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50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823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8066.5
申请日:2016-08-23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静
合议组组长:李振华
参审员:郑文潇
国际分类号:H04B10/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原说明书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所述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8066.5,名称为“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3日,公开日为2018年03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5段(即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6714394B1,公开日为2004年03月30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终端,所述方法包括:
确认线路的状态;
确认所述线路的状态异常时,向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其中,所述发送第一信号,包括:
发送正弦波信号或方波差分信号,再以交流耦合的方式输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线路重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的频率与语音信号的频率和宽带信号的频率不存在交集。
3. 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DPU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终端发送的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
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包括:
将所述第一信号转化为控制继电器线圈的脉冲信号,通过切换继电器开关状态,实现所述电子设备的线路重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线路重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为单线圈磁保持继电器。
5. 一种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确认模块和发送模块;其中,
所述确认模块,用于确认线路的状态;
所述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确认模块确认所述线路的状态异常时,向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其中,所述发送模块,具体用于发送正弦波信号或方波差分信号,再以交流耦合的方式输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的频率与语音信号的频率和宽带信号的频率不存在交集。
7. 一种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接收模块和重配置模块;其中,
所述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
所述重配置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其中,所述重配置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一信号转化为控制继电器线圈的脉冲信号,通过切换继电器开关状态,实现所述电子设备的线路重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为单线圈磁保持继电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信号仅用于切换线路,无法作为供电电源为分支装置中的馈电线路切换单元供电,而本申请中,第一信号不仅用于指示线路重配置,还用于为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信号与本申请中的第一信号不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第一信号还用于为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到DPU端口。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控制信号为分支装置中的馈电线路切换单元供电,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终端,所述方法包括:
确认线路的状态;
确认所述线路的状态异常时,向分配点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
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线路重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的频率与语音信号的频率和宽带信号的频率不存在交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线路重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第一信号,包括:
发送正弦波信号或方波差分信号,再以交流耦合的方式输出。
4. 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DPU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终端发送的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
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
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线路重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包括:
将所述第一信号转化为控制继电器线圈的脉冲信号,通过切换继电器开关状态,实现所述电子设备的线路重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线路重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为单线圈磁保持继电器。
7. 一种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确认模块和发送模块;其中,
所述确认模块,用于确认线路的状态;
所述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确认模块确认所述线路的状态异常时,向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
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的频率与语音信号的频率和宽带信号的频率不存在交集。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具体用于发送正弦波信号或方波差分信号,再以交流耦合的方式输出。
10. 一种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接收模块和重配置模块;其中,
所述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
所述重配置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
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重配置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一信号转化为控制继电器线圈的脉冲信号,通过切换继电器开关状态,实现所述电子设备的线路重配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为单线圈磁保持继电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新增加的特征“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DPU设备存在反向供电(Reverse Power Feed,RPF)的需求,DPU设备中的反向供电借用以太网反向供电的标准(Power Over Ethernet,POE),通过用户终端向DPU设备提供电源,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涉及DPU设备端口的重置过程中,DPU设备接收来自用户终端的重置信号,且同时通过该信号向DPU设备提供电源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结合驳回决定中的评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7、10中增加的特征“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4、7、10。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7、10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7、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终端,所述方法包括:
