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488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78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61974.8
申请日:2013-08-1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詹芊芊
合议组组长:吴士芬
参审员:钟阳雪
国际分类号:G06F1/16,G06F3/02,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61974.8,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2931966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的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相对运动,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表面;(2)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3)所述至少一个按键中不同的按键对应有不同的振动力度。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CN 1582465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16日)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3(CN 101616213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0日)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0095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的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相对运动,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表面,所述第二本体包括一键盘,所述键盘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表面,所述键盘包括M个按键,其中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键盘获得第一输入操作;
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
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
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至少一个按键中不同的按键对应有不同的振动力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柔性膜,所述柔性膜具有M个区域,所述柔性膜设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M个区域与所述M个按键一一对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键盘具体为触控感应键盘,所述触控感应键盘包括:
柔性膜,所述柔性膜上具有M个区域;
感应层,设置于所述柔性膜下方,所述感应层具有M个感应单元,所述M个感应单元与所述M个区域一一对应,所述M个区域和所述M个感应单元构成所述M个按键。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包括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一子信号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二子信号不相同;
所述根据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具体为:在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一子信号时,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与所述第一感应单元的按键为所述第一按键;
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在所述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二子信号后,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5.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其中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按键,控制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第一光效子单元发光,并通过所述柔性膜上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透光区域透出,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在所述N个子单元中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时,仅能通过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的至少一个按键感受到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产生的反馈信息,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
确定所述第一按键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控制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表面;
第二本体,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能够相对运动;
键盘,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表面,所述键盘包括M个按键,其中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第二本体内,用于通过所述键盘获得第一输入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并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
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至少一个按键中不同的按键对应有不同的振动力度。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柔性膜,所述柔性膜具有M个区域,所述柔性膜设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M个区域与所述M个按键一一对应。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键盘具体为触控感应键盘,所述触控感应键盘包括:
柔性膜,所述柔性膜上具有M个区域;
感应层,设置于所述柔性膜下方,所述感应层具有M个感应单元,所述M个感应单元与所述M个区域一一对应,所述M个区域和所述M个感应单元构成所述M个按键。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包括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一子信号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二子信号不相同;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一子信号时,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与所述第一感应单元的按键为所述第一按键,并在所述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二子信号后,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其中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按键,控制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第一光效子单元发光,并通过所述柔性膜上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透光区域透出,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在所述N个子单元中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时,仅能通过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的至少一个按键感受到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产生的反馈信息,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按键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控制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涉及: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特征“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针对同一个按键,不同的按下子操作对应不同的反馈信息”,并对其它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针对同一个按键,不同的按下子操作对应不同的反馈信息”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对比文件1-3均不涉及光效反馈,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其启示,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的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相对运动,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表面,所述第二本体包括一键盘,所述键盘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表面,所述键盘包括M个按键,其中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键盘获得第一输入操作;
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
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
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针对同一个按键,不同的按下子操作对应不同的反馈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柔性膜,所述柔性膜具有M个区域,所述柔性膜设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M个区域与所述M个按键一一对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键盘具体为触控感应键盘,所述触控感应键盘包括:
柔性膜,所述柔性膜上具有M个区域;
感应层,设置于所述柔性膜下方,所述感应层具有M个感应单元,所述M个感应单元与所述M个区域一一对应,所述M个区域和所述M个感应单元构成所述M个按键。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包括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一子信号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二子信号不相同;
所述根据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具体为:在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一子信号时,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与所述第一感应单元的按键为所述第一按键;
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在所述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二子信号后,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5.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其中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按键,控制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第一光效子单元发光,并通过所述柔性膜上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透光区域透出,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在所述N个子单元中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时,仅能通过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的至少一个按键感受到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产生的反馈信息,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
确定所述第一按键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控制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表面;
第二本体,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能够相对运动;
键盘,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表面,所述键盘包括M个按键,其中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第二本体内,用于通过所述键盘获得第一输入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并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
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针对同一个按键,不同的按下子操作对应不同的反馈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柔性膜,所述柔性膜具有M个区域,所述柔性膜设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M个区域与所述M个按键一一对应。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键盘具体为触控感应键盘,所述触控感应键盘包括:
柔性膜,所述柔性膜上具有M个区域;
感应层,设置于所述柔性膜下方,所述感应层具有M个感应单元,所述M个感应单元与所述M个区域一一对应,所述M个区域和所述M个感应单元构成所述M个按键。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包括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一子信号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二子信号不相同;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一子信号时,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与所述第一感应单元的按键为所述第一按键,并在所述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二子信号后,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其中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按键,控制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第一光效子单元发光,并通过所述柔性膜上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透光区域透出,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在所述N个子单元中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时,仅能通过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的至少一个按键感受到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产生的反馈信息,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按键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控制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2、3虽然没有公开光效反馈模式,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按键的第一对象区B被触摸时,输出第一振动,当第一对象区A被触摸时输出第二振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针对同一按键,不同的按下子操作对应不同的反馈信息。该针对同一按键设置不同反馈信息的技术方案也实现了丰富触摸键盘的按键输入反馈模式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致。其仅仅没有公开的是将反馈单元设置为光效反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键盘输入进行反馈时,采用光效、振动、声音等方式进行反馈,这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反馈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振动的反馈模式修改为光效的反馈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且容易想到的,其并不会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基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力反馈(即触觉反馈)提示用户按键被按下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力反馈键盘客观上所存在的无法准确提示被触发的是具体哪一按键这一技术缺陷,由此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的视觉反馈方式中寻找合适的解决手段。而且,光效反馈本身属于常见的视觉反馈方式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采用视觉反馈中广泛应用的光效反馈来准确提示用户所触发的按键具体为键盘中的哪一个按键,且其具体实现手段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涉及: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7进行修改,并对其它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包括振动反馈单元与光效反馈单元;不同的按键对应有不同的振动力度与光效反馈信息,具有不同使用频率的按键对应有不同的振动力度”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柔性膜,在所述柔性膜上与按键对应的区域由非透明材料制成,且相邻按键对应的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由透明材料制成”这一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的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相对运动,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表面,所述第二本体包括一键盘,所述键盘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表面,所述键盘包括M个按键,其中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一柔性膜,在所述柔性膜上与按键对应的区域由非透明材料制成,且相邻按键对应的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由透明材料制成;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键盘获得第一输入操作;
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
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
其中,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包括振动反馈单元与光效反馈单元;
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
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
其中,不同的按键对应有不同的振动力度与光效反馈信息,其中包括:具有不同使用频率的按键对应有不同的振动力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柔性膜,所述柔性膜具有M个区域,所述柔性膜设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M个区域与所述M个按键一一对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键盘具体为触控感应键盘,所述触控感应键盘包括:
柔性膜,所述柔性膜上具有M个区域;
