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发声器机构的宠物玩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42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5704
优先权日:2012-10-18
申请(专利)号:201310493319.8
申请日:2013-10-18
复审请求人:欧通密产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梅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孟俊娥
国际分类号:A01K1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为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公知常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93319.8,名称为“具有发声器机构的宠物玩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欧通密产品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申请日2013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20幅(即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物玩具,其包括:
主体部件,其界定腔且包含侧壁,所述侧壁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开口,所述侧壁具有连续的、以圆形形式延伸的通道,所述开口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具有第二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所述开口在所述开口的第一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开口在所述开口的第二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设置于所述开口的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开口的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及
发声器部件,其界定管腔且经配置以响应于空气通过所述管腔而产生声音,所述发声器部件具有延伸部分,
所述发声器部件耦合到所述主体部件,使得所述延伸部件安置于所述侧壁的所述通道内且被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所述发声器部件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界定的所述腔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第一壳体部分、第二壳体部分及噪音产生部件,所述第一壳体部分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及所述第二壳体部分共同地界定所述管腔,所述噪音产生部件安置于所述管腔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第一壳体部分及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管腔,所述第二壳体部分界定管腔,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固定地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使得所述第二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的所述管腔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第一壳体部分及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管腔,所述第二壳体部分界定管腔,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固定地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使得所述第二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的所述管腔内,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包含所述延伸部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侧壁包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第二部分具有大于所述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侧壁包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第二部分具有大于所述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邻近由所述侧壁界定的所述通道而安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侧壁包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第二部分具有大于所述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界定所述通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所述延伸部分是第一延伸部分,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耦合到第二壳体部分的第一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包含所述第一延伸部分,所述第一延伸部分具有直径,所述第二壳体部分具有第二延伸部分,所述第二延伸部分具有至少与所述第一延伸部分的所述直径一样大的直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侧壁包含内表面及外表面,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上表面,所述发声器部件的所述上表面从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外表面凹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玩具,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二位置中时允许空气通过所述管腔。
12. 一种动物玩具,其包括:
主体部件,其界定腔且包含侧壁,所述侧壁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第一开口,所述侧壁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第二开口,所述第一开口不同于所述第二开口,所述侧壁还具有连续的、以圆形形式延伸的通道,所述第一开口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 道具有第二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一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二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设置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及
发声器部件,其界定管腔且经配置以响应于空气通过所述管腔而产生声音,所述发声器部件耦合到所述主体部件,使得所述发声器部件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界定的所述腔内且被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开关部件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二位置中时允许空气通过所述管腔。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具有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侧壁界定的所述通道内的突出部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第一壳体部分及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及所述第二壳体部分共同地界定所述管腔,声音产生部件安置于所述管腔内。
16. 一种动物玩具,其包括:
