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个人护理应用中的硅酮改性的聚烯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47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72315
优先权日:2012-12-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62315.2
申请日:2013-11-22
复审请求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罗门哈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可鑫
合议组组长:林瀚云
参审员:张祥瑞
国际分类号:A61K8/895,A61K8/81,A61Q19/00,A61K8/898,A61K8/892,A61Q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2315.2,名称为“个人护理应用中的硅酮改性的聚烯烃”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罗门哈斯公司。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US6471952B1,公开日为2002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9段(即第1-23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个人护理调配物,所述个人护理调配物由以下组分组成:
(A)硅酮改性的聚烯烃,其为以下各者的反应产物:
(i)至少一种官能化的聚烯烃,其包含衍生自一或多种烯烃单体的聚合单元且具有一或多种官能团,其中所述一或多种烯烃单体选自C2-C40烯烃,且所述一或多种官能团选自酸酐和具有下式A的乙烯基硅烷:
其中R1为氢原子或甲基;x和y是0或1,其条件是当x为1时,y为1;m和n独立地是1到12的整数;且每一R”独立地为选自由以下各者组成的群组的可水解有机基团:具有1到12个碳原子的烷氧基、芳氧基、芳烷氧基、具有1到12个碳原子的脂肪族酰氧基、氨基、经取代氨基和具有1到6个碳原子的低碳烷基,其条件是R"基团中的不超过一者为烷基;和
(ii)至少一种官能化硅酮聚合物,其包含衍生自一或多种硅氧烷的聚合单元,所述硅氧烷选自下组:硅烷醇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单氨丙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双氨丙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硅烷醇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单氨丙基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双氨丙基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或乙烯基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
(B)载剂,其中所述载剂选自由以下各者组成的群组:芳香族或脂肪族烃、醇、醛、酮、胺、酯、油化学衍生的油、醚、二醇、二醇醚、硅酮油、水和其组合;和
(C)任选的佐剂,其中所述佐剂选自由以下各者组成的群组:润滑剂、蜡、感官调节剂、流变改性剂、保湿剂、防晒活性剂、天然成分、生物活性剂、着色剂、硬粒子、乳化剂、增溶剂、表面活性剂和其组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护理调配物,其中所述酸酐为环状-CO(O)CO-。
3. 一种处理身体的方法,其包含向所述身体外部施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人护理调配物。
4. 一种改善个人护理调配物的感官感觉的方法,其包含在所述个人护理调配物中包 括一或多种硅酮改性的聚烯烃,其中所述一或多种硅酮改性的聚烯烃中的每一者为以下各者的反应产物:
(i)至少一种官能化的聚烯烃,其包含衍生自一或多种烯烃单体的聚合单元且具有一或多种官能团,其中所述一或多种烯烃单体选自C2-C40烯烃且所述一或多种官能团选自酸酐和具有下式A的乙烯基硅烷:
其中R1为氢原子或甲基;x和y是0或1,其条件是当x为1时,y为1;m和n独立地是1到12的整数;且每一R”独立地为选自由以下各者组成的群组的可水解有机基团:具有1到12个碳原子的烷氧基、芳氧基、芳烷氧基、具有1到12个碳原子的脂肪族酰氧基、氨基、经取代氨基和具有1到6个碳原子的低碳烷基,其条件是R"基团中的不超过一者为烷基;和
(ii)至少一种官能化硅酮聚合物,其包含衍生自一或多种硅氧烷的聚合单元,所述硅氧烷选自下组:硅烷醇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单氨丙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双氨丙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硅烷醇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单氨丙基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双氨丙基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或乙烯基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个人护理调配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为:(1)官能化的聚烯烃的官能团可选自具有A式的乙烯基硅烷;(2)限定了官能化硅酮聚合物中硅氧烷;(3)护理调配物除硅酮改性的聚烯烃、载剂外,还有佐剂与上述二者组成,限定了载剂与佐剂的选择群组,不含有阴离子聚合物和阳离子聚合物的至少一种组合。