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虚拟道具推荐方法及客户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虚拟道具推荐方法及客户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30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745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10496.3
申请日:2016-12-06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煜婧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戴丽娟
国际分类号:G06Q30/06,G06F17/30,A63F13/55,A63F13/8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该两篇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10496.3,名称为“一种虚拟道具推荐方法及客户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06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5447126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获取目标应用中当前正被操作的目标对象,根据所述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其中包括:将所述目标虚拟道具显示在所述目标对象正在被操作的界面上;2)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3)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其中,所述虚拟道具库存放所述目标对象已有的虚拟道具;若不匹配,则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由所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针对游戏中正在操作的角色进行道具推荐以及如何提高推荐准确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681483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公开了一种拍卖服务器来对用户偏好进行推荐的方法:拍卖服务器检查向推荐服务登记过的玩家的偏好。在另一种实现方式中,拍卖服务器基于与玩家的帐户相关联的游戏物品(例如通过向游戏服务器查询玩家信息)来自动生成已登记玩家(或者所有玩家)的偏好。例如,如果玩家在游戏中具有特定类型的角色并且该角色仅可以使用某些类型的装备,那么拍卖服务器可以建立偏好以推荐角色可以使用的并且比角色已经持有的那些物品(在游戏属性方面)更强大的拍卖物品。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针对当前正被操作的目标对象进行不同类型的道具推荐的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玩家进行游戏时,必定会有相应的角色,面对如何给游戏中的角色进行更加准确的道具推荐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对游戏角色的匹配度设置道具推荐的优先级,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给出了目标虚拟道具需满足预设推荐规则进行推荐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避免重复推荐,提高推荐的准确度,容易想到采用将目标虚拟道具与虚拟道具库存放的已有的虚拟道具进行匹配,不匹配的道具作为满足预设推荐规则的道具对用户进行推荐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当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客户端,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a至图9、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虚拟道具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应用中当前正在被操作的目标对象,所述目标应用被安装于用户设备;
根据所述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各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
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其中,所述虚拟道具库存放所述目标对象已有的虚拟道具;若不匹配,则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其中包括:将所述目标虚拟道具显示在所述目标对象正在被操作的界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包括:
判断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中是否存在所述目标虚拟道具,若不存在,则确定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不匹配;或,
判断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中是否存在与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属性相匹配的虚拟道具,若不存在,则确定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不匹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包括第一虚拟道具和第二虚拟道具,所述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包括:
若确定所述第一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大于所述第二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则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第一虚拟道具;
在确定所述第一虚拟道具添加到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后,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第二虚拟道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第二虚拟道具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资源库中的剩余资源是否不小于所述第二虚拟 道具所需资源,若是,则执行所述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第二虚拟道具的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资源库中的剩余资源小于所述第二虚拟道具所需资源,则将所述第二虚拟道具的前置虚拟道具发送给所述用户设备,其中,所述前置虚拟道具用于合成所述第二虚拟道具。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
根据所述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确定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将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切换为所述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7. 一种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目标应用中当前正在被操作的目标对象,所述目标应用被安装于用户设备;
创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各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其中,所述虚拟道具库存放所述目标对象已有的虚拟道具;
发送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不匹配,则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其中包括:将所述目标虚拟道具显示在所述目标对象正在被操作的界面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具体用于判断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中是否存在所述目标虚拟道具,若不存在,则确定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不匹配;或,
判断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中是否存在与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属性 相匹配的虚拟道具,若不存在,则确定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不匹配。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包括第一虚拟道具和第二虚拟道具,所述发送模块,具体用于若确定所述第一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大于所述第二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则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第一虚拟道具;在确定所述第一虚拟道具添加到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后,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第二虚拟道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还用于在所述发送模块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第二虚拟道具之前,判断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资源库中的剩余资源是否不小于所述第二虚拟道具所需资源,若是,则执行所述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第二虚拟道具的操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若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资源库中的剩余资源小于所述第二虚拟道具所需资源,则将所述第二虚拟道具的前置虚拟道具发送给所述用户设备,其中,所述前置虚拟道具用于合成所述第二虚拟道具。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任一项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还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确定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切换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切换为所述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其中将权利要求6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和7中,删除原权利要求6和12,并相应调整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当前玩家指定了道具推荐列表(即当前玩家明确需要购买什么游戏道具)的前提下,如何降低用户购买目标虚拟道具时的人机交互复杂度,以及提高用户购买目标虚拟道具时的及时性,而对比文件1和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不同;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根据所述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各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以及区别技术特征“接收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根据所述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确定第二道具推荐列表;将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切换为所述第二道具推荐列表”;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将所述目标虚拟道具显示在所述目标对象正在被操作的界面上,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用于通过点击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图标进行购买”。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虚拟道具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应用中当前正在被操作的目标对象,所述目标应用被安装于用户设备;