主体部件,其界定腔且包含侧壁,所述侧壁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第一开口,所述侧壁具有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具有第二厚度,所述第一厚度大于所述第二厚度,所述侧壁还具有连续的、以圆形形式延伸的通道,所述第一开口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具有第二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一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二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设置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及
发声器部件,其界定管腔且经配置以响应于空气通过所述管腔而产生声音,所述发声器部件耦合到所述主体部件,使得所述发声器部件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界定的所述腔内且被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且压缩力被置于所述主体部件上时扩展。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侧壁具有内表面及外表面,所述通道安置于所述侧壁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侧壁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发声器部件具有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侧壁界定的所述通道内的突出部件。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动物玩具,其中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开关处于其第二位置中时允许空气通过所述管腔。”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1/0214617A1,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2:US 7066779 B2,公开日为2006年06月27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产生声音的宠物玩具,对比文件2公开了玩具的发声件的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附图22-2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通道在侧壁上,是侧壁具有连续的、以圆形形式延伸的通道,通道具有第二尺寸的直径,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所述开口在所述开口的第一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开口在所述开口的第二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设置于所述开口的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开口的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延伸部件被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另外技术方案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侧壁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第二开口,所述第一开口不同于所述第二开口,通道在侧壁上,是侧壁具有连续的、以圆形形式延伸的通道,通道具有第二尺寸的直径,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一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二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设置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发声器被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的另外技术方案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通道在侧壁上,是侧壁具有连续的、以圆形形式延伸的通道,通道具有第二尺寸的直径,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一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二部分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设置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发声器被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的另外技术方案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开口的第一部分和所谓的第二部分并非具有相同的直径。复审请求人将对比文件2中的附图进行了放大划线比较认为不能得出来两个部分相同。对比文件2中与哨子接触的开口的上部部分具有比下部部分更大的直径。(2)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采用通道卡接哨子的凸缘,对比文件2是无法紧密卡接哨子的,对比文件2中的倒钩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凸缘,而本申请是将哨子和主体紧密卡接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去修改对比文件1,从而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其结合,权利要求1-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两个部分是进行定性的结论,而且是根据对比文件2中的参考物(及哨子的主体直径为一样的)与开口的连接关系(即图1B)进行的结论,这是附图公开的内容。而且,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中的图1C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图13也给出了凸缘卡入紧密槽内进行固定的方案,再进一步,采用这样的开口设置一个卡槽用于卡接也仅是极为常用的机械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附图13-1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通道为圆形形式;所述开口在开口的第二部分也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使得所述开口整体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然而所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附图13-1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所述侧壁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第二开口,所述第一开口不同于所述第二开口;2)通道为圆形形式;所述第一开口在开口的第二部分也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使得第一开口整体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然而所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技术方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附图13-14对应的实施例)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侧壁具有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具有第二厚度,所述第一厚度大于所述第二厚度,2)通道为圆形形式,所述第一开口在开口的第二部分也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使得第一开口整体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3)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然而所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技术方案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陈述的权利要求1-19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上。由于本次复审通知书使用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19的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考虑。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a.