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平衡氧氯化法制备VCM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平衡氧氯化法制备VCM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05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570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22528.X
申请日:2014-12-03
复审请求人: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玲
合议组组长:徐赤
参审员:王俊
国际分类号:C07C21/06,C07C17/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找出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22528.X,名称为“一种平衡氧氯化法制备VCM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由“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申请日2014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平衡氧氯化法制备VCM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2-二氯乙烷热裂解产生氯乙烯单体以及副产物,所述副产物包括氯化氢、乙炔;
所述的副产物先进行乙炔加氢反应,副产物与氢气的混合物从反应器的入口进入,入口温度在130℃,反应器内催化剂床层温度为170℃,反应时间为8~15s,得到加氢后的混合气体,;
副产物中乙炔与氢气的体积为1:3,副产物中,乙炔的浓度为1900ppm,
然后,加氢后的混合气体、乙烯和氧气混合反应制备1,2-二氯乙烷,该物质是制备氯乙烯的中间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乙炔加氢反应采用负载型催化剂,催化剂活性组分为钯。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乙炔加氢反应中,采用的氢气的纯度大于99.00v/v%。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氢气中的水分含量低于30ppm,CO含量低于20ppm,O2含量低于20ppm,惰性气体含量低于1.5v/v%。”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李春国等,“加氢除乙炔反应”,天津化工,第23卷第1期,第39-41页,公开日为2009年 01月31日)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反应温度、时间、物料比、乙炔浓度,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2)权利要求1中限定副产物与氢气的混合物从反应器的入口进入,入口温度在130℃,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制备VCM的方法。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右栏第7行)反应温度控制在130-190℃。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选择加氢反应器内催化剂床层温度。对于氢气与乙炔的体积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右栏第1-6行)在很好的催化剂和物质的量比(氢气与乙炔)过量3~5 倍情况下期望的乙炔反应如下:乙炔转化为乙烯65~75% ,乙炔转化为乙烷10~15%,乙炔转化为氯乙烯2~3%,未转化的乙炔10~1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选择合适的物料比。对于反应时间,通过监测反应进行情况,也容易确定合适的反应时间。对比文件1上述技术内容中公开了乙炔在HCl气体中的含量在11×10-4(VOL)左右,最高也可能达到2×10-3。选择副产物中乙炔浓度也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对于上述区别(2),乙炔和氢气在加氢反应器中进行加氢反应,将副产物与氢气的混合物经反应器的入口进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应温度控制在130-190℃,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选择入口温度。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相对于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反应器内催化剂床层温度为170℃,反应时间为8~15s”修改为“反应器内催化剂床层升温至170℃,混合气体与催化剂的接触反应时间为8~15s,反应器内的反应温度控制在150℃-170℃”。复审请求人认为:从对比文件1表格2中,可以看到温度对该反应的选择性和转化率的波动很大。本申请通过控制反应器入口温度在130℃、床层温度以及反应时间,及其他工艺参数的基础上,乙炔的转化率以及乙烯的选择性变化幅度小,相对稳定。实施例1-5及补交实验证据显示虽然温度变化,但是乙炔的转化率、乙烯的选择性均比较稳定。反应转化率以及选择性的稳定程度,对后续反应过程或者反应产物的质量好坏至关重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反应器入口温度为130℃、催化剂床层升至温度170℃、反应器内的温度为150-170℃,接触反应时间8-15s,乙炔与氢气的体积比为1:3,乙炔浓度为1900ppm,而对比文件1中仅提及反应温度为130-190℃,氢气与乙炔的物质的量比为3~5,乙炔在HCl气体中的含量在11×10-4(VOL)左右、最高也可能达到2×10-3,未提及接触反应时间。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氧氯化法制备氯乙烯的方法。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应温度控制在130-190℃(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右栏第7行);通常情况下,提高反应温度有利于提高乙炔的转化率,而降低反应温度有利于提高乙炔对乙烯的选择性。