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装置以及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装置以及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97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729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7076.4
申请日:2015-08-25
复审请求人: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栾爱玲
合议组组长:杨洁
参审员:李莉
国际分类号:G06F1/16;G06F3/041;G02F1/13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7076.4,名称为“显示装置以及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O3237435A)的区别在于:油墨形成区是通过研磨处理形成的,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为100-200微米。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作油墨形成区。制作油墨形成区的方式可采用常见的如研磨方式等,在对比文件1中由对应的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确定油墨层厚度的基础上,盖板玻璃的研磨厚度可进一步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进行设置相应的厚度,如设置100-200微米等,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油墨形成区通过研磨该盖板玻璃形成,油墨形成区的厚度为100-200微米。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作油墨形成区。制作油墨形成区的方式可采用常见的如研磨方式等,在对比文件1中由对应的油墨形成区确定油墨层厚度的基础上,其可进一步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进行设置相应的厚度,如设置100-200微米等,因此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申请日2015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4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作出本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盖板玻璃,该盖板玻璃包括油墨形成区和显示窗口区;
对该油墨形成区进行研磨处理,使该油墨形成区的厚度小于该显示窗口区的厚度,该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为100~200微米;
在研磨后的该盖板玻璃上的油墨形成区形成油墨层,该油墨层的厚度与对该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一致;
提供显示面板;
在该盖板玻璃或者该显示面板上进行涂胶;
贴合该盖板玻璃与该显示面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丝网印刷的方法在该盖板玻璃上的油墨形成区形成该油墨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油墨层的厚度为100~200微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该盖板玻璃或者该显示面板上所涂的胶为光学透明胶。
5.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油墨层、盖板玻璃以及用于贴合该显示面板与该盖板玻璃的胶层,该盖板玻璃包括油墨形成区和显示窗口区,该油墨形成区通过研磨该盖板玻璃形成,该油墨层设置在该油墨形成区,该油墨形成区的厚度小于该显示窗口区的厚度,该油墨形成区的厚度为100~200微米,并且该油墨形成区的厚度与该显示窗口区的厚度之差与该油墨层的厚度一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油墨形成区围绕在该显示窗口区的四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油墨层的厚度为100~200微米。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胶层优选为光学透明胶。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显示装置为触控式显示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理由如下:(1)本申请通过对盖板玻璃进行研磨形成油墨形成区,且研磨的深度为100-200微米。研磨得到的表面粗糙度通常大于抛光,油墨层的附着效果大于对比文件1的油墨层的附着效果。(2)对比文件1油墨层厚度的接受范围在5~40微米,优选25~28微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将油墨层厚度由对比文件1的5~40微米过渡到本申请的100~200微米。(3)对比文件1的油墨形成区可以采用化学刻蚀法,化学刻蚀剂可能会污染盖板玻璃的贴合面、可能导致油墨层被污染。申请认为,采用化学刻蚀法将油墨形成区刻蚀100~200微米,具有技术难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首先对比文件1中仅是作为一个选择方式,其是针对手机显示屏而言一般采用5~40微米,并未限定其仅能采用该方式实施,可知对于其他显示装置(如笔记本、液晶显示器等)具有各自不同的选择,且对于选择研磨深度,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根据油墨性质等进行设定深度,最终达到较好的遮光效果,可知对于一些油墨如果在选择100~200微米时具有较好遮光效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选择100~200微米作为该显示装置的油墨层厚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关于研磨工艺:首先本申请背景技术和具体实施方式中均是指出现有技术中油墨层存在断差而采用油墨形成区上表面与显示窗口的上表面在同一水平位置而避免在涂胶的过程中由于断差而产生气泡,对于油墨形成区采用研磨工艺处理,并未公开研磨工艺的具体效果,其仅是获得了相应的油墨形成区的深度,因此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本申请的涉及“油墨形成区上表面与显示窗口上表面平齐”的技术特征以解决由于断差而产生气泡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也并未限定该油墨形成区的获得方式,在对比文件1中可采用抛光和化学蚀刻的基础上,在相应的领域中制作该凹部形状的油墨形成区时同样可采用本领域中已有的如研磨等各种处理方法,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油墨形成区是通过研磨处理形成的,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为100~200微米。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作油墨形成区。制作油墨形成区的方式可采用常见的如研磨方式等,在对比文件1中由对应的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与油墨层厚度相等的基础上,为了保证遮盖效果,盖板玻璃的研磨厚度可进一步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进行设置相应的厚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墨厚度一般为5-40微米的基础上,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设置合适的厚度,如设置100~200微米等也是容易想到的,从而容易想到将研磨深度设置为100~200微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油墨形成区通过研磨该盖板玻璃形成,油墨形成区的厚度为100~200微米。