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消除电信网络中PDCCH检测误差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83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83177
优先权日:2012-05-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25251.9
申请日:2013-05-02
复审请求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承恩
合议组组长:田涛
参审员:陈红英
国际分类号:H04L1/00(2006.01);H04L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5251.9,名称为“用于消除电信网络中PDCCH检测误差的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本申请于2014年11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权利要求5-9,14-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2010050059A1,公开日为2010年02月25日。具体驳回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4,10-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10-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9,14-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附加技术特征,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9,14-18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长期演进(LTE)电信系统中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的明确编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PDCCH有效负载编码以生成包括多个编码比特的编码比特序列以便通过无线信道传送到远程通信装置;
选择不等于在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数量的所述循环缓冲器的大小,使得所述编码比特序列在分配到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元素的连续子集中不重复;以及
根据所述循环缓冲器的所述大小,收集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可变数量的编码比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选择所述循环缓冲器的大小包括选择小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比特的数量的大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收集在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可变数量的编码比特包括删除来自所述编码比特序列的一个或更多个编码比特。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删除一个或更多个编码比特包括删除一个或更多个源比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选择所述循环缓冲器的大小包括选择大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比特的所述数量的大小,以及其中收集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可变数量的编码比特包括添加一个或更多个额外比特到所述编码比特序列。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添加一个或更多个额外比特到所述编码比特序列包括在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重复一个或更多个编码比特。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重复一个编码比特包括在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重复一个或更多个源比特。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添加一个或更多个额外比特到所述编码比特序列包括添加一个或更多个已知比特到所述编码比特序列。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添加一个或更多个额外比特到所述编码比特序列包括从所述编码器的开始或结束状态添加一个或更多个状态比特。
10. 一种用于在长期演进(LTE)电信系统中传送明确编码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信道的节点,所述节点包括:
编码器,配置成通过信道代码将PDCCH有效负载编码以生成包括多个编码比特的编码比特序列以便通过无线信道传送到远程通信装置;
比特收集电路,包括配置成收集所述编码比特的循环缓冲器,所述比特收集电路配置成:
选择不等于在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数量的循环缓冲器的大小,使得所述编码比特序列在分配到所述PDCCH的控制信道元素的连续子集中不重复;以及
根据所述循环缓冲器的所述选择的大小,收集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可变数量的比特。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节点,其中所述比特收集电路配置成选择小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所述数量的缓冲器长度。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节点,其中所述比特收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删除一个或更多个编码比特以改变在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比特的所述数量。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节点,其中所述比特收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删除一个或更多个源比特以改变在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比特的所述数量。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节点,其中所述比特收集电路配置成选择大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所述数量的缓冲器长度,以及添加一个或更多个额外比特到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以改变在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比特的数量。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节点,其中所述比特收集电路配置成在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重复一个或更多个编码比特以改变在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比特的数量。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节点,其中所述比特收集电路配置成在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重复一个或更多个源比特以改变在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比特的数量。