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37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92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92575.0
申请日:2017-07-19
复审请求人:武汉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茜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朱晓莉
国际分类号:G06F17/50,G06T17/05,G06Q50/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并且给出了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启示,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92575.0,名称为“一种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武汉理工大学,申请日为2017年07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明清时期汉水中游治所城市的空间形态研究”, 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1957870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收集的信息还包括城市遗存建筑的三维图像信息,构建信息数据库。在实测CAD现状图的工作底图上,将数据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根据竖向高宽数据信息和建筑的布局信息等复原城市城廓的三维形态,根据功能规制和外观形制信息复原主体建筑的三维形态。其中Autodesk 3D Max是三维建模软件的常用软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将数据信息构建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余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11、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S1、构建古城信息:
收集城市文史资料、城市建筑口述历史、城市遗址档案和图像资料;地理信息地图、城市近代测绘地图,城市实测CAD现状图;城市遗存建筑的三维图像信息、城市遗存建筑或设施平面定位坐标,明清治所城市的官署文教与礼制祭祀建筑的等级规制与功能配置;根据以上文件构建城市基础信息数据库;所述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
文史资料数据库,包括文史文献资料和历史图像资料;文史文献资料包含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的地方志、城市建筑口述历史记录、城市遗址档案等;历史图像资料包括史料中城池图示图形,城市描绘意向图,历史档案中老照片等信息;
地理地图数据库,包括城市实测CAD现状图、三维GIS地理信息、近代城市测绘地图;
城市遗存数据库,包括城市建筑遗存和景观设施遗存,城市建筑遗存包含城市的城墙、城门、建筑等遗存物;景观设施遗存包括护城河、街道路段、牌坊、碑亭、井桥等遗存物;以上城市遗存物的平面定位坐标,和三维图像与尺寸数据信息;
建筑规制数据库,包括城市规制和建筑规制,城市规制包括明清时期府、州、县治所城市行政等级体系,以及和行政等级相对应的城市建筑功能配置;建筑规制包括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的官署文教、礼制祭祀等主体建筑的等级规制要求、功能配置和外观形制要求;
S2、确定城廓形态:
利用所述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按“城门定位—连接城墙—确定城河—城廓三维”的方法步骤,复原城廓的三维形态;首先获取城廓的规模、周长等数据信息,城门的数量与遗存定位信息,以城市实测CAD现状图为工作底图,绘制城墙和护城河平面形状与尺寸,标注城门的位置,比对城墙的规模面积和周长数据;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根据竖向高宽数据信息复原城市城廓的三维形态;
S2具体为:
2.1、确定城门平面定位;以城市实测CAD现状图为底图,结合文史资料数据库中城门的数量信息和方位、遗存定位信息,确定城门在CAD平面底图中的定位;
2.2、根据城门定位城墙;以定位的城门和遗存的部分城墙为定位基准点,连接完整城墙;依据地方志中城池卷里城墙形状、周长、高宽的数据信息和近代城市测绘地图,与底图中连接的城墙信息进行比对,校核,绘制完整的平面城墙线;
2.3、确定护城河平面信息;根据上一步骤中城墙与城门的平面定位,结合地方志中城池卷里护城河的宽度与深度的数据信息和近代城市测绘地图,比对在城市实测CAD现状图和三维GIS地理中的护城河信息,完成护城河的平面形态;
