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19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90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0560.6
申请日:2016-03-11
复审请求人:珠海市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倩
合议组组长:庞艳
参审员:蔡茹辛
国际分类号:H04L12/26,H04L29/08,H04L29/12,H04W8/18,H04W12/08,H04W7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0560.6,名称为“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市磐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204316545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06日;对比文件2,CN204802093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建立通讯连接;
S2、所述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若断线,则进行S4;
S3、所述控制装置对自身与行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若断线,则进行S4;
S4、以服务器为中转自动重新建立通讯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2包括如下步骤:
S21、所述控制装置每间隔第一预定时间向所述行驶装置发送控制检测数据包;
S22、所述行驶装置接收所述控制检测数据包,并记录接收所述控制检测数据包的时间;
S23、当所述行驶装置超过第二预定时间没有接收到所述控制检测数据包时,则判定所述行驶装置处于断线状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3包括如下步骤:
S31、所述行驶装置每间隔第三预定时间向所述控制装置发送行 驶检测数据包;
S32、所述控制装置接收所述行驶检测数据包,并记录接收所述行驶检测数据包的时间;
S33、当所述控制装置超过第四预定时间没有接收到所述行驶检测数据包时,则判定所述控制装置处于断线状态。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4包括如下步骤:
S41、所述行驶装置重新连接移动通讯网络并获取新的IP地址,并将新的IP地址发送至服务器;
S42、所述服务器接收并存储所述新的IP地址;
S43、所述控制装置访问所述服务器获取所述新的IP地址;
S44、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重新建立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4包括如下步骤:
S41、所述控制装置与服务器建立通讯连接,把所述控制装置的IP地址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S42、所述行驶装置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并获取所述控制装置的IP地址;
S43、所述行驶装置通过所述控制装置IP地址将所述行驶装置的IP地址发送至所述控制装置;
S44、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重新建立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服务器与所述行驶装置互发数据包,并通过所述数据包的接收情况判断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行驶装置之间的连接是否断线,如果断线,行驶装置重新与服务器进行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2前还包括:判断所述通讯连接使用的通讯模式是否为需要使用动态IP的通讯模式,如果否,则不需要监控,如果是,则进行S2、S3。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行驶装置为无人机、车辆和/或船。
9.一种行驶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第一识别模块、第一通讯模块和第一断线管理模块,所述行驶装置包括第二识别模块、第二通讯模块和第二断线管理模块,所述第一识别模块与所述第二识别模块用于获取通讯网络的准入许可,所述第一通讯模块与所述第二通讯模块进行通讯连接;
所述第一通讯模块与所述第二通讯模块能够与服务器进行通信;所述服务器用于对所述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进行管理;
所述第一断线管理模块和第二断线管理模块用于检测所述控制 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之间是否断线,并在断线后控制所述行驶装置和控制装置进行重连。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驶装置为无人机、车辆和/或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的控制信息无需经过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具有固定的IP地址”,将权利要求1的“以服务器为中转”修改为“以所述服务器为中转”。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第一,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行驶装置正常在线工作发生断线变故时,如何及时并可靠地检测出断线故障,然后及时恢复连线,保证重连及时性、准确可靠性和高效率性;第二,本申请的服务器使用固定的IP地址且基于服务器自动实现重连,可以提高数据交互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效率;本申请行驶装置和控制装置双方均可第一时间获知断线情况,且一方出现检测故障时还可以由另一方检测出断线状况,有利于提高检测断线故障的可靠性和成功率,安全性高。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此次复审通知书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内容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以及独立权利要求9中增加说明书的内容,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并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第1-9项。