于橡胶中的白炭黑(参见“新世纪少年百科”,于世林,第121-122页,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2011年7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并且从本申请看不出对白炭黑表面积的限定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稀土3,4-异戊橡胶的具体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使用上述稀土3,4-异戊橡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限定硅烷偶联剂配合白炭黑使用并限定其用量,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硅烷偶联剂为白炭黑质量的8%,并且硅烷偶联剂配合白炭黑使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6的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进一步还公开了用于充气轮胎胎面的橡胶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评述权利要求1-6时指出的区别之外,还进一步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7为三段混炼,而对比文件1则是二段混炼,并且权利要求7具体限定了每段混炼步骤涉及的温度、时间,以及各段混炼的加料顺序略有不同。而一段混炼、二段混炼和三段混炼都是制造橡胶组合物的常规混炼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对比文件1的工艺参数的基础上容易做适当的调整获得混炼工序所涉及的混炼温度、时间、硫化温度等,另外,首先将橡胶基体与填料混合使混合更均匀,然后再混入防老剂等小料,最后再混炼硫化剂等组分,上述的加料顺序也是基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并且看不出上述方法上的区别取得了何种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所用的3,4-异戊橡胶是利用稀土催化剂配位聚合制备的稀土3,4-异戊橡胶,而对比文件1所用的3,4-异戊橡胶为锂系3,4-异戊橡胶。并提交了图1:《高分子化学》第140页;图2:异戊二烯聚合后可能形成的结构单元;图3: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所述的3,4-异戊橡胶为锂系3,4-异戊橡胶。(2)申请人还提交了图4:利用仲丁基锂为引发剂制得的1,2-结构含量为6.8%,1,4-结构含量为35.8%,3,4-结构含量为57.5%的锂系3,4-异戊橡胶,其玻璃化转变温度为-10.8℃。图5:利用申请人课题组研发的稀土催化剂,制得的含有1,4结构单元含量为26.1%、3,4结构单元含量为73.9%的3,4-异戊橡胶。图6:稀土3,4-异戊橡胶与锂系3,4-异戊橡胶增强后的的天然橡胶硫化胶的DMA谱图对比。用于证明与锂系3,4-异戊橡胶相比,稀土3,4-异戊橡胶在提高0℃的Tanδ值,同时降低60℃时Tanδ值。(3)锂系3,4-异戊橡胶与稀土3,4-异戊橡胶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不重叠,主要由于两者链微观结构不同导致。(4)申请人还提交了图8:《橡胶材料的选用》中丁基橡胶的特点,用于说明锂系3,4-异戊橡胶的1,2-结构单元导致其会比稀土3,4-异戊橡胶的60℃时Tanδ值要高。(5)申请人提交了图9:分别为锂系3,4-异戊橡胶与天然橡胶混炼硫化胶DMA曲线;图10:稀土3,4-异戊橡胶与天然橡胶混炼硫化胶DMA曲线,用于证明本申请的稀土3,4-异戊橡胶具有优于对比文件1的锂系3,4-异戊橡胶的增强性能。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可以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详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充气轮胎胎面的橡胶复合材料,包括以下成分:
顺丁橡胶Budene 1207 10份;
溶聚丁苯橡胶75份,其玻璃化转变温度为-28.9℃,苯乙烯含量为25wt%;
3,4-异戊橡胶 15份;
增塑剂(TDAE 28.12份和MES 3份)31.12份;
沉淀法白炭黑95份;
炭黑20份;
硅烷偶联剂(3-辛酰基硫代丙基三乙氧基硅烷和双(三乙氧基丙基硅)四硫化物)8份;
硬脂酸2.5份;
氧化锌2.5份;
硫磺1.8份;
防老剂 3份;
促进剂4.5份。
其中,顺丁橡胶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在-95℃到-105℃之间。3,4-异戊橡胶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在-15℃到-20℃之间;聚合物分子链优选由50-60%的3,4-结构单元,30-50%的1,4-顺式和反式结构单元和2-10%的1,2-结构单元构成。该胎面胶组合物提高了滚动性能和湿滑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 、[0009]、[0044]和[0045]段,实施例1)。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3,4-异戊橡胶为稀土催化剂制备且不含1,2-结构单元和凝胶;而对比文件1的3,4-异戊橡胶还含有2-10%的1,2-结构单元以及未公开其3,4-异戊橡胶不含凝胶;(2)对比文件1未公开白炭黑的表面积。
经查明,本申请说明书第[0030]和[0031]段记载“通过在橡胶配方中引入稀土3,4-异戊橡胶,显著提高了本发明所述橡胶复合材料0℃时Tanδ值,同时降低60℃时Tanδ值。从而提升了轮胎的抗湿滑性能,而不影响其耐磨性能的前提下降低了其滚动阻力”。并且本申请通过实施例1-3和对照组,对比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不含3,4-异戊橡胶的复合材料的性能,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相对于对照组的不含3,4-异戊橡胶的复合材料,本申请的复合材料取得了抗湿滑性能和耐磨性以及滚动阻力三者性能上的平衡关系。可见,采用3,4-异戊橡胶是本申请到达其技术效果的关键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也采用了3,4-异戊橡胶,其3,4-结构单元和1,4-结构单元含量都与权利要求1重叠,并且根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实验数据和说明书的记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5段、表2和表3),对比文件1也同样取得了抗湿滑性能和耐磨性以及滚动阻力三者性能上较好的平衡关系。本申请的实施例1-3和对照组也只能证明与不含3,4-异戊橡胶的复合材料相比,本申请具有较好的技术效果,但是本申请并未证明采用本申请稀土催化剂制备的3,4-异戊橡胶与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3,4-异戊橡胶,特别是1,2-结构单元存在与否,对于橡胶复合材料的性能而言,存在何种技术效果的差异。