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立体停车充电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立体停车充电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59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725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5923.5
申请日:2016-03-15
复审请求人:韶关市磊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闻
合议组组长:郭伟娟
参审员:王浩
国际分类号:E04H6/12,E04H6/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为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5923.5,名称为“一种新型立体停车充电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韶关市磊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4947975 A,公开日为2015年9月30日)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立体停车充电站,包括支撑框架,其特征是:在支撑框架左右两侧悬吊有若干能上下循环运动并且带有充电座的载车吊架,载车吊架底部设置有停车底板,在停车底板旁设置有用于转向的三角链板,在载车吊架与三角链板之间则设置有呈圆形环绕在整个支撑框架上的滑线,滑线与充电座相连;所述滑线具有并列的四条,各滑线的上下两端分别与固定在支撑框架上下两端的接线端头固定相连,接线端头之间保持固定距离;所述滑线通过环绕在支撑框架上的一圈滑触线支架支撑,并在滑线的顶部及底部各设有两个夹子与支撑框架夹紧;在所述支撑框架上设置有驱动装置能够驱动载车吊架进行上下循环运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对比文件2中的集电器能够随车位移动,而本申请中的接线端头固定在支撑框架的上下两端,并保持固定距离;(2)本申请中滑线具有并列四条,滑线通过环绕在支撑框架上的一圈滑触线支架支撑,并且在滑触线的顶部和底部各设有两个夹子与支撑框架夹紧。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复审通知书引入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建筑应用电工》,唐定曾等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ISBN 7-5083-0238-9,第207-21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新型立体停车充电站,包括支撑框架,其特征是:在支撑框架左右两侧悬吊有若干能上下循环运动并且带有充电座的载车吊架,载车吊架底部设置有停车底板,在停车底板旁设置有用于转向的三角链板,在载车吊架与三角链板之间则设置有呈圆形环绕在整个支撑框架上的滑线,滑线与充电座相连;所述滑线具有并列的四条,各滑线的上下两端分别与固定在支撑框架上下两端的接线端头固定相连,接线端头之间保持固定距离;所述滑线通过环绕在支撑框架上的一圈滑触线支架支撑,并在滑线的顶部及底部各设有两个夹子与支撑框架夹紧。
2.如权利要求 1 所述新型立体停车充电站,其特征是:在所述支撑框架上设置有驱动装置能够驱动载车吊架进行上下循环运动。”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故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为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立体停车充电站,包括支撑框架、带有充电座的载车吊架、停车底板、用于转向的三角链板、设置在载车吊架与三角链板之间呈圆形环绕在整个支撑框架上的滑线。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立体循环车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加说明书第29-65段,图1-12):立体循环车库100可用于存储电动车,并对存储的电动车充电(该立体循环车库相当于立体提车充电站);其包括固定部件1、传动装置2、多个托盘部件3、驱动装置4和供电装置5;固定部件1包括彼此间隔开且相对设置的第一固定支架10和第二固定支架11(固定部件1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框架);如图1所示,固定部件1左右两侧悬挂有若干托盘部件3(相当于本申请的载车吊架);托盘部件3在驱动装置4的驱动下每个托盘部件3上下循环往复转动。