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第一,本申请的控制装置检测通讯连接的信号状态,根据信号状态对通讯连接使用的通讯模式进行切换,并且服务器与行驶装置互发数据包,通过数据包的接收情况判断服务器与行驶装置之间的连接是否断线,从而使得控制装置尽可能处于接入通讯网络状态;第二,本申请采用先监控自身网络连接状况再监控自身与对方的连接状况的二步网络监控,以及行驶装置和控制装置进行双向监控的技术手段,简化了重连的步骤,缩短了断线重连的时间;第三,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3中,紧急保护提高了远程控制的安全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预定时间和紧急保护预设时间的可设定性增加了对使用环境的适应性。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建立通讯连接,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的控制信息无需经过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具有固定的IP地址;
所述控制装置检测通讯连接的信号状态,根据信号状态对通讯连接使用的通讯模式进行切换;
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行驶装置互发数据包,并通过所述数据包的接收情况判断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行驶装置之间的连接是否断线,如果断线,所述行驶装置重新与所述服务器进行连接;
所述行驶装置和所述控制装置均对自身进行断线监控;
S2、所述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若断线,则进行S4;
S3、所述控制装置对自身与行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若断线,则进行S4;
S4、以所述服务器为中转自动重新建立通讯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2包括如下步骤:
S21、所述控制装置每间隔第一预定时间向所述行驶装置发送控制检测数据包;
S22、所述行驶装置接收所述控制检测数据包,并记录接收所述控制检测数据包的时间;
S23、当所述行驶装置超过第二预定时间没有接收到所述控制检测数据包时,则判定所述行驶装置处于断线状态;
所述第一预定时间和所述第二预定时间可以自行设定;
所述行驶装置与所述控制装置断线后,当所述行驶装置经过预设时间无法与所述控制装置取得连接,则行所述驶装置进行紧急保护,所述预设时间可以自行设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3包括如下步骤:
S31、所述行驶装置每间隔第三预定时间向所述控制装置发送行驶检测数据包;
S32、所述控制装置接收所述行驶检测数据包,并记录接收所述行驶检测数据包的时间;
S33、当所述控制装置超过第四预定时间没有接收到所述行驶检测数据包时,则判定所述控制装置处于断线状态;
所述第三预定时间和所述第四预定时间可以自行设定;
所述行驶装置与所述控制装置断线后,当所述行驶装置经过预设时间无法与所述控制装置取得连接,则行所述驶装置进行紧急保护,所述预设时间可以自行设定。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4包括如下步骤:
S41、所述行驶装置重新连接移动通讯网络并获取新的IP地址,并将新的IP地址发送至服务器;
S42、所述服务器接收并存储所述新的IP地址;
S43、所述控制装置访问所述服务器获取所述新的IP地址;
S44、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重新建立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4包括如下步骤:
S41、所述控制装置与服务器建立通讯连接,把所述控制装置的IP地址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S42、所述行驶装置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并获取所述控制装置的IP地址;
S43、所述行驶装置通过所述控制装置IP地址将所述行驶装置的IP地址发送至所述控制装置;
S44、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重新建立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S2前还包括:判断所述通讯连接使用的通讯模式是否为需要使用动态IP的通讯模式,如果否,则不需要监控,如果是,则进行S2、S3。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行驶装置为无人机、车辆和/或船。
8.一种行驶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第一识别模块、第一通讯模块和第一断线管理模块、数据自检模块,所述行驶装置包括第二识别模块、第二通讯模块和第二断线管理模块,所述第一识别模块与所述第二识别模块用于获取通讯网络的准入许可,所述第一通讯模块与所述第二通讯模块进行通讯 连接,所述自检模块用于检测通讯连接的信号状态,根据信号状态对通讯连接使用的通讯模式进行切换;
所述第一通讯模块与所述第二通讯模块能够与服务器进行通信;所述服务器用于对所述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进行管理;
所述第一断线管理模块和第二断线管理模块用于检测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之间是否断线,并在断线后控制所述行驶装置和控制装置进行重连。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行驶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驶装置为无人机、车辆和/或船。”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此次复审通知书与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的断线重连针对的只是无人机的通讯模块与远程服务器的通信环节,而非无人机的通讯模块与网络终端之间的整个通信环节,对比文件1的“移动通信模块需要具有检测断线以及重连的功能,以应对数据传输过程中移动通信模块遇到移动信号盲区而导致信号断开的情况”不能相当于“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第二,建立双向通信与进行双向断线检测不同,本申请是对已经建立双向通讯后突然断线的具体应对方案,并非选择性地建立通讯;对比文件1和2只是在无人机一侧实现了无人机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断线的自动监测,没有实现双向监测,也不存在控制终端和无人机之间端到端双向监测的启示,本申请的行驶装置和控制装置双方均可第一时间获知断线情况,万一其中一方出现检测故障,还可以由另一方检测出断线状态,有利于提高检测断线故障的可靠性和成功率,及时发现断线故障,提供可靠有效的保证,安全性高。