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中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中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02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46821
优先权日:2011-03-18
申请(专利)号:201280014294.2
申请日:2012-03-19
复审请求人:GTC科技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天佐
合议组组长:李晋东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01J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14294.2、发明名称为“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中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GTC科技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3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3月18日,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9月18日,公开日为2014年2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827503A,公开日为1958年3月18日)、对比文件3(US3119771A,公开日为1964年1月2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8-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中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向对二甲苯结晶单元提供进料料流;
提供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来从低温母液中回收低温能量;
提供第二换热器来从中温母液中回收能量;以及
提供第三换热器来从高温母液中回收能量;
其中利用所述母液来冷却所述进料料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低温母液的温度为-50℃至-7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晶单元是螺旋型结晶器、刮壁型结晶器、或者主对二甲苯结晶工段中的结晶器的一部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晶单元包括多个串联操作的结晶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晶单元包括多个并联操作的结晶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换热器是壳/管型换热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换热器是套管式换热器。
8. 一种用于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向对二甲苯结晶单元提供进料料流;
提供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来从低温母液中回收低温能量;
提供第二换热器来从中温母液中回收能量;
提供第三换热器来从高温母液中回收能量;以及
提供降低所述进料料流温度的第四换热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母液料流在结晶器入口处的温度为-50℃至-70℃。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晶器是螺旋型结晶器、刮壁型结晶器、或者主对二甲苯结晶工段中的结晶器的一部分。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晶器包括多个串联操作的结晶器。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晶器包括多个并联操作的结晶器。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母液换热器是壳/管型换热器。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母液换热器是套管式换热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母液通过制冷系统进一步冷却,这意味着对比文件1中母液的能量没有被有效地回收。(2)对比文件1的母液没有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其可能对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结晶器38),第二换热器(其可能对应于冷却器28和28a)和第三换热器(其可能对应于预冷却器19);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或教导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3)如果对比文件1的结晶器38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则母液没有用于冷却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中的进料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4月2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所属技术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栏第45-58行公开了为了冷却,母液用于冷却系统的间接换热。由于从缓冲罐排出的母液温度是-105℉,冷却系统29排出管线70中母液温度是-65℉,即在冷却系统母液间接冷却了其他物质,因此从母液中有效地回收了能量。(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包括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结晶器38从低温母液中回收低温能量、冷却器28和28a从中温母液中回收能量;冷却预冷器19从高温母液中回收能量。根据具体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需要而选择依次地流动通过结晶器、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的顺序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母液冷却进料料流以提高能量的利用率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晶器38底部的浆液通过管线46从泵47送出后一部分通过管线48将浆液循环回到结晶器,这对应于本申请的母液冷却第一结晶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8进行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为:
“1. 一种用于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中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包括两个或更多个结晶阶段,所述方法包括:
向对二甲苯结晶单元提供进料料流;
提供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来从低温母液中回收低温能量;
提供第二换热器来从中温母液中回收能量;以及
提供第三换热器来从高温母液中回收能量;
其中利用所述母液来冷却所述进料料流,并且所述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
8. 一种用于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包括两个或更多个结晶阶段,所述方法包括:
向对二甲苯结晶单元提供进料料流;
提供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来从低温母液中回收低温能量;
提供第二换热器来从中温母液中回收能量;
提供第三换热器来从高温母液中回收能量;以及
提供降低所述进料料流温度的第四换热器,