感应层,设置于所述柔性膜下方,所述感应层具有M个感应单元,所述M个感应单元与所述M个区域一一对应,所述M个区域和所述M个感应单元构成 所述M个按键。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包括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一子信号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二子信号不相同;
所述根据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具体为:在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一子信号时,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与所述第一感应单元的按键为所述第一按键;
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在所述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二子信号后,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5.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其中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按键,控制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第一光效子单元发光,并通过所述柔性膜上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透光区域透出,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在所述N个子单元中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时,仅能通过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的至少一个按键感受到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产生的反馈信息,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
确定所述第一按键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控制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 本体的第一表面;
第二本体,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能够相对运动;
键盘,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表面,所述键盘包括M个按键,其中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
柔性膜,在所述柔性膜上与按键对应的区域由非透明材料制成,且相邻按键对应的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由透明材料制成;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第二本体内,用于通过所述键盘获得第一输入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并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
其中,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包括振动反馈单元与光效反馈单元;
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
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
其中,不同的按键对应有不同的振动力度与光效反馈信息,其中包括:具有不同使用频率的按键对应有不同的振动力度。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柔性膜,所述柔性膜具有M个区域,所述柔性膜设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M个区域与所述M个按键一一对应。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键盘具体为触控感应键盘,所述触控感应键盘包括:
柔性膜,所述柔性膜上具有M个区域;
感应层,设置于所述柔性膜下方,所述感应层具有M个感应单元,所述M个感应单元与所述M个区域一一对应,所述M个区域和所述M个感应单元构成所述M个按键。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包括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一子信号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二子信号不相同;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一子信号时,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与所述第一感应单元的按键为所述第一按键,并在所述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二子信号后,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其中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按键,控制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第一光效子单元发光,并通过所述柔性膜上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透光区域透出,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在所述N个子单元中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时,仅能通过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的至少一个按键感受到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产生的反馈信息,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按键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控制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振动反馈单元,对比文件3公开了不同的按键区域可对应不同的振动力度,而将具有不同使用频率的按键对应不同的振动力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按键设置不同的振动力度时所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力反馈(即触觉反馈)提示用户按键被按下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力反馈键盘客观上所存在的无法准确提示被触发的是具体哪一按键这一技术缺陷,由此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的视觉反馈方式中寻找合适的解决手段。而且,光效反馈本身属于常见的视觉反馈方式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可在提供触觉反馈的同时采用视觉反馈中广泛应用的光效反馈来准确提示用户所触发的按键具体为键盘中的哪一个按键,且其具体实现手段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键盘表面覆盖柔性膜以提升用户触感体验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柔性膜上与按键对应的区域为非透明,相邻按键之间的连接部分为透明材质,也常见于各种背光键盘,属于本领域使用光效提升用户对按键的识别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涉及: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7进行修改,并对其它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第一接触子操作时,控制输出反馈单元通过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来产生第一反馈信息,且所述第一按键对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不响应;所述第一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接触;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第二按下子操作时,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通过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的组合来产生第二反馈信息,且所述第一按键对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进行响应;所述第二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所述第二反馈信息与所述第一反馈信息不同”这一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2、3公开,且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上述技术特征表明,第一输入操作可分为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由此形成了第一按键从被接触到被按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先通过振动、光效与声音中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来产生反馈以提示第一按键被接触,再通过振动、光效与声音的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来产生反馈以提示第一按键被按下,并且在通过反馈提示第一按键被接触时并不会进行按键响应,而是在通过反馈提示第一按键被按下时才会进行按键响应。其中,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虽然被称为两个操作,但其实质上反映的是按键按压操作的两个阶段,所以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可视为是一个整体操作。也就是说,本发明实现了一种从按键被接触到按键被按下的渐进式的反馈效果,也是在一次操作过程中产生不同的反馈效果。(3)在本技术领域中,不同的按键操作方式,通常是指两种独立的操作方式,不同的按键操作方式下,会产生不同的按键响应,并产生不同的反馈效果,以此来区分不同的按键操作及响应的指令功能;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对两种独立的操作方式产生不同的反馈效果,而是将一个独立的按键按下的操作方式分成两个操作阶段,即接触阶段与按下阶段,并针对不同的操作阶段产生不同的反馈效果,尤其是在接触阶段时按键被接触并不是产生任何功能性响应,而在按下阶段时按键被按下才会产生相应的响应。由此可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的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相对运动,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表面,所述第二本体包括一键盘,所述键盘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表面,所述键盘包括M个按键,其中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键盘为触控感应键盘;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键盘获得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包括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