2.4、完成城廓三维形态;借助于地方志中城池卷里城墙的高宽数据信息,文史资料数据库中的城池图示图形文件,历史档案老照片和城市口述历史;将CAD底图中平面城廓图,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根据竖向高宽数据信息复原明清治所城市城墙、城门、护城河的三维形态;
S3、梳理街巷结构:
在S2得到的城廓形态基础上,按“连接主干—绘制支路—定位巷道”的方法步骤复原街巷结构;首先根据已确定城廓形态中城门与主街道联通的特点,比对文史资料数据库和地理地图数据库中城市近现代地图,城市遗存数据库中保存至今的部分路网定位,在实测CAD现状图的工作底图上,确定城市的街、路、巷、道分级路网结构;
S3具体为:
3.1、根据S2得到的城门信息、以及地方志中城池卷主干道路示意,对比城市现状实测CAD地形图,相关历史文献图纸,确定主要城市路网定位;
3.2、根据城市现状实测CAD地形图中现有保存的路名及历史街道的定位,确定主干街道结构下的支路结构;历史遗存建筑景观和口述史记录获得主干街道结构下的支路的走向和宽度;
3.3、在主干道路和支路结构的框架下,通过建筑规制规模要求,确定连接建筑的巷道位置和密度;
S4、主体建筑布局:
在S3得到的街巷结构基础上,构建主体建筑分类类型与数量名称,按“布局建筑—确定规模—功能配置—复原三维”的方法步骤,复原主体建筑三维形态;在由城廓形态与街巷结构共同构建的地块结构中,首先标注遗存建筑或设施的坐标定位信息,然后布局城市的主体建筑;主体建筑是指,城市地方志中有图示记载的城市重要建筑,城市重要建筑至少包括明代王府、官署文教、礼制祭祀、寺庙官仓官方建筑大类和官方建筑小类;
布局时首先确定城市主体建筑在街巷结构中的毗邻街道的位置方位,然后根据城市遗存数据库中建筑或设施的坐标定位信息,结合建筑规制数据库中官署文教,礼制祭祀建筑等级规制和功能配置要求,在实测CAD现状图的工作底图上,确定城市主体建筑的规模大小,按照“从主轴线向两侧展开的布局步骤” 确定建筑的总体布局;再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根据建筑规制数据库中功能规制和外观形制信息,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复原主体建筑的三维形态;
S4具体为:
4.1、主体建筑类型;根据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的行政等级规制,罗列城市主体建筑的分类类型与数量名称;在明清行政等级与建筑规制的要求下,确定主体建筑的功能配置、规模要求与外观形制;主体建筑包括明代王府、官署文教、礼制祭祀主要官方建筑大类,包括王府、衙署、捕署、营署、试院、文庙、武庙、城隍、祭坛、魁星官方建筑小类;
4.2、布局主体建筑;以城市实测CAD现状图为工作底图,依据S3得到的街巷结构的平面地块,确定平面图上历史遗存建筑或设施的坐标定位信息,结合明清治所城市官署文教,礼制祭祀建筑等级规制和功能配置要求,在实测CAD现状图的工作底图上,确定城市主体建筑的规模大小和建筑在城市中的布局方位;
4.3、确定主体建筑规模;布局时首先确定城市主体建筑在街巷结构中的毗邻街道的位置方位,沿主体建筑临街的主入口,确定主体建筑的主轴线,沿主轴线方向,布置主体建筑在进深院落轴线方向的大门门屋、主功能建筑、后院建筑;
4.4、沿主体建筑的主轴线方向向两侧展开,根据明清治所城市的官署文教与礼制祭祀建筑的等级规制与功能配置,在院落两侧布置和搭配主功能建筑的附属功能建筑;再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根据功能规制和外观形制信息复原主体建筑的三维形态;
S5、设计单体建筑:
依据S3得到的街巷结构和S4得到的主体建筑的地块,布局其他建筑类型;根据城市遗存数据库中地方遗存建筑的三维信息和单体建筑形态特征,结合文史资料数据库城市建筑口述历史和城市档案图像资料,在街巷结构中布置复原除主体建筑外的其他单体建筑,其他单体建筑包括书院会馆、民居祠堂等建筑;按照“书院—寺院—道观—祠堂—民居”的逐级步骤,依据建筑数量、规模大小的层级,实测CAD现状图的工作底图上,逐层布局各功能建筑,然后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复原完成整个城市三维形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仅修改权利要求1,加入了特征“该方法从城廓形态-街巷结构-建筑布局-单体建筑四个层次逐层深入的工作路径,最终利用3D Max软件完成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完整三维形态的复原工作”。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加入的特征是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工作过程不同、技术效果不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一项研究方法,其并未涉及本申请中的具体实施方法,也并未提到如何实现明清城镇的快速复原,即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也不涉及本申请相关的技术方案,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由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步骤:
S1、构建古城信息:
收集城市文史资料、城市建筑口述历史、城市遗址档案和图像资料;城市遗存建筑的三维图像信息、城市遗存建筑或设施平面定位坐标,地理信息地图、城市近代测绘地图,城市实测CAD现状图;明清治所城市的官署文教与礼制祭祀建筑的等级规制与功能配置;根据以上文件构建城市基础信息数据库;
S2、确定城廓形态:
利用所述的基础信息数据库获取城廓的规模、周长等数据信息,城门的数量与遗存定位信息,以城市实测CAD现状图为工作底图,绘制城墙和护城河平面形状与尺寸,标注城门的位置,比对城墙的规模面积和周长数据;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根据竖向高宽数据信息复原城市城廓的三维形态;
S3、梳理街巷结构:
在S2得到的城廓形态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城廓形态中城门与主街道联通的特点,比对城市文史资料和城市近现代地图,结合地理信息地图中保存至今的部分路网定位,在实测CAD现状图的工作底图上,确定城市的街、路、巷、道分级路网结构;
S4、主体建筑布局:
在由城廓形态与街巷结构共同构建的地块结构中,首先标注遗存建筑或设施的坐标定位信息,然后布局城市的主体建筑;主体建筑是指,城市地方志中有图示记载的城市重要建筑,城市重要建筑至少包括明代王府、官署文教、礼制祭祀、寺庙官仓等建筑类型;
布局时首先确定城市主体建筑在街巷结构中的毗邻街道的位置方位,然后根据历史遗存建筑或设施的坐标定位信息,结合明清治所城市官署文教,礼制祭祀建筑等级规制和功能配置要求,在实测CAD现状图的工作底图上,确定城市主体建筑的规模大小和建筑的总体布局;再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根据功能规制和外观形制信息复原主体建筑的三维形态;
S5、设计单体建筑:
根据地方遗存建筑的三维信息和单体建筑形态特征,结合城市建筑口述历史和城市档案图像资料,在街巷结构中布置复原除主体建筑外的其他单体建筑,其他单体建筑包括书院会馆和民居祠堂;
该方法从城廓形态-街巷结构-建筑布局-单体建筑四个层次逐层深入的工作路径,最终利用3D Max软件完成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完整三维形态的复原工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S1,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信息资源,所述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
文史资料数据库,包括文史文献资料和历史图像资料;
文史文献资料包含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的地方志、城市建筑口述历史记录、城市遗址档案;历史图像资料包括史料中城池图示图形,城市描绘意向图,历史档案中老照片;
地理地图数据库,包括城市实测CAD现状图、三维GIS地理信息、近代城市测绘地图;
城市遗存数据库,包括城市建筑遗存和景观设施遗存,及城市建筑遗存和景观设施遗存的平面定位坐标、三维图像与尺寸数据信息;城市建筑遗存包含城市的城墙、城门、建筑遗存物;景观设施遗存包括护城河、街道路段、牌坊、碑亭、井桥遗存物;
建筑规制数据库,包括城市规制和建筑规制,城市规制包括明清时期府、州、县治所城市行政等级体系,以及和行政等级相对应的城市建筑功能配置;建筑规制包括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的官署文教、礼制祭祀的等级规制要求、功能配置和外观形制要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S2具体为:
2.1、确定城门平面定位;以城市实测CAD现状图为底图,结合文史资料数据库中城门的数量信息和方位、遗存定位信息,确定城门在CAD平面底图中的定位;
2.2、根据城门定位城墙;以定位的城门和遗存的部分城墙为定位基准点,连接完整城墙;
依据地方志中城池卷里城墙形状、周长、高宽的数据信息和近代城市测绘地图,与底图中连接的城墙信息进行比对,校核,绘制完整的平面城墙线;
2.3、确定护城河平面信息;根据上一步骤中城墙与城门的平面定位,结合地方志中城池卷里护城河的宽度与深度的数据信息和近代城市测绘地图,比对在城市实测CAD现状图和三维GIS地理中的护城河信息,完成护城河的平面形态;
2.4、完成城廓三维形态;借助于地方志中城池卷里城墙的高宽数据信息,文史资料数据库中的城池图示图形文件,历史档案老照片和城市口述历史;将CAD底图中平面城廓图,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根据竖向高宽数据信息复原明清治所城市城墙、城门、护城河的三维形态。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S3具体为:
3.1、根据S2得到的城门信息、以及地方志中城池卷主干道路示意,对比城市现状实测CAD地形图,相关历史文献图纸,确定主要城市路网定位;
3.2、根据城市现状实测CAD地形图中现有保存的路名及历史街道的定位,确定主干街道结构下的支路结构;历史遗存建筑景观和口述史记录获得主干街道结构下的支路的走向和宽度;