根据所述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各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
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其中,所述虚拟道具库存放所述目标对象已有的虚拟道具;若不匹配,则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其中包括:将所述目标虚拟道具显示在所述目标对象正在被操作的界面上,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用于通过点击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图标进行购买;
接收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
根据所述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确定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将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切换为所述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6. 一种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目标应用中当前正在被操作的目标对象,所述目标应用被安装于用户设备;
创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各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其中,所述虚拟道具库存放所述目标对象已有的虚拟道具;
发送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不匹配,则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其中包括:将所述目标虚拟道具显示在所述目标对象正在被操作的界面上,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用于通过点击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图标进行购买;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确定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切换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切换为所述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定类型的角色有属于其特有的装备,可以根据偏好推荐给该角色更好的道具”,可见,角色特有装备公开了所述角色知道其所需要的道具,即给出了在玩家明确自身所需要的道具的前提下如何更加精准的推荐道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玩家对道具的喜好程度创建道具推荐列表并进行排序”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进行更加精准的道具推荐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购买道具的及时性,直接在目标对象的界面上快速购买道具,而无需打开/跳转新的页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和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定要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申请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致。就本案而言,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如果玩家在游戏中具有特定类型的角色并且该角色仅可以使用某些类型的装备,那么拍卖服务器可以建立偏好以推荐角色可以使用的并且比角色已经持有的那些物品(在游戏属性方面)更强大的拍卖物品。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针对当前正被操作的目标对象进行道具推荐并且推荐与角色已有的道具不匹配的道具,而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针对游戏中正在被操作的角色进行道具推荐以提高用户购买目标虚拟道具的及时性;2)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玩家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目标对象(也就是角色)推荐道具,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根据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并且针对区别特征“各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玩家对道具的喜好程度设置推荐优先级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是根据游戏中的角色匹配度设置道具推荐优先级,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玩家进行游戏时,必定会有相应的角色,面对如何给游戏中的角色进行更加准确的道具推荐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对游戏角色的匹配度设置道具推荐的优先级,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接收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根据所述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确定第二道具推荐列表;将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切换为所述第二道具推荐列表”,在游戏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通过设置多个道具推荐列表,在用户不满意当前推荐列表时可以进行道具推荐列表切换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例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形成不同的推荐列表,如战斗能力,防守能力等;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获取游戏中的不同玩家,根据玩家创建道具推荐列表”的基础上,为了更加便捷的进行推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道具推荐列表直接显示在游戏操作的界面中,而无需打开/跳转新的页面,玩家可以通过点击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图标直接进行购买,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2项,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是用户在客户端提供的多套道具推荐列表中选择的”,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11和1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所推荐的道具对于用户来讲是未知道具,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推荐的道具是用户所指定的道具列表中的道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11和12如下:
“1. 一种虚拟道具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目标应用中当前正在被操作的目标对象,所述目标应用被安装于用户设备;
根据所述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各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是用户在客户端提供的多套道具推荐列表中选择的;
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其中,所述虚拟道具库存放所述目标对象已有的虚拟道具;若不匹配,则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其中包括:将所述目标虚拟道具显示在所述目标对象正在被操作的界面上,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用于通过点击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图标进行购买;
接收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
根据所述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确定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将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切换为所述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6. 一种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目标应用中当前正在被操作的目标对象,所述目标应用被安装于用户设备;
创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各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是用户在客户端提供的多套道具推荐列表中选择的;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其中,所述虚拟道具库存放所述目标对象已有的虚拟道具;