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
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第一接触子操作时,控制输出反馈单元通过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来产生第一反馈信息,且所述第一按键对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不响应;所述第一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接触;
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第二按下子操作时,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通过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的组合来产生第二反馈信息,且所述第一按键对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进行响应;所述第二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所述第二反馈信息与所述第一反馈信息不同;
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包括振动反馈单元、光效反馈单元或/和声音反馈单元;所述反馈方式的种类包括振动反馈方式、光效反馈方式或/和声音反馈方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柔性膜,所述柔性膜具有M个区域,所述柔性膜设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M个区域与所述M个按键一一对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键盘具体为触控感应键盘,所述触控感应键盘包括:
柔性膜,所述柔性膜上具有M个区域;
感应层,设置于所述柔性膜下方,所述感应层具有M个感应单元,所述M个感应单元与所述M个区域一一对应,所述M个区域和所述M个感应单元构成所述M个按键。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一 接触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一子信号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二子信号不相同;
所述根据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具体为:在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一子信号时,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与所述第一感应单元的按键为所述第一按键;
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在所述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二子信号后,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5.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其中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
基于所述第一按键,控制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第一光效子单元发光,并通过所述柔性膜上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透光区域透出,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在所述N个子单元中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时,仅能通过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的至少一个按键感受到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产生的反馈信息,所述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具体为:
确定所述第一按键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控制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本体,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表面;
第二本体,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所述第二本体与所述第一本体能够相对运动;
键盘,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表面,所述键盘包括M个按键,其中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键盘为触控感应键盘;
处理器,设置于所述第二本体内,用于通过所述键盘获得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包括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并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第一接触子操作时,控制输出反馈单元通过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来产生第一反馈信息,且所述第一按键对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不响应;所述第一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接触;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第二按下子操作时,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通过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的组合来产生第二反馈信息,且所述第一按键对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进行响应;所述第二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所述第二反馈信息与所述第一反馈信息不同;
其中,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包括振动反馈单元、光效反馈单元或/和声音反馈单元;所述反馈方式的种类包括振动反馈方式、光效反馈方式或/和声音反馈方式。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柔性膜,所述柔性膜具有M个区域,所述柔性膜设置在所述第二表面上,其中所述M个区域与所述M个按键一一对应。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键盘具体为触控感应键盘,所述触控感应键盘包括:
柔性膜,所述柔性膜上具有M个区域;
感应层,设置于所述柔性膜下方,所述感应层具有M个感应单元,所述M个感应单元与所述M个区域一一对应,所述M个区域和所述M个感应单元构成所述M个按键。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一子信号与所述感应层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时产生的第二子信号不相同;
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所述M个感应单元中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一子信号时,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与所述第一感应单元的按键为所述第一按键,并在所述第一感应单元响应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而产生所述第二子信号后,控制所述输出反馈单元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光效反馈单元时,所述光效反馈单元包括N个光效子单元,所述N个光效子单元中每一个光效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其中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基于所述第一按键,控制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第一光效子单元发光,并通过所述柔性膜上与所述第一按键对应的透光区域透出,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具体为振动反馈单元时,所述振动反馈单元包括N个振动子单元,所述N个振动子单元中每一个振动子单元对应所述M个按键中的至少一个按键,N为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M的整数,其中,在所述N个子单元中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时,仅能通过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的至少一个按键感受到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产生的反馈信息,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确定所述第一按键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对应,控制与所述第一振动子单元进行振动,从而产生所述反馈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3年08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0095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即:
对比文件1:CN 102931966 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
对比文件2:CN 1582465 A,公开日为2005年02月16日;
