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车地通信方法、系统及应答器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列车车地通信方法、系统及应答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61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817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25970.7
申请日:2017-06-30
复审请求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杰
合议组组长:庞艳
参审员:任玲
国际分类号:H04L27/04,H04B1/59,B61L27/00,B61L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和附图中有记载,那么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25970.7,名称为“列车车地通信方法、系统及应答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8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3746972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将待传输的报文数据调制到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发送至应答器;
所述应答器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以实现所述列车的车对地通信;
所述应答器经由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包括:
所述应答器接收所述第一载波信号;
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所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
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其中,采用有线线缆或者无线通信的方式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传输至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还包括: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接收所述编码数据;
对所述编码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得到报文数据,并将所述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二存储单元中;
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以实现所述列车的车对地通信;
其中,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通信方式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所述列控中心设备;
其中,所述待传输的报文数据中是根据列车号、列车经过地面应答器的时间点,以及地面应答器所存储的里程等信息所生成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待传输的报文数据调制到载波信号上,包括:
对所述报文数据进行双相差分电平编码,得到编码数据;
采用幅移键控调制方式将所述编码数据调制到第一频率的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3. 一种应答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车载设备,用于将待传输的报文数据调制到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天线,所述车载设备通过所述天线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发送至应答器;
所述应答器,用于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以实现所述列车的车对地通信;
所述应答器,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使所述应答器接收所述第一载波信号;
解调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所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
传输模块,用于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其中,采用有线线缆或者无线通信的方式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传输至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还包括:
轨旁地面电子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应答器传输的编码数据,并对所述编码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得到报文数据,并将所述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二存储单元中,以及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以实现所述列车的车对地通信;
其中,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还用于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通信方式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所述列控中心设备;
其中,所述待传输的报文数据中是根据列车号、列车经过地面应答器的时间点,以及地面应答器所存储的里程等信息所生成的。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应答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设备,包括:
编码模块,用于对所述报文数据进行双相差分电平编码,得到编码数据;
调制模块,用于采用幅移键控调制方式将所述编码数据调制到第一频率的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5. 一种列车车地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3-4任一项所述的应答器装置和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在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的基础上,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和6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11。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基于驳回意见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三个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全方位的保障列车运行安全性,如何将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以及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如何将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传输何种数据报文。上述区别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列车经过应答器时,将列车号、列车经过应答器的时间点以及应答器所存储的里程信息对应的报文数据调制到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发送至应答器;
所述应答器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并将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对所述编码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得到报文数据,并将所述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二存储单元中,并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待传输的报文数据调制到载波信号上,包括:
对所述报文数据进行双相差分电平编码,得到编码数据;
采用幅移键控调制方式将所述编码数据调制到第一频率的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答器经由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包括:
所述应答器接收所述第一载波信号;
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所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
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接收所述编码数据;
对所述编码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得到报文数据,并将所述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二存储单元中;
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以实现所述列车的车对地通信。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通信方式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所述列控中心设备。
6. 一种应答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车载设备,用于在列车经过应答器时,将列车号、列车经过应答器的时间点以及应答器所存储的里程信息对应的报文数据调制到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天线,所述车载设备通过所述天线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发送至应答器;
所述应答器,用于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并将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对所述编码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得到报文数据,并将所述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二存储单元中,并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应答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设备,包括:
编码模块,用于对所述报文数据进行双相差分电平编码,得到编码数据;
调制模块,用于采用幅移键控调制方式将所述编码数据调制到第一频率的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答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答器,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使所述应答器接收所述第一载波信号;
解调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所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
