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接合多个工件部件的方法以及接合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41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1807
优先权日:2014-05-07
申请(专利)号:201580005001.8
申请日:2015-03-16
复审请求人:宝马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楠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B29C65/82,B29C65/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5001.8,名称为“用于接合多个工件部件的方法以及接合工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宝马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3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5月7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2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说明书第1-70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接合多个工件部件(22、24)的方法,所述工件部件是车身构件并且所述多个工件部件(22、24)的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在该方法中,
a)将工件部件(22、24)放入接合工具(10)中,
b)在接合工具(10)中检验工件部件(22、24)的损伤,
c)通过接合工具(10)接合工件部件(22、24),并且
d)在接合工具(10)中检验已接合工件(26)的损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部件(22、24)直接在接合之前并且所述已接合工件(26)直接在接合之后进行检验。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识别到工件部件(22、24)之一或已接合工件(26)的临界损伤时,分拣出该工件部件(22、24)或已接合工件(26)。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比较接合前工件部件(22、24)的损伤与接合后已接合工件(26)的损伤、确定由接合产生的损伤、并且当由接合产生的损伤是临界的时分拣出该已接合工件(26)。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部件(22、24)和/或已接合工件(26)借助空气超声、接触超声、声发射、热成像和/或其它非破坏性方法来检验。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合工具(10)包括冲头(12)和阴模(14),当冲头(12)靠置在工件部件(22、24)之一上时检验工件部件(22、24)的损伤,和/或当接合工具(10)完全关闭时检验已接合工件(26)的损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冲头(12)靠置 在工件部件(22、24)之一上时或以小于3.0mm的距离与工件部件(22、24)之一间隔开地定位时,接合工具(10)在单侧接合方法中检验工件部件(22、24)的损伤。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之前将耦联剂自动供应到冲头(12)和工件部件(22、24)之一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之前将耦联剂自动供应到冲头(12)和工件部件(22、24)之一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d)之后自动去除在冲头(12)和已接合工件(26)之间的耦联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损伤是否为临界的判断自动进行。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损伤是否为临界的判断通过由检验获得的样本彼此之间的比较和/或由检验获得的样本与极限样本的比较自动进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把在检验中获得的样本与关于最终产品的信息一起存储于数据库中,在该最终产品中使用了已接合工件(26)。
1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验通过设置在接合工具(10)中的检验装置(28)进行。
15. 用于接合多个工件部件(22、24)的接合工具(10),该接合工具包括至少一个检验装置(28),所述检验装置构造在接合工具(10)的工件贴靠面(20)之一上并且可检验待接合工件部件(22、24)和/或已接合工件(26)的损伤,所述工件部件是车身构件并且所述多个工件部件(22、24)的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其中,该接合工具用于实施按照权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方法。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接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检验装 置(28)构造为用于借助空气超声、接触超声、声发射和/或其它非破坏性的方法进行检验。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接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合工具(10)是包括冲头(12)和阴模(14)的成型工具,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检验装置(28)设置在冲头(12)和/或阴模(14)中。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接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检验装置是相控阵超声头。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接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合工具是半空心冲压铆合钳”。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US5260766A,公开日为1993年11月9日)公开了一种塑料部件间密封结合的方法和密封性检测装置。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接合工件部件前,在接合工具中检验工件部件的损伤;接合后,在接合工具中检验已接合工件的损伤;工件部件是车身构件并且所述多个工件部件的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判断结合过程对部件产生的损伤以及损伤程度,而对结合前的部件先进行缺陷的检验,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生产过程中完成对接合缺陷的检查,即,将检验集成到生产中,同样可以不用耗费高的成本和时间,而对于所检测的具体事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接合部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设定的,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当需要对接合部件的损伤进行评估时,采用在接合工具中检验已接合部件的损伤情况替换上述对于微粒物的检测,是很容易想到的;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将该结合和检测方法用于车身部件的结合仅是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中已经跟公开了工件采用的是塑料薄板,在此基础上,将工件部件的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仅是结合工件部件的具体用途和需求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还在于:工检验装置构造在接合工具的工件贴靠面之一上,还可以检验待接合工件部件;对已接合部件检验的是损伤;工件部件是车身构件并且所述多个工件部件的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简化检验和结合过程,而将检验装置构造在接合工具的工件贴靠面之一上,仅是对检验装置具体设置位置做出的常规选择;而为了便于对结合本身对部件产生的损伤进行评估,而检验待接合工件部件的损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生产过程中完成对接合缺陷的检查,而对于所检测的具体事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接合部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设定的,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当需要对接合部件的损伤进行评估时,采用在接合工具中检验已接合部件的损伤情况替换上述对于微粒物的检测,是很容易想到的;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将该结合和检测方法用于车身部件的结合仅是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中已经跟公开了工件采用的是塑料薄板,在此基础上,将工件部件的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仅是结合工件部件的具体用途和需求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分别属于不同领域,本申请涉及纤维增强塑料成型为车身构件的损伤检测,对比文件1涉及食品包装过程中焊点检测;2、由于软硬度、加工状态的差异导致接合工艺、工具、产生的缺陷不同;3、对比文件1中塑料材料熔化而接合后焊点是否有异物的检测方法难以应用到纤维增强塑料对于层离或中间纤维断裂的检测方法中;4、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在熔化接合之前对塑料材料进行检验的步骤及教导;5、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使用的接合工具也并不相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接合多个工件部件(22、24)的方法,所述工件部件是车身构件并且所述多个工件部件(22、24)的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在该方法中,