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作油墨形成区。制作油墨形成区的方式可采用常见的如研磨方式等,在对比文件1中由对应的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与油墨层厚度相等的基础上,为了保证遮盖效果,盖板玻璃的研磨厚度可进一步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进行设置相应的厚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墨厚度一般为5~40微米的基础上,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设置合适的厚度,如设置100~200微米等也是容易想到的,从而容易想到将研磨深度设置为100~200微米。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9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只能采用抛光这一种方式,还包括化学蚀刻法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0078]段),即制作凹部还可采用其他多种方法,而研磨方法是该领域中经常采用的加工方法,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通常包括多种处理方式如抛光轮研磨、喷砂处理、湿式布磨和研削处理等方法,不同的研磨方式其表面的粗糙度不同,其研磨方式是可以调节表面粗糙度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油墨形成区时,其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的研磨方式达到可调节的目标粗糙度等;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墨形成区的厚度小于该显示窗口区的厚度,并公开了油墨层的厚度与对该盖板玻璃的深度一致等技术特征,其已解决了本申请的如何防止出现气泡以提高组装质量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见1公开了油墨层厚度需要根据油墨性质进行设定,用来遮挡手机内部结构的油墨厚度一般为5-40微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根据油墨的性质设置油墨层和油墨形成区的厚度,以保证遮光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墨厚度一般为5~40微米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油墨层设置为100~200微米。 (3)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化学蚀刻法,还公开了对位抛光法来形成油墨形成区,当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也有动机采用本领域惯用的其他加工方法来形成油墨形成区,例如研磨方法。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对该油墨形成区进行研磨处理, 对比文件1是进行抛光或化学蚀刻法处理的,研磨的工艺更为精准。再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种油墨层的厚度与凹部33侧壁的高度d的情况,油墨层的厚度高于凹部33侧壁的高度d,油墨层的厚度小于凹部33侧壁的高度d,油墨层的厚度等于凹部33侧壁的高度d,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形成凹部的方式可以反推出来,在利用抛光或化学蚀刻法无法精准地控制凹部的侧壁的高度的作业流程时,就会出现对比文件1中出现的三种方案。(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凹部33的侧壁高度d的取值为:0~80?m,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区域技术特征“该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为100~200微米”,不是很容易想到的,不是简单的数据的变换,是基于本申请中油墨形成区的特征而具体设计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4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4。
2.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237435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的组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9]和[0082]-[0087]段、图3-4和9):平面手机电子设备的手机玻璃盖板包括玻璃基板31,玻璃基板包括可视区2A1’和边框区2A2’,玻璃基板31的贴合面31A的边缘区域设置有凹部33(相当于提供盖板玻璃,该盖板玻璃包括油墨形成区和显示窗口区),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边框区的厚度小于可视区的厚度(相当于使该油墨形成区的厚度小于该显示窗口区的厚度),油墨层32设置在玻璃基板31的贴合面31A的边缘区域设置的凹部33内,凹部33的侧壁高度d与油墨层32的厚度D相等,即d=D,如图4所示(相当于在该盖板玻璃上的油墨形成区形成油墨层,该油墨层的厚度与对该盖板玻璃的深度一致),盖板91与显示模组93通过粘胶层92贴合(相当于提供显示面板;在该盖板玻璃或者该显示面板上进行涂胶;贴合该盖板玻璃与该显示面板),具体油墨层厚度需要根据油墨性质进行设定,遮盖效果较好的油墨可以在印刷过程中印刷厚度较小,而遮盖效果较差的油墨在印刷过程中多印刷几层,以保证较好的遮光效果,用来遮挡手机内部结构的油墨厚度一般为5?m~40?m(可知该油墨层设置的厚度相应可由对应的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确定,相当于该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为5~40微米)。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油墨形成区是通过研磨处理形成的,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为100~200微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作油墨形成区。
