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基因组数据的动态索引和可视化的分布式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提供基因组数据的动态索引和可视化的分布式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96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73030
优先权日:2011-12-08
申请(专利)号:201280068298.9
申请日:2012-12-07
复审请求人:凡弗3基因组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良
合议组组长:刘博
参审员:段小晋
国际分类号:G06F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8298.9,名称为“提供基因组数据的动态索引和可视化的分布式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凡弗3基因组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7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4111674A1,公开日为2004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4:US2004002818A1,公开日为2004年01月0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通过定标引擎与索引基因库耦合实现序列对象的可视化显示,并且定标引擎通过消费应用的数据点的数量、请求的基因组区域的大小和输出设备的图形分辨率在消费应用使用的数据点传输至输出设备之前进行下采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何种方法将基因数据与显示设备进行连接以及如何更好地显示数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通过网络提供基因组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49-0156段,图13A):如图13A所示,基因数据窗格1302中显示了用户选择的拼接变体特定相关的信息,用户选择可通过鼠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选择,通过选择对应于剪接变体的探针组标识符来选择窗格1305、1325或1335中显示的内容,可将全长完整基因1307通过碱基数量的比例在全景窗格1305中进行显示,其中可变剪接变体的外显子区域沿着比例排列,当用户可能希望更详细地查看特定的剪接变体或剪接变体的特定区域时,用户可在窗格1305底部显示的水平盒装区域1309中,通过拖动鼠标进行选择特定排列的剪接变体,或者,用户还可以点击期望查看区域的开始位置和结束位置,查找到染色体的位置,如在窗格1325中,序列线1329表示在细览窗格1335中显示的序列的区域,用户可通过任意的方式来移动序列线1329,以在窗格1335中显示序列,在一些例子中,用户可以选择在窗格1335中查看的序列的类型,类型可以为基因组DNA序列、初级RNA转录物、RNA转录物等;在图13A中显示的GUI 1300界面中,每个窗格中都具有滚动条,用户可以通过选择滚动条并将其沿着期望的方向移动来与GUI 1300进行交互,以改变在相关联的窗格中显示的内容;可以将滚动条或其他方式方法称之为“语义缩放”,“语义缩放”指增加或减少显示器中放大倍数和分辨率的水平,随着放大倍数的变化,物体改变其外观或形状,而且,当显示图像的倍率增大时,可以显示与显示元件有关的附加信息,当图像的放大倍率降低时,可以为显示器减少各个显示元素较少的信息;例如,当以较低放大倍率显示替代拼接变体时,显示的图像可以包括一般外显子结构和比对,随着放大倍数的增加,可以显示替代拼接变体的顺序以及注释信息,因而,当信息的放大倍率被改变时,信息的数量、内容或类型也可以相对于放大倍率的改变而改变;且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数据量、显示区域和分辨率对输出数据进行下采样以更好地显示,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其余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查看器显示基因组数据库中的数据的方法,查看器和基因组数据库之间有数据交互,而通过定标引擎与索引基因库耦合实现序列数据的处理是常用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下采样是在数据传输至输出设备之前进行的,由于图像显示设备所能显示的数据量与设备的分辨率相关,根据图像设备的分辨率对数据源进行下采样,而该下采样是在数据传送至图像显示设备之前,还是先将数据传送至图像显示设备再进行下采样,均是常用的方法,更进一步而言,由于低分辨率设备数据显示能力不足,针对高清数据源或者大数据,首先进行下采样,使其适应于其显示能力,再将该数据传送进行显示,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6或被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因组可视化系统,包括:
索引基因组数据库,其配置为存储表征基因组区域的序列对象,所述序列对象包括多个标度相关注释;以及
定标引擎,其与所述索引基因组数据库耦合且配置为:
调节作为用户选定缩放水平的函数的标度相关信息,其中被调解的标度相关信息获自所述序列对象的标度相关注释;
为所述序列对象动态地生成基因组显示对象,其中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基于所述缩放水平并表征所调节的标度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动态地生成包括所述序列对象的呈现的可视化的改变;