其中利用所述母液来冷却所述进料料流,并且所述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包括两个并联布置的冷却器28和28a,母液只冷却进料料流一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其可能对应于对比文件1的结晶器38)、第二换热器(其可能对应于冷却器28和28a)和第三换热器(其可能对应于预冷却器19)。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或教导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的方案。根据具体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需要而选择依次地流动通过结晶器、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的顺序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本申请冷却器串联布置,实现了本申请的目的:来自母液的能量被最佳地应用于减小结晶工艺的制冷负荷。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所属技术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母液流动的方向和温度的变化可知,从结晶器排出的母液依次先流动通过冷却器28和28a(对应于提供第二换热器来从中温母液中回收能量),然后再通过预冷器19(对应于提供第三换热器来从高温母液中回收能量),由此可以确定换热器19与换热器28、28a也为串联布置,也能够实现充分利用来自母液的能量进而减小结晶工艺的制冷负荷。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母液的热能对结晶器换热,即提供结晶器来从母液中回收能量以提高母液能量的利用率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的基础上,出于充分回收热量以实现节能的需要,在第二换热器之前再增加一个如对比文件3公开的结晶器或换热器,或者增加多个换热器以多级回收利用母液的热能,提高母液能量的利用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7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12-14行公开的“制冷剂蒸气(母液)从冷却器28和28a通过管线33和33a然后通过管线34再回到制冷系统29”、说明书第4栏第55-58行公开的“母液从预冷却器19通过管线71流至存储装置以提取其他有价值的液体组分”和附图可以确定:一部分母液从制冷系统29流过管线70以通过预制冷器19冷却进料,然后通过管线71流至存储装置,和另一部分母液从制冷系统29流过管线30以通过冷却器28和28a再通过管线33和33a然后通过管线34再回到制冷系统29来冷却进料。即对比文件1的两部分母液分开冷却进料料流,没有如本申请的依次冷却进料料流。即使对比文件3公开了提供结晶器以从母液回收能量从而改善母液能量的利用率,也没有给出将结晶器置于两个串联的换热器上游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3年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5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中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从含对二甲苯同分异构体的溶液中结晶回收对二甲苯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栏第15-21行、第1栏第47行-第2栏第9行、第2栏第44行-第3栏第71行、第4栏第45-58行,权利要求1-6,附图1),进料由进料源10通过泵11进入干燥塔13(对应于向对二甲苯结晶单元提供进料料流),部分干进料在预冷器19中被冷母液间接换热预冷到0至-80℉,优选高于-65℉(对应于利用母液来冷却所述进料料流);预冷器19的出料通过管线20排出并与来自管线21的循环洗饼液在管线22中混合,管线22中温度为-38℉的混合进料流与管线23中的循环液体混合后经过管线24被泵送入并联的冷却器28和28a;经冷却器28和28a(对应于提供第二换热器来从中温母液中回收能量)冷却后通过管线37和39送入结晶器38,管线39中的进料液体被冷却到-121℉;从结晶器的出口管线42排出的母液被泵送至缓冲罐44,缓冲罐中母液温度是-121℉,从缓冲罐排出的母液温度是-105℉。结晶器38底部的浆液通过管线46从泵47送出,一部分进入离心机50,一部分通过管线48将浆液循环回到结晶器。为了冷却,母液用于冷却系统的间接换热。冷却系统29排出管线70中母液温度是-65℉;从预冷器19(对应于提供第三换热器来从高温母液中回收能量)的管线71排出的母液温度为70℉。来自冷却系统29的冷却剂通过管线30和支路31、31a分别进入到并联的冷却器28和28a,然后通过管线34返回到冷却系统29。
由对比文件1可以确定,从含对二甲苯同分异构体的溶液中结晶回收对二甲苯的方法也包括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中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包括两个或更多个结晶阶段,提供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来从低温母液中回收低温能量,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一结晶器或换热器、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母液能量的利用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二甲苯晶体通常是在两个以上的结晶阶段中产生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盐水分离回收工艺(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栏第63行-第5栏第22行、第5栏第64行-第6栏第8行,附图1),为了充分利用浆料中有价值的热能,通过管线27将浆料送到结晶器9的夹套14。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母液的热能对结晶器换热,即提供结晶器来从母液中回收能量以提高母液能量的利用率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的基础上,出于充分回收热量以实现节能的需要,在第二换热器之前再增加一个如对比文件3公开的结晶器或换热器,或者增加多个换热器以多级回收利用母液的热能,提高母液能量的利用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对二甲苯结晶工艺从母液中回收能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从含对二甲苯同分异构体的溶液中结晶回收对二甲苯的方法。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除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之外,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提供降低所述进料料流温度的第四换热器。由此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进料流的温度。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部分干进料在预冷器19中被冷母液间接换热预冷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进料流的温度,提供降低所述进料料流温度的第四换热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7、9-14
从属权利要求2、9分别对母液的温度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提高母液能量的利用率,结合对二甲苯的温度,通过常规选择即可得出母液的温度;
从属权利要求3、6-7、10、13-14分别对结晶单元包括的结晶器的类型、换热器的类型作了进一步限定。结晶器或换热器是螺旋型结晶器、刮壁型结晶器、或者主对二甲苯结晶工段中的结晶器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结晶器或换热器的类型;第二换热器/母液换热器是壳/管型换热器或套管式换热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换热器的类型;
从属权利要求4-5、11-12分别对结晶单元/结晶器包括多个串联操作/并联操作的结晶器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的附图1已经公开了换热器19与换热器28、28a属于串联关系,换热器28、28a属于并联关系;由于换热器可以是结晶器,因此结晶单元包括多个串联/并联操作的结晶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5行公开了来自冷却系统29的冷却剂加入到冷却器28、28a间接冷却进料;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65-66行公开的母液用作冷却系统的冷却剂可以确定:用母液冷却进料;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栏第12-14行公开了制冷剂蒸气(母液)从冷却器28和28a通过管线33和33a然后通过管线34再回到制冷系统29;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栏第50-55行公开了来自冷却系统29的母液通过管线70加入到预冷器19与进料间接换热,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母液流动的方向和温度的变化可知,从结晶器排出的母液依次先流经冷却系统29然后加入到冷却器28和28a以冷却进料,之后返回冷却系统29,冷却系统29的母液再加入到预冷器19以冷却进料。由此可以确定在母液流动的方向上,换热器19与换热器28、28a串联布置且依次冷却进料,而且母液的温度逐渐升高,也能够实现充分利用来自母液的能量进而减小结晶工艺的制冷负荷。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母液的热能对结晶器换热,即提供结晶器来从母液中回收能量以提高母液能量的利用率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母液依次地流动通过第二换热器和第三换热器的基础上,出于充分回收热量以实现节能的需要,在第二换热器之前再增加一个如对比文件3公开的结晶器或换热器,或者增加多个换热器以多级回收利用母液的热能,提高母液能量的利用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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