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节点,其中所述比特收集电路配置成添加一个或更多个已知比特到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以改变在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比特的数量。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节点,其中所述比特收集电路配置成从所述编码器的开始或结束状态添加一个或更多个状态比特以改变在所述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比特的数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段中的内容“In particular, the circular buffer length is decided as follows: Kw=3KΠ?1, for PDCCH payload, and Kw=3KΠ, otherwise”只能表明,对于PDCCH有效负载,循环缓冲器的长度不等于三个交织比特序列的交织比特的数量,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上述“N”和“kΠ”之间的关系。例如,如果每次只将编码器输出的3N个比特的一半输入3个子块交织器,那么N=2kΠ,因此不能得出以下结论:循环缓冲器的长度不等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数量3N。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9,14-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TS 36.212中有关PDCCH物理层编码的规定,有效负载经过咬尾卷积编码器后输出3N个比特,对应三路编码比特流,每一路比特流包含N个编码比特,每一路编码比特流分别经过子交织器进行交织输出三路交织比特流,交织器的交织矩阵固定为32列,交织器行数的选取标准为交织矩阵的元素个数(KΠ)要大于等于N,即交织比特流的长度KΠ≥N,且KΠ为一个整数,显然,只有当N为32的整数倍时,KΠ=N,N不为32的整数倍时,KΠ≥N 1。显然,无论是KΠ=N或者KΠ≥N 1,对于有效负载,循环缓冲器的长度3KΠ-1都不可能等于3N(编码比特的总数),即循环缓冲器的长度不等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数量3N。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如果每次只将编码器输出的3N个比特的一半输入3个子块交织器的情况,那么N=2kΠ,根据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29]段的记载,咬尾卷积码编码器输出的编码比特均被输出到子块交织器进行交织,并非仅输入一半,同时也不符合协议的规范。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9]段并没有公开所述编码比特分为几次被输入到所述子块交织器。如果将编码器输出的3N个比特分为两次输入所述子块交织器,即,每次只将编码器输出的3N个比特的一半输入3个子块交织器,那么N=2KΠ,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段中的内容“In particular, the circular buffer length is decided as follows: Kw=3KΠ?1, for PDCCH payload, and Kw=3KΠ, otherwise”只能表明,对于PDCCH有效负载,循环缓冲器的长度不等于三个交织比特序列的交织比特的数量,但是不能得出以下结论:循环缓冲器的长度不等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数量3N。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4年11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0050059A1,公开日为2010年02月25日
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一种在长期演进(LTE)电信系统中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的明确编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移除电信网络中PDCCH 检测错误的系统和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8、18-25,说明书第[0004]-[0005]、[0017]-[0020]、[0028]-[0029]、[0031]-[0038]段,图1-4):在LTE 系统中,通过在多个UE 之间共享的无线电资源发射PDCCH。本发明提供了LTE 电信系统中PDCCH 的不含糊编码的方法(相当于在长期演进(LTE)电信系统中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的明确编码的方法)。首先通过比率1/3 的咬尾卷积码对PDCCH 有效载荷编码,由此对于在咬尾卷积编码器输入端的N 比特有效载荷大小,在编码器的输出端存在3×N 比特,然后通过三个子块交织器交织这些比特,交织比特被收集到循环缓冲器中,然后可选择交织比特用于传输(相当于将PDCCH 有效负载编码以生成包括多个编码比特的编码比特序列以便通过无线信道传送到远程通信装置),在第一实施例中生成长度为:Kw=3KΠ,如果该有效载荷用于PDCCH,则循环缓冲器的长度减少1:Kw=3KΠ-1;在第二实施例中循环缓冲器长度判定如下:对于PDCCH有效负载,Kw=3KΠ-1,以及在其它情况下,Kw=3KΠ;在第三实施例中修改用于所有LTE 卷积编码信号的循环缓冲器的大小,生成长度为Kw=3KΠ-1;其中循环缓冲器的大小修改成使得不会引起聚集级别混淆,这可通过从循环缓冲器中排除一个编码比特来实现,所排除的比特可以是有效载荷的最后编码比特、多于一个编码比特或任何编码比特(相当于选择不等于在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数量的循环缓冲器的大小,由于循环缓冲器大小不等于编码比特数量时,自然会产生使得编码比特序列在分配到PDCCH的控制信道元素的连续子集中不重复的效果,因此隐含公开了上述内容),在比特收集260 将比特收集到修改的循环缓冲器中,在262中对比特进行选择和删减以便传输。该方法包含通过从循环缓冲器中排除至少一个编码比特来修改循环缓冲器大小的步骤;循环缓冲器从具有多个比特的PDCCH有效载荷收集交织比特;用卷积码对PDCCH 有效载荷进行编码;然后交织PDCCH有效载荷的比特;交织比特被收集到修改的循环缓冲器中;然后从修改的循环缓冲器中选择比特用于传输(相当于根据循环缓冲器的所述大小,收集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可变数量的编码比特)。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 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 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 中公开了(参见同上):通过从循环缓冲器中排除至少一个编码比特来修改循环缓冲器大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 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 中公开了(参见同上):循环缓冲器从具有多个比特的PDCCH有效载荷收集交织比特,用信道码对PDCCH有效载荷编码,交织所述有效载荷的多个比特,将交织比特收集到所述修改的循环缓冲器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4 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 中公开了(参见同上):通过从循环缓冲器中排除至少一个编码比特来修改循环缓冲器大小,修改循环缓冲器的大小包括从循环缓冲器的任何位置排除编码比特。