3.3、在主干道路和支路结构的框架下,通过建筑规制规模要求,确定连接建筑的巷道位置和密度。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S4具体为:
4.1、根据城市的府、州、县治所城市行政等级对各类主体建筑的规模规制的要求,确定各个主体建筑的功能配置;
4.2、依据S3得到的街巷结构和建筑和设施遗存定位信息,沿主体建筑临街的主入口,确定主体建筑的主轴线,在主轴线方向,布置主体建筑的进深院落和院门、门屋、配置各功能建筑;
4.3、向主轴线方向的两侧展开,按规制要求布置和搭配主功能建筑的附属用房。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S5具体为:依据S3得到的街巷结构和S4得到的主体建筑的地块,依据文史资料中关于书院、寺院、道观、祠堂、会馆、民居的建筑类型的规模,以及与道路有关联的位置描述,按照书院-寺院-道观-祠堂-会馆-民居的逐 级步骤,依据建筑数量、规模大小的层级,逐层布局并设计各功能建筑,复原完成整个城市格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城市的“城廓形态—街巷结构—建筑布局—单体建筑”为四个基础层级,以进行城市城廓形态、街巷结构、主要建筑群功能布局的绘制工作,绘制工作结合航拍图、现有城市地形图,如google earth地图或城市规划总图(相当于城市实测CAD现状图、地理信息地图)以及各种史料数据研究古城市的空间布局方法,即对比文件1也是在底图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和本申请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是二维平面图,而本申请是复原出三维图,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底图和史料数据研究古城市的空间布局,那么为了直观地呈现古城市风貌的空间布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研究三维空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导入三维数据到底图中。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实测数据导入三维建模软件进行目标建筑物的三维复原,根据建筑物的数据复原三维立体建筑的方法,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获取底图的基础上,利用对比文件2中将数据导入三维软件进行三维复原的方法对建筑进行三维复原。对比文件2是对已知建筑进行三维复原,需要三维扫描获得实测数据,而对比文件1是要复原历史建筑,必然会根据历史数据去复原。此外,Autodesk 3D Max是三维建模软件的常用软件,将数据信息构建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原审查部门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2,指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工作过程不同、技术效果不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一项研究方法,其并未涉及本申请中的具体实施方法,也并未提到如何实现明清城镇的快速复原,即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也不涉及本申请相关的技术方案,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由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
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如下:
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申请日2017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11、摘
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并且给出了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启示,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明清时期汉水中游治所城市的空间形态研究”,徐俊辉,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II辑,2014年第10期,第C038-34,2014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1957870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明清时期中国治所城市的复原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明清时期汉水中游治所城市的空间形态研究方法,其中包括了复原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2、1.4-1.6、2.5、3.3、3.4、3.6、4.1-4.4、4.6、5.1-5.4、5.6、6.1-6.2、7.1-7.4、8节、附录一):