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特定引发剂和聚合条件下,异戊二烯聚合可得到不同含量的3,4-和1,2-聚异戊二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含或含有少量1,2-结构单元的3,4-异戊橡胶都是本领域已知的可获得的3,4-异戊橡胶,并且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采用3,4-异戊橡胶是本申请达到其技术效果的关键技术手段,从本申请看不出采用稀土催化剂制备的3,4-异戊橡胶与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3,4-异戊橡胶,在都具有基本相同的3,4-结构单元含量的情况下,对于橡胶复合材料的性能而言,存在何种技术效果差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相同的3,4-结构单元含量的3,4-异戊橡胶也可取得抗湿滑性能和耐磨性以及滚动阻力三者性能上较好的平衡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尝试其他具体的具有相同3,4-结构单元含量的3,4-异戊橡胶,其中也包括本申请所述的稀土催化剂制备的3,4-异戊橡胶。而对于凝胶含量而言,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提及凝胶的有无,但并不表示对比文件1的3,4-异戊橡胶必然含有凝胶,且使用不含凝胶的橡胶组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表面积为80-130m2/g的白炭黑是本领域常用于橡胶中的白炭黑(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并且从本申请看不出对白炭黑表面积的限定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稀土3,4-异戊橡胶的具体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使用上述稀土3,4-异戊橡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6限定硅烷偶联剂配合白炭黑使用并限定其用量,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硅烷偶联剂为白炭黑质量的8%,并且硅烷偶联剂配合白炭黑使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6的高抗湿滑轮胎胎面橡胶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进一步还公开了用于充气轮胎胎面的橡胶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采用两段混炼方法,首先将顺丁橡胶,溶聚丁苯橡胶,3,4-异戊橡胶15份,TDAE油,MES油,白炭黑,炭黑,硅烷偶联剂,硬脂酸,防老剂进行一段混炼,然后加入防老剂、氧化锌、硫、促进剂和硅烷偶联剂进行二段混炼,混炼温度在140-190℃,时间在1-20min;硫化温度在100-20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段、[0041]段和表1实施例1)。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评述权利要求1-6时指出的区别之外,还进一步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7为三段混炼,而对比文件1则是二段混炼,并且权利要求7具体限定了每段混炼步骤涉及的温度、时间,以及各段混炼的加料顺序略有不同。而一段混炼、二段混炼和三段混炼都是制造橡胶组合物的常规混炼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对比文件1的工艺参数的基础上容易做适当的调整获得混炼工序所涉及的混炼温度、时间、硫化温度等,另外,首先将橡胶基体与填料混合使混合更均匀,然后再混入防老剂等小料,最后再混炼硫化剂等组分,上述的加料顺序也是基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并且看不出上述方法上的区别取得了何种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1)和(2),首先,根据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高分子化学》第140页的内容可以看出,锂系引发剂制得的3,4-异戊橡胶根据溶剂等其他因素的不同,有的会含有1,2-结构单元,有的不含。并且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图2看不出用过渡金属催化剂制备3,4-异戊橡胶时很难生成1,2-结构单元,也没有证据证明3,4-异戊橡胶时很难生成1,2-结构单元。然而,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根据反应条件的不同,稀土引发剂和锂系引发剂都可能生成1,2-结构,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的3,4-异戊橡胶为锂系3,4-异戊橡胶。况且,催化剂只会影响产物的结构和组成,但不进入产物当中,不是产物的一部分,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在于3,4-异戊橡胶的结构和组成是否具备创造性。而在特定引发剂和聚合条件下,异戊二烯聚合可得到不同含量的3,4-和1,2-聚异戊二烯(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含或含有少量1,2-结构单元的3,4-异戊橡胶都是本领域已知的可获得的3,4-异戊橡胶,并且从本申请看不出采用稀土催化剂制备的3,4-异戊橡胶与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3,4-异戊橡胶,在都具有基本相同的3,4-结构单元含量的情况下,对于橡胶复合材料的性能而言,存在何种技术效果差异。从本申请看不出不含1,2-结构单元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效果,看不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制备的轮胎具有更好的性能。另外,复审请求人用仲丁基锂所制得的3,4-异戊橡胶的玻璃化转变温度-10.8℃,不在对比文件1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的-15℃到-20℃的范围内,因此,其与对比文件1不是相同的3,4-异戊橡胶,其性能不能用来证明对比文件1的3,4-异戊橡胶性能。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3):对比文件1的3,4-异戊橡胶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15℃到-20℃,本申请的3,4-异戊橡胶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20℃到20℃,两者有端值重叠,该特征已经被公开。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4):即使丁基橡胶的性能与锂系3,4-异戊橡胶很像,但两者属于不同的橡胶,不足以说明锂系3,4-异戊橡胶的性能,更何况,如前所述,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所制得的为锂系3,4-异戊橡胶。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5):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图9和10的3,4-异戊橡胶与天然橡胶的混炼硫化试验配方的基础物料体系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及对比文件1的基础物料体系都不同,在天然橡胶中显现的差异无法证明本申请的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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