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316545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2:CN204802093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行驶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无人机数据链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6段及图1):一种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无人机数据链路系统,包括远程服务器、网络终端(相当于控制装置)以及至少一个移动通信模块,每个移动通信模块均位于与其对应的一架无人机(相当于行驶装置)上,每个移动通信模块均通过基站与蜂窝移动网络相连,其中蜂窝移动网络与互联网相连,远程服务器通过互联网接入蜂窝移动网络从而与每个移动通信模块进行双向数据通信,网络终端依次通过互联网和远程服务器与移动通信模块建立通信连接。其中移动通信模块需要具有检测断线以及重连的功能,以应对数据传输过程中移动通信模块遇到移动信号盲区而导致信号断开的情况(相当于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若断线,以所述服务器为中转自动重新建立通讯连接,行驶装置对自身进行断线监控,如果断线,行驶装置重新与服务器进行连接)。远程服务器的通信服务模块还能够记录下每个无人机的移动通信模块的IP地址变化,并与具体的无人机通信模块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远程服务器中的后端应用模块能根据ID信号以及相应的IP地址向具体的无人机发送实时控制信号,从而控制无人机的工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是:(1)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的控制信息无需经过服务器;(2)控制装置检测通讯连接的信号状态,根据信号状态对通讯连接使用的通讯模式进行切换;(3)服务器具有固定的IP地址;(4)控制装置对自身进行断线监控,控制装置对自身与行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服务器与行驶装置互发数据包,并通过数据包的接收情况判断服务器与行驶装置之间的连接是否断线。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之间的通信延迟并提高通信连接的可靠性、如何便于建立与服务器的连接、如何进一步提高断线监控的可靠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55段及图3):服务器3并不用于对飞行器1与终端2之间的数据传输,比如控制指令、采集的图像信息等,而仅用于在飞行器1与终端2之间建立点对点连接。同时,通过建立飞行器1与终端2之间的点对点连接,飞行器1与终端2之间可以直接实现数据传输,从而消除由于服务器3的中转而导致的数据传输延迟。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之间的通信延迟。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的控制信息无需经过服务器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减少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之间的通信延迟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能够支持多种通讯模式,为了提高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之间通信连接的可靠性,由控制装置检测通讯连接的状态,并且根据该状态切换通讯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为了方便地与服务器之间建立通信连接,设置固定的服务器IP地址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4),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通信连接,监控连接是否断线并且若断线则进行重连的方式是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信双方设备均监控自身与对端设备的连接是否断线以提高可靠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断线监控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的同时,设置控制装置也对自身与行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即控制装置对自身进行断线监控,并且在控制装置监控到断线时采用与行驶装置监控到断线时所采用的类似的处理方式。此外,在通信领域,通信设备互相发送数据包并通过数据包的接收情况判断是否断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具体实现断线监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服务器与行驶装置互发数据包。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通信领域,通过发送心跳数据包的方式检测连接是否断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具体实现断线监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控制装置或行驶装置每隔预定时间向对端设备发送检测数据包,由对端设备记录接收数据包的时间并且若超过预定间隔没有接收到数据包则对端设备确定连接处于断线状态。根据用户需求,自行设置预定时间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确保行驶装置的安全,在断线预定时间仍无法重新建立连接的情况下,采取紧急保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23段):移动通信模块需要具有检测断线以及重连的功能,以应对数据传输过程中移动通信模块遇到移动信号盲区而导致信号断开的情况(相当于行驶装置重新连接移动通讯网络,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重新建立连接)。