构建古城信息:查阅并考察史料记载中有关治所城市的空间形态描述,资料收集内容包括文史资料、图像资料、规划资料,包括有关城市与建筑形态、建设背景、演化过程的口述记录,历史城市的老照片等,采集对象是地方文史馆、档案馆、地方规划管理局和采访对象(相当于收集城市文史资料、城市建筑口述历史、城市遗址档案和图像资料)。明清汉水中游地区治所城市总平面图主要依据:城市方志等史料的文字归纳描述,历代保存的城市平面简图、示意图等,包括1930年代期间绘制的汉水流域区域城市测绘图(相当于城市近代测绘地图)。保留旧城市街道的名称、甚至遗留的历史建筑等,作为印证城市空间的定位点(相当于城市遗存建筑或设施平面定位坐标)。进行城市城廓形态、街巷结构、主要建筑群功能布局的绘制工作,绘制工作结合航拍图、现有城市地形图,如google earth地图或城市规划总图(相当于城市实测CAD现状图、地理信息地图)。城市重要空间节点包括文教建筑群、官方祭祀建筑群(相当于官署文教与礼制祭祀建筑)等,文献中对于这些节点记录和描述,还包括典型功能性街区的空间形态研究等。
确定城廓形态:表5-1示出了明清汉水中游地城市的等级、轮廓形状及规模,包括倾角和长宽比例(相当于城廓的规模,定位信息),表5-2示出了清代汉水中游地区县城的城廓尺度,包括周长、高度、尺度、材料、城门数量,图5-1和图5-2示出了襄阳府城襄渠图和襄阳市航拍水系图,绘制城墙和护城河平面形状与尺寸,标注城门的位置,比对城墙的规模面积和周长数据。
梳理街巷结构:确定街巷结构与城门的关系、街巷结构形态的类型和特征,结合文史资料和各种图进行绘制,如古城老街的街巷结构图等的绘制,确定城镇主要街道路网结构。
主体建筑布局:在上述城廓形态与街巷结构构建的建筑中,治所城市内的标志性建筑是考证辨析历史城市平面形态时的定位点,结合文史资料和各种图进行城市主要功能建筑群的布局,包括明代王府、州治衙署及文教建筑群,祭祀建筑,寺庙等建筑类型。如均州城中文庙建筑位于南门大街西侧,州学紧邻文庙懂,建筑毗邻城中最重要的南门大街的西侧(相当于位置方位),结合明清治所城市官署文教,礼制祭祀建筑等级规制和功能配置要求进行主要功能建筑群的布局。
设计单体建筑:结合文史资料和各种图进行府衙的单体建筑进行布局设计,包括书院和祠堂。单体建筑体现简洁而实用的特点(相当于单体建筑形态特征)。
由上述评述以及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研究思路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城市的“城廓形态—街巷结构—建筑布局—单体建筑”四个层次的工作路径。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收集的信息还包括城市遗存建筑的三维图像信息。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利用3D Max软件根据竖向高宽数据信息复原城市城廓的三维形态,根据功能规制和外观形制信息复原主体建筑的三维形态。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复原建筑的三维形态。
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维扫描在艺术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数据复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8]段):对目标建筑物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坐标系统,经数据采集和数据拼接,根据拼接以后的数据,采用三维建模软件,对三维激光点云进行精确建模,获得三维立体虚拟模型,在三维建模完成后,在其生成的三维模型内,直接将该三维模型进行矢量化,获得相关的CAD图,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三维建模对建筑进行复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结合航拍图、现有城市地形图,如google earth地图或城市规划总图(相当于城市实测CAD现状图、地理信息地图)以及各种史料数据研究古城市的空间布局方法进行城市城廓形态、街巷结构、主要建筑群功能布局的绘制工作,即对比文件1也是在底图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城市空间形态分析流转于城廓形态、街巷结构、功能区划等,大多属于平面化的分析,较少论及高度等三维的内容,也是由于三维地形关系等资料获取不易,所以分析较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三维建模复原建筑物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复原古城市,而Autodesk 3D Max是三维建模软件的常用软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1.2、1.4-1.6、2.5、3.3、3.4、3.6、4.1-4.4、4.6、5.1-5.4、5.6、6.1-6.2、7.1、7.3-7.4、8节、附录一):查阅并考察史料记载中有关治所城市的空间形态描述,资料收集内容包括文史资料、图像资料、规划资料,包括有关城市与建筑形态、建设背景、演化过程的口述记录,历史城市的老照片等,采集对象是地方文史馆、档案馆、地方规划管理局和采访对象。