然而,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制作油墨形成区的方式可采用常见的如研磨方式等,在对比文件1中由对应的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与油墨层厚度相等的基础上,为了保证遮盖效果,盖板玻璃的研磨厚度可进一步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进行设置相应的厚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墨厚度一般为5?m~40?m的基础上,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设置合适的厚度,如设置100~200微米等也是容易想到的,从而容易想到将研磨深度设置为100~200微米。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9]和[0082]-[0087]段、图3-4和9):具体油墨层厚度需要根据油墨性质进行设定,遮盖效果较好的油墨可以在印刷过程中印刷厚度较小,而遮盖效果较差的油墨在印刷过程中多印刷几层,以保证较好的遮光效果;丝印,将抛光完成的白片产品进行油墨印刷效果处理后,进行烘烤达到盖板玻璃要求的效果(相当于采用丝网印刷的方法在该盖板玻璃上的油墨形成区形成该油墨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油墨厚度一般为5?m~40?m,具体油墨层厚度需要根据油墨性质进行设定,遮盖效果较好的油墨可以在印刷过程中印刷厚度较小,而遮盖效果较差的油墨在印刷过程中多印刷几层,以保证较好的遮光效果” (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9]和[0082]-[0087]段、图3-4和9)的基础上,油墨层可进一步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进行设置相应的厚度,如设置100~200微米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9]和[0082]-[0087]段、图3-4和9):所述粘胶层可以为固态光学胶或液态光学胶等光线透过率高且粘性较强的粘胶层(相当于在该盖板玻璃或者该显示面板上所涂的胶为光学透明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9]和[0082]-[0087]段、图3-4和9):平面手机电子设备的手机玻璃盖板包括玻璃基板31,玻璃基板包括可视区2A1’和边框区2A2’,玻璃基板31的贴合面31A的边缘区域设置有凹部33(相当于该显示装置包括盖板玻璃,该盖板玻璃包括油墨形成区和显示窗口区),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边框区的厚度小于可视区的厚度(相当于使该油墨形成区的厚度小于该显示窗口区的厚度),油墨层32设置在玻璃基板31的贴合面31A的边缘区域设置的凹部33内,凹部33的侧壁高度d与油墨层32的厚度D相等,即d=D,如图4所示(相当于该显示装置包括油墨层,该油墨层设置在该油墨形成区,并且该油墨形成区的厚度与该显示窗口区的厚度之差与该油墨层的厚度一致),盖板91与显示模组93通过粘胶层92贴合(相当于该显示装置包括显示面板以及用于贴合该显示面板与该盖板玻璃的胶层),具体油墨层厚度需要根据油墨性质进行设定,遮盖效果较好的油墨可以在印刷过程中印刷厚度较小,而遮盖效果较差的油墨在印刷过程中多印刷几层,以保证较好的遮光效果,用来遮挡手机内部结构的油墨厚度一般为5?m~40?m(可知该油墨层设置的厚度相应可由对应的油墨形成区厚度确定,相当于该油墨形成区的厚度为5~40微米)。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油墨形成区通过研磨该盖板玻璃形成,油墨形成区的厚度为100~200微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作油墨形成区。
然而,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制作油墨形成区的方式可采用常见的如研磨方式等,在对比文件1中由对应的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与油墨层厚度相等的基础上,为了保证遮盖效果,盖板玻璃的研磨厚度可进一步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进行设置相应的厚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墨厚度一般为5?m~40?m的基础上,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设置合适的厚度,如设置100~200微米等也是容易想到的,从而容易想到将研磨深度设置为100~200微米。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9]和[0082]-[0087]段、图3-4和9):玻璃基板31的贴合面31A的边缘区域设置有凹部33,油墨层32设置在凹部33内,油墨层32与凹部33的底部和侧壁都接触,也即油墨层32铺满凹部33的底面且与凹部33的侧壁相接(相当于该油墨形成区围绕在该显示窗口区的四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9]和[0082]-[0087]段、图3-4和9):具体油墨层厚度需要根据油墨性质进行设定,遮盖效果较好的油墨可以在印刷过程中印刷厚度较小,而遮盖效果较差的油墨在印刷过程中多印刷几层,以保证较好的遮光效果,用来遮挡手机内部结构的油墨厚度一般为5?m~40?m(相当于该油墨层的厚度为5~40微米),在此基础上,其油墨层可进一步根据油墨的具体材质进行设置相应的厚度,如设置100~200微米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9]和[0082]-[0087]段、图3-4和9):所述粘胶层可以为固态光学胶或液态光学胶等光线透过率高且粘性较强的粘胶层(相当于该胶层优选为光学透明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9]和[0082]-[0087]段、图3-4和9):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触摸屏(相当于该显示装置为触控式显示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只能采用抛光这一种方式,还包括化学蚀刻法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0078]段),即制作凹部还可采用其他多种方法,而研磨方法是该领域中经常采用的加工方法,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通常包括多种处理方式如抛光轮研磨、喷砂处理、湿式珩磨和研削处理等方法,不同的研磨方式其表面的粗糙度不同,其研磨方式是可以调节表面粗糙度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油墨形成区时,其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的研磨方式达到可调节的目标粗糙度等;
再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种油墨层的厚度与凹部33侧壁的高度d的情况,油墨层的厚度高于凹部33侧壁的高度d,油墨层的厚度小于凹部33侧壁的高度d,油墨层的厚度等于凹部33侧壁的高度d,这并不是因为抛光或化学蚀刻法无法精准地控制凹部的侧壁的高度而造成的,这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种不同的解决气泡问题的技术方案。
(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凹部33的侧壁高度d的取值为:0~80?m,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区域技术特征“该盖板玻璃的研磨深度为100~200微米”,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墨形成区的厚度小于该显示窗口区的厚度,并公开了油墨层的厚度与对该盖板玻璃的深度一致等技术特征,其已解决了本申请的如何防止出现气泡以提高组装质量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见1公开了油墨层厚度需要根据油墨性质进行设定,用来遮挡手机内部结构的油墨厚度一般为5?m~40?m,以及0~80?m的范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根据油墨的性质设置油墨层和油墨形成区的厚度,以保证遮光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墨厚度一般为5?m~40?m,以及0~80?m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油墨层设置为100~200微米。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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