本申请将发生器部件固定到主体部件中是通过将发生器部件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而实现的;对比文件1对发声器的固定主要是通过将发声器的两个凸缘114、116和侧壁35耦合而实现;这种设置与本申请中开口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包夹发声器部件的延伸部分的方式不同;b.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唇部修改为和由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具有相同的尺寸;因为唇部118并未形成一个圆形开口,且不主要用作固定凸缘;而对比文件1的发声器110和主体部件之间的固定耦合主要是通过发生器的两个凸缘114和116耦合/夹持所述侧壁35而实现的;c.假设第一部分的尺寸已定,显而易见的是所述开口第二部分的尺寸越大,越容易将发声器安装进入主体部件中,因此并不是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尺寸相同便于安装;复审通知书认为尺寸相同便于安装属于后见之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申请日2013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a、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动物玩具。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产生声音的宠物玩具即一种动物玩具,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9段,图13-14):
主体部件,包含界定腔的侧壁35,所述侧壁35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开口(参见附图13中唇118(唇118从侧壁35延伸,相当于侧壁35的一部分)所形成的开口以及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在开口处的所述侧壁35和唇118之间具有连续延伸的通道(参见附图13中凸缘116所处的槽),所述开口在所述开口的第一部分(参见附图13中唇118所形成的开口)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具有第二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所述开口在所述开口的第二部分(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具有一定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设置于所述开口的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开口的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及
发声器部件110,其界定管腔且经配置以响应于空气通过所述管腔而产生声音,所述发声器部件具有凸缘116(相当于本申请的延伸部分);
所述发声器部件110耦合到所述主体部件,使得所述延伸部件安置于所述侧壁的所述通道内且被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且所述发声器部件110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界定的所述腔内。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通道为圆形形式;所述开口在开口的第二部分也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使得所述开口整体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确定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便于安装以及改进安装稳定性。
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凸缘116与侧壁35所形成的通道形成的连接结构,由于二者未紧密贴合,因此可能存在安装稳定性较差的问题,而本领域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该连接结构修改成紧密贴合的结构以保证其安装稳定性,而为了安装的方便,圆形是回转体,因此具有对称性容易安装,而且圆形可以节约材料,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道和凸缘均设置为圆形。而发声器部件110要先从开口的第一部分(参见附图13中唇118所形成的开口)进入,再进入开口的第二部分(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而将第二部分的尺寸设置为与第一尺寸相同会比较便于发声器部件110进入及安装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b、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第一壳体部分、第二壳体部分及噪音产生部件,所述第一壳体部分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及所述第二壳体部分共同地界定所述管腔,所述噪音产生部件安置于所述管腔内”。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6-69段,附图第22-24幅)发声器部件包括哨子壳体144(相当于第一壳体部分144),哨子154(哨子154的外壳相当于第二壳体)及哨子的发声件(相当于噪音产生部件),通过把哨子154插入开口152,哨子壳体144接收哨子,哨子被摩擦地保持在开口152中,然后壳体144和哨子154被插入内部保持凹部140中,二者同轴的部分形成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壳体部分及第二壳体部分共同地界定管腔,发声件安置于管腔内。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便于维修和更换,为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维修和更换,有动机将附图22-2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分体式发声器部件应用到附图13的结构中,即将边缘147置于通道当中(参见附图13中凸缘116所处的槽),这种改进也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第一壳体部分及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管腔,所述第二壳体部分界定管腔,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固定地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使得所述第二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的所述管腔内”。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22-24)发声器部件包括哨子壳体144(相当于第一壳体部分),哨子154(哨子154的外壳相当于第二壳体),通过把哨子154插入开口152(相当于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管腔),哨子154的内腔相当于第二壳体部分界定管腔,哨子壳体144接收哨子,哨子被摩擦地保持在开口152中,然后壳体144和哨子154被插入内部保持凹部140中(相当于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固定地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使得第二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的所述管腔内)。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便于维修和更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维修和更换,有动机将附图22-2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分体式发声器部件应用到附图13的结构中,即将边缘147置于通道当中(参见附图13中凸缘116所处的槽),这种改进也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第一壳体部分及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管腔,所述第二壳体部分界定管腔,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固定地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使得所述第二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的所述管腔内,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包含所述延伸部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6-69段,附图第22-24幅)发声器部件包括哨子壳体144(相当于第一壳体部分),哨子154(哨子154的外壳相当于第二壳体),通过把哨子154插入开口152(相当于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管腔),哨子154的内腔相当于第二壳体部分界定管腔,哨子壳体144接收哨子,哨子被摩擦地保持在开口152中,然后壳体144和哨子154被插入内部保持凹部140中(相当于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固定地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使得第二壳体部分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第一壳体部分界定的所述管腔内),哨子壳体144包括延伸部件147(相当于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包含所述延伸部分)。