明清汉水中游地区治所城市总平面图主要依据:城市方志等史料的文字归纳描述,历代保存的城市平面简图、示意图等,包括1930年代期间绘制的汉水流域区域城市测绘图。保留旧城市街道的名称、甚至遗留的历史建筑等,作为印证城市空间的定位点。进行城市城廓形态、街巷结构、主要建筑群功能布局的绘制工作,绘制工作结合航拍图、现有城市地形图,如google earth地图或城市规划总图。城市重要空间节点包括文教建筑群、官方祭祀建筑群等,文献中对于这些节点记录和描述,还包括典型功能性街区的空间形态研究等。GIS和RS技术被广泛用于空间扩展分析。还包括从城市空间形态的大中小三个尺度视角进行分析,包括各种尺寸。表5-1示出了明清汉水中游地城市的等级、轮廓形状及规模,包括倾角和长宽比例,表5-2示出了清代汉水中游地区县城的城廓尺度,包括周长、高度、尺度、材料、城门数量,图5-1和图5-2示出了襄阳府城襄渠图和襄阳市航拍水系图,绘制城墙和护城河平面形状与尺寸,标注城门的位置,比对城墙的规模面积和周长数据,还包括街道、牌坊、碑亭、桥等。确定街巷结构与城门的关系、街巷结构形态的类型和特征,结合文史资料和各种图进行绘制,如古城老街的街巷结构图等的绘制,确定城镇主要街道路网结构。在上述城廓形态与街巷结构构建的建筑中,治所城市内的标志性建筑是考证辨析历史城市平面形态时的定位点,结合文史资料和各种图进行城市主要功能建筑群的布局,包括明代王府、州治衙署及文教建筑群,祭祀建筑,寺庙等建筑类型。如均州城中文庙建筑位于南门大街西侧,州学紧邻文庙懂,建筑毗邻城中最重要的南门大街的西侧,结合明清治所城市官署文教,礼制祭祀建筑等级规制和功能配置要求进行主要功能建筑群的布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6分别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1.2、1.4-1.6、2.5、3.3、3.4、3.6、4.1-4.4、4.6、5.1-5.4、5.6、6.1-6.2、7.1、7.3-7.4、8节、附录一):表5-1示出了明清汉水中游地城市的等级、轮廓形状及规模,包括倾角和长宽比例,表5-2示出了清代汉水中游地区县城的城廓尺度,包括周长、高度、尺度、材料、城门数量,图5-1和图5-2示出了襄阳府城襄渠图和襄阳市航拍水系图,绘制城墙和护城河平面形状与尺寸,标注城门的位置,比对城墙的规模面积和周长数据。确定街巷结构与城门的关系、街巷结构形态的类型和特征,结合文史资料和各种图进行绘制,如古城老街的街巷结构图等的绘制,确定城镇主要街道路网结构。在上述城廓形态与街巷结构构建的建筑中,治所城市内的标志性建筑是考证辨析历史城市平面形态时的定位点,结合文史资料和各种图进行城市主要功能建筑群的布局,包括明代王府、州治衙署及文教建筑群,祭祀建筑,寺庙等建筑类型。如均州城中文庙建筑位于南门大街西侧,州学紧邻文庙懂,建筑毗邻城中最重要的南门大街的西侧,结合明清治所城市官署文教,礼制祭祀建筑等级规制和功能配置要求进行主要功能建筑群的布局。结合文史资料和各种图进行绘制,包括位置、密度、走向、宽度等,确定主轴线,配置功能建筑、配套和附属设施等,逐级逐层布局。如果将方形的城市看做一个以十字街心为中心的圈层结构的话,居于圈层中心的往往是公署建筑群与官方祭祀建筑群组,而越往圈层的外围是等级越低的建筑,或是保留下来的空地。如作为民间祭祀建筑的寺庙、道观、庵堂等宗教建筑大多位于圈层的最外围,居民区处于官方建筑选择后的剩余地块或狭缝中。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将CAD底图中平面城廓图,导入Autodesk 3D Max软件中,根据竖向高宽数据信息复原明清治所城市城墙、城门、护城河的三维形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8]段):对目标建筑物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坐标系统,经数据采集和数据拼接,根据拼接以后的数据,采用三维建模软件,对三维激光点云进行精确建模,获得三维立体虚拟模型,在三维建模完成后,在其生成的三维模型内,直接将该三维模型进行矢量化,获得相关的CAD图,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三维建模对建筑进行复原。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城市空间形态分析流转于城廓形态、街巷结构、功能区划等,大多属于平面化的分析,较少论及高度等三维的内容,也是由于三维地形关系等资料获取不易,所以分析较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三维建模复原建筑物的方法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复原古城市,而Autodesk 3D Max是三维建模软件的常用软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具有“该方法从城廊形态一街巷结构一建筑布局一单体建筑