因此也就包括了排除一个或多个源比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 引用权利要求1 ,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添加比特来改变循环缓冲器的大小,然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增加比特数量的方式来修改循环缓冲器的大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 ,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重复编码比特来实现比特数量的增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 引用权利要求5 ,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重复编码比特序列中的源比特来添加额外的比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 引用权利要求5 ,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选择添加一个或多个已知比特来添加额外的比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在编码器的开始或结束时添加状态比特来添加额外的比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长期演进(LTE)电信系统中传送明确编码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的节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移除电信网络中PDCCH 检测错误的系统和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8、18-25,说明书第[0004]-[0005]、[0017]-[0020]、[0028]-[0029]、[0031]-[0038] 段,图1-4):在LTE 系统中,通过在多个UE 之间共享的无线电资源发射PDCCH。本发明提供了用于发射不含糊编码的LTE 电信系统中PDCCH 信道的节点(相当于用于在长期演进(LTE)电信系统中传送明确编码的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的节点)。首先通过比率1/3 的咬尾卷积码对PDCCH有效载荷编码,由此对于在咬尾卷积编码器输入端的N 比特有效载荷大小,在编码器的输出端存在3×N 比特,然后通过三个子块交织器交织这些比特,交织比特被收集到循环缓冲器中,然后可选择交织比特用于传输(相当于编码器,通过信道代码将PDCCH 有效负载编码以生成包括多个编码比特的编码比特序列以便通过无线信道传送到远程通信装置),在第一实施例中生成长度为:Kw=3KΠ,如果该有效载荷用于PDCCH,则循环缓冲器的长度减少1:Kw=3KΠ-1;在第二实施例中循环缓冲器长度判定如下:对于PDCCH 有效负载,Kw=3KΠ-1,以及在其它情况下,Kw=3KΠ;在第三实施例中修改用于所有LTE 卷积编码信号的循环缓冲器的大小,生成长度为Kw=3KΠ-1;其中循环缓冲器的大小修改成使得不会引起聚集级别混淆,这可通过从循环缓冲器中排除一个编码比特来实现,所排除的比特可以是有效载荷的最后编码比特、多于一个编码比特或任何编码比特(相当于选择不等于在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数量的循环缓冲器的大小,由于循环缓冲器大小不等于编码比特数量时,自然会产生使得编码比特序列在分配到PDCCH 的控制信道元素的连续子集中不重复的效果,因此隐含公开了上述内容),在比特收集260 将比特收集到修改的循环缓冲器中(相当于比特收集电路,包括配置成收集编码比特的循环缓冲器),在262 中对比特进行选择和删减以便传输。该方法包含通过从循环缓冲器中排除至少一个编码比特来修改循环缓冲器大小的步骤;循环缓冲器从具有多个比特的PDCCH 有效载荷收集交织比特;用卷积码对PDCCH 有效载荷进行编码;然后交织PDCCH 有效载荷的比特;交织比特被收集到修改的循环缓冲器中;然后从修改的循环缓冲器中选择比特用于传输(相当于根据循环缓冲器的所述大小,收集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可变数量的编码比特)。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 ,对比文件1 中公开了(参见同上):通过从循环缓冲器中排除至少一个编码比特来修改循环缓冲器大小。由于排除编码比特来修改循环缓冲器的大小,会使得循环缓冲器收集的比特数量发生变化,因此也就是删除一个或更多个编码比特以改变在循环缓冲器中收集的比特的数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 ,对比文件1 中公开了(参见同上):循环缓冲器从具有多个比特的PDCCH 有效载荷收集交织比特,用信道码对PDCCH 有效载荷编码,交织所述有效载荷的多个比特,将交织比特收集到所述修改的循环缓冲器中。对循环缓冲器的修改也就会改变其收集的比特数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3 引用权利要求12 ,对比文件1 中公开了(参见同上):通过从循环缓冲器中排除至少一个编码比特来修改循环缓冲器大小,修改循环缓冲器的大小包括从循环缓冲器的任何位置排除编码比特。因此也就包括了排除一个或多个源比特。同时,对循环缓冲器的修改也就会改变其收集的比特数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4 引用权利要求12 ,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添加比特来改变循环缓冲器的大小,然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增加比特数量的方式来修改循环缓冲器的大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 引用权利要求14 ,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重复编码比特来实现比特数量的增加,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 引用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重复编码比特序列中的源比特来添加额外的比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 引用权利要求14 ,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选择添加一个或多个已知比特来添加额外的比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 引用权利要求14 ,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通过在编码器的开始或结束时添加状态比特来添加额外的比特,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如果每次只将编码器输出的3N个比特的一半输入3个子块交织器的情况,那么N=2KΠ,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29]段的记载:“with a payload size of N bits at the input of the tail-biting convolutional encoder, there are 3×N bits at the output of the encoder. As illustrated in FIG. 3, these bits are then interleaved by three sub-block interleavers”,即咬尾卷积码编码器输出的编码比特均被输出到子块交织器进行交织,并非仅输入一半,分多次输入也不符合协议的规范。2),根据TS 36.212中有关PDCCH物理层编码的规定,有效负载经过咬尾卷积编码器后输出3N个比特,对应三路编码比特流,每一路比特流包含N个编码比特,每一路编码比特流分别经过子交织器进行交织输出三路交织比特流,交织器的交织矩阵固定为32列,交织器行数的选取标准为交织矩阵的元素个数(KΠ)要大于等于N,即交织比特流的长度KΠ≥N,且KΠ为一个整数,显然,只有当N为32的整数倍时,KΠ=N,N不为32的整数倍时,KΠ≥N 1。显然,无论是KΠ=N或者KΠ≥N 1,对于有效负载,循环缓冲器的长度3 KΠ-1都不可能等于3N(编码比特的总数),即循环缓冲器的长度不等于所述编码比特序列中编码比特的数量3N。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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