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便于维修和更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维修和更换,有动机将附图22-2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分体式发声器部件应用到附图13的结构中,即将边缘147置于通道当中(参见附图13中凸缘116所处的槽),这种改进也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侧壁包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第二部分具有大于所述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对比文件1的图24可以看出,侧壁包括第一部分(图24的所示的侧壁的下部分)及第二部分(图24所示的侧壁的顶部分),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第二部分具有大于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在需要进行安装的部位设置更厚的厚度以保障其结构的安装可靠性,因此本领域为了保障结构的安装可靠性,有动机将附图22-2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不同厚度的侧壁应用于附图13的结构中,这种改进也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侧壁包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第二部分具有大于所述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邻近由所述侧壁界定的所述通道而安置”。对比文件1的图22-24可以得出,侧壁包括第一部分(图24的所示的侧壁的下部分)及第二部分(图24所示的侧壁的顶部分),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第二部分具有大于所述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侧壁的顶部邻近通道设置(相当于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邻近由所述侧壁界定的所述通道而安置)。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在需要进行安装的部位设置更厚的厚度以保障其结构的安装可靠性,因此本领域为了保障结构的安装可靠性,有动机将附图22-2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不同厚度的侧壁应用于附图13的结构中,这种改进也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侧壁包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第二部分具有大于所述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界定所述通道”。同样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2-24可以得出,侧壁包括第一部分(图24的所示的侧壁的下部分)及第二部分(图24所示的侧壁的顶部分),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第二部分具有大于所述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界定所述通道。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在需要进行安装的部位设置更厚的厚度以保障其结构的安装可靠性,因此本领域为了保障结构的安装可靠性,有动机将附图22-2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不同厚度的侧壁应用于附图13的结构中,这种改进也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延伸部分是第一延伸部分,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耦合到第二壳体部分的第一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包含所述第一延伸部分,所述第一延伸部分具有直径,所述第二壳体部分具有第二延伸部分,所述第二延伸部分具有至少与所述第一延伸部分的所述直径一样大的直径”。对比文件1公开了哨子壳体包括延伸部件147(相当于公开了延伸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包含所述第一延伸部分),哨子壳体144接收哨子154,哨子插入开口152(相当于发声器部件包括耦合到第二壳体部分的第一壳体部分),从图22-24中可以看出,第一延伸部分具有直径,哨子154具有下部延伸部分(相当于第二壳体部分具有第二延伸部分)。而对比文件1的附图13中已经公开了发生器部件110具有位于腔内的凸缘部分(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3中与表面114相接触的部分),其可以阻止发声器部件从主体部件中脱出,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一个尺寸较大的凸缘部分以阻止发声器部件脱出的技术启示,而在将附图24中的分体部件应用到附图13所示结构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二壳体部分设置一个直径较大的延伸部分以避免发声器部件脱出,而使第二延伸部分具有至少与所述第一延伸部分的所述直径一样大的直径以能够方便连接固定发声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得出来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侧壁包含内表面及外表面,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上表面,所述发声器部件的所述上表面从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外表面凹入。”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13),其中所述侧壁35包含内表面及外表面,所述发声器部件110包含上表面,所述发声器部件110的所述上表面从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外表面凹入。可见对比文件1也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对比文件1的另一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71-76段,图25-28)公开了发声器部件包括一个控制螺丝20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发声器部件包含开关),控制螺丝具有一个头部210,通过该控制螺丝的位置的调整,可以实现是否发声,通过控制螺丝存在两个不同位置之前的移动,在其中的一个位置时,阻止空气通过管腔以阻止其发出噪声(相当于所述开关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二位置中时允许空气通过所述管腔”。对比文件1的另一技术方案(参见图25-28)公开了发声器部件包括一个控制螺丝20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发声器部件包含开关),控制螺丝具有一个头部210,通过该控制螺丝的位置的调整,可以实现是否发声,即控制螺丝存在两个不同位置之前的移动,在其中的一个位置时,阻止空气通过管腔以阻止其发出噪声,在另一位置时允许空气通过管腔从而发出声音(相当于所述开关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二位置中时允许空气通过所述管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c、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动物玩具。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产生声音的宠物玩具,即动物玩具,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9段,附图第13-14幅):