其中所述定标引擎响应于指示将由消费应用使用的数据点的数量的请求而在下采样数据传输至输出设备之前对包括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的数据容量动态且自动地下采样,并且其中所述动态下采样进一步基于所请求的基因组区域的大小和关于显示数据的输出设备的图形分辨率的知识;以及 将所述下采样数据传输至所述输出设备以将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呈现给用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序列对象具有SAM/SAM或BAMBAM格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基因组区域是以下之一:全基因组、染色体、染色体片段和等位基因。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作为所述定标引擎运行的bam服务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还包括多个bam服务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作为所述定标引擎运行的可视化服务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还包括多个可视化服务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输出设备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显示器、浏览器、打印机、3D打印机和扬声器。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定标引擎还配置成基于所述缩放水平通过下采样来调节所述标度相关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定标引擎还配置成作为从所述缩放水平获得的数据密度的函数而进行下采样。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定标引擎还配置成确定所述缩放水平。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定标引擎还配置成根据所述缩放水平来概括所述序列对象的全数据集。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定标引擎还配置成从不同的序列对象中的标度相关注释的差别来获得所述标度相关信息。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序列对象包括基准序列对象。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基准序列对象从由原始序列数据、来自同类统计资料的序列数据和俩字规定时间点的序列数据构成的组中选出。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序列对象包括相对于基准基因组区域的差分序列对象。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基准基因组区域来自同类统计资料或特定于时间点。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标度相关注释包括以下至少之一:基因组结构信息、基因组变化信息、疾病信息、基因相关信息、相对于基准序列的差别信息和元数据。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基因组结构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染色体标识、染色体内的位置、或等位基因。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基因组变化信息包括以下 至少之一:突变、易位、倒位、删除、重复和拷贝数。
21.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疾病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之一:疾病类型、疾病状况和疾病治疗选项。
22.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基因相关信息包括原始序列数据或处理后的序列数据、基因标识、关于基因调控的信息以及基因与基本的关联的信息。
23.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元数据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患者标识、设施标识、医师标识和保险信息。
2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配置为存储表征标度相关注释的图形对象的基因组图形库。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定标引擎还配置成根据所述缩放水平将所述标度相关信息映射到来自图形库的图形对象。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包括映射的图像对象。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26项权利要求),将技术特征“其中下采样通过不需要基础数据知识的第一机制和需要有关文件类型的附加信息的第二机制的至少一种来实现”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由消费应用使用的数据点的数量的请求而对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的数据容量动态且自动地下采样,并且基于所请求的基因组区域的大小和关于显示数据的输出设备的图形分辨率的知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基因组可视化系统,包括:
索引基因组数据库,其配置为存储表征基因组区域的序列对象,所述序列对象包括多个标度相关注释;以及
定标引擎,其与所述索引基因组数据库耦合且配置为:
调节作为用户选定缩放水平的函数的标度相关信息,其中被调解的标度相关信息获自所述序列对象的标度相关注释;
为所述序列对象动态地生成基因组显示对象,其中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基于所述缩放水平并表征所调节的标度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动态地生成包括所述序列对象的呈现的可视化的改变;
其中所述定标引擎响应于指示将由消费应用使用的数据点的数量的请求而在下采样数据传输至输出设备之前对包括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的数据容量动态且自动地下采样,并且其中所述动态下采样进一步基于所请求的基因组区域的大小和关于显示数据的输出设备的图形分辨率的知识; 其中下采样通过不需要基础数据知识的第一机制和需要有关文件类型的附加信息的第二机制的至少一种来实现;以及将所述下采样数据传输至所述输出设备以将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呈现给用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申请人加入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下采样通过不需要基础数据知识的第一机制……第二机制的至少一种来实现”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1日提交的复审请求书中意见陈述与第一次提交的复审请求意见相同,而针对意见陈述中争辩的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由消费应用使用的数据点的数量的请求而对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的数据容量动态且自动地下采样,并且基于所请求的基因组区域的大小和关于显示数据的输出设备的图形分辨率的知识”已经被对比文件4中公开,具体可参见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的评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其中下采样通过不需要基础数据知识的第一机制……第二机制的至少一种来实现” 