每个托盘部件3包括一个适于盛放车辆的载车板30(即停车底板);每条第一链条24上设有多个均匀分布的托盘支撑板25,每个托盘支撑板25呈“三角型”,并且安装有轴承座和轴承(该“三角型”托盘支撑板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转向的三角链板);如图1所示,托盘支撑板25位于载车板30旁;供电装置5与托盘部件3相连以适于对每个载车板30上的车辆进行充电,供电装置5包括充电器50、包括环形的滑线导轨51和多个集电器52,每个充电器50分别与在多个托盘部件3上设置的充电枪一一对相应,该充电枪可插入车辆充电口向车辆充电,换而言之,充电器50与充电枪共同组成的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充电座,而环形的滑线导轨51和多个集电器52共同组成的滑触线相当于本申请的滑线;滑线导轨51设在第一固定支架10的临近第二固定支架11的侧壁上,滑线导轨51适于与外界电源相连;多个集电器52与滑线导轨51电连接且可在滑线导轨51上移动,多个集电器52与多个充电器50一一对应配合以将从滑线导轨51采集的电量输送到相应的充电器50内,即由集电器52、滑线导轨51组成的滑触线与由充电器50、充电枪组成的充电座相连;滑线导轨51包括多个子滑线510,多个子滑线510依次首尾相连以构造出环形的滑线导轨51,相邻的两个子滑线510通过一个供电器54相连,供电器54与外界电源相连,也就是说此时是采用多点供电的方案给滑线导轨51提供电源。立体循环车库100还包括多个吊夹7和多个调整装置8,多个吊夹7外套在滑线导轨51上,多个调整装置8固定在第一固定支架10上且与多个吊夹7一一配合,以便调整滑线导轨51与第一固定支架10之间的距离,方便滑线导轨51的安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
A、滑线具有并列的四条,各滑线的上下两端分别与固定在支撑框架上下两端的接线端头固定相连,接线端头之间保持固定距离;滑线通过环绕在支撑框架上的一圈滑触线支架支撑;
B、在滑线的顶部及底部设有两个夹子与支撑框架夹紧。
对于区别A,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207-210页):
滑触线选型要点:用三线还是四线要根据负载需要而选定,如果线数很多事可以采用多根滑线架并排安装;集电器的线数应和所选的滑触线相一致;电源接线点的选择可以按照电压损失情况用滑触线的端部、中部或两点供电方式。滑触线安装形式的确定要根据滑线架的走向确定,即应该和设备的走向一致。滑线架的固定方法是利用专用的螺栓安装在角钢支架上。多根滑触线安装时,将组装好的滑触线全线逐步提升到支架的高度,然后套入吊挂螺栓,初步固定以后对滑触线进行调整,调整完毕后再进行固定。如图8.12所示的在中部电源进线的作法中,电源进线1与导电体6为固定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披露的安装方式较为复杂,涉及大功率电流线路期间的安装,其在安装过程中初步固定以后对滑触线进行调整,调整完毕后在进行固定;而本申请采用合适的固定方式为安装时,无需调整空间,避免存在可调整结构使以后积累形变的机会增大。
对此,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1记载了区别A中:滑线具有并列的四条、滑线与电源接线点为两点供电方式以及滑触线通过滑线架支撑。同时,公知常识性证据1记载了由于滑线与电源接线点为固定连接,且滑线通过滑线架安装固定在结构上。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的固定连接为初步固定后经过调整再进行固定,本申请中的固定无需调整,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主题为“一种新型立体停车充电站”,其为一种产品权利要求而非方法权利要求,其对滑线和支撑框架之间的关系仅仅限定为固定连接这种结构,而并未对滑线和支撑框架之间的实现固定连接的步骤作出任何限定,由此可知,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公开的了滑线与支撑框架之间的固定连接与本申请的固定连接并无区别。当设置两个电源接线点时,二者之间保持固定距离,且电源接线点选择支撑框架的上下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已经指出滑线架的走向应该和设备的走向一致,因此,为了实现立体停车的功能,即当载车吊架环绕在支撑框架组成的周圈循环运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滑线通过环绕在支撑框架上的一圈滑触线支架支撑以便向载车吊架供电。
对于区别B,复审请求人认为:滑触线底部和顶部设有两个夹子夹紧,可减少电能传输接触点因外部安装原因所致的接触不良情况,而对比文件2中的方式日久变形易增加滑线与载车吊架的滑动导电部分接触不良的几率。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设置多个吊夹7配合调整装置8以便调整滑线导轨51与第一固定支架10之间的距离,方便滑线导轨51的安装。当滑线导轨与固定支撑架之间的距离不需要调整时,将相应的调整装置省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上述技术启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情况易于想到在滑触线的顶部和底部各设有两个夹子与支撑框架夹紧。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托盘部件3在驱动装置4的驱动下每个托盘部件3上下循环往复转动(参见同上),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驱动载车装置进行循环运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 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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