四个层次逐层深入的工作路径,最终利用3DMax软件完成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完整三维形态的复原工作”这一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1不具有上述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的实现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完整三维形态的复原工作。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了解明清时期汉水中游治所城市形态特征的规律,以及空间形态的主要影响因素。对比文件1并未提到如何实现明清城镇的快速复原。对比文件2中也不涉及本申请相关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也不存在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照权利要求1的详细评述,以及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的研究思路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城市的“城廓形态—街巷结构—建筑布局—单体建筑”四个层次的工作路径。“利用3DMax软件完成明清府州县治所城市完整三维形态的复原工作”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实测数据导入三维建模软件进行目标建筑物的三维复原,根据建筑物的数据复原三维立体建筑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也记载了“三维空间也是城市空间形态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首先直接影响到城市的选址,在筑城后又影响到城市空间的拓展、排水、道路交通运输等各个方面。本文对于城市空间形态分析流转于城廓形态、街巷结构、功能区划等,大多属于平面化的分析,较少论及高度等三维的内容,也是由于三维地形关系等资料获取不易,所以分析也较少,将在后续的研究中加强”;“历史图形推测与复原,就是回溯万花筒般的地理历史景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想实现古城三维形态的复原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是对已知建筑进行三维复原,需要三维扫描获得实测数据,它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利用三维扫描技术复原的内容不同,如要复原历史建筑,必然会收集分析历史数据去复原。在对比文件1已获取底图的基础上,利用对比文件2中将数据导入三维软件进行三维复原的方法对古建筑进行三维复原。此外,Autodesk 3D Max是三维建模软件的常用软件,将数据信息构建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在评述当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是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来判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而不仅仅是将本申请单独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进行比对。
复审请求人还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明清时期城市复原的方法利用从城廓形态一街巷结构一建筑
布局一单体建筑四个层次层层深入的方法体系,对比文件1中是从大尺度、 中尺度、小尺度的角度对明清时期治所城市进行研究。对比文件1中通过从大到小的视角进行分析,以期对明清时期汉水流域城市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并且以流域的视角对明清时期汉水城市空间形态进行研究。二者工作过程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第39页的论文框架中明确记载了城廓形态一街巷结构一建筑布局一单体建筑四个层次层层深入的方法体系,并且论文研究的目的最终也绘制了意向图,这也是一种复原,只不过是平面的复原。此外,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是从大、 中、小尺度的角度对明清时期治所城市进行研究,这也是用于对城市发展梳理的方式,对比文件1也是基于上述梳理,从而构建方法体系,而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复原方式也是需要在对城市发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二者工作过程并无不同,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