主体部件,包含界定腔的侧壁35,所述侧壁35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第一开口(参见附图13中唇118(唇118从侧壁35延伸,相当于侧壁35的一部分)所形成的开口以及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所述侧壁还具有连续的延伸的通道(参见附图13中凸缘116所处的槽),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一部分(即唇118所形成的开口)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具有第二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二部分(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具有一定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设置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及
发声器部件110,其界定管腔且经配置以响应于空气通过所述管腔而产生声音,所述发声器部件110耦合到所述主体部件,使得所述发声器部件110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界定的所述腔内且被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
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所述侧壁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第二开口,所述第一开口不同于所述第二开口;2)通道为圆形形式;所述第一开口在开口的第二部分也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使得第一开口整体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控制发声玩具的发声和停止发声,在空气无法通过第一开口时允许空气通过第二开口;便于安装以及改进安装稳定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玩具的发生和停止发声装置而言,玩具总是发出声音会对宠物主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要解决该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的另一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71-76段,图25-28)公开了发声器部件包括一个控制螺丝20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开关),控制螺丝具有一个头部210,通过该控制螺丝的位置的调整,可以实现是否发声,即控制螺丝存在两个不同位置之前的移动,在其中的一个位置时,阻止空气通过管腔以阻止其发出噪声,在另一位置时允许空气通过管腔从而发出声音(相当于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即对比文件1的该技术方案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玩具的发生和停止发声装置的技术特征,且上述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在需要时使得玩具停止发声,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图13中实施例以进一步解决在需要的时候使得玩具停止发声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公开了空气通过第一开口用于产生声音,以及通过控制螺丝的激活和不激活位置来调整是否发声,显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得出在侧壁上再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第二开口,使之与第一开口位置不同,从而使发声器不发声时(例如空气不能通过第一开口使得发声器不能发声),其空气能够从该第二开口流通排出去。
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通道的形式和第一开口中第一、二部分的尺寸,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凸缘116与侧壁35所形成的通道形成的连接结构,由于二者未紧密贴合,因此可能存在安装稳定性较差的问题,而本领域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该连接结构修改成紧密贴合的结构以保证其安装稳定性,而为了安装的方便,圆形是回转体,因此具有对称性容易安装,而且圆形可以节约材料,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道和凸缘均设置为圆形。而发声器部件110要先从开口的第一部分(参见附图13中唇118所形成的开口)进入,再进入开口的第二部分(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而将第二部分的尺寸设置为与第一尺寸相同会比较便于发声器部件110进入及安装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d、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3-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开关部件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二位置中时允许空气通过所述管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5段)控制螺丝24在激活位置和未激活位置的切换来实现是否有空气通过管腔发声(相当于公开了所述开关部件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二位置中时允许空气通过所述管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发声器部件具有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侧壁界定的所述通道内的突出部件”。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3可见,发声器部件具有凸缘116(相当于突出部件),插入侧壁35界定的通道内。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第一壳体部分及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耦合到所述第二壳体部分,所述第一壳体部分及所述第二壳体部分共同地界定所述管腔,声音产生部件安置于所述管腔内。”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6-69段,附图第22-24幅)发声器部件包括哨子壳体144(相当于第一壳体部分144),哨子154(哨子154的外壳相当于第二壳体)及哨子的发声件(相当于声音产生部件),通过把哨子154插入开口152,哨子壳体144接收哨子,哨子被摩擦地保持在开口152中,然后壳体144和哨子154被插入内部保持凹部140中(相当于第一壳体部分耦合到第二壳体部分),二者同轴的部分形成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壳体部分及第二壳体部分共同地界定管腔,发声件安置于管腔内。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便于维修和更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维修和更换,有动机将附图22-2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分体式发声器部件应用到附图13的结构中,即将边缘147置于通道当中(参见附图13中凸缘116所处的槽),这种改进也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难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e、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动物玩具。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产生声音的宠物玩具即相当于动物玩具,其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9段,附图第13-14幅):
主体部件,包含界定腔的侧壁35,所述侧壁35界定与所述腔流体连通的第一开口(参见附图13中唇118(唇118从侧壁35延伸,相当于侧壁35的一部分)所形成的开口以及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所述侧壁还具有连续的延伸的通道(参见附图13中凸缘116所处的槽),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一部分(唇118所形成的开口)具有所述第一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具有第二尺寸的直径,所述第二尺寸大于第一尺寸,所述第一开口在所述第一开口的第二部分(壁35所形成的开口)具有一定尺寸的直径,所述通道设置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一开口的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及