其中,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力反馈式电容触摸按键结构及采用该结构的键盘,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1至0033段):力反馈式电容触摸按键结构适用于整个键盘中,键盘中的部分或每一个按键均可采用该按键结构,用户手指触摸键帽的按压部,集成在键盘上的电容检测相关电路便可以检测到变化,从而视为该按键已经被触摸或按压,继而产生电信号输出,提供给外部设备作为输入信号进行下一步处理,按键时具有明显的力反馈效果,有助于用户准确快速地进行按键操作。
由于键盘必然被应用于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处理,因此,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二本体,所述第二本体包括一键盘,所述键盘包括M个按键,其中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所述键盘获得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包括第一接触子操作与第二按下子操作;根据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从所述M个按键中确定第一按键;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第二按下子操作时,控制输出反馈单元产生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按下。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电子设备包括第一本体和与所述第一本体连接的第二本体,所述第一本体与所述第二本体能够相对运动,所述第一本体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设置在所述第一本体的第一表面,所述键盘设置在所述第二本体的第二表面;所述键盘为触控感应键盘;(2)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第一接触子操作时,控制输出反馈单元通过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来产生第一反馈信息,且所述第一按键对所述第一接触子操作不响应;所述第一反馈信息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第一按键被接触;当所述第一输入操作为第二按下子操作时,所产生的第二反馈信息为一种或多种反馈方式的组合,且所述第一按键对所述第二按下子操作进行响应;所述第二反馈信息与所述第一反馈信息不同;(3)所述输出反馈单元包括振动反馈单元、光效反馈单元或/和声音反馈单元;所述反馈方式的种类包括振动反馈方式、光效反馈方式或/和声音反馈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计电子设备的物理结构和类型,以及如何准确提示用户所触发的按键及触发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常见的电子设备,如笔记本电脑,均包括第一本体和与第一本体连接的第二本体,第一本体述第二本体能够相对运动,第一本体的内表面设置有显示屏,键盘设置在第二本体的内表面;并且,触控键盘为常见的键盘类型。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接触和按压都属于常见的触键方式,对比文件1第0031段公开了“用户手指触摸键帽的按压部,集成在键盘上的电容检测相关电路便可以检测到变化,从而视为该按键已经被触摸或按压,继而产生电信号输出,提供给外部设备作为输入信号进行下一步处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将触键方式分为触摸和按压,且对这两种方式都进行检测以用于下一步处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这两种触键方式都进行反馈以提示用户按键被触发,而对不同的触键方式设置不同的反馈信息从而加以区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仅触摸按键而没有按下操作时,触控键盘的按键不进行响应,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触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15页):振动触觉型致动器可以被安装在放置有装置的电子设备的壳体或外壳的一部分上。可以包括每个均与至少一个输入设备通信的多个致动器。致动器61与各种输入设备通信,且被配置成向输入设备提供各种频率、振幅和波形的振动。使用单个致动器来提供反馈至接收这种反馈的所有输入设备。代替使用单个致动器来提供反馈至接收这种反馈的所有输入设备,可以具有两个或更多个致动器。两个或更多个致动器可以与提供触觉反馈的所有或部分输入设备通信,每个均可以与不同组的输入设备通信,以提供相同或不同类型的反馈。致动器和输入设备可以被配置成只向其正接收来自用户的压力的按钮提供振动,或者它们可以被配置成向所有按钮或其数目至少多于接收来自用户的压力的按钮提供振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振动反馈单元,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按键提供振动以提示用户按键被触发。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此外,从传统的机械键盘到触控感应键盘、触敏显示屏键盘,采用触觉、音效、视觉等方式提示用户按键被触发,均属于常见的提升用户键盘使用体验的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力反馈提示用户按键被按下,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振动反馈提示用户按键被按下,都属于触觉反馈;常见的触控键盘如手机软键盘等都可以在按键被触发时发出声音,属于声音反馈;现有技术中常见的如苹果公司生产的触摸设备(ipad或iphone),其虚拟软键盘通常以被触发的按键放大显示的方式来提示触发的按键是否准确,再如一些传统的游戏键盘,常以按键被触发时点亮键下方背光的方式来提示用户所触发的按键是否准确,这些都属于视觉反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容易发现其力反馈方式的单一性,以及所存在的“无法准确提示被触发的是具体哪一按键”这一技术缺陷,从而有动机从现有的音效反馈和视觉反馈方式中寻找合适的解决手段并加以组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振动反馈和光效反馈分别属于常见的触觉反馈和视觉反馈方式,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可以采用振动反馈、光效反馈和声音反馈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来准确提示用户其触键方式以及所触发的按键具体为哪一个按键。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至0033段及附图1):键盘包括按键套4,其具有基部和与该基部相连接的按照所述预设的键盘布局设置的与各个电容单元在位置上相对应的键帽,采用软质材料实现,例如硅胶或软塑料,从而呈现一定的弹性,可以增强操作手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至0033段及附图1):键盘采用电容式触摸感应技术实现,如附图1所示,键盘包括电容感应板3以及按键套4,按键套4具有基部43和与该基部43相连接的按照所述预设的键盘布局设置的与各个电容单元31在位置上相对应的键帽,电容感应板3按照所需要的预设的键盘布局,为各个键帽提供相应的用于检测用户触摸操作的电容单元3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触摸、按下等属于常见的触键方式,而针对不同的触键方式,产生不同的信号以及提供不同的反馈信息,从而提示用户触发的具体按键以及触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发光单元通过按键对应的透光区域(如柔性膜)透出亮光,以提示用户该按键被触发,属于常见的光效反馈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键盘中,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在有按键被触发时,是点亮被触发的按键,还是点亮特定区域,抑或整体点亮键盘,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用户视觉体验、使用效果、成本等多种因素所作出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提供触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15页):振动触觉型致动器可以被安装在放置有装置的电子设备的壳体或外壳的一部分上。可以包括每个均与至少一个输入设备通信的多个致动器。致动器61与各种输入设备通信,且被配置成向输入设备提供各种频率、振幅和波形的振动。使用单个致动器来提供反馈至接收这种反馈的所有输入设备。代替使用单个致动器来提供反馈至接收这种反馈的所有输入设备,可以具有两个或更多个致动器。两个或更多个致动器可以与提供触觉反馈的所有或部分输入设备通信,每个均可以与不同组的输入设备通信,以提供相同或不同类型的反馈。致动器和输入设备可以被配置成只向其正接收来自用户的压力的按钮提供振动,或者它们可以被配置成向所有按钮或其数目至少多于接收来自用户的压力的按钮提供振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按键提供振动以提示用户按键被触发。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实质是与实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相对应的设备,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6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对应一致。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7-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第0031段公开了“用户手指触摸键帽的按压部,集成在键盘上的电容检测相关电路便可以检测到变化,从而视为该按键已经被触摸或按压,继而产生电信号输出,提供给外部设备作为输入信号进行下一步处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将触键方式分为触摸和按下,且对这两种方式都进行检测以用于下一步处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这两种触键方式都进行反馈以提示用户按键被触发,而对不同的触键方式设置不同的反馈信息从而加以区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仅触摸按键而没有按下操作时触控键盘的按键不进行响应,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此外,接触和按下并不必然是一个按键操作的两个阶段,实际操作中,用户可能触摸后按下,也可能仅触摸而并不按下,或者快速按下而省略了触摸操作,这三种方式都属于常见的触键方式。触摸和按下的反馈信息按照不同的触键方式单独出现或加以组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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