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方案,因此针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设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其中下采样通过不需要基础数据知识的第一机制……第二机制的至少一种来实现”,权利要求1-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与驳回决定相同。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中公开,且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数据量、显示区域和分辨率对输出数据进行下采样以更好地显示,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使用何种方法将基因数据与显示设备进行连接以及如何更好地显示数据”这个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提醒复审请求人本次提交的复审请求书中意见陈述与2017年10月20日第一次提交的复审请求意见相同,且与本次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任何关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26项),将技术特征“其中第一种机制通过提供预先浓缩到一定水平的bam服务器文件来实现;其中用于下采样的第二种机制是bam服务器能访问的全数据的动态概括;”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认为:新加入的技术特征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且对比文件1和4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基因组可视化系统,包括:
索引基因组数据库,其配置为存储表征基因组区域的序列对象,所述序列对象包括多个标度相关注释;以及
定标引擎,其与所述索引基因组数据库耦合且配置为:
调节作为用户选定缩放水平的函数的标度相关信息,其中被调解的标度相关信息获自所述序列对象的标度相关注释;
为所述序列对象动态地生成基因组显示对象,其中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基于所述缩放水平并表征所调节的标度相关信息,其中所述动态地生成包括所述序列对象的呈现的可视化的改变;
其中所述定标引擎响应于指示将由消费应用使用的数据点的数量的请求而在下采样数据传输至输出设备之前对包括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的数据容量动态且自动地下采样,并且其中所述动态下采样进一步基于所请求的基因组区域的大小和关于显示数据的输出设备的图形分辨率的知识;
其中下采样通过不需要基础数据知识的第一种机制和需要有关文件类型的附加信息的第二种机制的至少一种来实现;
其中第一种机制通过提供预先浓缩到一定水平的bam服务器文件来实现; 其中用于下采样的第二种机制是bam服务器能访问的全数据的动态概括;以及将所述下采样数据传输至所述输出设备以将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呈现给用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在2019年07月01日发出的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认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加入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下采样通过不需要基础数据知识的第一种机制和需要有关文件类型的附加信息的第二种机制的至少一种来实现”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中,将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第一种机制和第二种机制”作了进一步限定,具体为“其中第一种机制通过提供预先浓缩到一定水平的bam服务器文件来实现; 其中用于下采样的第二种机制是bam服务器能访问的全数据的动态概括”,经合议组查明,该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第[0045]-[0046]段中有相应的明确文字记载,因此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导致修改超范围缺陷的部分已不存在,修改后提交的权利要求1-26均能够由原申请文件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据此可知,修改后权利要求1-26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剩余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它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4111674A1,公开日为2004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4:US2004002818A1,公开日为2004年01月01日。
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因可视化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物分子序列的图形视图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13段,第58段,第72- 83段,图4A,图4B):基因组数据库146中的信息以关系格式存储基因组信息,该关系数据库中包含行和列的表格数据用以支持关系代数运算,每一个表格都有一个主码,用以表征任意列或多个列的值并用来唯一地确定表格中行的值,查看器可以显示生物基因组的相关基因,用户还可以检索相关基因的信息,例如在关联的关系数据库系统中检索核苷酸序列或具体的注释;