发声器部件110,其界定管腔且经配置以响应于空气通过所述管腔而产生声音,所述发声器部件110耦合到所述主体部件,使得所述发声器部件110的至少一部分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界定的所述腔内且被夹持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
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侧壁具有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具有第二厚度,所述第一厚度大于所述第二厚度,2)通道为圆形形式,所述第一开口在开口的第二部分也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使得第一开口整体具有第一尺寸的直径;3)所述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保障其结构的安装可靠性;便于安装以及改进安装稳定性;如何控制发声玩具的发声和停止发声。
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侧壁的尺寸,从对比文件1的图24可以看出,侧壁包括第一部分(图24的所示的侧壁的下部分)及第二部分(图24所示的侧壁的顶部分),第一部分具有第一厚度,第二部分具有大于第一厚度的第二厚度。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且其在对比文件1的该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在需要进行安装的部位设置更厚的厚度以保障其结构的安装可靠性,因此本领域为了保障结构的安装可靠性,有动机将附图22-24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不同厚度的侧壁应用于附图13的结构中,这种改进也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难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通道的形式和第一开口的第一、二部分的尺寸,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凸缘116与侧壁35所形成的通道形成的连接结构,由于二者未紧密贴合,因此可能存在安装稳定性较差的问题,而本领域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该连接结构修改成紧密贴合的结构以保证其安装稳定性,而为了安装的方便,圆形是回转体,因此具有对称性容易安装,而且圆形可以节约材料,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道和凸缘均设置为圆形。而发声器部件110要先从开口的第一部分(参见附图13中唇118所形成的开口)进入,再进入开口的第二部分(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而将第二部分的尺寸设置为与第一尺寸相同会比较便于发声器部件110进入及安装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中玩具的发生和停止发声装置而言,玩具总是发出声音会对宠物主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要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另一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71-76段,图25-28)公开了发声器部件包括一个控制螺丝20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开关),控制螺丝具有一个头部210,通过该控制螺丝的位置的调整,可以实现是否发声,即控制螺丝存在两个不同位置之前的移动,在其中的一个位置时,阻止空气通过管腔以阻止其发出噪声,在另一位置时允许空气通过管腔从而发出声音(相当于发声器部件包含经配置以从第一位置移动到第二位置的开关,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时阻止空气通过所述管腔)。上述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在需要的是否使得玩具停止发声,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图13中实施例以进一步解决在需要的时候使得玩具停止发声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f、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7-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且压缩力被置于所述主体部件上时扩展”。对比文件1公开了宠物玩具可以由弹性、柔性材料例如塑料制造,优选地由足够柔性的材料制造,以使得当动物咬在动物玩具上时,动物玩具的侧壁35被允许变形或偏转,允许不同方向突出物移位或溃缩(参见说明书第77段),以及当壳体144被插入内部保持凹部时,保持元件146的唇部或周缘147导致内侧壁142拉伸(参见说明书第68段)。另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当动物用力压缩玩具,为了应对压缩带来的压力,从而使侧壁具有一定的扩展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得出侧壁的所述第二部分经配置以在所述开关处于其第一位置中且压缩力被置于所述主体部件上时扩展以使动物挤压主体部件时,由于空气无法排出而通过扩展膨胀变形的方式来使空气分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侧壁具有内表面及外表面,所述通道安置于所述侧壁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侧壁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发声器部件具有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侧壁界定的所述通道内的突出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13-14)其中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侧壁35具有内表面及外表面,所述通道安置于所述侧壁的所述内表面与所述侧壁的所述外表面之间,所述发声器部件110具有安置于由所述主体部件的所述侧壁界定的所述通道内的凸缘116(相当于突出部件)。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开关处于其第二位置中时允许空气通过所述管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5段)通过该控制螺丝的位置的调整,可以实现是否发声,即控制螺丝存在两个不同位置之前的移动,在其中的一个位置时,阻止空气通过管腔以阻止其发出噪声,在另一位置时允许空气通过管腔从而发出声音(相当于所述开关经配置以在开关处于其第二位置中时允许空气通过所述管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第a点和第b点意见陈述,尽管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然而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凸缘116与侧壁35所形成的通道形成的连接结构,由于二者未紧密贴合,因此可能存在安装稳定性较差的问题,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基于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有动机将该连接结构修改成紧密贴合的结构以保证其安装稳定性,而为了安装的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圆形是回转体,因此具有对称性容易安装,而且圆形可以节约材料,从而容易想到将通道和凸缘均设置为圆形。而发声器部件110要先从开口的第一部分(参见附图13中唇118所形成的开口)进入,再进入开口的第二部分(侧壁35所形成的开口),而将第二部分的尺寸设置为与第一尺寸相同会比较便于发声器部件110进入及安装以及便于加工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第c点意见陈述,第二部分的尺寸并不是越大越好,第二部分的尺寸过大会导致发声器部件容易掉出,而将第一部分的尺寸与第二部分的尺寸设置成相同相对而言是便于发声器部件进入及安装以及便于加工的设计,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并非是复审请求人所称的后见之明。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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