因此,在控制反应温度时,应同时从转化率和选择性两方面考虑,使生产朝高效益方向运行(参见对比文件1第41页上半部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转化率和选择性两方面考虑会很容易选择出乙炔加氢反应器入口温度、催化剂床层升至的温度、反应器内的反应温度,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关于乙炔与氢气的体积比为1: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氢气与乙炔的物质的量比为3~5(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右栏第1-2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获知乙炔与氢气的体积比;关于乙炔的浓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下述内容:乙炔在HCl气体中的含量在11×10-4(VOL)左右,最高也可能达到2×10-3(参见对比文件1第39页左栏倒数第2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需要选择出合适的乙炔浓度;关于接触反应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炔加氢生成乙烯的反应会在催化剂表面立即进行,而为了防止生成的乙烯继续进行加氢反应生成乙烷,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控制乙烯、氢气等混合气体与催化剂的接触时间,以将乙炔转化为乙烯的比例控制在65~75%的范围内,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首先,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交实验数据是用于证明不同的催化剂床层温度分别升至140℃、150℃、160℃、170℃时(其它参数均参考实施例2)乙炔的转化率、乙烯的选择性均比较稳定,而该补交实验数据以及证明的信息并没有记载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毫无疑义获知,因此合议组在考虑了该实验数据的基础上,认为该实验数据并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2)其次,虽然从对比文件1表格2中可知温度对乙炔的转化率有明显的影响,但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通常情况下,提高反应温度有利于提高乙炔的转化率,而降低反应温度有利于提高乙炔对乙烯的选择性。因此,在控制反应温度时,应同时从转化率和选择性两方面考虑,使生产朝高效益方向运行(参见对比文件1第41页上半部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同时从转化率和选择性两方面考虑,使生产朝高效益方向运行的情况下来选择合适的反应温度如反应器入口温度、催化剂床层温度、反应器内温度,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开车后的运行情况(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第3部分)。由上述对比文件1的表1可知,开车后可以做到总体运行平稳,乙炔的转化率以及乙烯的选择性变化幅度小。综上,复审请求人的请求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修改包括: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平衡氧氯化法制备VCM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2-二氯乙烷热裂解产生氯乙烯单体以及副产物,所述副产物包括氯化氢、乙炔;
所述的副产物先进行乙炔加氢反应,副产物与氢气的混合物从反应器的入口进入,入口温度在130℃,反应器内催化剂床层升温至170℃,混合气体与催化剂的接触反应时间为8~15s,反应器内的反应温度控制在150℃-170℃,得到加氢后的混合气体;
副产物中乙炔与氢气的体积为1:3,副产物中,乙炔的浓度为1900ppm,采用的氢气的纯度大于99.00v/v%,所述的乙炔加氢反应采用负载型催化剂,催化剂活性组分为钯;
然后,加氢后的混合气体、乙烯和氧气混合反应制备1,2-二氯乙烷,该物质是制备氯乙烯的中间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氢气中的水分含量低于30ppm,CO含量低于20ppm,O2含量低于20ppm,惰性气体含量低于1.5v/v%。”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炔加氢反应过程选择性和转化率的一般理论(参见对比文件1第41页上半部分),但是具体实际工业化生产过程中,许多过程因素(譬如传热、传质、流动和混合等)均可能对反应造成影响,虽然化学反应的本质不会因工业化生产改变,为了提高乙炔加氢过程的选择性和转化率,实际生产中并非仅仅依赖上述理论指导就能实现,生产系统的条件也是至关重要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控制反应体系哪些位置的温度、控制在多少温度,而对比文件1中表格1和2的温度是反应温度,具体是反应体系哪个位置的温度,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是加氢反应器内温度。(2)对比文件1中第40页右栏公开给的启示是:乙炔转化为乙烯的最好的效果为75%,转化为乙烷的转化率比较高,尤其温度在147℃以上,乙炔转化为乙烷的转化率均在19%以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提高乙炔转化为乙烯的转化率为77%以上,降低乙炔转化为乙烷的转化率,控制在10%左右,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提高乙烯的选择性、降低乙烷的转化率。因此,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4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找出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平衡氧氯化法制备VCM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氢除乙炔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天津大沽化工氯乙烯装置是以乙烯、氯气、氧气为主要原料,分别以低温氯化法和氧氯化法生产二氯乙烷(EDC),经精制后,进而裂解生产氯乙烯(VCM)。简易流程见图1: 
在EDC裂解生成VCM和HCl的同时,还发生一些副反应生成乙炔等。乙炔在HCl气体中的含量在11×10-4(VOL)左右,最高也可能达到2×10-3。乙炔在氧氯化反应过程中生成多种产物,包括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其中三氯乙烯很难通过EDC的精制除去;降低干EDC 中三氯乙烯的办法就是将含乙炔的氯化氢通过加氢反应,将乙炔转化成乙烯。