传输模块,用于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应答器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轨旁地面电子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应答器传输的编码数据,并对所述编码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得到报文数据,并将所述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二存储单元中,以及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以实现所述列车的车对地通信。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应答器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还用于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通信方式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所述列控中心设备。
11. 一种列车车地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权利要求6-10任一项所述的应答器装置和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三个区别,其中区别(1)(2)的部分特征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虽然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但同时实现了车对地的通信,可以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而将编码后的数据报文通过调制到载波进行发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保证列车行车安全,将列车相关信息及时发送至列控中心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数据进行存储备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列车将行车相关信息发送至列控中心设备以便于列控中心设备对列车进行统一调度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即使申请人克服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1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应答器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并将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所述应答器,用于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并将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根据说明书第44-48、66-69段修改了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特征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列车经过应答器时,将列车号、列车经过应答器的时间点以及应答器所存储的里程信息对应的报文数据调制到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发送至应答器;
所述应答器接收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对所述编码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得到报文数据,并将所述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二存储单元中,并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
“6. 一种应答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车载设备,用于在列车经过应答器时,将列车号、列车经过应答器的时间点以及应答器所存储的里程信息对应的报文数据调制到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
天线,所述车载设备通过所述天线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发送至应答器;
所述应答器,用于接收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
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对所述编码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得到报文数据,并将所述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二存储单元中,并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应答器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并将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修改为“所述应答器接收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将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所述应答器,用于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中的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并将报文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修改为“所述应答器,用于接收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根据说明书第44-48、66-69段的记载:“S302:对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编码数据,并将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S303:将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应答器703,包括:接收模块7031,用于使应答器接收第一载波信号。解调模块7032,用于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所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传输模块7033,用于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由此可见,上述修改后的特征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而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746972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传输方法及应答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48段):本发明实施例二还提供了一种应答设备,作为车载应答设备应用于列车应答系统中(车载应答设备位于列车中,也就相当于列车通信设备),所述应答设备包括:BTM模块,车载天线301以及协议转换模块302,列车控制设备端接口,所述BTM模块303分别与所述车载天线和所述协议转换模块,所述协议转换模块与所述列车控制设备端接口相连,所述车载天线301,用于接收来自BTM的数据报文并发送到所述地面应答设备(相当于应答器);所述BTM模块303,用于对来自所述协议转换模块的数据报文进行编码后发送到所述车载天线;所述协议转换模块302,将来自所述列车控制设备端接口的数据报文转换到所述地面应答设备能够识别的协议格式,发送到所述BTM模块。即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列车与应答器之间进行通信。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列车经过应答器时,将列车号、列车经过应答器的时间点以及应答器所存储的里程信息对应的报文数据调制到载波信号上,得到第一载波信号;将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发送至应答器;所述应答器接收所述第一载波信号,对所述第一载波信号进行解调处理,得到编码数据,并将所述编码数据存储在第一存储单元中,将所述编码数据传输至轨旁地面电子单元;所述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对所述编码数据进行解码处理,得到报文数据,并将所述报文数据存储在第二存储单元中,并将所述报文数据传输至列控中心设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效、可溯源的车地控制数据通信。
对比文件1主要针对现有技术中不同信号系统供货商间的各信号系统设备制式完全不同且各子系统间接口互联互通难度大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在列车通信设备和地面通信设备之间通过数据报文协议转换进行通信的方法,从而实现不同厂商提供的列车通信设备与地面通信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虽然对比文件1通过协议转换实现了列车通信设备和地面通信设备、即列车和应答器之间的通信,但是其是对列车和应答器之间通信数据格式的具体改进,通过增加了能够进行协议转换和编解码的模块,就能实现通信数据格式的转换,从而兼容不同型号系统供货商之间各个子系统的互联互通。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列车通信设备还需要对报文数据进行调制处理并发送到应答器、应答器还需要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解调编码处理并发送到轨旁电子单元、轨旁电子单元还需要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解码处理而后再发送到列控中心等其他多个第三个设备。由于对比文件1利用数据报文协议转换已经实现了不同厂商提供的列车通信设备和地面通信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该通信系统中仅涉及列车通信设备和地面通信设备,没有涉及轨旁电子单元和列控中心,没有实现高效、可溯源的车地控制数据通信的需求,也不涉及要将列车的列车号、经过时间点和里程等控制数据经过调制解调编码处理发送到轨旁电子单元和列控中心,更不涉及还需要将包含上述控制数据的报文数据在地面通信设备和轨旁电子单元进行存储,因此,对比文件1中没有对列车通信设备和地面通信设备之间通信的数据的具体内容进行限定,没有对数据报文是否需要进行本地存储进行限定,也没有对列车通信设备和地面通信设备之间的通信数据需要进行何种具体的处理及与第三方设备进行进一步发送接收操作的限定。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实现高效、可溯源的车地控制数据通信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所述技术背景下属于申请日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应用了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了解决如何实现高效、可溯源的车地控制数据通信的问题,提出一种列车车地通信方法,为了保障所传输通信数据的全面性,在列车经过应答器时,采集列车号、列车经过应答器的时间点以及应答器所存储的里程等信息,将上述信息对应的待传输的数据报文调制到载波信号上,以便及时高效地将数据准确经由应答器传输到列控中心设备;在应答器和轨旁电子单元传输之前,还将载波信号中的数据报文存储在存储单元中,通过对数据报文的存储备份以便后续需要时进行溯源;从而全方位保证列车的安全性,实现了高效、可溯源的车地控制数据通信。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仅从数据通信的角度实现了保障行车安全性,还进一步提升了报文数据的可追溯性,从数据持久度的角度保障了行车安全性,从数据传输速率的角度有效保障行车安全性,便于列控中心设备能够基于列车号、列车经过应答器的时间点以及应答器所存储的里程信息对列车进行监控,更便于列控中心对列车运行的各个车次的具体运行信息进行溯源分析以保证列车安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应答器装置,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列车车地通信方法。因此,鉴于和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列车车地通信系统,其包括如权利要求6-10任一项所述的应答器装置和轨旁地面电子单元。因此,鉴于和权利要求6-10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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