远程服务器的通信服务模块还能够记录下每个无人机的移动通信模块的IP地址变化(相当于行驶装置获取新的IP地址并将新的IP地址发送至服务器,所述服务器接收并存储所述新的IP地址),并与具体的无人机通信模块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远程服务器中的后端应用模块能根据ID信号以及相应的IP地址向具体的无人机发送实时控制信号,从而控制无人机的工作。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44段):在所述飞行器启动后,通过互联网与预设服务器3建立移动通信连接,并向该服务器3上传自身的网络地址和鉴权令牌;以及,接收终端2发送至所述网络地址的连接请求,并当接收到处理器13发送的鉴权成功消息时,与所述终端2建立点对点连接;用户可以通过终端2向服务器3发起对飞行器1的控制请求,则服务器3将飞行器1的网络地址和鉴权令牌返回给终端2。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装置获取行驶装置的IP地址,使得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建立连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获取新的IP地址重新建立连接的过程中以便于实现重新建立连接的启示。此外,控制装置访问服务器是获取IP地址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23段):移动通信模块需要具有检测断线以及重连的功能,以应对数据传输过程中移动通信模块遇到移动信号盲区而导致信号断开的情况(相当于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重新建立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44段):在所述飞行器启动后,通过互联网与预设服务器3建立移动通信连接,并向该服务器3上传自身的网络地址和鉴权令牌;以及,接收终端2发送至所述网络地址的连接请求,并当接收到处理器13发送的鉴权成功消息时,与所述终端2建立点对点连接;用户可以通过终端2向服务器3发起对飞行器1的控制请求,则服务器3将飞行器1的网络地址和鉴权令牌返回给终端2。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装置、行驶装置都与服务器建立通讯连接、以及控制装置获取行驶装置的IP地址,使得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建立连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重新建立连接的过程中以便于实现重新建立连接的启示。此外,将控制装置的IP地址发送给服务器,行驶装置通过服务器获取该IP地址并通过该地址将行驶装置的IP地址发送给控制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现控制装置获取行驶装置IP地址时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常情况下,使用动态IP地址时,断线后需要新的IP地址重新建立连接,而使用固定IP地址时,断线后可以继续使用该IP地址重新建立连接。因而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断线监控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判断通讯模式是否是动态IP,如果是则继续进行断线监控,否则不进行断线监控。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段):本实施例涉及一种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无人机数据链路系统。此外,车辆、船都是常见的行驶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7.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行驶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无人机数据链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6段及图1):请参见图1,本实施例涉及一种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无人机数据链路系统,包括远程服务器、网络终端(相当于控制装置)以及至少一个移动通信模块,每个移动通信模块均位于与其对应的一架无人机(相当于行驶装置)上,每个移动通信模块均通过基站与蜂窝移动网络相连,其中蜂窝移动网络与互联网相连,远程服务器通过互联网接入蜂窝移动网络从而与每个移动通信模块进行双向数据通信(相当于第二通讯模块能够与服务器进行通信),网络终端依次通过互联网和远程服务器与移动通信模块建立通信连接(网络终端建立通信连接,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控制装置包括第一通讯模块)。其中移动通信模块需要具有检测断线以及重连的功能,以应对数据传输过程中移动通信模块遇到移动信号盲区而导致信号断开的情况(相当于检测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行驶装置之间是否断线,并在断线后控制所述行驶装置和控制装置进行重连)。远程服务器能够收发和转发来自无人机和网络终端的数据,从而实现远程服务器与无人机之间、网络终端与无人机之间的双向数据通信(相当于所述服务器用于对所述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进行管理)。远程服务器的通信服务模块还能够记录下每个无人机的移动通信模块的IP地址变化,并与具体的无人机通信模块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远程服务器中的后端应用模块能根据ID信号以及相应的IP地址向具体的无人机发送实时控制信号,从而控制无人机的工作。网络终端可以是手机、平板电脑、手提电脑和台式电脑中的任一种或多种,也可以是其他具有能通过互联网控制无人机的设备。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是:(1)控制装置的第一识别模块与行驶装置的第二识别模块用于获取通讯网络的准入许可;(2)第一通讯模块与第二通讯模块进行通讯连接;(3)控制装置的数据自检模块用于检测通讯连接的信号状态,根据信号状态对通讯连接使用的通讯模式进行切换;(4)执行检测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之间是否断线并在断线后控制行驶装置和控制装置进行重连操作的是控制装置的第一断线管理模块和行驶装置的第二断线管理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非法设备接入通讯网络、如何减少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之间的通信延迟并提高通信连接的可靠性、如何进一步提高断线监控的可靠性。