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67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88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7475.3
申请日:2016-03-31
复审请求人:俞晓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闻
合议组组长:刘凡
参审员:袁琳
国际分类号:B28B7/00,B44C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将其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7475.3,名称为“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俞晓东,申请日为2016年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34197279 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4日)与对比文件3(CN103950094 A,公开日为2014年7月30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3月31日(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包括左模板(2)、右模板(3)和下模板(4),下模板(4)位于左模板(2)和右模板(3)之间;左模板(2)和右模板(3)由翻转驱动机构驱动而能翻转并能与下模板(4)一起共同围成与H型混凝土桩的外形匹配的型腔(5);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下模板(4)左右两侧并能左右滑移的左移动座(12)和右移动座(13),所述左模板(2)铰接在左移动座(12)上,右模板(3)铰接在右移动座(13)上;所述翻转驱动机构包括左翻转油缸(7a)和右翻转油缸(7b),其中,左翻转油缸(7a)安装在左移动座(12)上并与左模板(2)铰接,右翻转油缸(7b)安装在右移动座(13)上并与右模板(3)铰接;所述左移动座(12)和右移动座(13)分别约束在下模板(4)左右两侧的固定座(11)上并能左右滑移,所述下模板(4)固定在固定座(11)上;所述固定座(11)上安装有用以驱动左移动座(12)左右滑移的左移动油缸(6a),及用以驱动右移动座(13)左右滑移的右移动油缸(6b)。”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H型桩的生产中,模具长度较长,侧模的平移和翻转需要非常好的同步性和整体性,采用多个油路设计的油缸能可靠有效地控制侧模的平移和翻转。对比文件2中的翻转只是为了达到便于侧模运输,减少侧模数量的技术效果,并且其横移主要通过手动转动完成,最终的翻转也仅保证模板的中心落于纵移轨道之间,而非让模板完全翻转为水平。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沿用了实质审查过程中涉及的对比文件1(CN102828510 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对比文件2,同时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液压传动基础》,赵新泽等主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ISBN:978-7-5609-8056-0,第77、78页)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2(《建筑桩基通论》,顾孙平著,同济大学出版社。2016年1月第1版,ISBN:978-7-5608-6117-3,第180-18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主要意见陈述概述如下:
(1)将说明书中“包括架体”、“架体包括固定座、左移动座和右移动座”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
(2)区别技术特征左、右移动座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对比文件2中并未形成完整的模具结构。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在原地整体翻转模具和横移生产构件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包括架体(1)、左模板(2)、右模板(3)和下模板(4),下模板(4)位于左模板(2)和右模板(3)之间;左模板(2)和右模板(3)由翻转驱动机构驱动而能翻转并能与下模板(4)一起共同围成与H型混凝土桩的外形匹配的型腔(5);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下模板(4)左右两侧并能左右滑移的左移动座(12)和右移动座(13),所述左模板(2)铰接在左移动座(12)上,右模板(3)铰接在右移动座(13)上;所述翻转驱动机构包括左翻转油缸(7a)和右翻转油缸(7b),其中,左翻转油缸(7a)安装在左移动座(12)上并与左模板(2)铰接,右翻转油缸(7b)安装在右移动座(13)上并与右模板(3)铰接;架体(1)包括固定座(11)、左移动座(12)和右移动座(13),所述左移动座(12)和右移动座(13)分别约束在下模板(4)左右两侧的固定座(11)上并能左右滑移,所述下模板(4)固定在固定座(11)上;所述固定座(11)上安装有用以驱动左移动座(12)左右滑移的左移动油缸(6a),及用以驱动右移动座(13)左右滑移的右移动油缸(6b)。