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官能化硅酮修饰官能化聚烯烃得到感官度好的个人护理产品。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官能化的硅酮化合物与官能化聚烯烃通过烯键式不饱和官能单体与硅酮聚合物反应合成,该官能化的聚烯烃可选自带有酸酐(例如马来酸酐)的乙烯衍生物,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式A的乙烯基硅烷属于聚乙烯衍生的聚烯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基团进行修饰;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的硅酮聚合物可以是聚二甲基硅氧烷的衍生物,同时可由醇、硫醇、环氧基、氨基等进行官能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合适的官能团与乙烯键形成共价键得到稳定结构;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载剂可为水或化妆品可用的溶剂,芳香族或脂肪族烃、醛、酮、胺、油化学衍生的油、醚、硅酮油等均为本领域常规载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的组合物还可以包含至少一种添加剂并具体公开了添加剂的可选种类,而阴离子聚合物和阳离子聚合物的组合属于表面活性剂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处理身体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组合物可以是用于头发的冲洗产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改善个人护理调配物的感官感觉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组合物可用于头发的冲洗产品,在维持头发造型的同时还比较柔顺。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罗门哈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利要求书替换页(共2页4项)。所作主要修改为:对权利要求1中佐剂的种类进行了修改,删除其中的感官调节剂、表面活性剂。复审请求人认为:1、阳离子化合物属于感觉增强剂或表面活性剂,不属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限定的佐剂类型;已有的感觉增强剂包括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硅酮油常用来改进感官感觉特征,然而,高水平的阳离子季化合物会引起对皮肤的刺激。硅酮弹性体成本高且与其他溶剂的相容性有限。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使用阳离子季化合物的情况下提供一种硅酮弹性体的替代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排除了阳离子化合物,阳离子聚合物是对比文件2的必要组分,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省略阳离子聚合物并仍得到所需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V和VI的数据所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包括硅酮改性的聚烯烃,不使用阳离子聚合物的个人护理调配物提供感官性能和美感(如吸收、粘性、油性、蜡质、光滑度、柔软度和无光泽表面)等方面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个人护理调配物,所述个人护理调配物由以下组分组成:
(A)硅酮改性的聚烯烃,其为以下各者的反应产物:
(i)至少一种官能化的聚烯烃,其包含衍生自一或多种烯烃单体的聚合单元且具有一或多种官能团,其中所述一或多种烯烃单体选自C2-C40烯烃,且所述一或多种官能团选自酸酐和具有下式A的乙烯基硅烷:
其中R1为氢原子或甲基;x和y是0或1,其条件是当x为1时,y为1;m和n独立地是1到12的整数;且每一R”独立地为选自由以下各者组成的群组的可水解有机基团:具有1到12个碳原子的烷氧基、芳氧基、芳烷氧基、具有1到12个碳原子的脂肪族酰氧基、氨基、经取代氨基和具有1到6个碳原子的低碳烷基,其条件是R"基团中的不超过一者为烷基;和
(ii)至少一种官能化硅酮聚合物,其包含衍生自一或多种硅氧烷的聚合单元,所述硅氧烷选自下组:硅烷醇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单氨丙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双氨丙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硅烷醇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单氨丙基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双氨丙基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或乙烯基接枝的聚二甲基硅氧烷;
(B)载剂,其中所述载剂选自由以下各者组成的群组:芳香族或脂肪族烃、醇、醛、酮、胺、酯、油化学衍生的油、醚、二醇、二醇醚、硅酮油、水和其组合;和