乙炔加氢反应是在钯催化剂的表面进行的;在很好的催化剂和物质的量比(氢气与乙炔)过量3~5 倍情况下期望的乙炔反应如下:
乙炔转化为乙烯 65~75%
乙炔转化为乙烷 10~15%
乙炔转化为氯乙烯 2~3%
未转化的乙炔 10~15%
反应温度控制在130-190℃(参见对比文件1第39页至第40页第1部分)。
由对比文件1可知,1,2-二氯乙烷热裂解产生氯乙烯单体以及副产物,副产物包括氯化氢、乙炔;副产物先进行乙炔加氢反应,得到加氢后的混合气体,然后,加氢后的混合气体、乙烯和氧气混合反应制备1,2-二氯乙烷,该物质是制备氯乙烯的中间产品。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反应器入口温度为130℃、催化剂床层升至温度170℃、反应器内的温度为150-170℃,接触反应时间8-15s,乙炔与氢气的体积比为1:3,乙炔浓度为1900ppm,氢气的纯度大于99.00v/v%,乙炔加氢反应采用负载型催化剂,而对比文件1中仅提及反应温度为130-190℃,氢气与乙炔的物质的量比为3~5,乙炔在HCl气体中的含量在11×10-4(VOL)左右、最高也可能达到2×10-3,,未提及接触反应时间、氢气的纯度和钯催化剂是否为负载型。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目的是提供一种平衡氧氯化法制备VCM的方法,在该方法,二氯乙烷裂解时产生的副产物乙炔,在进入氧氯化反应之前,将其乙炔加氢还原为乙烯,避免了乙炔随HCl进入氧氯化反应器中,形成CCl3CHO、C2H3Cl3、C2HCl3、C2Cl4等副产物,堵塞塔盘、加速系统结焦速率、降低产品收率、增大后续产品净化能耗,提高了生产成本。与现有技术的氧氯化法制备VCM的方法相比,本申请提供的方法具有如下优点:副产物中乙炔加氢反应制备乙烯的过程中,乙炔到乙烯转化率70%以上,降低了氯化碳水化合物的聚合,大大降低后续工艺的副产物,副产物去除率提高0.3%以上、EDC纯度提高0.5%以上,所以EDC收率更高,并降低了副产物处理成本,即节约了生产成本。如果按照产能40万吨/年VCM计算,采用乙炔加氢这一降低乙烯消耗的工艺技术,可以使至少72%的乙炔转化为原料乙烯和VCM,意味着每年可节省229吨乙烯、427吨氯化氢、374吨氧气和23吨VCM。大大降低了乙烯消耗的同时,通过避免副反应的发生降低了氯化氢和氧气的消耗,也间接降低了下游对副产物焚烧产生的能耗(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第4页倒数第2段至第5页第1段)。
本申请共有实施例1-5,其中仅实施例2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声称的效果“避免了乙炔随HCl进入氧氯化反应器中,形成CCl3CHO、C2H3Cl3、C2HCl3、C2Cl4等副产物,堵塞塔盘、加速系统结焦速率、降低产品收率、增大后续产品净化能耗,提高了生产成本”是由于二氯乙烷裂解时产生的副产物乙炔在进入氧氯化反应之前加氢还原为乙烯带来的,而“二氯乙烷裂解时产生的副产物乙炔在进入氧氯化反应之前加氢还原为乙烯”并不是区别特征,因此上述本申请声称的效果并不是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实施例2中限定了氢气的含量为99.50%,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氢气的纯度大于99.00v/v%。本领域公知,氢气纯度均对乙炔转化为乙烯的转化率有影响。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氢气的含量为99.5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均能达到本申请实施例2的技术效果(即乙炔转化为乙烯的比例 77.1%,乙炔转化为乙烷的比例10.2%,乙炔转化为VCM的比例2.6%,未反应的乙炔的比例为10.4%),也无法预期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均能达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乙炔到乙烯转化率70%以上、副产物去除率提高0.3%以上、EDC纯度提高0.5%以上的技术效果。
综上,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氧氯化法制备氯乙烯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关于反应器入口温度为130℃、催化剂床层升至温度170℃、反应器内的温度为150-170℃,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应温度控制在130-190℃(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右栏第7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温度对乙炔的转化率有明显的影响。2007年不同温度情况下对取样点S312的分析结果:

通常情况下,提高反应温度有利于提高乙炔的转化率,而降低反应温度有利于提高乙炔对乙烯的选择性。因此,在控制反应温度时,应同时从转化率和选择性两方面考虑,使生产朝高效益方向运行(参见对比文件1第41页上半部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转化率和选择性两方面考虑会很容易选择出乙炔加氢反应器入口温度、催化剂床层升至的温度、反应器内的反应温度,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关于乙炔与氢气的体积比为1:3,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氢气与乙炔的物质的量比为3~5(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右栏第1-2行)。本领域公知,在温度、压力相同的情况下,气体的体积比等于物质的量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获知乙炔与氢气的体积比。