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座(11)间隔设有多根左导向轴(111)和右导向轴(112),所述左移动座(12)的下部具有与左导向轴(111)对应设置的左导向壁(121),左导向轴(111)活动穿设在左导向壁(121)上,所述右移动座(13)的下部具有与右导向轴(112)对应设置的右导向壁(131),右导向轴(112)活动穿设在右导向壁(13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模板(2)由左侧板(21)和左模块(22)固定连接组成,其中,左模块(22)铰接在左移动座(12)上;所述右模板(3)由右侧板(31)和右模块(32)固定连接组成,其中,右模块(32)铰接在右移动座(13)上;所述左翻转油缸(7a)和右翻转油缸(7b)则分别铰接于左侧板(21)和右侧板(31),所述左模块(22)、右模块(32)与下模板(4)合模后形成所述型腔(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型腔(5)中用以构成H型混凝土桩(8)中翼缘(81)侧面的成型面(51)的中部设有沿长度方向设置以在翼缘(81)侧面上形成插槽(82)的第一凸部(52a),或者,设有沿长度方向设置以在翼缘(81)侧面上形成与所述插槽(82)插配的凸筋(83)的第一凹部(53a)。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模板(4)上设有多个沿长度方向上间隔设置的第二凹部(53b),该第二凹部(53b)以在H型混凝土桩中翼缘(81)的外壁上形成踏板部(8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型腔(5)中靠近下模板(4)的用以构成H型混凝土桩中翼缘(81)侧面的成型面(51)上设有沿长度方向设置以在翼缘(81)侧面上形成扶手槽(84)的第二凸部(52b)。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型腔(5)中用以构成H型混凝土桩中翼缘(81)侧面的成型面(51)上设有沿长度方向设置以在翼缘(81)侧面上形成台阶部(87)的第三凹部(52c)。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模板(4)的表面设有用以在H型混凝土桩上形成各种图案的模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9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将其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H型混凝土桩的模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H型支护桩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5段,图5-7):H型支护桩加工模具,包括用于放置H型支护桩的底板1’(即下模板),底板1’的左、右两侧对称设有形成H型支护桩型腔的、自动开合的模具单元装置;每个模具单元装置包括加强筋板2’(相当于本申请的左、右模板),与加强筋板2’连接的油缸3’(相当于本申请的翻转驱动机构中的左、右翻转油缸),固定油缸3’的基座4’;加强筋板2’内侧设置有与H型支护桩5’左或右侧外轮廓相配合的型腔面2.1’;加强筋板2’的一端与H型支护桩5’的底板1’一端相铰接,加强筋板2’的另一端与油缸3’的活塞杆3.1’相铰接(即位于左侧或右侧的油缸3’分别与对应侧的加强筋板2’铰接);油缸3’的底端与基座4’铰接。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
A、该模具还包括架体,架体包括固定座、左移动座和右移动座;下模板左右两侧设置有能左右滑移的左移动座和右移动座;左、右模板分别铰接在左、右移动座上;下模板固定在固定座上;左、右移动座分别约束在下模板左右两侧的固定座上;
B、左、右翻转油缸分别安装在左、右移动座上;固定座上安装有左、右移动油缸,用以分别驱动左、右移动座进行左右滑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脱模,且脱模过程中不易损坏内部成型构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T梁模板整体拆除及纵向滑移施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0、11、23-16段,图1-3):模板在安装及拆除过程中的横向移动过程中保持单侧模板为一个整体;横移时,单侧整体模板1支撑于横移台车4(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座)上,通过旋转锚固于地面并与模板1相连的荆棘轮,使荆棘轮丝杆伸缩,实现模板1在横移台车4上靠近及远离制梁台座9(即横移台车可相对于制梁台座9横向移动)。如图1所示,制梁台座9上浇筑T梁的底面,其隐含公开了在制梁台座9上部设置有形成T梁底面的下模板;模板角度调节丝杆2(相当于本申请的翻转驱动机构)一端与横移台车4铰接,另一端与模板1铰接;模板1的下部与横移台车4铰接。如图3所示,制梁台座9左右两侧均设置有横移台车4以及模板角度调节丝杆2。横移台车4设置在纵向台车3上,在纵移台车3上设置横移台车4横移轨道,横移台车4仅能沿着轨道横向来回滑动,同时横移台车4需设置横移限位装置,模板1在横移过程中必须与地锚间采用台车限位杆8连接牢固,防止模板横移过程发生横线倾覆。换而言之,在模板1仅进行横移的过程中,横移轨道相对于地面位置是固定不动的,制梁台座9与其两侧的横移轨道共同组成的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座,横移台车4约束在组成固定座的横移轨道上。
对于区别A,复审请求人认为:
(1)区别技术特征“左、右移动支座和铰接在移动座上的左、右模板”在本申请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造、适配结构复杂的H桩产品并使之易于脱模。对比文件2中横移台车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持模板在拆除和纵向移动转场中保持其整体性,以简化施工工序,提高模板安装效率和稳定性,并不解决模板与T梁的适配问题和方便脱模的问题。
(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架体包括固定座、左移动支座和右移动支座,下模板固定在固定座上,所有移动支座分别约束在下模板两侧的固定支座上”应从模具的整体结构和功能分析。对比文件2没有一个完整的模具结构,其模板、横移台车均需要随纵移台车移动至新位置后,重新与新的台座拼装调整,不断重新组装,其密封性适配性较差。本申请架体的上述结构,使得模具各个部分均能以双座结构的架体为基础构建完整、定型、稳定、严密的模具,模具各组成部分在其相对固定的位置和空间重复相对稳定、协调、统一的动作,各部件之间配合精度更高,运行平稳。
