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71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88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53394.5
申请日:2017-04-1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博
合议组组长:王治华
参审员:刘雪
国际分类号:G05D2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部分被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基于现有技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53394.5、名称为“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423507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5509236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3:CN105588272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4:CN205897313U,公告日为2017年01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2段、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空调装置,所述空调装置中包含N片电热片,且,电热片的功率可各不相同,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
计算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与设置温度T1的温差T2,其中,T2=T-T1;
基于所述温差T2生成第一档位设置信号;
基于所述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所述基于所述温差T2生成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包括:
比较所述温差T2及预设温度值T3的大小;
当T2<>
当-T3≤T2≤T3时,生成第二设置信号;
当T2>T3时,生成第三设置信号;
所述基于所述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包括:
当生成所述第一设置信号时,开启第一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一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高于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
当生成所述第二设置信号时,开启第二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二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等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
当生成所述第三设置信号时,开启第三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三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低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第二室内温度T4,所述第二室内温度T4为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采样周期t之前的室内温度;
基于所述第二室内温度T4、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及所述采样周期t计算温度变化率dT;
基于所述温度变化率dT及所述温差T2生成第二档位设置信号;
基于所述第二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3.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之前还包括:
控制第一电热片开启预加热时间t2,所述第一电热片为所述N片电热片 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
4. 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空调装置,所述空调装置中包含N片电热片,且,电热片的功率可各不相同,所述系统包括采集模块、第一计算模块、第一生成模块及控制模块,其中:
所述采集模块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
所述第一计算模块计算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与设置温度T1的温差T2,其中,T2=T-T1;
所述生成模块基于所述温差T2生成第一档位设置信号;
所述控制模块基于所述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所述第一生成模块包括比较单元及生成单元,其中:
所述比较单元比较所述温差T2及预设温度值T3的大小;
当T2<>
当-T3≤T2≤T3时,所述生成单元生成第二设置信号;
当T2>T3时,所述生成单元生成第三设置信号;
当生成所述第一设置信号时,所述控制模块开启第一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一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高于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当生成所述第二设置信号时,所述控制模块开启第二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二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等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当生成所述第三设置信号时,所述控制模块开启第三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三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低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第二计算模块及第二生成模块,其中:
采集模块获取第二室内温度T4,所述第二室内温度T4为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采样周期t之前的室内温度;
所述第二计算模块基于所述第二室内温度T4、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及所述采样周期t计算温度变化率dT;
所述第二生产成模块基于所述温度变化率dT及所述温差T2生成第二档位设置信号;
所述控制模块基于所述第二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6. 如权利要求4-5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控制第一电热片开启预加热时间t2,所述第一电热片为所述N片电热片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加热控制方法,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空调装置中包括N片电热片,N个电热片的功率比例为1:2:4:8…2N-1,第一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第二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第三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多级加热。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辅助电加热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用于实现多级加热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第一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第二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第三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情况以实现多级加热所能够想到的,将组合所用的电热单元设置为不同的功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N个电热片的功率比例为1:2:4:8…2N-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常规的组合电热单元的功率设置方式以及实际需求能够确定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同理,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和5-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或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3添加至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6添加至原权利要求3中,并修改相应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空调装置,所述空调装置中包含N片电热片,且,N个电热片的功率比例为1:2:4:8…2N-1,所述方法包括:
控制第一电热片开启预加热时间t2,所述第一电热片为所述N片电热片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
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
计算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与设置温度T1的温差T2,其中,T2=T-T1;
基于所述温差T2生成第一档位设置信号;
基于所述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所述基于所述温差T2生成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包括:
比较所述温差T2及预设温度值T3的大小;
当T2<>
当-T3≤T2≤T3时,生成第二设置信号;
当T2>T3时,生成第三设置信号;
所述基于所述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包括:
当生成所述第一设置信号时,开启第一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一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高于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一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当生成所述第二设置信号时,开启第二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二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等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二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当生成所述第三设置信号时,开启第三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三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低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三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3. 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空调装置,所述空调装置中包含N片电热片,且,N个电热片的功率比例为1:2:4:8…2N-1,所述系统包括采集模块、第一计算模块、第一生成模块及控制模块,其中:
控制模块控制第一电热片开启预加热时间t2,所述第一电热片为所述N片电热片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
所述采集模块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
所述第一计算模块计算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与设置温度T1的温差T2,其中,T2=T-T1;
所述生成模块基于所述温差T2生成第一档位设置信号;
所述控制模块基于所述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所述第一生成模块包括比较单元及生成单元,其中:
所述比较单元比较所述温差T2及预设温度值T3的大小;
当T2<>
当-T3≤T2≤T3时,所述生成单元生成第二设置信号;
当T2>T3时,所述生成单元生成第三设置信号;
当生成所述第一设置信号时,所述控制模块开启第一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一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高于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一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当生成所述第二设置信号时,所述控制模块开启第二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二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等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二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当生成所述第三设置信号时,所述控制模块开启第三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三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低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三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各电加热片的功率是相同的,而本申请中通过设置特定的功率比例可以实现多个档位加热,并且各档位功率差是一致的,可以实现平稳加热;(2)本申请中采用电加热片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进行预热,可以减少室温较低时空调装置进行无意义的计算及信号生成过程,而对比文件4仅仅是为了房间采暖,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加热控制方法、装置和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空调装置中包含N片电热片,第一目标电热片、第二目标电热片和第三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2)控制第一电热片开启预加热时间t2,第一电加热片为N片电热片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3)N个电热片的功率比例为1:2:4:8…。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多级加热。区别特征(1)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实现多级加热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目标加热片,这些目标加热片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是若干电热片的组合;区别特征(2)是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预热或开始阶段以最大功率进行加热以加快加热进程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设计需要来在预热时间内以加热片中功率最大的一片来进行加热;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同理,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2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加热时间达到预加热时间t2后,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将权利要求4合并到原权利要求3成为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2中加入特征“加热时间达到预加热时间t2后,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内容如下:
“1. 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空调装置,所述空调装置中包含N片电热片,且,N个电热片的功率比例为1:2:4:8…2N-1,所述方法包括:
控制第一电热片开启预加热时间t2,所述第一电热片为所述N片电热片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
加热时间达到预加热时间t2后,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
计算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与设置温度T1的温差T2,其中,T2=T-T1;
基于所述温差T2生成第一档位设置信号;
基于所述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所述基于所述温差T2生成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包括:
比较所述温差T2及预设温度值T3的大小;
当T2<>
当-T3≤T2≤T3时,生成第二设置信号;
当T2>T3时,生成第三设置信号;
所述基于所述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包括:
当生成所述第一设置信号时,开启第一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一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高于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一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当生成所述第二设置信号时,开启第二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二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等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二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当生成所述第三设置信号时,开启第三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三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低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三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第二室内温度T4,所述第二室内温度T4为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采样周期t之前的室内温度;
基于所述第二室内温度T4、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及所述采样周期t计算 温度变化率dT;
基于所述温度变化率dT及所述温差T2生成第二档位设置信号;
基于所述第二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2. 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空调装置,所述空调装置中包含N片电热片,且,N个电热片的功率比例为1:2:4:8…2N-1,所述系统包括采集模块、第一计算模块、第一生成模块及控制模块,其中:
控制模块控制第一电热片开启预加热时间t2,所述第一电热片为所述N片电热片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
加热时间达到预加热时间t2后,所述采集模块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
所述第一计算模块计算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与设置温度T1的温差T2,其中,T2=T-T1;
所述生成模块基于所述温差T2生成第一档位设置信号;
所述控制模块基于所述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所述第一生成模块包括比较单元及生成单元,其中:
所述比较单元比较所述温差T2及预设温度值T3的大小;
当T2<>
当-T3≤T2≤T3时,所述生成单元生成第二设置信号;
当T2>T3时,所述生成单元生成第三设置信号;
当生成所述第一设置信号时,所述控制模块开启第一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一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高于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一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当生成所述第二设置信号时,所述控制模块开启第二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二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等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二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当生成所述第三设置信号时,所述控制模块开启第三目标电热片,所述第三目标电热片的总功率低于所述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其中,第三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
所述系统还包括第二计算模块及第二生成模块,其中:
采集模块获取第二室内温度T4,所述第二室内温度T4为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采样周期t之前的室内温度;
所述第二计算模块基于所述第二室内温度T4、所述第一室内温度T及所述采样周期t计算温度变化率dT;
所述第二生产成模块基于所述温度变化率dT及所述温差T2生成第二档位设置信号;
所述控制模块基于所述第二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
同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加热时间达到预加热时间t2后,所述采集模块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对比文件4的快速加热装置1以最大功率进行加热的技术方案与通过分析温度差计算加热功率的技术方案之间没有必然关联,也与设定时间无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09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4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2段、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为基础作出。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部分被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基于现有技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加热控制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3-14页、附图1-5):空调机加热控制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在空调机进入加热模式下,实时监测当前环境温度;获取当前环境温度与设定温度的差值,并将差值与预设温度进行比对;根据差值与预设温度的比对结果控制电加热装置的工作状态,工作状态包括停止运行、升高运行功率和降低运行功率,预设温度包括第一预设温度和第二预设温度;第一预设温度为N1,第二预设温度为N2,具体可以将第一预设温度设为3℃,第二预设温度设为-3℃;当差值小于第二预设温度时,调整电加热装置的运行功率升高,例如当当前环境温度为21℃时,与预设温度的差值为-4℃,小于预设温度,此时控制电加热装置的运行功率升至最大运行功率;当当前环境温度处于25℃±3℃时,电加热装置继续以当前运行功率运行;当温差大于等于第一预设温度时,控制电加热装置停止运行。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的空调机加热控制相当于本申请的应用于空调装置;对比文件1的实时监测当前环境温度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获取当前环境温度与设定温度的差值,相当于本申请的计算第一室内温度T与设置温度T1的温差T2;根据温差与预设温度的比对结果控制电加热装置的工作状态,相当于本申请的基于温差T2设置第一档位设置信号并依据其开启电热片;第一预设温度N1和第二预设温度N2,相当于本申请的预设温度值-T3和T3;当差值小于第二预设温度调整电加热装置的运行功率升高,相当于本申请的当T2<-t3时生成第一设置信号;控制电加热装置的运行功率升至最大运行功率,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设置信号为开启第一目标电热片,其总功率高于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当前环境温度处于25℃±3℃时电加热装置继续以当前运行功率运行,相当于本申请的当-t3≤t2≤t3时生成第二设置信号,第二设置信号为开启第二目标电热片,第二目标电热片总功率等于已开启电热片总功率;温差大于等于第一预设温度时控制电加热装置停止运行,相当于本申请的当t2>T3时生成第三设置信号,第三设置信号开启第三目标电热片,第三目标电热片总功率低于已开启电热片的总功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空调装置中包含N片电热片,第一目标电热片、第二目标电热片和第三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2)控制第一电热片开启预加热时间t2,第一电加热片为N片电热片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在t2之后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3)N个电热片的功率比例为1:2:4:8…;(4)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采样周期t之前的室内温度为第二室内温度T4,基于第二室内温度T4、第一室内温度T及采样周期t计算温度变化率dT,基于温度变化率dT及温差T2生成第二档位设置信号,基于第二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预加热实现多级加热以减少计算量生成。