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无人机的移动通信模块通过基站与蜂窝移动网络相连,终端是手机或其他通过互联网控制无人机的设备,也就是说无人机和终端都接入通讯网络,而为了避免非法设备接入通讯网络,在接入通讯网络的设备中设置识别模块用于获取通讯网络的准入许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在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中分别设置识别模块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55段及图3):服务器3并不用于对飞行器1与终端2之间的数据传输,比如控制指令、采集的图像信息等,而仅用于在飞行器1与终端2之间建立点对点连接。同时,通过建立飞行器1与终端2之间的点对点连接,飞行器1与终端2之间可以直接实现数据传输,从而消除由于服务器3的中转而导致的数据传输延迟。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之间的通信延迟。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直接传输控制信息而无需经过服务器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减少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之间的通信延迟的启示。此外,设置通讯模块实现装置之间的通讯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能够支持多种通讯模式,为了提高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之间通信连接的可靠性,由控制装置检测通讯连接的状态,并且根据该状态切换通讯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设置数据自检模块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4),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装置与行驶装置通信连接,监控连接是否断线并且若断线则进行重连的方式是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信双方设备均监控自身与对端设备的连接是否断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进一步提高断线监控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的同时,设置控制装置也对自身与行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并且在控制装置监控到断线时采用与行驶装置监控到断线时所采用的类似的处理方式。此外,在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中分别设置断线管理模块实现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段):本实施例涉及一种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无人机数据链路系统。此外,车辆、船都是常见的行驶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第一,在对比文件1中,无人机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通信环节是无人机与网络终端之间的通信环节的一部分,无人机与远程服务器之间连接断线必然导致无人机与网络终端之间的连接断线,监控无人机与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连接是否断线是监控无人机与网络终端之间是否断线的一种具体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移动通信模块需要具有检测断线以及重连的功能,以应对数据传输过程中移动通信模块遇到移动信号盲区而导致信号断开的情况”,相当于本申请的“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
第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移动通讯网络断线重连问题,对比文件1同样是对已经建立双向通讯后突然断线的情况提出的具体应对方案,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对比文件1同样是在断线的情况下,将服务器作为通讯中转重新建立控制装置和行驶装置之间的连接,提高了飞行器远程控制的可靠性、成功率、安全性。合议组并没有认为建立双向通信相当于进行双向检测。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行驶装置与控制装置之间进行双向监控,但是公开了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为了提高断线监控的可靠性,通信双方设备均监控自身与对端设备的连接是否断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信参与方均可以检测通信连接是否断线,相对于参与通信的一方设备监控通信连接是否断线,通信双方设备均监控通信连接是否断线能够更加及时地发现通信故障,例如,当由于一方通信设备故障使得连接断线时,该设备可能无法发现通信故障并进行重连,此时采用通信双方设备均监控断线的方式就能够由其他通信设备及时发现断线并进行重连;对比文件1的断线监控并重连的方式是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而为了进一步提高行驶装置与控制装置之间断线监控的可靠性、成功率、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行驶装置对自身与控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的同时,设置控制装置也对自身与行驶装置的连接是否断线进行监控,并且在控制装置监控到断线时采用与行驶装置监控到断线时所采用的类似的处理方式进行重连。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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