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T梁模板整体拆除及纵向滑移施工方法,通过单侧模板的整体拆除和纵移实现快速施工。其技术方案中不仅对保持单侧模板的整体性进行了考虑,同时也对T梁模板的结构和方便脱模进行了充分考虑。如模板角度调节丝杆2一端与横移台车4铰接,另一端与模板1铰接;模板1的下部与横移台车4铰接。在提高结构的整体性方面,固定连接比铰接连接更具优势。对比文件2中的铰接结构保证通过其连接的模板与横移台车之间的可以相对运动,显然这种相对运动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持侧模板的整体性,而是为了方便侧模板角度的调节和翻转,减少脱模时对内部成型构件的损伤。因此,对比文件2中横移台车与模板之间的铰接结构与在本申请中连接左、右移动支座与左、右模板的铰接结构的目的完全相同,并不存在申请所强调的差异。
其次,在建筑领域,模具结构无论是一体式设置还是分体设置均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当架体中的固定座、左移动支座和右移动支座为一体设置时,具有使用时无需拼装但搬运不够灵活的特点;而固定座、左移动支座和右移动支座分体设置时,存在使用前需要前期拼装的缺点,但搬运灵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一体设置和分体设置的优缺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架体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可见,区别技术特征A中下模板左右两侧设置有能左右滑移的左移动座和右移动座,左、右模板分别铰接在左、右移动座上,下模板固定在固定座上以及左、右移动座分别约束在下模板左右两侧的固定座上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拆装模板。而模具还包括架体以及架体包括固定座、左移动座和右移动座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如前述分析,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能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B,对比文件1的图5示出了加强筋板2’同时连接有多个油缸3’(即本申请的翻转油缸),其给出了采用多油路设计的油缸控制模板同步翻转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模板角度调节丝杆2(相当于本申请的翻转驱动机构)设置在横移台车4(即移动座)上(参见同上),在上述内容的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翻转油缸设置在移动座上。此外,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旋转锚固于地面并与模板1相连的荆棘轮,使荆棘轮丝杆伸缩,实现模板1在横移台车4上沿横向导轨横向移动(参见同上),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使用横向驱动装置驱动移动座横移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横向驱动装置实现横向移动,如建筑模板施工技术中常用的滚轮、丝杆、油缸等,故选择左、右移动油缸作为驱动装置并将其安装在固定座上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固定座设置的左、右导向轴的具体方式作出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液压油缸中,缸筒相对于活塞运动由活塞杆通过导向套导向(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77、78页),可见油缸中设置导向装置引导活塞杆在缸筒中移动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能引导移动座沿预设方向平稳移动,可通过设置类导向轴以及与导向轴配合的导向壁来实现引导,而导向轴、导向壁设置的数量和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对左、右模板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公开以下内容(参见同上):如图1所示,左模板1由左侧板和左模块固定连接而成;右模板1由右侧板和右模板固定连接而成;如图1、3所示,右模块、左模块分别铰接在右侧和左侧设置的横移台车4上;左、右侧的模板角度调节丝杆2(即翻转驱动机构)分别与左侧板、右侧板铰接;左模块、右模块以及下模板合模后形成型腔。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方便更换模块。
权利要求4-8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分别对H型混凝土桩中翼缘侧面成型面、下模板上设置凸部或凹部或图案模块的具体形式作出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桩侧面形成相互配合的凹槽或凸榫以及在对于模板上形成与其配合的结构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公知常识性证据2记载有以下内容(参见第181页):普通挡土板桩一般沿整个桩长3/4或全部设有公母榫,设置公母榫的优点是可以使前后板桩具有一定的耦合性,不易偏移,延长渗径,具有一定的防渗漏作用;由于板桩在宽度方向存在槽榫结构,所以板桩的侧模需要根据槽榫结构做成凹凸型。在上述内容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扶手、踏步、装饰等实际需要在翼缘侧模板或下模板设置凹凸型或图案模块。
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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