发送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不匹配,则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其中包括:将所述目标虚拟道具显示在所述目标对象正在被操作的界面上,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用于通过点击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图标进行购买;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确定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切换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切换为所述第二道具推荐列表。
11.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所述处理器执行时用于实现如上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虚拟道具推荐方法。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用于实现如上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虚拟道具推荐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2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a至图9、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起到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将该两篇对比文件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5447126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1681483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虚拟道具推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游戏道具个性化推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1、0064-0067段): 游戏道具个性化推荐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对数据进行提取、清洗、加工;具体包括步骤203:对消费数据进行清洗(仅针对消费数据),(1)去掉重复记录,步骤(2)将数据从输入空间映射到低维空间;步骤 (3)对数据进行分类,将玩家划分成不同类别;步骤(4)为每个玩家推荐他最可能购买的道具(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涉及游戏中为每个玩家推荐道具,游戏必然安装在用户设备上,游戏相当于目标应用,相当于所述目标应用被安装于用户设备);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5段):步骤(4)为每个玩家推荐他最可能购买的道具,步骤(4)进一步包括:1)每次按顺序从若干个群体中抽取一个用户群体,对该群体内的玩家进行以下几步操作;2)计算玩家的道具类和道具明细之间的距离矩阵,该距离可以用Jaccard相似度来测量;3)用每个玩家在每个道具类上的已知取值,乘以距离矩阵,得到每个玩家对每个明细道具的偏爱程度;4)确定推荐的道具,对每个玩家按照对每个明细道具的喜好程度进行排序(相当于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向该玩家推荐排名靠前的道具。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5)对每个玩家按照他对每个明细道具的喜好程度进行排序,向该玩家推荐排名靠前的10种道具(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向玩家推荐排名靠前的道具必然需要以列表方式进行展现,相当于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包含至少两个虚拟道具,各虚拟道具具有不同的推荐优先级,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获取目标应用中当前正被操作的目标对象,根据所述目标对象创建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其中包括:将所述目标虚拟道具显示在所述目标对象正在被操作的界面上,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用于通过点击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图标进行购买;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其中,所述虚拟道具库存放所述目标对象已有的虚拟道具;若不匹配,则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2)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与该虚拟道具和所述目标对象的匹配度正相关;3)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是用户在客户端提供的多套道具推荐列表中选择的,接收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根据所述道具推荐列表切换请求确定第二道具推荐列表;将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切换为所述第二道具推荐列表。由所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问题为如何针对游戏中正在操作的角色进行道具推荐,如何提高推荐准确度以及提供多个选择列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拍卖服务器来对用户偏好进行推荐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8-14行):拍卖服务器检查向推荐服务登记过的玩家的偏好。在另一种实现方式中,拍卖服务器基于与玩家的帐户相关联的游戏物品(例如通过向游戏服务器查询玩家信息)来自动生成已登记玩家(或者所有玩家)的偏好。例如,如果玩家在游戏中具有特定类型的角色并且该角色仅可以使用某些类型的装备,那么拍卖服务器可以建立偏好以推荐角色可以使用的并且比角色已经持有的那些物品(在游戏属性方面)更强大的拍卖物品(玩家在游戏中具有特定类型的角色即是在游戏中正在操作的角色,相当于当前正在被操作的目标对象,角色已经持有的那些物品相当于目标对象已有的虚拟道具,推荐角色可以使用的并且比角色已经持有的那些物品更强大的拍卖物品相当于判断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中的目标虚拟道具是否与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相匹配,若不匹配,则根据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推荐优先级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目标虚拟道具)。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针对当前正被操作的目标对象进行道具推荐并且推荐与角色已有的道具不匹配的道具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针对游戏中正在被操作的角色进行道具推荐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将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所述问题。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获取游戏中的不同玩家,根据玩家创建道具推荐列表”的基础上,为了更加便捷的进行推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道具推荐列表直接显示在游戏操作的界面中,而无需打开/跳转新的页面,玩家可以通过点击所述目标虚拟道具的图标直接进行购买,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玩家对道具的喜好程度设置推荐优先级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是根据游戏中的角色匹配度设置道具推荐优先级,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玩家进行游戏时,必定会从不同类型的角色进行选择,面对如何给游戏中的具体类型的角色进行更加准确的道具推荐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对游戏角色的匹配度设置道具推荐的优先级,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游戏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通过设置多个道具推荐列表,在用户不满意当前推荐列表时可以进行道具推荐列表的切换或者可以根据用户的选择来确定第一道具推荐列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通过确定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中不存在目标虚拟道具来确定不匹配的方式或者通过确定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中不存在与目标虚拟道具的属性相匹配的虚拟道具来确定不匹配的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 对每个玩家按照他对每个明细道具的喜好程度进行排序,向该玩家推荐排名靠前的10种道具;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按照喜好程度给道具确定推荐优先级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确定推荐顺序,将优先级大的虚拟道具先进行推荐,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同时,为了确定数据库资源块的空间是否够用,在确定所述第一虚拟道具添加到所述目标对象的虚拟道具库后,再向所述用户设备发送所述第二虚拟道具,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进一步限定,在游戏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避免道具无法添加至资源库的情况,首先判断资源库的剩余资源大小,即当资源库的剩余资源大于道具所需资源时,才执行发送推荐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进一步限定,在游戏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道具推荐的适合性,在玩家剩余资源小于虚拟道具所需资源时,提供虚拟道具的前置道具作为备选推荐,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客户端,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道具推荐功能不能准确地向用户推荐合适的虚拟道具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1和2都是类似的为用户推荐合适的虚拟道具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和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而新增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是用户在客户端提供的多套道具推荐列表中选择的”,也即根据用户的选择来确定第一道具推荐列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用户的选择是最直接的购买意愿,根据用户的历史选择或实时选择来形成第一道具推荐列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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