在图4A和4B中,通过基因箭头提供注释436,箭头的长度和注释信息相适应,如果感兴趣的基因太短不足以显示注释,用户可以放大至足够的长度使得在图形界面上显示注释,在图4B的上方,显示了用户可以进行放大或缩小的操作键;在图4A中,目标查看器432的显示范围可以通过缩放按钮409进行调整,放大按钮可以使部分重叠群基因在图例查看器412中近距离的观看,在目标查看器432中也显示了重叠群基因放大的结果,通过调整比例435调节缩放水平;在图例查看器412中显示了不同的基因,基因使用箭头416表示,每个基因位于重叠群基因线414的一侧。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索引基因组数据库,其配置为存储表征基因组区域的序列对象,所述序列对象包括多个标度相关注释;调节作为用户选定缩放水平的函数的标度相关信息,其中被调解的标度相关信息获自所述序列对象的标度相关注释,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基于所述缩放水平并表征所调节的标度相关信息;为所述序列对象动态地生成基因组显示对象,其中所述动态地生成包括所述序列对象的呈现的可视化的改变;配置输出设备以将所述基因组显示对象呈现给用户。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通过定标引擎与索引基因库耦合实现序列对象的可视化显示,并且定标引擎通过消费应用的数据点的数量、请求的基因组区域的大小和输出设备的图形分辨率在消费应用使用的数据点传输至输出设备之前进行下采样;2)其中下采样通过不需要基础数据知识的第一种机制和需要有关文件类型的附加信息的第二种机制的至少一种来实现,其中第一种机制通过提供预先浓缩到一定水平的bam服务器文件来实现,其中用于下采样的第二种机制是bam服务器能访问的全数据的动态概括。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何种方法将基因数据与显示设备进行连接以及如何更好地显示数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通过网络提供基因组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49-0156段,图13A):如图13A所示,基因数据窗格1302中显示了用户选择的拼接变体特定相关的信息,用户选择可通过鼠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选择,通过选择对应于剪接变体的探针组标识符来选择窗格1305、1325或1335中显示的内容,可将全长完整基因1307通过碱基数量的比例在全景窗格1305中进行显示,其中可变剪接变体的外显子区域沿着比例排列,当用户可能希望更详细地查看特定的剪接变体或剪接变体的特定区域时,用户可在窗格1305底部显示的水平盒装区域1309中,通过拖动鼠标进行选择特定排列的剪接变体,或者,用户还可以点击期望查看区域的开始位置和结束位置,查找到染色体的位置,如在窗格1325中,序列线1329表示在细览窗格1335中显示的序列的区域,用户可通过任意的方式来移动序列线1329,以在窗格1335中显示序列,在一些例子中,用户可以选择在窗格1335中查看的序列的类型,类型可以为基因组DNA序列、初级RNA转录物、RNA转录物等;在图13A中显示的GUI 1300界面中,每个窗格中都具有滚动条,用户可以通过选择滚动条并将其沿着期望的方向移动来与GUI 1300进行交互,以改变在相关联的窗格中显示的内容;可以将滚动条或其他方式方法称之为“语义缩放”,“语义缩放”指增加或减少显示器中放大倍数和分辨率的水平,随着放大倍数的变化,物体改变其外观或形状,而且,当显示图像的倍率增大时,可以显示与显示元件有关的附加信息,当图像的放大倍率降低时,可以为显示器减少各个显示元素较少的信息;例如,当以较低放大倍率显示替代拼接变体时,显示的图像可以包括一般外显子结构和比对,随着放大倍数的增加,可以显示替代拼接变体的顺序以及注释信息,因而,当信息的放大倍率被改变时,信息的数量、内容或类型也可以相对于放大倍率的改变而改变;且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数据量、显示区域和分辨率对输出数据进行下采样以更好地显示,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其余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查看器显示基因组数据库中的数据的方法,查看器和基因组数据库之间有数据交互,而通过定标引擎与索引基因库耦合实现序列数据的处理是常用的方法,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下采样是在数据传输至输出设备之前进行的,由于图像显示设备所能显示的数据量与设备的分辨率相关,根据图像设备的分辨率对数据源进行下采样,而该下采样是在数据传送至图像显示设备之前,还是先将数据传送至图像显示设备再进行下采样,均是常用的方法,更进一步而言,由于低分辨率设备数据显示能力不足,针对高清数据源或者大数据,首先进行下采样,使其适应于其显示能力,再将该数据传送进行显示,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适应性内容显示,减少数据分析和传递。对比文件1和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能取得不需要用户的任何输入就能实现数据动态自动下采样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26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和前置相关意见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其中下采样通过不需要基础数据知识的第一种机制和需要有关文件类型的附加信息的第二种机制的至少一种来实现;其中第一种机制通过提供预先浓缩到一定水平的bam服务器文件来实现;其中用于下采样的第二种机制是bam服务器能访问的全数据的动态概括”,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均未涉及,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和4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能取得不需要用户的任何输入就能实现数据动态自动下采样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4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6-2,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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