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辅助电加热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空调辅助加热中设置加热件为N个(相当于包含N片电热片);通过判断检测到室内环境温度值为Ti1、室内盘管温度值为Tp1、温差值为Ts1、室外环境温度值为To1、空调开机并检测压缩机运行频率f、空调内机风速r,并通过对上述数据进行判断以执行相应的电加热件数量,通过增加和减少电加热件数量来控制温度,以适应不同的环境温度。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加热件,且在不同的温度区间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下通过增加或减少电加热件数量来控制温度,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实现多级加热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中在不同的加热条件下使用的加热片数量不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目标加热片,这些目标加热片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是若干电热片的组合。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快速热流循环暖风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热流暖风机开始工作时,快速加热装置1以最大功率进行加热,产生的热流体通过循环泵2输送到换热器5进行热交换。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预热或开始阶段以最大功率进行加热以加快加热进程的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设计需要来在预热时间内以加热片中功率最大的一片来进行加热。为了减少温度控制初期的运算量,在加热一定时间后再测量室温进行温度控制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在具有多个加热器件的装置中,为了便于控制功率而将各个加热器件设置成具有特定功率比例的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机控制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3-4页、附图1):空调风机控制装置按照预设的第一检测周期检测室内温度,一个检测周期指的是从前一检测时刻到当前检测时刻的一个检测周期(相当于采样周期);空调风机控制装置在当前检测时刻,获取室内温度与设定温度的温度差和室内温度变化率(相当于计算温度变化率);空调风机控制装置根据温度差和室内温度变化率,按照预设规则控制空调风机运转。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4使用加热装置的最大功率进行加热,其本质上是进行快速加热以使得被控对象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预设温度,对比文件4给出了进行快速加热的启示;而如果在室温较低时,一般会以较大的功率进行加热而无需进行较为精确的温度控制,因而通过较大功率加热是可以明显减少运算量;在控制过程中,为了达到精确控制的目的,需要对环境温度进行采样,因此在一定的加热时间(即加热时间t2)后进行环境温度的测量以进行精确温度控制是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仍不能被认可。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多级电加热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加热控制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3-14页、附图1-5):空调机加热控制系统包括第一监测模块、对比模块、第一控制模块,第一监测模块(相当于采集模块)在空调机进入加热模式下,实时监测当前环境温度;对比模块(相当于第一计算模块)获取当前环境温度与设定温度的差值,并将差值与预设温度进行比对;第一控制模块(相当于第一生成模块和控制模块)根据差值与预设温度的比对结果控制电加热装置的工作状态,工作状态包括停止运行、升高运行功率和降低运行功率,预设温度包括第一预设温度和第二预设温度;第一预设温度为N1,第二预设温度为N2,具体可以将第一预设温度设为3℃,第二预设温度设为-3℃;当差值小于第二预设温度时,调整电加热装置的运行功率升高,例如当当其环境温度为21℃是,与预设温度的差值为-4℃,小于预设温度,此时控制电加热装置的运行功率升至最大运行功率;当当前环境温度处于25℃±3℃时,电加热装置继续以当前运行功率运行;当温差大于等于第一预设温度时,控制电加热装置停止运行。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空调装置中包含N片电热片,第一目标电热片、第二目标电热片和第三目标电热片是若干片电热片的组合;(2)控制模块控制第一电热片开启预加热时间t2,第一电加热片为N片电热片中功率最大的电热片,在t2之后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3)N个电热片的功率比例为1:2:4:8…;(4)采集模块获取在获取第一室内温度T采样周期t之前的第二室内温度T4;第二计算模块基于第二室内温度T4、第一室内温度T及采样周期t计算温度变化率dT;第二生产成模块基于温度变化率dT及温差T2生成第二档位设置信号;控制模块基于第二档位设置信号开启目标电热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进行预加热多级加热以及减少计算量的生成。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辅助电加热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空调辅助加热中设置加热件为N个(相当于包含N片电热片);通过判断检测到室内环境温度值为Ti1、室内盘管温度值为Tp1、温差值为Ts1、室外环境温度值为To1、空调开机并检测压缩机运行频率f、空调内机风速r,并通过对上述数据进行判断以执行相应的电加热件数量,通过增加和减少电加热件数量来控制温度,以适应不同的环境温度。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加热件,且在不同的温度区间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下通过增加或减少电加热件数量来控制温度,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实现多级加热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中在不同的加热条件下使用的加热片数量不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目标加热片,这些目标加热片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是若干电热片的组合。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快速热流循环暖风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热流暖风机开始工作时,快速加热装置1以最大功率进行加热,产生的热流体通过循环泵2输送到换热器5进行热交换;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当温差小于第二预设温度时,控制电加热装置以最大功率运行。由以上可知,在预热或开始阶段以最大功率进行加热可以加快加热进程,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设计需要来在预热时间内以加热片中功率最大的一片来进行加热。为了减少温度控制初期的运算量,在加热一定时间后再测量室温进行温度控制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在具有多个加热器件的装置中,为了便于控制功率而将各个加热器件设置成具有特定功率比例的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机控制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3-4页、附图1):检测单元(相当于采集模块)按照预设的第一检测周期检测室内温度,一个检测周期指的是从前一检测时刻到当前检测时刻的一个检测周期(相当于采样周期);获取单元(相当于第二计算模块)用于在当前检测时刻,获取室内温度与设定温度的温度差和室内温度变化率(相当于计算温度变化率);控制单元(相当于第二生成模块)根据温度差和室内温度变化率,按照预设规则控制空调风机运转。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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