(C)任选的佐剂,其中所述佐剂选自由以下各者组成的群组:润滑剂、蜡、流变改性剂、保湿剂、防晒活性剂、天然成分、生物活性剂、着色剂、硬粒子、乳化剂、增溶剂和其组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组合包含了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但同时公开了阳离子聚合物可以选自包含伯、仲、叔和/或季铵单元的聚合物,本申请背景技术记载的是高水平的阳离子化合物会引起对皮肤的刺激,并且本申请组合物中加入的佐剂还包含了增溶剂、流变改性剂等,本领域已知增溶剂主要包含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权利要求1并未排除含有阳离子化合物,说明书中的表格数据也仅能证明硅酮改性的聚烯烃给产品带来了感官体验变化,无法得出这种感官感觉具有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4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5月2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9段(即第1-23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个人护理调配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化妆品组合物,包含化妆品或皮肤可用的载剂、至少一种硅酮接枝的聚合物,该聚合物包括一个聚硅氧烷部分和一个包含非硅酮有机链部分,其中一个部分包括了聚合物的主链,另一个部分则接枝在该主链上,和至少一种阴离子聚合物和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的至少一种组合,其中所述的硅酮接枝的聚合物可由包含官能团的聚烯烃和末端包含官能团的聚硅氧烷反应得到(参见对比文件2第1栏第6段,第2栏第51-54行、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组合物中的化妆品或皮肤可用载剂可为水或化妆品可用的溶剂单元醇、多元醇、乙二醇乙醚、脂肪酸酯,以及上述溶剂的组合(参见对比文件2第17栏最后2行至第18栏第1-3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含有硅酮改性的官能化聚烯烃。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特定的硅酮与改性的聚烯烃反应获得的聚合物在吸收、粘性、油性、 蜡质、光滑度、柔软度、无光泽表面、光滑度(在清洗之后)和柔软度上具有更好的感觉性能等(参见表IV、V以及附图1)。因此,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个人护理产品的感官性能。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官能化聚烯烃通过烯键式不饱和官能单体与硅酮聚合物反应合成的,该官能化的聚烯烃可选自带有酸酐(例如马来酸酐)的乙烯衍生物,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式A的乙烯基硅烷属于聚乙烯衍生的聚烯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基团进行修饰;对比文件2给出了所述的硅酮聚合物可以是聚二甲基硅氧烷的衍生物,同时可由醇、硫醇、环氧基、氨基等进行官能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合适的官能团与乙烯键形成共价键得到稳定结构。权利要求1并未排除含有阳离子化合物,说明书中的表格数据也仅能证明硅酮改性的聚烯烃给产品带来了感官体验变化,无法得出这种感官感觉具有优于现有技术效果的结论。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公开了:接枝的硅氧烷聚合物,其包含:
a)0-98重量%的至少一种低极性亲脂性单体(A),其通过自由基途径可聚合,所述低极性含有低极性的烯键式不饱和键;
b)0-98重量%的至少一种可与所述(A)单体共聚的含烯键式不饱和键的极性亲水性单体(B);
c)0.01重量%至50重量%的至少一种式(I)的聚硅氧烷大分子单体(C):X(Y)nSi(R)3-mZ m(I)(参见权利要求7)。
说明书第5栏第1段公开了:反应性聚烯烃优选选自聚乙烯或乙烯衍生的单体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例如可以含有能与聚硅氧烷的末端官能团反应的反应性官能团的丙烯,苯乙烯,烷基苯乙烯,丁烯,丁二烯,(甲基)丙烯酸酯,乙烯基酯或等同物。大分子单体。它们更特别地选自乙烯或乙烯衍生物的共聚物以及选自具有羧基官能团的那些单体的共聚物,例如(甲基)丙烯酸; 含有酸酐官能团的那些,例如马来酸酐; 含有酰氯官能团的那些,例如(甲基)丙烯酰氯; 那些具有酯官能的化合物,例如(甲基)丙烯酸酯; 含有异氰酸酯功能的化合物。
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聚合物为烯烃单体和硅氧烷大分子单体聚合的硅氧烷聚合物。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所述的包含酸酐或通式A的乙烯基硅烷官能团的C2-C40烯烃和官能化硅酮聚合物反应的硅酮改性的聚烯烃,也没有给出该硅酮改性的聚烯烃具有提高吸收、粘性、油性、 蜡质、光滑度、柔软度、无光泽表面、光滑度(在清洗之后)和柔软度等感官感觉性能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将所述结构的硅酮改性的官能化聚烯烃用于个人护理产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相同理由,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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