确认线路的状态;
确认所述线路的状态异常时,向分配点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
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在带通滤波、线路隔离、整流后产生直流脉冲信号,利用所述直流脉冲信号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4. 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所述方法应用于DPU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终端发送的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
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
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在带通滤波、线路隔离、整流后产生直流脉冲信号,利用所述直流脉冲信号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7. 一种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确认模块和发送模块;其中,
所述确认模块,用于确认线路的状态;
所述发送模块,用于在所述确认模块确认所述线路的状态异常时,向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
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在带通滤波、线路隔离、整流后产生直流脉冲信号,利用所述直流脉冲信号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10. 一种线路重配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接收模块和重配置模块;其中,
所述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终端发送的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
所述重配置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
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在带通滤波、线路隔离、整流后产生直流脉冲信号,利用所述直流脉冲信号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将权利要求1、4、7、10中的“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修改为“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在带通滤波、线路隔离、整流后产生直流脉冲信号,利用所述直流脉冲信号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
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原申请文件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0008]-[0042]段): 步骤101,确认线路的状态;步骤102,确认所述线路状态异常时,发送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即通知DPU设备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还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0059]、[0073]、[0075]段):“在终端内原有的PSE和信号/电源混合电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RCR信令/电源发送电路,用于发送第一信号”,“DPU设备侧新增的RCR接收电路的功能示意图,如图8 所示,包括带通滤波模块1,用于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带通滤波,只允许RCR 信令/电源信号通过;隔离整流模块2,用于将RCR信令/电源信号转换为直流电源,所述直流电源用于提供给单线圈磁保持继电器4,驱动电3,用于使继电器置位,完成USER接口终端线路从CO接口侧切换至DPU对应的端口”,即原申请文件记载了第一信号经过带通滤波、隔离整流后得到的直流脉冲信号为继电器供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原申请文件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0061]-[0073]段):步骤301,接收第一信号;具体地,DPU设备接收终端发送的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DPU 设备进行线路重配置。步骤302,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完成USER接口终端线路从CO接口侧切换至DPU对应的端口。还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0059]、[0073]、[0075]段):“在终端内原有的PSE和信号/电源混合电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RCR信令/电源发送电路,用于发送第一信号”,“DPU设备侧新增的RCR接收电路的功能示意图,如图8 所示,包括带通滤波模块1,用于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带通滤波,只允许RCR 信令/电源信号通过;隔离整流模块2,用于将RCR信令/电源信号转换为直流电源,所述直流电源用于提供给单线圈磁保持继电器4,驱动电3,用于使继电器置位,完成USER接口终端线路从CO接口侧切换至DPU对应的端口”,即原申请文件记载了第一信号经过带通滤波、隔离整流后得到的直流脉冲信号为继电器供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原申请文件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77]-[0082]段):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一种线路重配置装置,所述装置100的组成结构,如图10所示,包括:确认模块10和发送模块20;其中,所述确认模块10,用于确认线路的状态;所述发送模块20,用于在所述确认模块10确认所述线路状态异常时,发送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即通知DPU设备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还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0059]、[0073]、[0075]段):“在终端内原有的PSE和信号/电源混合电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RCR信令/电源发送电路,用于发送第一信号”,“DPU设备侧新增的RCR接收电路的功能示意图,如图8 所示,包括带通滤波模块1,用于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带通滤波,只允许RCR 信令/电源信号通过;隔离整流模块2,用于将RCR信令/电源信号转换为直流电源,所述直流电源用于提供给单线圈磁保持继电器4,驱动电3,用于使继电器置位,完成USER接口终端线路从CO接口侧切换至DPU对应的端口”,即原申请文件记载了第一信号经过带通滤波、隔离整流后得到的直流脉冲信号为继电器供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原申请文件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88]-[0093]段):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一种线路重配置装置,所述装置200的组成结构,如图11所示,包括:接收模块40和重配置模块50;其中,所述接收模块40,用于接收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所述重配置模块50,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还记载了(参见原说明书第[0059]、[0073]、[0075]段):“在终端内原有的PSE和信号/电源混合电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RCR信令/电源发送电路,用于发送第一信号”,“DPU设备侧新增的RCR接收电路的功能示意图,如图8 所示,包括带通滤波模块1,用于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带通滤波,只允许RCR 信令/电源信号通过;隔离整流模块2,用于将RCR信令/电源信号转换为直流电源,所述直流电源用于提供给单线圈磁保持继电器4,驱动电3,用于使继电器置位,完成USER接口终端线路从CO接口侧切换至DPU对应的端口”,即原申请文件记载了第一信号经过带通滤波、隔离整流后得到的直流脉冲信号为继电器供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6714394B1,公开日为2004年03月30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电力馈送线路切换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45行至第22栏第36行,图1):在电力馈送线路5中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相当于确认线路的状态,确认所述线路的状态异常时),启动从第三陆地终端站3通过电力馈送线路7向中继器15和16供电的电力馈送操作。