a)将工件部件(22、24)放入接合工具(10)中,所述接合工具(10)是包括冲头(12)和阴模(14)的成型工具,
b)在接合工具(10)中检验工件部件(22、24)的损伤,
c)通过接合工具(10)接合工件部件(22、24),并且
d)在接合工具(10)中检验已接合工件(26)的损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部件(22、24)直接在接合之前并且所述已接合工件(26)直接在接合之后进行检验。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识别到工件部件(22、24)之一或已接合工件(26)的临界损伤时,分拣出该工件部件(22、24)或已接合工件(26)。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比较接合前工件部件(22、24)的损伤与接合后已接合工件(26)的损伤、确定由接合产生的损伤、并且当由接合产生的损伤是临界的时分拣出该已接合工件(26)。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部件(22、24)和/或已接合工件(26)借助空气超声、接触超声、声发射、热成像和/或其它非破坏性方法来检验。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合工具(10)包括冲头(12)和阴模(14),当冲头(12)靠置在工件部件(22、24)之一上时检验工件部件(22、24)的损伤,和/或当接合工具(10)完全关闭时检验已接合工件(26)的损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冲头(12)靠置在工件部件(22、24)之一上时或以小于3.0mm的距离与工件部件(22、24)之一间隔开地定位时,接合工具(10)在单侧接合方法中检验工件部件(22、24)的损伤。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之前将耦联剂自动供应到冲头(12)和工件部件(22、24)之一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之前将耦联剂自动供应到冲头(12)和工件部件(22、24)之一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d)之后自动去除在冲头(12)和已接合工件(26)之间的耦联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损伤是否为临界的判断自动进行。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损伤是否为临界的判断通过由检验获得的样本彼此之间的比较和/或由检验获得的样本与极限样本的比较自动进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把在检验中获得的样本与关于最终产品的信息一起存储于数据库中,在该最终产品中使用了已接合工件(26)。
1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验通过设置在接合工具(10)中的检验装置(28)进行。
15. 用于接合多个工件部件(22、24)的接合工具(10),该接合工具包括至少一个检验装置(28),所述检验装置构造在接合工具(10)的工件贴靠面(20)之一上并且可检验待接合工件部件(22、24)和/或已接合工件(26)的损伤,所述工件部件是车身构件并且所述多个工件部件(22、24)的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所述接合工具(10)是包括冲头(12)和阴模(14)的成型工具,其中,所述至少 一个检验装置(28)设置在冲头(12)和/或阴模(14)中,其中,该接合工具用于实施按照权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方法。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接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检验装置(28)构造为用于借助空气超声、接触超声、声发射和/或其它非破坏性的方法进行检验。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接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检验装置是相控阵超声头。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接合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合工具是半空心冲压铆合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检验接合工件的成本消耗和时间消耗,其采取的方法是将检验集成到生产中。对比文件1虽然是包装领域,涉及到两个塑料部件的结合,但是其同样涉及到两部件之间的接合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完成对部件接合性能的检测,确保了每个结合处的质量。其次,根据待结合部件的不同以及对结合方式的具体需求,选择适宜的接合工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技能。本申请中的靠挤压力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中通过部件熔化进行结合,均是塑料以及复合材料结合的常规方式和手段,而不同的结合方式可能会带给工件的损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将检验接合到生产中进行的启示下,当对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的身构件的接损伤需要进行评价时,将其检验过程集成到生产中进行,即在结合后完成各结合点的损伤检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很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 2016年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2018年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接合多个工件部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部件间密封结合的方法和密封性检测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62行-第5栏第17行、附图1-4):一种用于结合两个塑料片状部件的方法,塑料片状部件为包装用片状部件,将塑料片状部件放入接合工具中,通过接合工具将塑料片状部件熔化接合,在接合工具中检验已接合部件的结合密封处是否存在微粒物,即检验已接合部件的密封性,若密封处存在微粒物则将该已接合部件移除生产线。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工件部件是车身构件并且所述多个工件部件的至少一个由纤维增强塑料制成;接合工件部件前,在接合工具中检验工件部件的损伤;接合后,在接合工具中检验的项目为已接合工件的损伤;接合工具(10)是包括冲头(12)和阴模(14)的成型工具。
对比文件1涉及包装领域,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识别焊接过程中埋入的杂质,其技术方案是对通过熔融焊接的焊接点是否有杂质的检测过程,焊接的过程是通过将塑料片状部件熔化后再冷却定型,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塑料片状部件中具有纤维增强材料,也没有公开在这样的熔化-冷却过程中,组成部件材料的内部结构有何变化,检测杂质的过程是对部件外多余杂质的检测。
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冲压生产的汽车构件进行损伤检测,其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本申请涉及车辆制造领域,所制备的为车身构件,使用由冲头与阴模构成的工具来实现冲压成型,在冲压的过程中,由于工件材料中包括纤维增强材料,有可能造成纤维与树脂的分层以及纤维的断裂,因此,需要在接合前与接合后分别对工件材料的损伤情况进行检查。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属的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本申请是如何对特定方法(冲压方法)生产的构件的材料内部结构进行检测,对比文件1是如何地两部件间夹杂的杂质进行检测,采取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对工件材料内部结构的损伤情况进行检查时,难以想到使用领域不同,检测的目的不同,检测的时机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采用包装领域检测部件中夹杂的杂质的方法来检测冲压成型过程中部件内部结构损伤的方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接合多个工件部件的接合工具,其用于实施按照权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方法。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属的领域不同,权利要求15涉及车体部件成型领域,对比文件1涉及包装设备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权利要求15解决如何对冲压生产的含有纤维增强材料的汽车构件的内部进行损伤检测,对比文件1解决如何对焊接过程中埋入的杂质进行检测,采取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对工件材料内部结构的损伤情况进行检查时,难以想到使用领域不同,检测的目的不同,检测的时机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采用包装领域检测部件中夹杂的杂质的装置来检测冲压成型过程中部件内部结构损伤的装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有关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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