关于乙炔的浓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下述内容:乙炔在HCl气体中的含量在11×10-4(VOL)左右,最高也可能达到2×10-3(参见对比文件1第39页左栏倒数第2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需要选择出合适的乙炔浓度,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关于接触反应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氢原子的化学性质比较活跃,根据能量总是朝低点传递的原理,氢原子在催化剂表面具有很好的反应活性,而乙炔在其三键被破坏形成双键的同时也被吸附在钯催化剂的表面。在反应初始阶段,被催化剂吸附的氢原子会立即与C2H2分子发生反应生成乙烯,并能继续进行加氢反应生成乙烷;乙炔转化为乙烯的比例为65~75%(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第1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炔加氢生成乙烯的反应会在催化剂表面立即进行,而为了防止生成的乙烯继续进行加氢反应生成乙烷,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控制乙烯、氢气等混合气体与催化剂的接触时间,以将乙炔转化为乙烯的比例控制在65~75%的范围内,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关于钯催化剂的形式,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乙炔加氢反应是在钯催化剂的表面进行(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左栏第1行),其次负载型是本领域惯用的催化剂承载形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钯催化剂的情况下,选择适合的承载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氢气的纯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氢气中含饱和的水蒸气,在氢气压缩机C302入口装有缓冲罐V308,氢气经C302压缩后用循环水冷却,排出液态水,为避免氢气中液态水的存在,在氢气与HCl气体混合之前用低压蒸汽夹套管对氢气进行了加热(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第2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氢气中水的存在对乙炔加氢反应是有影响的并尽可能将水除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氢气纯度进行反应,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丰富氧氯化法制备氯乙烯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副产物乙炔加氢反应过程中的反应器入口温度、催化剂床层温度、反应器内温度、乙炔与氢气体积比、乙炔浓度、接触时间、氢气纯度、催化剂是否负载等进行调节,进而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氢气的杂质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氢气中含饱和的水蒸气,在氢气压缩机C302入口装有缓冲罐V308,氢气经C302压缩后用循环水冷却,排出液态水,为避免氢气中液态水的存在,在氢气与HCl气体混合之前用低压蒸汽夹套管对氢气进行了加热(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第2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氢气中水的存在对乙炔加氢反应是有影响的并尽可能将水除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控制氢气中各杂质的含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应,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出的相关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应温度控制在130-190℃(参见对比文件1第40页右栏第7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温度对乙炔的转化率有明显的影响。2007年不同温度情况下对取样点S312的分析结果(参见对比文件1表2);通常情况下,提高反应温度有利于提高乙炔的转化率,而降低反应温度有利于提高乙炔对乙烯的选择性。因此,在控制反应温度时,应同时从转化率和选择性两方面考虑,使生产朝高效益方向运行(参见对比文件1第41页上半部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转化率和选择性两方面考虑会很容易选择出乙炔加氢反应器入口温度、催化剂床层升至的温度、反应器内的反应温度,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其次,虽然具体实际工业化生产过程中,许多过程因素(譬如传热、传质、流动和混合等)均可能对反应造成影响,但是这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上述尝试进而选择出合适的乙炔加氢反应器入口温度、催化剂床层升至的温度、反应器内的反应温度。再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表格1和2的温度是加氢反应器内温度,但是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能力进行上述尝试进而选择出合适的乙炔加氢反应器入口温度、催化剂床层升至的温度、反应器内的反应温度。
(2)首先,如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实施例2中限定了氢气的含量为99.50%,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氢气的纯度大于99.00v/v%。本领域公知,氢气纯度均对乙炔转化为乙烯的转化率有影响。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氢气的含量为99.5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均能达到本申请实施例2的技术效果(即乙炔转化为乙烯的比例 77.1%,乙炔转化为乙烷的比例10.2%,乙炔转化为VCM的比例2.6%,未反应的乙炔的比例为10.4%)。其次,对比文件1中第40页右栏已经公开了乙炔转化为乙烯的转化率为65~75%,乙炔转化为乙烷的转化率为10~15%,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乙炔转化为乙烯的转化率最高可以为75%、乙炔转化为乙烷的转化率最低可以为10%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实施例2的乙炔转化为乙烯的转化率77.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乙炔转化为乙烯的转化率75%水平基本相当,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