第三陆地终端站3通过电力馈送线路7向电力馈送端4y供电,为海底分支装置4供电。然后在第三陆地终端站3中产生指示选择相应于无故障的电力馈送线路6和7的光控制信号F2,将光控制信号F2从第三陆地终端站3通过第三海底光缆传输路径23发送到海底分支装置4中的电力馈送线路切换单元4a。在电力馈送线路选择器开关4r中根据光控制信号F2选择电力馈送线路6和7。电力馈送线路6和7彼此连接,电力馈送线路5被从电力馈送线路6和7断开连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向分配点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在带通滤波、线路隔离、整流后产生直流脉冲信号,利用所述直流脉冲信号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DPU设备如何在新旧设备切换过程中实现远端铜线重配置(RCR)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由确认线路状态异常的终端向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该第一信号不仅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还为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即在线路重配置过程中,DPU设备中的继电器由第一信号供电。而在对比文件1中,光控制信号F2仅用于指示选择电力馈送线路6和7,即仅指示切换线路,对比文件1未公开光控制信号F2还为分支装置4中的切换单元4a供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光控制信号F2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信号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信号。不仅如此,在对比文件1中,当电力馈送线路5发生故障时,第三陆地终端站3通过电力馈送线路7为海底分支装置4供电,然后才向电力馈送线路切换单元4a发送光控制信号F2。也就是说在发送光控制信号F2之前,海底分支装置4已经可以通过电力馈送线路7从第三陆地终端站3获得电力,因此海底分支装置4内部用于切换线路的电力馈送线路切换单元4a已经具有电力供应,没有从下一步才接收的光控制信号F2获得供电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改进为由光控制信号F2为电力馈送线路切换单元4a供电。
虽然通过一条或多条用户线路为DPU设备反向供电是本领域的通常做法,但通常都是由用户端专门的供电设备(PSE)为DPU供电,而本申请是在线路状态异常,PSE无法为DPU设备反向供电时,由终端向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为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使得DPU设备在反向供电被切断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完成线路切换,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由确认线路状态异常的终端向DPU设备发送的第一信号为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在DPU设备切换过程中,即使DPU设备由于反向供电被切断而处于无电状态,也能够实现RCR功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线路重配置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电力馈送线路切换方法、装置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45行至第22栏第36行,图1):在电力馈送线路5中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启动从第三陆地终端站3通过电力馈送线路7向中继器15和16供电的电力馈送操作。第三陆地终端站3通过电力馈送线路7向电力馈送端4y供电,为海底分支装置4供电。在第三陆上终端站3中产生指示选择相应于无故障的电力馈送线路6和7的光控制信号F2,将光控制信号F2从第三陆上终端站3通过第三海底光缆传输路径23发送到海底分支装置4中的电力馈送线路切换单元4a。在电力馈送线路选择器开关4r中根据光控制信号F2选择电力馈送线路6和7。电力馈送线路6和7彼此连接,电力馈送线路5被从电力馈送线路6和7断开连接。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接收终端发送的第一信号,所述第一信号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根据所述第一信号进行线路重配置,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其中,所述第一信号,还用于在带通滤波、线路隔离、整流后产生直流脉冲信号,利用所述直流脉冲信号为所述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DPU设备如何在新旧设备切换过程中实现远端铜线重配置(RCR)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终端发送的第一信号不仅用于指示进行线路重配置,还为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即在线路重配置过程中,DPU设备中的继电器由第一信号供电。而在对比文件1中,光控制信号F2仅用于指示选择电力馈送线路6和7,即仅指示切换线路,对比文件1未公开光控制信号F2还为分支装置4中的切换单元4a供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光控制信号F2与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信号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信号。不仅如此,在对比文件1中,当电力馈送线路5中发生故障时,第三陆地终端站3通过电力馈送线路7为海底分支装置4供电,然后才向电力馈送线路切换单元4a发送光控制信号F2。也就是说在发送光控制信号F2之前,海底分支装置4已经可以通过电力馈送线路7从第三陆地终端站3获得电力,因此海底分支装置4内部用于切换线路的电力馈送线路切换单元4a已经具有电力供应,没有从下一步才接收的光控制信号F2获得供电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改进为由光控制信号F2为电力馈送线路切换单元4a供电。
虽然通过一条或多条用户线路为DPU设备反向供电是本领域的通常做法,但通常都是由用户端专门的供电设备(PSE)为DPU供电,而本申请是在线路状态异常,PSE无法为DPU设备反向供电时,由终端向DPU设备发送第一信号为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使得DPU设备在反向供电被切断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完成线路切换,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由确认线路状态异常的终端向DPU设备发送的第一信号为DPU设备中的继电器供电,以将对应端口的终端线路切换至DPU端口,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使得在DPU设备切换过程中,即使DPU设备由于反向供电被切断而处于无电状态,也能够实现RCR功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7-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均具备创造性,因此产品权利要求7-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确定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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